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将于2019年初公布外资股比许可清单
发布日期:2018-11-23
阿联酋《海湾消息报》近日报道,阿联酋经济部长苏尔坦近日表示,阿政府将不早于2019年一季度公布外资股比许可清单。但可以确定的是,对于空间和技术部门、可再生能源和人工智能等领域,将提高外资持股比例。阿联酋近日开始实施的外国直接投资法将企业大致划分为三类:一是负面清单,所列企业将继续限制外资股比;二是正面清单,所列企业将提高外资股比;三是尚未明确的中间地带。(来源:阿联酋《海湾消息报》)
【点评】目前的阿联酋《商业公司法》规定,任何在阿联酋境内(自贸区外)设立的企业,必须有一位或多位阿联酋合伙人或股东,内资至少要持有51%的股本。阿联酋企业的外资持股上限为49%,将于2019年提高上述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改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的多元化。
“一带一路” 之里海地区投资
发布日期:2018-11-23
位于欧亚交界处的里海地区在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中扮演着一个至关重要的角色。尤其是,阿塞拜疆、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及格鲁吉亚政府正在积极吸引中方投资人及中方资金进入各类境内和跨境运输、能源及信息基础设施项目中。
哈萨克斯坦
经常被称为 “一带一路”政策的“连接纽带(buckle)”,哈萨克斯坦已“大刀阔斧”地调整了国内政策,向“一带一路”倡议看齐,以期为外商直接投资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
哈萨克斯坦是中亚面积最大且石油储备最为丰富的国家,领土面积同西欧相当。哈萨克斯坦的石油、天然气、煤炭及铀储量为世界前列,对中国能源安全具有战略上的重要意义。中哈两国交好已久,且得益于两国之间安全的输送通道,早在2013年习近平主席在阿斯塔纳正式提出“一带一路”倡议之前,中国对哈萨克斯坦油气基础设施的投资便已相当可观。
以哈萨克斯坦—中国石油管道项目(中哈石油管道)为例,作为一条全长2,800公里,连接里海与中国新疆的出口管道,中哈石油管道是中国第一条直接联通中亚的石油管道,它由中国石油、哈萨克斯坦国家石油公司KazMunayGaz投资开发。中哈石油管道于2006年贯通,2017年向中国输送了1,230万吨原油(年增幅达23%)。
石油及天然气
一个多世纪以来,哈萨克斯坦都是产油大国。石油及天然气产业一直是哈萨克斯坦传统的经济支柱产业,但哈萨克斯坦在海上油田开发领域的投资脚步缓慢。大型的卡沙甘油田虽已于去年投入商业生产,但该项目饱受各类财务、股东及技术等问题困扰,导致该项目竣工时间比计划晚了十余年。
哈萨克斯坦需要注入新的投资血液,哈政府已于近期公布里海北部海上油田区域水下超过10,000米勘探开采计划,目前已将若干俄罗斯公司及中国公司列入最终候选名单,以推动该勘探开采计划的进行。
中游油气运输项目,诸如中哈石油管道,对帮助哈萨克斯坦获得不同销售路径至关重要,使得哈萨克斯坦能够减少对俄罗斯作为其油气产品买家的依赖。
但比起油气产品出售,哈萨克斯坦更关注广泛的交通运输及物流管路的搭建。哈萨克斯坦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只有更好地搭建连通其他国家的管路,才能确保哈国产品能更加快捷、安全地抵达其他市场。此外,哈萨克斯坦还计划利用其地缘优势成为中亚地区最大的商业及中转枢纽。
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下涌现的对哈投资机遇,对于哈国现行的国内计划而言是很好的助力。例如,哈萨克斯坦总统于2014年公布的阿斯塔纳光明大道("Nurly Zhol")计划是一个高达9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项目,它设想包括哈萨克斯坦公路及铁路网络的现代化改造,来增加同古代丝绸之路沿线国家的贸易往来,使得哈萨克斯坦在2050年前成为世界前30名发达国家。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
2018年1月,参照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正式开业。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开业是哈国加速经济多元化,成为区域金融服务中心这一长期战略目标的重要一步。
在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登记的公司可享受一系列优惠待遇,其目的是为哈萨克斯坦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和专业技术。这些优惠待遇包括在50年内免征地方税费,资本自由进出哈国以及优惠的租赁条款。中国的国家开发银行最近成为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第十个参与人。
为打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已建立了主要基于英国法律的独立的法律和监管制度体系。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参与人在解决与第三方争议时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该法院由英格兰和威尔士前首席大法官Lord Woolf为首。企业也可向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仲裁中心申请仲裁,仲裁中心的仲裁员目前由多个资深国际仲裁员担任。各方案旨在协助争议的迅速和有效解决(例如,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设有小额索赔的简易程序),目的是创立稳定和可预见的商业环境。
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和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仲裁中心成功的关键是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判决或裁决能够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或境外执行。
对于前者,哈萨克斯坦宪法已做出修订,承认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司法管辖权。宪法规定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做出的判决可普通哈萨克斯坦的判决一样,在国内法院执行。这很可能成为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主要优势,因为这能够使各方绕开复杂的哈萨克斯坦法院体系。
针对外国资产的强制执行,哈萨克斯坦是各类公约的缔约国,这些公约规定了前苏联成员国之间应相互承认判决。
哈萨克斯坦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了一项条约,可能允许两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包括来自于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的判决),但这在实践中如何运作仍有待观察。
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
为支持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在资本市场、金融科技、伊斯兰和绿色金融等领域发展金融服务的目标,阿斯坦纳国际交易所作为区域交易平台正式落成。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交易所拥有其25%的股份)以及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开发金融科技和电子商务的技术支持)提供支持。
阿斯塔纳国际交易所第一波的主要活动预计以若干哈萨克斯坦国有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为形式,这些公司包括国有石油和天然气公司、铁路运营商和世界最大的铀生产商。阿斯塔纳已宣布一项重大的私有化计划,目标是在2021年前将政府在经济中的比例降至15%。
巴基斯坦:中巴发表联合声明进一步加强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发布日期:2018-11-16
日前,中巴两国同意根据2005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确立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中巴全天候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打造新时代更紧密的中巴命运共同体。
双方重申致力于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同意责成中巴经济走廊联合合作委员会继续探索新的合作领域,决定今年年底前在北京召开第8次联合合作委员会会议。
贸易、投资与金融合作方面,双方同意进一步巩固和拓展两国经济关系,加强贸易和投资领域务实合作,通过在优先领域成立合资企业、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开展中小企业合作等提升巴基斯坦工业能力。双方同意继续采取互派贸易采购团、扩大农产品和信息通信技术产品市场准入、简化海关和检验检疫程序措施,缓解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双方同意尽早完成中巴自贸协定第二阶段谈判,继续推进中巴服务贸易协定谈判。
海洋、科技、航天、环境和农业合作方面,双方同意加强在海洋事务上的政策对话和战略沟通,继续在航行安全、海洋经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科研和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保持紧密合作。进一步加强在新兴技术、纳米技术、生物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等领域的合作,扩大有关科技在卫生、农业、水资源、能源和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提升人民生活水平。
双方同意积极实施《中国国家航天局与巴基斯坦空间和外大气层研究委员会2012-2020年航天合作大纲》,同意进一步加强空间技术应用领域以及载人航天领域内的合作,中国载人航天工程办公室和巴基斯坦空间和外大气层研究委员会将就合作签署框架协定。
双方同意加强在应对气候变化、荒漠化防治、海水淡化、水资源管理、造林和生态恢复、湿地保护与恢复、野生动植物保护、林业产业发展、灾害管理和风险减缓及其他双方共同关心领域的合作。
双方同意在现有农业合作的基础上探索更多合作新领域。(来源:中国驻巴基斯坦经商参处)
【点评】本次《联合声明》表明中巴关系不断发展并将继续发展的前进方向,提出双方同意支持多边主义、自由贸易和合作共赢。中巴经济走廊已成为“一带一路”的标志性项目,双方将重点加快产业及园区和农业领域的合作,走廊建设已进入以产业发展和社会民生改善为主的深度合作阶段。建议对巴基斯坦投资感兴趣的中国企业积极关注中巴两国的合作及机遇,寻找合适的投资项目及合作伙伴,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强化合规管理 确保对外投资合作规范发展
发布日期:2018-11-16
核心提示: 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为推动中央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国资委近日印发《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指引明确,要强化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深入研究投资所在国法律法规及国际规则,全面掌握禁止性规定,明确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红线、底线。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国企走出国门开展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快速发展、规模日益扩大,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过程中,国企壮大了自身实力,提高了跨国经营管理水平,也为所在国经济增长、就业和税收做出了积极贡献,促进了双边关系的发展。从早期的倚重寻求自然资源转向全球战略布局,从传统的资源、能源行业和制造业逐步拓展到地产、金融、农业等多个领域,呈现出更为优化的多元产业格局,且以前期的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向PPP投资模式转变。
然而,在境外投资快速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非理性投资的情况。一些国企在没有对投资目的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充分调研的情况下盲目投资,从而出现了一定的风险。一些项目在投资后,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不得不中途停止;有的企业对外投资的并非主业而是“副业”,把大量的国内实业资本投入到境外房地产、影城、博彩业、娱乐业、酒店、体育俱乐部等项目上;还有的企业忽视投资目的国在环保、能耗、安全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而引发矛盾,既造成经济损失,又损害我国对外形象。企业的境外非理性投资行为,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甚至会造成国家外汇储备的流失,不仅影响我国外汇储备水平的稳定,而且影响人民币汇率的稳定,甚至对国内金融市场也会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适时出台“央企合规管理指引”,对央企的境外投资行为及其方向进行适当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认为,规范并不是代表禁止,更主要的是要让企业谨慎投资或是对其境外投资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一点在指引中也有明确,即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才可进行投资。指引还明确,定期排查梳理海外投资经营业务的风险状况,重点关注重大决策、重大合同、大额资金管控和境外子企业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的合规风险,妥善处理、及时报告,防止扩大蔓延。同时,要完善交易制度管理,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产交易和招投标活动,目的在于引导和规范国企境外投资方向、促进企业合理有序开展境外投资活动、防范和应对境外投资风险。
海外项目投资面临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既有自然灾害风险又有经营管理风险;既有东道国政治风险又有投资目的国政策与汇率风险等。指引对中央企业强化海外投资经营行为的合规管理提出明确要求,是我国对相关境外投资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创新,将引导企业更好地规避各种投资风险,进一步促进对外投资合作工作的健康规范发展。
欧洲央行:继续实施宽松货币政策
发布日期:2018-11-02
欧洲中央银行(欧洲央行)日前召开货币政策会议,决定继续实施宽松货币政策,以确保欧元区中期通胀率回归“低于但接近2%”的目标水平。欧洲央行当天决定维持欧元区三大关键利率不变,其中主导利率维持在零,同时维持2019年夏天前不会加息的预期,并重申将有条件地在今年底结束每月150亿欧元的购债计划。
欧洲央行行长表示,虽然欧元区近期经济数据弱于预期,但欧元区经济持续扩张、通胀压力缓慢上升的势头并未改变。不过,对欧元区而言,由保护主义加剧、新兴市场脆弱、金融市场动荡造成的外部不确定性依然十分突出。在结束购债后,通过实施资产再投资计划和关于政策利率的“增强版前瞻性指引”,欧洲央行能够保持充分的货币宽松力度。他表示,欧洲央行尚未讨论资产再投资计划细节,下一步如何行动将参考欧洲央行12月份发布的宏观经济预测报告。(来源:新华网)
【点评】欧洲央行继续实施宽松货币政策旨在促使欧元区核心通胀率缓慢回升,持续改善劳动力市场,增加工资提高就业率,减少保护主义加剧、新兴市场脆弱、金融市场动荡造成的外部不确定性因素,建议中国企业及投资者持续关注欧洲央行的货币政策走势。
欧委会:提出新的生物经济发展战略
发布日期:2018-11-02
欧委会近日公布了可持续、可循环的生物经济发展新战略。所谓“生物经济”,是指一个经济体充分利用陆地与海洋的生物质资源以及废弃物来生产食品、原材料以及能源。发展生物经济是容克政府推动欧盟就业、增长和投资整体战略的一部分,旨在扩大和改善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率,协助应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和区域性挑战。生物经济涵盖领域广泛,涉及依赖生物资源的所有部门和系统,包括农业、林业、渔业、食品产业、生物能源和生物产品等,产业规模约2万亿欧元,从业人数达1,800万人。
此次新的生物经济发展战略是2012年战略的更新升级,设定了三个关键目标,并将在2019年实施14项具体举措。一是做大做强生物有关产业。包括建立1亿欧元的循环生物经济专题投资平台,加强有关科研与市场的联系,降低私营部门投资可持续产业的风险;促进可持续生物炼油厂的发展。二是在欧洲加快部署生物经济,尤其是释放中东欧地区生物质能和废物利用潜力。包括制定粮食和农业系统、林业和生物有关产品的战略性部署议程;在“地平线2020”计划中设立欧盟生物经济政策支持机制,以推动区域和成员国政策制定;在农村、沿海和城市地区开展生物经济发展试点。三是保护生态系统,提升环保意识。包括实施欧盟范围内的监测评估体系,追踪可持续和循环生物经济发展的进展;利用生物经济知识中心等平台收集、获取数据和信息,增强民众的认知与了解;在生态安全限度内为生物经济体系运行提供指导和范例。(来源:中国驻欧盟使团经商参处)
【点评】欧盟实施生物经济发展新战略,旨在促进欧洲成为更具创新活力、更高资源效率的社会,扩大和改善可再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率,保证生物资源供应和粮食安全等方面。生物经济也是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核心,建议中国企业及投资者持续关注欧盟在生物经济领域的创新及成果。
澳大利亚公布企业减税方案
发布日期:2018-11-02
澳大利亚:公布企业减税方案
澳大利亚议会日前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前降低小企业税率的法案。法案显示,2020-2021年,小企业税率将从27.5%降至26%,2021-2022年降至25%。而按照政府之前的计划,直至2026-2027年,税率才能持续下降至25%,根据规定,凡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澳元(约356亿美元)的中小企业能够适用该税率。政府还计划将非公司企业(unincorporated businesses)的税收优惠提高至16%。
澳大利亚的中小企业约有330万家,雇员约700万人。中小企业部部长Michaelia Cash说:“我很高兴我们制定了正确的经济框架和政策来确保我们在澳大利亚的中小企业和家庭企业能够繁荣和发展。”(来源:Wolters Kluwer 全球税务研究信息库)
【点评】澳大利亚通过上述减税法案有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税收压力,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提高本地居民的就业率。政府还将考虑出台一系列其他小企业政策,包括简化监管流程,为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等,建议中国企业及投资者对此予以持续关注。
澳大利亚:针对中国投资建立新数据库进行追溯式统计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研究人员依据该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和国家统计局ABS等方面基础数据,为中国在澳投资项目建立了一套新的投资数据库。据介绍,该数据库通过追溯资金来源等,从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中分辨出实际源自中国的投资,同时增加资金来源和投向的分类指标,能够更加全面详细地反映中国在澳投资的结构特点和趋势变化。
项目负责人Peter Drysdale表示,长久以来澳国内有关中国投资和中国影响力等的争论不断,但实际缺乏相对准确的数据支撑。新数据库的建立符合澳公共利益,并有助于管控与中国投资相关的政策风险。(来源:中国驻墨尔本总领馆经商室)
【点评】澳大利亚针对中国投资建立新数据库以追踪中国投资去向,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在澳大利亚的投资下降了40%,投资总额的四分之一用于矿业,公共行政和安全是唯一没有中国投资的领域。新数据库收集与中国投资的动态及领域相关的基础数据,为澳大利亚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赴美投资美国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8-11-02
为了“走出去”企业更好地构筑全球创新网络,整合全球有效资源,实现国际化、专业化、本土化的经营习惯和理念,普华永道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的委托,编制了2018年度对外投资合作指引系列报告之《美国基础设施投资合作指南》。本文围绕赴美投资美国基础建设项目的建议为大家进行介绍。
如今通过全球化的影响及跨国企业的海外扩张战略,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进行海外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但是由于企业对开展海外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时间不长,经验不足,对海外政局变化、经济发展趋势、法律法规、社会文化环境的把握能力较弱以及公司内部对海外投资战略方向和运作的准备不充分,很容易造成项目中途产生许多问题,甚至导致投资项目的最终失败,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
中方企业目前投资参与美国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不多,且主要是以工程承包商的角色为主,较少会以投资方或业主的形式参与到美国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之中。因此对于中方有意参与美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来说,了解工程承包商在美国基建项目中所起到的作用和关键考量点显得尤为重要。企业在开展项目之前需将投资基建项目的特点及当前美国政治,经济环境变化因素结合考量,做好充分的项目调研和战略规划,选定合理可持续的投资方案,方能事半功倍。
一、项目选择阶段 —— 根据企业整体战略,对投资项目进行明确的定位、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本质要有充分的认识
企业在开展海外项目投资的时候,需要结合企业的自身战略和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考量与企业战略的适用性。其次,作为投资者,企业需要对项目的可行性,盈利性进行判断。了解最佳的资本投资架构,以明确项目的未来的投融资政策,并为后续项目预算的规模做提前的匡算和规划。
二、项目规划阶段 —— 提前了解标的公司的投资环境,做好万全准备
1、对投资环境进行深入调研,了解投资项目当地的法规及运营环境:
在投资活动进行的同时,中国企业需提前对投资项目当地的环境进行调研,合理规划项目时间表,准备应对措施来推动项目的进程。
2、了解赴美投资审查程序:
我国企业应当充分估计赴美投资可能面临美国政府的审查风险。特别是在电力、石油、港口等领域需要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国家安全审查的项目。企业应做好充分的法律准备,回避可能存在的政策障碍,必要时聘请当地律师,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联合美国当地企业一起应对审查。
3、了解当地适用的项目经营管理方式:
美国目前现行的项目建设管理的类型主要由施工结合总承包(交钥匙)、专业化建设管理、开发式管理、程序式管理、业主自建等模式组成。其中以总承包和交钥匙方式较为普遍,而采用专业化的建设管理方式(Construction Management)的比例在逐步上升。考虑到海外投资的性质,中国投资者可以学习并采用这种方法对远在美国的项目进行有效的控制,提升管理效率。
三、项目谈判阶段 —— 把握好手中的谈判筹码
1、充分审阅项目条款,明确各方责任机制:
对责任提前进行明确划分可以使项目团队对资本项目的管理更加有效,避免了在控制程序上的重复或在某些功能上的缺失。无论哪种业务承包模式,都需要不同程度的管控及设立不同种类的系统、工具和责任追究机制。
2、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沟通,拓宽当地业务网络:
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社区的沟通,有利于企业在当地投资并发展在美国的长期业务,也可以使投资者能够同商贸伙伴、地方和全国的民选代表以及其他能够证实投资者声誉的第三方建立重要的关系。
四、项目执行阶段 —— 风险管理势在必行
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在项目整个运营周期往往会伴有严重的风险管理不足的风险。未对风险进行管理,将会导致项目成本超支,工期延误,采购失败或无法获得私人融资。特别是在项目初步形成概念和设计阶段,工程承包商和投资者在合同中对风险的评估和分配失败,将会导致重大风险的产生以及后期资金链的短缺。
1、提升风险管理的透明度
在项目生命周期的早期建立清晰和透明的管理制度十分重要。资本项目过程中经常涉及广泛的业务功能、组织、业务部门甚至是地理区域的划分。因此,为了协调这些流程以减少项目风险,公司需要设计正确的控制措施,并在项目生命周期的早期就将其进行妥善安置。
2、执行审计,跟踪项目情况
在通常情况下,由内部审计师来确定要审查的内容和如何审查,记录每个项目阶段的具体工作范围和相关的审计步骤,并与项目管理团队就现有项目进度进行沟通。
3、建立严格的风险管理系统和流程
高效的风险管理流程可以帮助项目经理有效监控项目风险。为了能有条不紊地对项目进行管理控制,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的各阶段应当按以下方法开展活动:
第一阶段:在项目选择规划及设计阶段
投资者在项目初期可以通过纳入可能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对项目进行压力测试。建立适当的监管和报告流程,整合时间风险,成本风险和其他项目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建立经济模型进行计算,最终生成一个预计可接受的投资回报范围。
第二阶段:采购阶段
在项目采购阶段,企业应尽早关注最优风险的所有权分配,包括了解最佳替代的采购方案,并在采取采购决策之前尽早应用风险管理管控采购风险。同时,企业应尽早调整资金来源和融资渠道,以便未来的资金支持方式(如收费,税费或票价)与拟议融资方式(如银行贷款,债券收益或股权投资)相匹配。同时,针对于利益相关方的管理,建议项目团队从一开始就确定风险和价值驱动因素,例如项目的推迟或材料成本的增加,并决定由谁来负责这些风险。这可以明确各方的合同责任,规范了承包商的行为从而以管控项目的质量。
第三阶段:工程执行及交付阶段
在工程进行阶段往往会出现工程承包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成本的超支,工程的延期和质量缺陷的风险。资源和成本的原始规划和绩效管理不当是造成这种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未能在工程的早期发现潜在问题而加剧了这种情况。
此外,企业在合同规定的承包商需履行的义务与承包商的实际交付能力常常会因为承包商的故意隐瞒而导致信息不对称,又或是在初期因为种种因素,客户、供应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关系较为混乱,进而导致早期阶段的承包商选择和管理不善。若企业无法在工程进行的过程中及时纠正上述错误,后果可能不仅会使成本和预算超支,也会对最后项目的交付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在风险管理系统中,业主需要设计合适的指标和流程来衡量承包商的绩效。通过指标的考核,文件和日志系统的记录存档来跟踪承包商的工作进度,以此来把控承包商的施工质量。相应的绩效考核管理模式可以是通过下放给承包商详细的月度计划,或在合同中规定相关的可衡量的关键绩效指标(KPI)来实现,亦或通过按工程进度和质量分期付款以及对承包商建立日常的管控激励体系的方式来确保工程的流程合规。
第四阶段:运营阶段
该环节最大的风险就是承包商往往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或绩效指标,从而导致延迟和成本上升。这可能是因为不正确的设计规格而无法满足承包商的要求,或者因为周围的服务负荷,维护周期或运营开支预测不佳等原因造成的。合同条款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商业环境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
项目业主可以通过外包运行和维护监控职能来降低和更好地管理这些风险,尽快寻找备选的承包商以替换性能不佳的承包商也是降低风险的方法之一。与运营和维护承包商的设计沟通应尽早进行规划和管理,并对目前采用的设计在未来会造成的长期影响进行评估。并尽可能考量对项目不利情况的因素,计划KPI指标,执行压力测试。此外,项目团队需建立持续的监督和报告体系,在项目合同的设立时也应该充分考虑合同的灵活避免太多制约导致无法面对未来的不确定因素。
(来源:上海市商务委、普华永道)
美国新规扩大对特定行业投资的审查管辖权
发布日期:2018-11-02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新出台的关键技术试行制度实施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的部分规定;
CFUIS管辖权目前已经覆盖了除外商被动投资之外的所有其他外商投资领域;
自11月11日起,凡是涉及航天、国防、计算机、电信、化工和特定工业制造行业敏感技术的交易均需要向CFIUS申报;
新暂行法规可能对目前正在进行的某些交易也产生影响。
2018年10月10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主管机构美国财政部颁布了一项暂行法规,规定了关于关键技术的试行制度(Critical Technology Pilot Program)。该制度实施了美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FIRRMA")的部分规定,包括扩大“受管辖交易”的范围并规定涉及特定行业敏感技术的交易须强制申报。对于应当办理申报的交易,如果交易方未向CFIUS申报的,可能会被处以民事罚款,罚款金额可能相当于交易的总价值。从实践角度而言,上述法律变更将使外国投资人在签署交易买卖协议前必须对美国目标公司开展详细尽职调查,确认目标公司是否涉及敏感技术和受管辖行业,因为如果未能识别并遵守强制申报的规定,可能使危及整个交易。
受试行制度管辖的交易需要办理强制申报
此前CFIUS申报流程一直是自愿申报,尽管交易方为了避免交易完成后被CFIUS因国家安全方面的问题变更或叫停,往往向CFIUS办理申报,以求获得 “安全港”。相较而言,关键技术试行制度(“试行制度”)规定了强制申报,即凡属于试行制度范围内的交易,交易方必须向CFIUS办理申报。未按规定申报的,交易方可能被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可能为总交易金额。
需要办理强制申报的具体行业和关键技术
试行制度适用于下列27个行业(“试行制度行业”)的企业以及生产27个行业关键技术的企业。具体行业按照北美产业分类系统("NAICS")代码分类,涵盖:
•飞机制造(NAICS代码:336411)
•飞机发动机和发动机零部件制造(NAICS代码:336412)
•氧化铝精炼和原铝生产(NAICS代码:331313)
•滚珠和滚柱轴承制造(NAICS代码:332991)
•计算机存储设备制造(NAICS代码:334112)
•电子计算机制造(NAICS代码:334111)
•导弹和航天器制造(NAICS代码:336414)
•导弹和航天器推进装置及推进装置零部件制造(NAICS代码:336415)
•军用装甲车辆、坦克和坦克部件制造(NAICS代码:336992)
•核能发电(NAICS代码:221113)
•光学仪器和镜片制造(NAICS代码:333314)
•其他基础无机化学品制造(NAICS代码:325180)
•其他导弹和航天器零部件及辅助设备制造(NAICS代码:336419)
•石化产品制造(NAICS代码:325110)
•粉末冶金零部件制造(NAICS代码:332117)
•发电、配电和特种变压器制造(NAICS代码:335311)
•一次性电池制造(NAICS代码:335912)
•无线电和电视广播以及无线通信设备制造(NAICS代码:334220)
•纳米技术的研究与开发(NAICS代码:541713)
•生物技术研究与开发(纳米生物技术除外)(NAICS代码:541714)
•铝的二次熔炼和铝合金处理(NAICS代码:331314)
•搜索、检测、导航、制导、航空和航海系统及仪器制造(NAICS代码:334511)
•半导体及相关设备制造(NAICS代码:334413)
•半导体机械制造(NAICS代码:333242)
•蓄电池制造(NAICS代码:335911)
电话设备制造(NAICS代码:334210)
•涡轮机和涡轮发电机组制造(NAICS代码:333611)
上述行业中,试行制度涵盖以任何方式涉及“关键技术”的美国业务。FIRRMA中对“关键技术”的界定如下:
•美国《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TAR) (《美国联邦法规》第22章第120-130部分)规定的美国军需物品清单中包含的国防物品或国防服务;
•美国《出口管理条例》(EAR) (《美国联邦法规》第15章第774部分)的商业控制清单所列物品以及根据多边机制或因地区稳定性或监听等理由受控制的物品;
•《美国联邦法规》第10章第810部分(涉及协助外国核能活动)涵盖的专门设计和制造的核设备、零部件、材料、软件和技术;
•《美国联邦法规》第10章第110部分(涉及核设备和材料的进出口)涵盖的核设施、设备和材料;
•《美国联邦法规》第7章第331部分、第9章第121部分或第42章第73部分所涵盖的特定制剂和毒素;以及
•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第1758条规定的受管制的新兴和基础技术。截至目前,美国政府尚未界定任何新兴和基础技术。
即便是外国人未获得控制权的交易也需要办理强制申报
在FIRRMA出台前,CFIUS的管辖权范围是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业务的交易。[1] 试行制度执行了FIRRMA规定的新权限,纳入了特定行业的交易,即使交易不会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业务。根据试行制度,如果交易涉及上述具体行业并且存在下列情形,也将受CFIUS管辖:
•导致外国人能接触由美国目标企业占有的任何“重大非公开技术信息”;
•导致外国人获得美国业务的董事会或同等治理机构的席位或者观察员权利,或者获得美国业务董事会成员或同等治理机构成员的提名权;或者
•导致外国人可以通过持有表决权股份之外的其他方式参与美国业务关于关键技术使用、研发、收购或发布的实质性决策。
审查流程的期间是否更快仍不确定
交易方可以提交传统申报通知,也可以提交 “声明”-篇幅五页纸以内的简式通知,CFIUS在收到通知或声明后将在30日内做出决定。根据FIRRMA规定,CFIUS可以针对声明做出下列决定:结束审查并不采取后续行动;要求交易方提交正式全面申报,在正式申报的情况下审查期将至少增加4个月;拒绝声明并要求各方提交全面通知(如果交易方如此选择);或者启动单边审查。以上各种结果中,只有第一项-结束审查将导致CFIUS审查时间与标准流程的审查时间减少。
CFIUS制度中主要关注中国投资,而试行制度适用于所有外国收购方,并且试行制度未规定“白名单”制度以加速审查或者豁免特定国家。
当前交易也可能受到影响
试行制度法规以及随附“问答”明确了该制度不适用于在2018年11月11日前完成的交易,也不适用于2018年10月11日前发生的存在下列情形的交易:
•交易各方已经签署了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或者确定交易主要条款的其他文件;
•交易方向适用试行制度的美国业务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股份的收购要约;或者股东已经发出的表决权委托书征集函,且表决权委托书是关于选举适用试行制度的美国企业的董事会,或者要求将可转换附带表决权的证券完成转换。
结论-需要特别尽职调查
试行制度对于外国投资者和考虑接受外国投资的美国公司都提出了紧迫问题。最重要的是,试行制度的存在使大多数赴美投资交易需要尽早开展有效尽职调查,以确定美国目标企业是否包含任何敏感“关键技术”,或者是否涉及27个指定行业中的任何一个。具体而言:
•对于很多赴美投资交易,需要仔细审查,确定美国标的企业是否涉及27个指定行业;
•在签署买卖协议之前,需要仔细审查涉及上述指定行业的每一个美国目标实体,确定其资产组合中的关键技术。很多美国公司可能自身也并不完全理解他们涉及上述关键技术的情况,交易各方需要制定相关计划,在这一方面开展详尽的尽职调查;
•交易各方可能按照规定需要申报,或者交易方在考虑到巨额罚款后因谨慎而自愿办理申报,因此CFIUS收到的申报案例数量将明显增长,这对于CFIUS的资源而言是一项挑战。
征求公众意见期
美国财政部表示对暂行法规的意见征求期截止于2018年11月10日。公众可以通过联邦政府eRulemaking Portal网站(网址为https://www.regulations.gov)以电子方式提交意见,也可以邮寄方式向美国财政部提交意见。虽然公众意见可能有助于财政部确定在最终法规中包含的问题,但不会阻止试行制度于11月11日生效。
注释[1] CFIUS将“控制”定义为“通过拥有一个实体发行表决权中的多数表决权或站主导性的少数表决权,通过董事会席位、表决权委托书、特别股份、合同安排、正式或非正式的一致行动安排或其他方式而直接或间接地确定、主导或决定影响某一实体的重要事项的权力(无论是否行使)。”《美国联邦法规》第31章第800.204条。
来源: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缅甸:正在推进4条经济走廊建设
发布日期:2018-11-02
缅甸《十一新闻》近日报道,根据缅甸2011-2030年国家发展计划框架,缅甸正在推进4条经济走廊建设,分别包括:一是连接泰国边境和迪洛瓦经济特区的仰光—妙瓦底经济走廊;二是连接仰光和密支那,途经曼德勒的南北经济走廊;三是连接皎漂和木姐,途经曼德勒的东北西南经济走廊;四是连接缅甸、印度、中国和泰国的东西经济走廊。报道称,中缅双方于近日在缅甸内比都签署了木姐-曼德勒铁路项目可行性研究备忘录,该项目实施后,将建设一条连接木姐、腊戌、皎脉、彬乌伦和曼德勒全长约431公里的新铁路,助推经济走廊建设。(来源:缅甸《十一新闻》)
【点评】缅甸推进上述4条经济走廊建设,有助于实现国内外的互联互通,重新整合缅甸的经济发展格局,推动缅甸经济发展。建议中国企业及投资者持续关注缅甸经济走廊建设的潜在投资机遇,实现互惠互利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