对外投资

沙特食品行业投资潜力巨大

发布日期:2019-04-24

4月15日沙特主流媒体《阿拉伯新闻报》刊登BMG金融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巴兹尔·加拉伊尼(Basil M.K. Al-Ghalayini)文章指出,沙特食品行业投资潜力巨大。

严苛的标准为食品业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加之不断扩大的市场需求,沙特食品加工业未来增速可观,推力来源于不断增长的本国人口和规模可观的正副朝穆斯林。沙特人口2900万,年增长3.3%,25岁以下人口超过50%,是海合会成员国人口最多的国家。沙特家庭平均开支的18%用于餐饮,2018年相关支出约700亿美元,占海合会成员国60%。

与此同时,沙特周边地区和国际市场对其食品的需求也逐年增加,其中海鲜、椰枣和清真食品的需求较大。沙特以其正宗的清真食品而闻名,特别是来自圣城麦加和麦地那的清真食品。目前,沙特清真食品市场总量为60亿美元,有潜力在1.3万亿美元的全球清真食品市场中占据更大的份额,有望进入需求日益增长且供应相对不足的中东北非市场。

2017年,沙特经济短期不振,政府压缩支出,但其食品业仍增长强劲,实现产值450亿美元,预计未来五年年均增长6%。2018年,沙特食品业产值占其国内生产总值10%,充分显示出该产业在经济全局中的重要性。同年,食品进口增长10%,预计到2020年,进口额将达350亿美元。沙特本地企业可加强乳制品、肉类和水果的加工生产,替代相关进口食品的份额。

沙特投资总局数据显示,到2021年,食品业预计吸引投资约590亿美元。但要从中获益,企业还需适应新的消费趋势,生产低盐、无糖、无脂肪、不含防腐剂和化学物质的食品及有益健康的功能性食品。


巴西电力行业机遇涌现期待中资企业参与

发布日期:2019-04-24

中巴电力合作研讨会日前在巴西圣保罗举行。在会上,中国电力企业与巴西电力监管局相关负责人就两国电力产业发展状况以及巴西电力行业机遇做了深入交流。

在会上,中国国家电网巴西CPFL能源公司董事长文博介绍了中国电力工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状况。他说,截至2018年12月中国发电装机总容量已将近19亿千瓦。目前中国已实现百分之百户户通电。

对此,巴西电力监管局主任埃莉莎·巴斯托斯·席尔瓦表示,中国电力工业发展水平超过了包括巴西在内的南美国家,中国企业在电力行业有许多好的经验,欢迎中国企业参与巴西电力行业的发展建设。

席尔瓦向在座的企业介绍了巴西电力行业的机遇。她表示,巴西自然条件优越、光照强度远超欧洲国家,但目前分布式发电装机容量仅为822.5MW,仅占巴西发电装机总容量的0.5%。巴西电力监管局正在就这一市场激励规则进行讨论与优化,鼓励其壮大发展,未来这一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席尔瓦还表示,特许经营权的竞拍也是外国投资者进入巴西电力行业较好的方式。目前有三大新建电站的特许经营权拍卖已经确定,分别在今年的5月、6月和9月举行。

她特意介绍了位于巴西北部罗赖马州的新建电站特许经营权情况。罗赖马州与委内瑞拉接壤,是巴西唯一一个尚未接入全国电网、孤网运行的区域,主要供电方式是火电,电价较高且污染较大。

巴西电力监管局此前曾表示,希望通过特许经营权拍卖,使罗赖马州不再依赖从委内瑞拉进口电量,达到自给自足。此外,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代替火电。

巴西电力监管局在会上还表示,监管部门已经注意到汇率因素是影响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之一。巴西电力行业监管部门考虑在未来通过推动相关法律修改,可以在特许经营权合同里规定交易货币采用外币,以保障外国投资者的利益。而这一做法也有先例,由巴西与巴拉圭两国共同建设运营的伊泰普水电站就是签定了外币交易合同。

巴西电力监管局研发与能效部门主管艾尔森·巴尔博萨在会上也介绍了该机构刚刚启动的一项战略项目——电动汽车研发项目。他表示,该部门正在对这一项目的研发进行招标,最终希望达成产业创新链条初步建立,完成经济技术可行性的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培训等。

中国驻圣保罗总领馆总领事陈佩洁在会上还向与会嘉宾介绍了中国即将举办的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她表示,“一带一路”向拉美延伸秉持的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通过建立互联互通的合作平台,为两国带来更全面更深入的合作机会。希望未来各方能抓紧机遇,共同发展。


马来西亚外国投资准入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16

投资主管部门

马来西亚主管制造业领域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主要职责是:制定工业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领域的国内外投资;审批制造业执照、外籍员工职位以及企业税务优惠;协助企业落实和执行投资项目。马来西亚其他行业投资由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EPU)及国内贸易、合作与消费者事务部(MDTCC)等有关政府部门负责,EPU负责审批涉及外资与土著(Bumiputra)持股比例变化的投资申请,而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则负责业务有关事宜的审批。

限制外国投资的行业

外商投资下述行业会在股权方面受到严格限制: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电信、直销及分销等。一般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或30%。

逐步向外国投资开放的领域

2009年4月,马来西亚政府为了进一步吸引外资,刺激本国经济发展,开放了八个服务业领域的27个分支行业,允许外商独资,不设股权限制,包括:(1)计算机相关服务领域:电脑硬件咨询;软件应用(包括软件系统咨询、系统分析、系统设计、电脑程序、系统维护);资料处理(包括资料输入、资料处理与制表、共享服务等);数据库服务;电脑维修服务;其他(包括资料准备、训练、资料修复、内容开发等)。(2)保健与社会服务领域:兽医;老人院及残疾中心;孤儿院;育儿服务(包括残疾儿童中心);为残疾人士提供的职业培训。(3)旅游服务领域:主题公园;会展中心(超过5000个座位);旅行社(仅限国内旅游部分);酒店与餐馆(仅限4星级及5星级酒店);食品(仅限4星级及5星级酒店);饮品(仅限4星级及5星级酒店)。(4)运输服务领域:C级交通运输(私营运输执照——仅限自用货物运输)。(5)体育及休闲服务领域:体育服务(体育赛事承办与促销)。(6)商业服务领域:区域分销中心;国际采购中心;科学检验与分析服务(包括成分与纯度化验分析、固体物检验分析、机械与电子系统检验分析、科技监督等);管理咨询服务(包括常规服务、金融(商业税收除外)、市场、人力资源、产品与公关等)。(7)租赁服务领域:船只租赁(不包括沿海及岸外贸易);国际货轮租赁(光船租赁)。(8)运输救援服务领域:海事机构;船只救护。为了进一步刺激外资流入,马来西亚政府在2012年逐步开放17个服务业分支行业的外资股权限制,包括:电讯领域的服务供应商执照申请、电讯领域的网络设备供应与网络服务供应商执照申请、快递服务、私立大学、国际学校、技工及职业学校、特殊技术与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私立医院、独立医疗门诊、独立牙医门诊、百货商场与专卖店、焚化服务、会计与税务服务、建筑业、工程服务以及法律服务。马来西亚服务业发展理事会(MSDC)是分支领域开放的监管单位,负责审查服务业限制领域发展的有关规定,监督和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

鼓励外国投资的行业

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进入其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领域,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橡胶制品、石油化工、医药、木材、纸浆制品、纺织、钢铁、有色金属、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电子电器、医疗器械、科学测量仪器制造、塑料制品、防护设备仪器、可再生能源、研发、食品加工、冷链设备、酒店旅游及其他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等。在制造业领域,从2003年6月开始,外商投资者投资新项目可以持有100%的股权。

对外商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商可直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各类企业,开展业务。直接投资包括现金投入、设备入股、技术合作以及特许权等。

马来西亚允许外资收购本地注册企业股份,并购当地企业。一般而言,在制造业、采矿业、超级多媒体地位公司、伊斯兰银行等领域,以及鼓励外商投资的五大经济发展走廊,外资可获得100%股份;马来西亚政府还先后撤销了27个服务业分支领域和上市公司30%的股权配额限制,进一步开放了服务业和金融业。外资在马来西亚开展并购,不同领域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例如制造业由贸工部批准,国内贸消部负责直销、零售批发业,国家银行及财政部负责金融业,包括银行、保险等,通讯及多媒体部负责电讯业。并购价值超过2000万令吉的,还需要经过经济计划署(EPU)批准。2012年实施的《竞争法令2010》是马来西亚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的法令,该法令由马来西亚竞争委员会(Malaysia Competition Commission)执行,在马来西亚开展的相关并购活动也受该法律的制约。

马来西亚股票市场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企业或投资者收购本地企业上市,2009年,马来西亚政府宣布取消外资公司在马来西亚上市必须分配30%土著(Bumiputera)股权的限制,变为规定的25%公众认购的股份中,要求有50%分配给土著,即强制分配给土著的股份实际只有12.5%;此外,拥有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生物科技公司地位以及主要在海外运营的公司可不受土著股权需占公众股份50%的限制。同时废除外资委员会(FIC)的审批权,拟在马上市的外资公司直接将申请递交给马来西亚证券委员会(Security Commission)。

马来西亚外资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投资政策以《1986年促进投资法》、《1967年所得税法》、《1967年关税法》、《1972年销售税法》、《1976年国内税法》以及《1990年自由区法》等为法律基础,这些法律涵盖了对制造业、农业、旅游业等领域投资活动的批准程序和各种鼓励与促进措施。鼓励政策和优惠措施主要是以税务减免的形式出现的,分为直接税激励和间接税激励两种。直接税激励是指对一定时期内的所得税进行部分或全部减免;间接税激励则以免除进口税、销售税或国内税的形式出现:

(1)新兴工业地位(Pioneer Status , PS):获得新兴工业地位称号的企业可享受为期5年的所得税部分减免,仅需就其法定收入的30%征收所得税。免税期从生产能力达到30%时开始算起。未吸收资本免税额度以及处于新兴产业地位期间累计的损失可以结转并从公司处于新兴产业地位期间结束后的收入中予以扣除。

(2)投资税务补贴(Investment Tax Allowance , ITA):获得投资税务补贴的企业,可享受为期5年合格资本支出60%的投资税务补贴。该补贴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30%按规定纳税,未用完的补贴可转至下一年使用,直至用完为止。享受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税务补贴的资格是以企业具备的某方面优势为基础的,包括较高的产品附加值、先进的技术水平以及产业关联等。符合这些条件的投资被称为“促进行动”(promoted activities)或“促进产品”(promoted products)。马政府专门制订了有关制造业的《促进行动及产品列表》。除制造业外,两项鼓励政策均可适用于其他行业申请,如农业、旅游业及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等。

(3)再投资补贴(Reinvestment Allowance , RA):再投资补贴主要适用于制造业与农业。运营12个月以上的制造类企业因扩充产能需要,进行生产设备现代化或产品多样化升级改造的开销,可申请再投资补贴。合格资本支出额60%的补贴可用于冲抵其纳税年法定收入的70%,其余30%按规定纳税。

(4)加速资本补贴(Accelerated Capital Allowance , ACA):使用了15年的再投资补贴后,再投资在“促进产品”的企业可申请加速资本补贴,为期3年,第一年享受合格资本支出40%的初期补贴,之后两年均为20%。除制造业外,加速资本补贴还适用于其他行业申请,如农业、环境管理及信息通讯技术等。除制造业外,加速资本补贴还适用于其他行业申请,如农业、环境管理及信息通讯技术等。

(5)农业补贴(Agricultural Allowance , AA):马来西亚的农业企业与合作社/社团除了农业《促进行动及产品列表》外,也可申请新兴工业地位或投资税务补贴的优惠。《1967年所得税法》规定,投资者在土地开垦、农作物种植、农用道路开辟及农用建筑等项目的支出均可申请资本补贴和建筑补贴。考虑到农业投资计划开始到农产品加工的自然时间间隔,大型综合农业投资项目在农产品加工或制造过程中的资本支出还可单独享受为期5年的投资税务补贴。

(6)多媒体超级走廊地位(MSC Status):马来西亚政府于1996年推出了信息通讯技术计划,即多媒体超级走廊(Multimedia Super Corridor,简称MSC),目标是成为全球信息通讯产业中心。经多媒体发展机构(Multimedia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核准的信息通讯企业可在新兴工业地位的基础上,享受免缴全额所得税或合格资本支出全额补贴(首轮有效期为5年),同时在外资股权比例及聘请外籍技术员工上不受限制。

(7)运营总部地位(Operational Headquarters Status)、国际采购中心地位(International Procurement Centres Status)和区域分销中心地位(Regional Distribution Centres Status)。为进一步加强马来西亚在国际上的区域地位,经核准的运营总部、区域分销中心和国际采购中心除了100%外资股权不受限制以外,还可享受为期10年的免缴全额所得税等其他优惠。


纺企出海一带一路国家机遇

发布日期:2019-04-16

面对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越来越多的纺织服装出口企业选择在海外建厂以规避贸易壁垒,尤其是在关注度较高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那么中国纺织服装企业选择在哪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更有优势?近日,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在上海举办的2019第七届“中国与亚洲纺织国际论坛”上,缅甸服装制造商协会、越南棉花和纺织协会、孟加拉服装制造商和出口商协会、印度纺织协会负责人就此问题展开了分析,也为中国企业指明了方向。

据了解,2018年,我国纺织品出口1191亿美元,同比增长8.1%;服装出口1576.3亿美元,同比微增0.3%。显现出上游产品出口增长和终端产品出口放缓的结构性变化特点。2018年,中国纺织服装对欧盟、美国和日本三大传统市场出口均保持增长,增幅分别为1.5%、8%和2.7%。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出口连续三年保持增长,2018年增幅为5.3%,对东盟出口增长11.7%,在各主要市场中增长最快。

中国企业到缅甸投资建厂,在劳动力、运输以及关税方面都会享受到优待。“缅甸当前的技术工人,特别是服装行业的技术工人匮乏。政府有相应的政策能帮助投资商招聘到合适的员工或者培训技术工人。劳工部推出关于行业内部培训的法令已实行五年,但是效果不甚理想。现在正在积极调整,譬如降低企业所负担费用的百分比等方式。”缅甸服装制造商协会执行董事Khin Maung Aye表示,缅甸政府目前开设了一些培训学校,在五个区域进行试点,有针对性地培训工人,提高工人的职业技能和工作效率。同时,先进的技术设备可以大大提高生产率并降低对人工的依赖度,一些已经投产的工厂可以充分证明这一点。

记者了解到,缅甸国内运输以卡车运输为主,费用较低;海运价格比较高昂;铁路运输覆盖全国并有望接入中国的铁路网,现在正在做最终的可行性评估。“缅甸享受对欧盟等地区出口零关税的优待,因此通过缅甸对欧盟出口将是一大优势。”Khin Maung Aye表示。

在面料和印染方面,有优势的中国纺织企业到越南投资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越南政府希望本国的工业从纺织和服装业起步,过去20年的实践证明了政策符合越南的发展需要。现在越南纺织行业的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已经成为第一大产业,吸纳就业人口300多万,营业额超过400亿美元。”越南棉纺协会主席阮文俊表示,越南政府希望继续加强和推进该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国家的经济实力和人民的生活水平。

“当前,越南的纺织服装行业由于面料无法自给,75%是CMT(进料加工)。政府希望进一步发展面料生产,推动行业从CMT向OEM、ODM升级。”阮文俊表示,越南北部的南定省纺织服装业基础良好,印染行业也有较好的发展。政府有意将该省份打造成为越南北部的服装生产中心,设立了两个工业园,一个已经满园,另外一个2100公顷的工业园仍可投资,预计将有30亿米的面料会在这里生产。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越南很多行业都出现了劳动力短缺问题。其他行业如电子行业也在和纺织服装行业争抢劳动力。在越南,纺织服装行业的分布也存在不平衡的情况。“越南刚刚开放投资的时候,很多投资人选择在南部而不是在北部投资,因为南部更加开放、环境更好。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南部现在的确资源出现短缺,没有足够的劳动力,也没有太多基础设施的支持。因此,过去十年越南政府大力建设越南北部,投资电力、道路、机场等基础设施。”阮文俊表示,现在北部的条件可能比南部更好,投资人或许可以考虑去北部投资。

“由于孟加拉没有成熟的化工行业作为支撑,生产人造纤维难度较大。政府希望有更多生产人造纤维的工厂投资。”孟加拉国服装制造商及出口商协会副会长Faruque Hassan表示,2016年和2017年,孟加拉纺织服装行业连续出现负增长或无增长。2018年,由于中美贸易摩擦,孟加拉从中受益,出口服装330亿美元,取得了40%的增长。目前孟加拉是全球第二大服装出口国,但纱线和面料的出口实力还有待提高。

据了解,孟加拉纺织服装行业关注环境保护,希望可以实现产业可持续发展。“孟加拉有83家绿色工厂,中国只有40几个。全球前10大表现优秀的工厂有7个在孟加拉进行了投资。欧洲采购商相比美国采购商更加青睐孟加拉。”Faruque Hassan表示。

此外,孟加拉人力资源丰富,目前仍处在人口红利期,72%的人口在40岁以下,64%的人口在30岁以下。但技术工人缺乏,生产效率较低。目前政府开设了时尚纺织大学,让更多的人有机会接受专业技能和时尚的培训。

“印度不仅是重要的纺织品服装出口国,也是重要的消费市场。印度同样面临劳动力短缺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工人方面,但是政府非常重视对劳动力的培训。印度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强,每天有超过40多公里的新建道路。”印度纺织协会名誉会长Arvind Sinha表示,印度政府对纺织服装行业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给予了减税、较低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


政策护航民企开拓一带一路市场

发布日期:2019-04-16

中国民生银行研究院最新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情况、面临问题及政策建议》报告显示,近来不断抬头的保护主义引发全球经济可预计低迷,这给中国民营经济发展带来了压力,国际、国内政治经济环境的显著变化使中国民营企业继续开拓“一带一路”市场面临新的挑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来支持。

面临的问题

报告认为,在全球政治经济秩序面临大调整、大变动以及中国经济面临动力转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中国民营企业“走出去”面临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是国内外多重因素叠加影响民企海外投资。“逆全球化”思潮兴起、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等因素直接导致贸易环境、海外市场需求、汇率、市场预期等发生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产生较大压力;受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环保强监管等政策影响,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企业流动性面临较大困难,不少民营企业通过质押上市公司股权或靠民间借贷融资,许多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受到负面影响,海外经营包括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合作也随之放缓。

二是国内相关配套不足难以形成有效支撑。一方面对外投资政策趋紧,一系列加强对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的政策使得民营企业赴海外包括“一带一路”国家投资的频率、规模显著下降和缩小。另一方面是金融支持不足。由于许多“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营商环境差,西方金融机构较少为这些国家提供信贷融资业务,而来自中国商业银行的支持也十分缺乏;另外,中介组织较少,无法满足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的需要。

三是部分沿线国家的非经济风险较为突出。对于国际化过程中的经济风险,如汇率波动、大宗物资价格波动、经济增速波动等,民营企业还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对冲或加以防范。但“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存在政治及政策变动、军事、宗教等非经济风险,单个民营企业则完全无力应对,导致许多民营企业对部分“一带一路”国家的投资合作只能敬而远之。

四是相关国家对“中国资本”存在偏见。中国企业的资本实力大幅增强,对此,一些发展中国家表现得很不适应,有的既欢迎又警惕,有的甚至欢迎度不高。加之西方媒体常常刻意渲染“中国资本”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一带一路”国家对待中国民营企业的态度。

如何解决

报告认为,未来还应继续支持民营企业进一步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加强政策性原则和方向制定非常重要。

首先,要创新民营经济发展理论,切实消除民营企业发展后顾之忧,只有在国内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民营企业才可能“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理论上要构建新时代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新论述,为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吃下“定心丸”;政策上则应坚持竞争中性原则,切实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民营经济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真正在各个方面一视同仁地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其次是着力加强支撑体系建设,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创造良好环境。一是加强中央政府及各部门、地方政府之间在“一带一路”政策方面的统筹规划与协调推进,二是加强沿线国家的投资贸易风险披露和预警,三是加强基础数据统计和发布工作,四是加强建设国际化服务体系。

再次,发挥商会协会的作用,完善民营企业海外投资服务组织,为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持续健康地提升国际化水平和质量提供支持也很重要,包括创新和加强工商联服务民营企业的能力、提升工商联系统的国际化服务可及性。具体可借鉴美国商会的国际化经验,目标是经过若干年建设,逐渐构建一个覆盖全球包括“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海外分支机构网络,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的国际化服务能力。各行业协会要关注民营企业在境外劳资关系、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加强培训工作,辅导会员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欧洲缘何对一带一路热情渐高

发布日期:2019-04-16

继习近平主席3月下旬对意大利、摩纳哥和法国成功进行国事访问之后,4月8日至12日,李克强总理将赴欧举行第二十一次中国-欧盟领导人会晤、第八次中国-中东欧国家领导人会晤并正式访问克罗地亚。习近平主席和李克强总理今年首次出访均选择了欧洲,体现了中国外交对欧洲方向的高度重视。

习近平主席访欧期间,意大利成为首个签署“一带一路”谅解备忘录的七国集团(G7)成员,法国总统马克龙则表示主张加强欧盟互联互通战略同“一带一路”倡议对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前夕,亚欧大陆的西端正以前所未有的热情面向东方,面向“一带一路”。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欧洲来说,大变局来得同样猛烈。当下,欧洲正在面临三方面巨大重组:

一是“跨大西洋关系”重组。二战后“北约”框架下的“跨大西洋联盟”续存已超过70年,该区域的经济总量一度占全球70%以上,如今已下滑至约40%。随着近两年美国转向贸易保护主义,在汽车、钢铁等多个重要领域频频向欧盟发难,“跨大西洋”经贸关系走向不明,甚至在军事上和货币上,欧盟也开始探索自主化方案。

二是欧盟体系重组。英国“脱欧”带来的后果之一是将使伦敦这个欧洲—美国之间的美元流通枢纽离开欧盟,欧洲的金融运行体系面临调整。当前,欧洲一体化进程的蓝图来自2011年12月的《欧元区元首声明》,该声明把欧元区“分三步”走向财政一体化作为“宪法级”要求,并在发表后得到强力贯彻。英国“脱欧”之后,欧盟将面临体系重组。

三是世界经济格局重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官方外汇储备币种构成”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四季度末,全球官方外汇储备中美元占比为61.69%,欧元为20.69%,人民币为1.89%。相比十年前的“旧常态”,美元从67%左右的水平降至约62%,欧元从26%左右的水平降至约21%,而人民币则是从无到有、占比超过澳元的1.62%和加元的1.84%。人民币占比的增长,说明世界上有大量资产正在转为人民币计价,这背后是国际投资者对未来的预期。在此背景下,越来越多欧洲国家选择参与“一带一路”。

在此之前,中东欧国家几乎同步作出了面向“一带一路”的选择。2012年4月,中国—中东欧国家“16+1合作”正式启动,2017年,中东欧16国全部纳入“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中,“16+1合作”已走向“成熟期”。

历史上,意大利是海上丝绸之路的西端,马可·波罗、利玛窦等文明交流先驱书写了中西交流史辉煌篇章。包括法国、克罗地亚在内的地中海地区,都有着深厚的丝绸之路交往史。当今整个欧洲重新开始面向东方,既是人类文明史的延续,也是世界发展大势的必然。

当今,中欧贸易规模持续扩大、双向投资稳定增长、经贸合作领域不断拓宽,正在为世界历史新方位中的共同未来打下深远基础。


法国外国投资协议仲裁的最新发展——双边投资协定保护,管辖权和双重国籍

发布日期:2019-04-16

导言

法国最高上诉法院于2019年2月13日部分撤销了巴黎上诉法院在Serafín García Armas 和 Karina García Gruber 诉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一案中对委内瑞拉的裁决。这一决定作为法国在对外国投资协议仲裁领域的最新发展,在管辖权问题(包括属人管辖和特殊管辖)、双边投资条约保护和投资者双重国籍问题上提供了新的可供参考的判决。对于参加法国投资协议仲裁的中国投资者而言,该类动态需要及时关注并进行仔细研究。

背景

在本案中, 索赔人Garcia Armas 先生和Garcia Gruber 女士起诉委内瑞拉政府,指控其根据西班牙-委内瑞拉双边投资条约没收了他们在两家委内瑞拉公司持有的股份。两人同时具有西班牙和委内瑞拉双重国籍。双边投资条约将投资者定义为 “根据一国法律拥有一缔约方国籍并在另一缔约方领土上进行投资的人”。仲裁庭认为,双重国籍者可以根据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者的定义起诉自己所属的国家。委内瑞拉政府对仲裁庭关于管辖权的认定提出质疑,援引了双边投资条约中对解决投资争端仲裁的条款,该仲裁条款排除了对双重国籍国民的仲裁属人管辖权以及“效力与主权”等国际法原则。但是,巴黎上诉法院驳回了这些理由并指出,双边投资条约和贸易法委员会的规则都不禁止双重国籍者提起这种诉讼。委内瑞拉政府也基于仲裁庭缺乏特殊管辖权的理由主张撤销法庭的裁决。委内瑞拉政府认为,投资者的国籍不仅在提交仲裁程序时应当具备,而且在进行投资时也应该存在。然而在本案中,索赔人在进行投资时还不具有西班牙国籍。

基于双边投资条约对投资者和投资的定义,巴黎上诉法院裁定,被投资的资产只有在索赔人拥有西班牙国籍时投资于委内瑞拉才有资格获得保护。因此仲裁庭认定争议资产属于双边投资条约下资产的裁决被巴黎上诉法院部分撤销。

最高上诉法院的判决

自2008年以来法国法院在投资仲裁裁决方面面临多重挑战。这些挑战依据的理由是《法国民事诉讼法》第1520条列举的撤销理由。该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仲裁庭才可提起撤销诉讼:

仲裁庭错误地保留或剥夺了仲裁人的管辖权;

仲裁庭的组成不当;

仲裁庭的裁决没有遵循其应履行的义务;

仲裁庭的裁决没有依照正当程序;

承认或执行裁决违反国际公共政策。

由此,委内瑞拉政府辩称,仲裁庭的管辖权要求满足两个累积条件:第一,索赔者必须具有西班牙国籍;第二,该国籍必须在投资时确定取得。委内瑞拉认为仲裁庭获得管辖权的第二个条件并未满足,因此上诉法院应当完全废除仲裁庭裁决,而不是宣布其部分无效。最高上诉法院支持了其这一论点。法国最高上诉法院推翻了巴黎上诉法院根据《法国民事诉讼法》1520-1做出的裁决,认定投资者在投资时的国籍和投资存在是仲裁庭取得管辖权的必要条件。

评述

法国历来具有支持仲裁的偏好,同时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有利于仲裁的司法管辖区之一。其法律框架有利于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因此,在法国法院质疑仲裁庭管辖权的理由非常有限。根据法国法律,仲裁员有权确定他们是否对某一争议拥有管辖权,但他们的判断可能会在请求承认和执行特定争议裁决时接受国家法院法官的审查。根据最高上诉法院的规定,法国国家法院法官可审查使他们能够确定仲裁协议的范围所有事实和法律要素。如果国家法法院认为仲裁庭错误的放弃或取得了管辖权,其裁决将被拒绝承认和执行,或有可能被撤销。虽然并无相关法律规定何时可以向仲裁庭提出关于管辖权的质疑,《民事诉讼法》第1466条规定了程序正当的诚信原则。根据该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知情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向仲裁庭提出对不当行为的异议的,应被视为放弃对此不正当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

根据双边投资条约 (BIT)、多边投资条约(MIT) 或外国投资法提出索赔的主要问题在于投资者是否真正具有 “投资者”的资格,以及该投资者在东道国的利益是否属于“投资”。“投资者”和“投资”的定义及内涵会随着双边投资条约的约定而发生变化,然而许多双边投资条约也会出现一些共同的定义。如果潜在索赔者在相关条约或法律下不满足对“投资者”或“投资”的要求,则其无法获得条约或法律的实质性保护,也无法获得投资人与国家间仲裁的管辖权。

“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某种形式的法人。如果投资者是自然人,通常需要根据本国国籍法证明投资者本国的公民身份。具体要求将取决于条约的措辞。一些双边投资条约还规定,个人必须居住在本国。一些双边投资条约还规定了关于双重国籍者的具体规则。“投资”通常是指在东道国领土内持有的任何类型的财产或权益,如房地产或当地公司的股份,合同下的权利、知识产权和私人贷款。与“投资者”的概念一样,在现代商业世界中,什么属于投资,什么不符合投资的条件,可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投资者的国籍问题通常会与时间有关。通常而言,公司投资者必须自引起索赔的事件发生之日起至仲裁开始之日持续持有相关国籍。在双边投资条约缺乏任何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仲裁庭对国籍起始日的判断很可能根据索赔或争议发生的日期或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日期。另外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是,同时拥有东道国和投资协议另一缔约国国籍的双重国籍投资者是否可以诉诸投资者与国家间的仲裁。虽然《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公约》第25条第1款和第2款明确规定,双重国籍者不得向其所属的国家提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但在这个问题上,其他仲裁庭的做法更具有灵活性。例如在上诉案件中,贸易委员会小组就依据了西班牙-委内瑞拉双边投资条约的具体规定,裁决两名西班牙-委内瑞拉双重国籍投资者有权对委内瑞拉提出索赔仲裁。


菲律宾投资指南——法规政策、金融环境 与市场准入规定

发布日期:2019-04-11

菲律宾对外贸易的法规和政策规定

贸工部(Department of Trade and Industry, DTI)是菲律宾的外贸政策制定及管理部门,其前身为菲律宾商务部。贸工部的职责是,制定综合的工业发展战略和进出口政策;创造有利于产业发展和投资的环境;促进竞争和公平贸易;负责双边和多边投资贸易合作的谈判;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贸工部的日常工作是定期回顾和评估国家出口状况、问题和前景;确定影响出口发展的主要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保证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向国会建议有利于出口发展的立法;组织和参加国际贸易展览会;为国内外进出口商提供信息服务;整理进出口贸易数据库;对本国的消费者和贸易商进行培训;审批各种贸易商会成立的申请;审批外资企业在菲律宾投资设厂;颁发进出口许可证。贸工部下设的产品标准化局主要负责产品技术标准和法规的管理和实施;进口服务署主要负责特定产品进口法规的实施以及发起和指导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的初步调查。

其他贸易有关部门还有:海关总署、国家经济发展署、中央银行、环境管理署、卫生部、技术转让署、食品和医药品局、危险药品局、渔业和水产资源局、国家肉类检疫委员会、计划工业局、能源管理署和服装纺织品出口局等。菲律宾国家经济发展署(National Economic and Development Authority, NEDA)下设的关税委员会负责关税政策的制定,包括关税的减让、变更、退还,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的公众听证会和磋商以及保障措施的调查工作。菲律宾财政部下设的关税局负责关税法律的具体实施和进出口关税、进口产品增值税及其他附加税的征收。

在进口商品管理方面,菲律宾对进口商品分为三类:自由进口商品;限制进口商品;禁止进口商品。(1)禁止进口商品包括:枪支弹药;不道德的印刷品、底片、电影、像片、艺术品;用于违法堕胎的物品及宣传广告;用于赌博的装备及用具;含金、银或其他贵重金属或合金制成的物品;假冒劣质的食品或药品;鸦片或其他麻醉品及其合成品;合成盐或成品盐;鸦片吸管及配件;有关菲律宾法律禁止进口的物品及配件。(2)限制进口产品必须经过菲律宾政府机构如农业部、食品药品局核发的进口许可证才能进口,主要涉及汽车、拖拉机、小汽车、柴油机、汽油机、摩托车、耐用消费品、新闻出版和印刷设备、水泥、与健康及公共安全有关的产品等130多种,约占进口商品的4%。(3)自由进口商品,是指除了上述禁止进口商品和限制进口商品以外的商品。

在出口商品管理方面,菲律宾政府对出口贸易采取鼓励政策,主要包括简化出口手续并免征出口附加税,进口商品再出口可享受增值税退税、外汇资助和使用出口加工区的低成本设施等。部分矿产品、动植物产品、海产品和农产品需要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口。

菲律宾的金融环境

菲律宾货币为比索,可自由兑换。中国银行正在推动人民币与比索直接结算业务。2016年以来,比索兑美元持续走弱。2015年底比索兑美元为47.06:1,2016年底为49.72:1,2017年为50.405:1,2018年4月平均值约为52.1,比索汇率为近年来最低水平。

1992年开始,菲律宾进行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主要内容是:解除外汇管制,实行浮动汇率;在银行体系之外,可以自由买卖外汇;外汇收入和所得可以出售给授权代理行,也允许在银行体系之外进行交易,还允许在菲律宾境内外自由存储外币,并且可以自由用于任何目的。在菲律宾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菲律宾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所有进口商品的支付方式均无需中央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下列方式出售外汇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贸易账户和直接汇款。在所有出口商品中,出口商均需向商业银行申领“出口报关单”。对出口可采取如下方式支付:许可的方式、其他许可方式、可兑换的外币。在菲律宾工作的外国人,其合法税后收入可全部转出。携带现金出入境需要申报,数额规定是1万比索,外汇无限额,1万美元以上需报关。银行机构菲律宾中央银行是国家货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外汇管理政策。菲律宾的银行系统分为四类: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农村银行、政府特别银行。商业银行是菲律宾银行体系的核心,总资产约占银行业总资产的90%。主要商业银行有:首都银行、BDO银行、菲岛银行、菲律宾国家银行。根据最新统计资料,菲律宾有36家商业银行,70家储蓄银行及582家农村和合作银行,各级营业网点超过9400家,ATM机超过12000台。从数量上看,外资银行参与菲律宾市场的程度居亚洲新兴市场国家前列,外资银行已成为菲律宾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菲律宾当地主要外资银行有:渣打银行、汇丰银行、花旗银行、美洲银行等。

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有何规定

贸工部是主管投资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政策实施和协调、促进投资便利化。贸工部下设的投资署(BOI)、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PEZA)负责投资政策包括外资政策的实施和管理。此外,菲律宾在苏比克、克拉克等地设立了自由港区或经济特区,并成立了相应的政府机构进行管理。

菲律宾政府将所有投资领域分为三类,即优先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对于优先投资领域,菲律宾政府每年制定一个《投资优先计划》,列出政府鼓励投资的领域和可以享受的优惠条件,引导内外资向国家指定行业投资。优惠条件包括减免所得税、免除进口设备及零部件的进口关税、免除进口码头税、免除出口税费等财政优惠,以及无限制使用托运设备、简化进出口通关程序等非财政优惠。2017年3月,菲律宾政府批准了由菲律宾投资署制定的《2017-2019年投资优先计划》(IPP),该计划与杜特尔特的经济社会发展十点计划和国家工业综合战略相一致。计划中所列项目将获得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计划中所列的优先经济活动包括农产品加工业、农业和渔业;战略性服务业;基础设施和物流(包括由地方政府部门参与的PPP项目);包容性商业模式;与环境或气候变化有关的项目。除制造业以外,基础设施项目、电力和能源等也是投资热点。

在限制外资清单方面,菲律宾政府不定期更新限制外资项目清单,迄今仍沿用2015年由前总统阿基诺三世签署的第十版。其中规定11种行业不允许外资进入、绝大多数领域外国人权益不得超过40%,以及规定外资不得超过20%、25%和30%的领域。


跨境并购挑战多企业投资须谨慎

发布日期:2019-04-11

今年以来,中国跨境并购企业的数量稳步增长。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1~2月,中国企业共实施完成跨境并购项目45起,分布在英国、马来西亚和中国香港等22个国家和地区,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12个行业大类,实际交易总额24.8亿美元,其中直接投资18.5亿美元。

跨境并购方兴未艾

商务部研究院对外投资合作研究所博士王是业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从1~2月境外投资情况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依然踊跃,且跨境并购的行业结构持续优化、跨境并购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并购目标国别分布更加广泛。

王是业进一步分析称,当前,中国在制造业、金融业等领域的并购额居于所有领域的前列,房地产业、体育和娱乐业没有新增项目,中资企业依托跨境并购推动国内业务转型升级、布局和拓展全球市场的优势明显。

“目前,海外融资占比较高,1~2月跨境并购的海外融资比例为25%左右。随着发达国家暂缓加息等货币政策的实施,预计后续跨境并购尤其是大额的对重点企业的并购将使用更高比例的境外资金。”王是业表示,具备一定产业基础的“一带一路”沿线发展中国家市场也将越来越受中资企业青睐。

在王是业看来,相比绿地投资,以跨境并购方式开展海外投资有三大优势:一是能够节省前期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的时间,免去资产重置过程。通过利用目标企业既有的生产设施、渠道和品牌,能快速切入东道国产业体系和市场,及时抓住相关产业的发展机遇。而且,企业在并购后还可沿用原企业的管理层和员工,避免增加员工招募以及员工与企业磨合的成本。二是有助于减少项目的不确定性。企业通过绿地投资方式设立海外项目,无法准确预测项目未来的经营情况和风险;企业通过开展行业研究和尽职调查再实施跨境并购,可以在东道国市场锁定资产状况好、运营质量高、技术能力强、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的优质企业,直接开展所有权收购,从而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三是中国企业可以引进国际高端技术,学习先进管理理念,加速自身业务和经营理念的提升。

并购路上挑战增多

需要注意的是,近两年来全球保护主义抬头,相关国家加强了对外资的审查力度。2018年8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法案2018》,增加了新的监管要求,提出与盟友合作、开展信息交换和联合审查等措施,进一步升级了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

欧盟委员会正式批准的外国投资监管新法规也于今年4月1日起生效。新法规规定,当外商在欧盟成员国的投资计划,包括对敏感技术以及基础设施的投资,对一个以上成员国的安全和公共秩序构成威胁或可能破坏欧盟整体利益时,欧盟委员会有权发表意见,并要求成员国配合调查。

在此背景下,未来中资企业的跨境并购之路将充满挑战。王是业表示,欧盟出台的上述新法规意味着即便中资企业投资活动完全符合东道国外资审查法律,只要一旦被其他盟国认定为对其安全利益造成威胁,也可能遭遇阻碍。“这就要求中资企业不仅要充分了解单一东道国的相关法律,还要明确该国认同和涉及的相关国际合作协议、参与的国际合作机制,防范第三国实施长臂管辖。”

针对近年来发达国家频繁对外资安全审查法律进行调整,王是业建议,计划赴相关国家开展并购投资的中资企业,应准确把握变化,充分了解东道国尤其是欧美等发达国家复杂的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法律和程序,可通过聘请当地专业法律顾问等形式,及时了解项目推进潜在的审查障碍以及需要履行的审查流程。


“一带一路”政策沟通委员会成立 欧洲议会议员呼吁加强欧中合作

发布日期:2019-04-11

日前,欧洲议会“一带一路”政策沟通委员会在法国斯特拉斯堡欧洲议会总部正式成立。在成立大会上,中国驻欧盟使团公使衔参赞杨晓光作为中方代表作了主旨发言,欧洲议会欧中友好小组主席德瓦、副主席沃恩、秘书长盖琳及多名欧洲议会代表出席会议并发言。来自马耳他、英国、荷兰、法国、捷克、奥地利等国的15位欧洲议会议员作为创始会员出席会议。

会议决定,由欧洲议会欧中友好小组主席德瓦担任“一带一路”政策沟通委员会首届执行主席,另设两位副主席与一位执行秘书。委员会初设4个工作组,分别是数字经济工作组、中小规模商用工作组、环境工作组和文化交流工作组。

杨晓光在发言中表示,中方乐见中欧各界围绕“一带一路”倡议等合作项目加强政策沟通,中国驻欧盟使团对欧洲议会“一带一路”政策沟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杨晓光向在座的欧洲议员介绍了中方近期深化改革开放的一系列举措,并着重提及了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相关情况。

德瓦发言称,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加强欧中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的政策沟通。他表示,欧洲人民应该注意到,中国通过古代丝绸之路为人类文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德瓦强调,历史上的“一带一路”为人类文明创造了辉煌,今天的“一带一路”倡议更能使相关国家乃至全世界受益。在此基础上,欧中双方应该加强政策沟通,让“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各项合作正确有效地实施,这符合欧中双方利益。

欧洲议会欧中友好小组秘书长盖琳介绍,委员会成员主要是欧洲议会内部响应支持“一带一路”倡议的议员,旨在通过加强与中国沟通协调,推动“一带一路”倡议及该倡议框架下在欧洲地区拓展相关合作。盖琳表示,政策沟通是“一带一路”合作的重要环节,无论是设施联通、贸易畅通、金融融通、民心相通,还是就创新展开中欧合作,都离不开政策沟通的支持。他希望“一带一路”政策沟通委员会未来能够协助中欧加强政策沟通的深度与效率,实现双方合作共赢。

欧洲议会“一带一路”政策沟通委员会的成立引发了欧洲议会议员们的广泛关注,此间有多名欧洲议会议员与政要就此表达了积极看法,认为欧盟与中国未来需要着重在“一带一路”倡议框架下加强政策协调,提升互信水平,本着积极开放的姿态对待合作,共同造福双方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