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投资指南
发布日期:2019-05-22
中国企业赴新加坡投资应当注意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二是严守当地法律法规。目前在新加坡注册登记的中资企业超过7000家。
一、新加坡对外国投资合作的法规与政策
贸易主管部门
新加坡贸易工业部负责制定整体贸易政策。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 ESG)是隶属于新加坡贸易工业部的法定机构,是新加坡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其前身是成立于1983年的新加坡贸易发展局。ESG下设贸易促进部,并分设商务合作伙伴策划署和出口促进署,主要职责是宣传新加坡作为国际企业都会的形象以及提升新加坡为基地公司的出口能力。
贸易法规体系
新加坡与贸易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商品对外贸易法》、《进出口管理办法》、《商品服务税法》、《竞争法》、《海关法》、《商务争端法》、《自由贸易区法》、《商船运输法》、《禁止化学武器法》、《战略物资管制法》等。
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开展进出口和转运业务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
1、必须在新加坡组建一家公司并向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注册;
2、注册公司后,须向新加坡关税局免费申请中央注册号码。中央注册号码将允许申请人通过贸易网系统提交进出口和转运准证申请。
3、贸易交换网(TradeXchange)系统是新加坡全国范围内的贸易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能让公共和私营部门在此平台上交换电子贸易数据和信息。一般情况下,在新加坡开展进出口或转运业务必须在贸易交换网上获得相关业务准证。货物进口到新加坡前,进口商需通过贸易交换网向新加坡关税局提交准证申请。如符合相关规定,新加坡关税局将签发新加坡进口证书和交货确认书给进口商,以保证货物真正进口到新加坡,没有被转移或出口到被禁止的目的地。一般情况下,所有进口货物都要缴纳消费税。如果进口货物是受管制的货物,必须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准证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对外投资的市场准入
投资主管部门
新加坡负责投资的主管部门是经济发展局(EDB),成立于1961年,是隶属于新加坡贸工部的法定机构,也是专门负责吸引外资的机构,具体制定和实施各种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并提供高效的行政服务。其远景目标是将新加坡打造成为具有强烈吸引力的全球商业与投资枢纽。
投资行业的规定
新加坡的投资环境开放,并鼓励外国投资。希望在新加坡进行商业活动的外国个人或公司可选择各种经营载体,包括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无论个人或企业,只要是新加坡主体均可充分享受外资利益,并且,成立新加坡公司不受最低投资金额的限制。本地和外国投资者均使用相同的法律和法规。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在新加坡进行商业活动总体上非常自由,对在新加坡的外商投资无一般性要求或义务,但存在一些受管制的行业,包括银行和金融服务、保险、电信、广播、报纸、印刷、房地产、游戏等,对这些行业的投资需要取得政府的批准。在这些行业中,特定法律也可能对其设置外国股权限制,特殊许可或其他要求的规定。此外,新加坡政府还制定了特许国际贸易计划、区域总部奖励、跨国营业总部奖励、金融与资金管理中心奖励等多项计划以鼓励外资进入。同时,经济发展局还推出了一些优惠政策和发展计划来推动企业拓展业务,如创新发展计划、企业研究奖励计划、新技能自主计划等。根据新加坡政府公布的2010年长期战略发展计划,电子、石油化工、生命科学、工程和物流等9个行业被列为奖励投资领域。
三、新加坡对外国投资的优惠
优惠政策框架
新加坡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案》和《经济扩展法案》以及每年政府财政预算案中涉及的一些优惠政策。
新加坡采取的优惠政策主要是为了鼓励投资、出口、增加就业机会、鼓励研发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生产以及使整个经济更具有活力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对涉及特殊产业和服务(如高新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大型跨国公司、研发机构、区域总部、国际船运以及出口企业等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税优惠或资金扶持等。政府推出的各项优惠政策,外资企业基本上可以与本土企业同等享受。
为鼓励跨国企业在新加坡设立金融和财务中心,从事财务、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业务,从事符合条件的金融和财务活动的跨国企业可申请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为期5-10年。鼓励全球贸易商在新加坡开展国际贸易业务,对政府批准的“全球贸易商”给予3-5年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减低为5-10%。此项优惠项目由新加坡国际企业发展局(IES)负责评估。此外,新加坡还对部分金融业务、海外保险业务、风险投资、海事企业等行业给予一定的所得税优惠或资金扶持。
特殊经济区域优惠政策
为了更加集约有效利用稀缺的国土资源,并通过海外投资租赁飞地的方式促进经济增长,新加坡设立了一些特殊经济区域,以促进产业集群的形成。特殊经济区域包括商业园、特殊工业园和自由贸易区。自由贸易区是新加坡境内的指定区域,进口及出售或出口的货物在此无需缴交关税、货物税或消费税。自由贸易区旨在鼓励转口交易。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功能是促进海外货物通过新加坡转运,即将货物通过海运或空运出口前将货物临时停放自由贸易区,无需报关手续。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新版)
发布日期:2019-05-14
本法是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法律,旨在吸引并有效利用外国对土库曼斯坦的投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法使用的基本定义
本法使用了如下基本定义:
1)外国投资 — 以外国投资者对其拥有民事权的客体投入到土库曼斯坦境内用于经营活动的外国资本,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其他资产、有货币价值的产权(知识产权除外)、以及服务和信息;
2)外国投资者:
- 外国法人,包括其在土库曼斯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 国际组织;
- 其它国家;
- 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士,指实施投资时定居他国者;
- 定居国外的土库曼斯坦公民;
3)外商投资企业 — 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在土境内设立的、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或有土库曼斯坦法人和自然人参股的企业;
4)外国直接投资 — 外国投资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新建、重建的法定资本中持有、或取得不低于10%的股份(股权、存款);向设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所作的资本投入;
5)投资项目 — 关于投资的经济可行性论证、规模和期限的报告,包括依照国家标准(规范)所编制的设计/预算文件、以及投资实施报告(商务策划书)。
优先投资项目 — 经土库曼斯坦内阁批准方可实施的投资项目;
6)投资项目回收期 — 从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最初拨款之日起,直至外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累积纯利润(含折旧提成)与投资额之间的差额成为正值之时;
7)再投资 — 用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通过在土库曼斯坦投资所得的利润(收入)向在土库曼斯坦的经营性项目实施的资本投入;
8)自由经济区 — 自由经营的经济区、国家级旅游区,以及其他形式的自由经济区,其兴办程序、功能和撤销均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办理。
第二条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
第一款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以土宪法为基础,由本法和其他土库曼斯坦法规组成。
第二款 如土库曼斯坦的国际条约有其他规定,且优于本法和土库曼斯坦其他法规,则以国际条约为准。
第三条 实施外国投资的形式
外国投资可通过下述形式实施:
1)与土库曼斯坦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参股企业;
2)设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或获取现有企业的所有权;
3)取得动产和不动产,土库曼斯坦法律限制民事流传的情况除外;
4)提供外国借款和放贷;
5)取得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产权和非产权。
第二章 外国投资政策及实施机制
第四条 外国投资领域的国家政策
土库曼斯坦内阁及其授权机构(下称:授权机构)负责制订和实施国家吸引外国投资政策、协调投资活动,以及土库曼斯坦境内的投资促进工作。
第五条 土库曼斯坦内阁的职能
土库曼斯坦内阁负责:
1)制订和实施土库曼斯坦国际投资合作政策;
2)制订和保障国家实施吸引外国投资计划;
3)确定吸引外资的优先项目、领域和地区,以及审批优先投资项目的实施;
4)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拟定和签署优先投资项目协议进行监督;
5)履行其他与吸引外资相关的职能。
第六条 授权机构的职能
授权机构负责:
1) 制订和实施旨在推行国家政策、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进入土库曼斯坦经济的措施;
2)协调外资领域的活动,建立国家与商界的有效伙伴机制,保障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部门、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相互协作关系;
3)建立和管理外商投资项目筹备和实施进度的资料库,包括国家参股项目,也包括利用外国贷款和赠款项目;
4)组织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鉴定和注册;
5)为潜在的外国投资者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及咨询服务,以及向其提供必要的实际帮助;
6)对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履行投资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
7)对吸引国际金融机构和投资国资金的过程进行跟踪;研究国际资本市场并制订进一步吸引外国投资的建议;
8)向土库曼斯坦内阁提出关于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投资进展,以及减少投资风险和行政壁垒的建议;
9)采取措施保证土库曼斯坦履行应遵循的国际条约义务,采取措施开展国际合作,研究及借鉴国外先进经验;
10)对国家权力机关和管理部门、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执行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11)履行其他有关吸引外资、支持和保护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者的职能。
第七条 投资项目的鉴定和注册
第一款 外国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国家鉴定,内容包括地震、防火、防爆、环保、卫生等;
第二款 外国投资项目的鉴定和注册,及对其它形式外国投资进行的统计核算,均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外国投资者、外资企业的法律待遇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待遇
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国民法律待遇。国民法律待遇的定义是:外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及支配投资利润方面享受的法律待遇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在投资活动和支配投资利润方面所享受的待遇。
第二款 在自由经济区经营的外国投资者和外资企业享受优惠法律待遇。优惠法律待遇的定义是: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及支配投资利润方面享受的法律待遇,其优惠程度不低于任何第三国为其提供的相关待遇。
第三款 如土库曼斯坦法律未另作规定,则外国投资者可自由选择其所设立企业的规模、组织方式和资本结构。
第四款 土库曼斯坦法律如需对外国投资者的经营范围和(或)地域设置限制或禁忌、或对外国投资者设置其它限制,只能将其限定在维护宪法原则、保障土库曼斯坦国防能力和国家安全所必须的程度内。
第五款 如因土库曼斯坦法律修改而带来的禁止和限制条款导致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待遇恶化,则外国投资注册时所适用的法律的有效期将顺延10年;对于经土库曼斯坦内阁批准实施投资项目的外国法人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 — 在其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申报的项目投资回收期内,适用其立项之时有效的土库曼斯坦法律。本章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土库曼斯坦税法。本章的规定不适用于以保护宪法原则、保障国防能力和国家安全为目的对土库曼斯坦法律进行的修改。
第六款 如其他国家在境内对土库曼斯坦经营实体所享有的法律待遇设限,则土库曼斯坦法律可以对其投资设置同样的限制。
第九条 海关优惠
第一款 对运进土库曼斯坦的以下财产免征海关税:
1)外国投资者作为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定资本的投入、对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投入而运进的财产,依据其提交的清单办理免税;
2)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经土库曼斯坦内阁批准签署的国际条约及合同项下作为投资而运进的财产。本款第2点所涉及的财产在相关合同规定的投资项目回收期之内免征关税。
第二款 如本条第一款涉及的财产在其运进土库曼斯坦3年之内被划归国有,则应按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缴纳关税和滞纳金。
第三款 本条第一款所涉及的财产免征通关手续费。
第十条 外国投资的税收调节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事宜,包括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按照土库曼斯坦税法通则办理。
第十一条 其它外国投资促进措施
第一款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有权出口自产产品(含工程、服务)和进口自需产品(含工程、服务),无须办理许可证。
第二款 在自由经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视投资项目的回收期限,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办法租赁土地。
第三款 投资项目的注册、在自由经济区从事项目建设和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注册均免征注册手续费。
第四款 对在自由经济区从事经营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免缴下列费用:
1)咨询费和注册费;
2)交易所的合同注册费;
3)办理许可证及重新办证的国家规费;
4)按土库曼斯坦法律程序和条件办理的土地租赁费;
5)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建立的预算外基金的利润提成。
第五款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在自由经济区从事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承包商和分包商运抵土库曼斯坦的设备和材料免征质量认证服务费。
第六款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可以自主确定销售其产品(工程、服务)的条件,国家定价的产品(工程、服务)除外。
第七款 土库曼斯坦法律可在优先投资项目、特许合同(旨在保障经济稳定增长、改善国家经济结构、巩固和扩大出口潜力、以及提高居民就业水平)等方面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其它优惠,以利于土库曼斯坦的社会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 经营活动的开始和终止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成立、注册和注销,以及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士作为个体经营者的登记和注销均根据土库曼斯坦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劳动关系的调节
1,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与其员工(包括非土库曼斯坦公民)之间的劳动关系按照土库曼斯坦劳动法规定调节。
2,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非土库曼斯坦籍员工合法取得的工资、奖金及其它货币收入,可按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办法汇出土库曼斯坦。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应:
1)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为其土库曼斯坦籍员工支付国家社会保险;
2)有权将向外国雇员或无国籍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金汇到其国籍所在国或永久居住地的相应账户。
第十五条 外国投资保险
如土库曼斯坦法律未另做规定,则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保险和投资风险保险由其自行酌情办理。
第十六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正当竞争准则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建厂生产某市场热销商品,随后中止其生产并向市场推出国外生产的同类商品;或者签订限制其他土库曼斯坦经营实体权利的商品价格协议或者是划分销售市场协议。
第十七条 统计和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在土库曼斯坦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会计、统计和报表均按土库曼斯坦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外国投资评估
对外商投资企业法定资本、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固定资产的评估应以土库曼斯坦本币作价,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保障
第一款 土库曼斯坦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利益得到本法及土库曼斯坦其它法规的保障。
第二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将首次作为投资运抵土库曼斯坦、并已注册完毕的资产、文件或电子载体信息等资料,不受阻碍地(无需配额、许可证,不得对其采用非关税贸易措施)带出土库曼斯坦。
第三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自其投资项目和企业在土库曼斯坦注册之日起,即可获得本法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和优惠。
第四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用投资所得利润进行再投资之时,可完全享受本法规定的法律保护、保障和优惠。
第五款 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无权干涉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进行的经营活动。
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在发现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的事实后,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直接制止违法行为,但无权以发现违法行为作借口,干涉、阻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其它合法活动。
第六款 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的规定如与本法相悖,且有损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则被视为无效,据此而发生的行为 — 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有关规定被视为非法。
第二十条 土库曼斯坦签证和居留制度的保障
第一款 身为外国投资者的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士及其代表,作为投资者的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和外国国家的代表,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公民及其家眷,如因实施投资活动而在土库曼斯坦居留,则有权:
1)取得期限不少于一年的多次往返签证;
2)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自由来往,土库曼斯坦法律对办理居留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地区除外。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士及其代表、作为投资者的外国法人、国际组织和外国国家的代表、自由经济区项目建设和运营期赴土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和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公民,其入境签证和工作许可证均可根据土库曼斯坦内阁批准的办法加急办理。
第二款 作为外国投资者并完全拥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自然人和无国籍人士,可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的相关规定取得土库曼斯坦的永久居留权。
第二十一条 土库曼斯坦收入和利润的
使用及汇出保障
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在土境内的银行开立土库曼斯坦本币和外币的银行账户。
第二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付清土法律规定的税款及其他债务后自由支配其在土境内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包括用于不违背土库曼斯坦法律的再投资目的,还有权不受限制地将其收入、利润及其它来自先前投资活动的合法外币收入汇出土库曼斯坦,包括:
1)以利润、红利、利息及其它收入形态获取的外国投资收入;
2)用于履行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法人分支机构合同及其它交易的款项;
3)外国投资者因外商投资企业清盘、或其投资资产和专有知识产权被转让而取得的款项;
4)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补偿款项。
第三款 外国投资者换汇,以及与投资活动相关的外汇汇入或汇出土库曼斯坦,均由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土库曼斯坦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
权利和义务转让的保障
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根据土库曼斯坦民法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他人,包括出让债权和转移债务。
第二款 如外国或该国授权的国家机关为由其担保的(保险合同)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土投资项目支付保金,则该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对该投资项目的权利将转移到该国或该国授权机关名下(债权转让),土库曼斯坦将根据与该国同为缔约方的国际条约规定视其转让为合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保护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的使用和保护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取信息的保障
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的相关规定获取信息。
第二款 土库曼斯坦的规范法律文本,不管任何方式,凡涉及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利益的信息,均应让其知晓。在土库曼斯坦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则应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投资活动终止之时的外国投资返还
第一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中止其在土库曼斯坦的投资活动。投资活动中止后,在不妨害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者履行对土库曼斯坦或其他债权人的义务的前提下,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以货币或实物形式自由撤回自己实施外国投资活动所得的资产。
第二款 在土库曼斯坦法律有规定的情形下,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可根据法院的判决中止撤资。
第二十六条 强制没收资产的补偿
第一款 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消除紧急状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动物疫情及其后果为目的时,方可将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以收归国有或临时征用的方式进行强制性没收。
第二款 当引发征收的状况消除后,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要求归还其存续的财产,但其应归还已收取的资产征收补偿金(扣除因存续财产贬值而造成的损失部分)。
第三款 征收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时,补偿应:
1)立即以外币形式兑现,并根据投资者意愿汇出境;
2)符合与资产被没收之时的市场价值。
第四款 被征收资产及其损失程度的评估由授权机构或独立评估师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确定的办法办理。
第五款 有关实行资产征收的合法性、及被征收资产的损失赔偿等问题的争议,根据本法第29条的规定解决。
第五章 违反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的责任。
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七条 关于违反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的责任
第一款 国家权力和管理机关,地方执行机关和自治机构的负责人如违反土库曼斯坦关于外国投资的法律,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二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实施投资活动时应遵守土库曼斯坦法律,并履行其关于投资项目的承诺。如违反土库曼斯坦法律和合同义务,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和所签署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三款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的资产,包括其筹集的资金、产权,可根据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被用作履行保证金。
第四款 外国法人应依照土库曼斯坦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其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土库曼斯坦的外国投资责任
土库曼斯坦不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责任,但由国家出具担保的例外。
第二十九条 争议的解决
因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实施外国投资而产生的争议,通过谈判或土库曼斯坦最高法院审理解决,或由争议双方通过仲裁解决。
第六章 附则(最终条款)
第三十条 本法的生效
第一款 本法自其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款 自本法生效之日起,1992年5月19日通过生效的《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其后的所有法规及有关的修改、补充章节全部作废。
第三款 与本法相悖的土库曼斯坦法律条文均应在本法生效后一个月之内以本法为准进行调整。
土库曼斯坦总统
古尔班古雷·别尔德穆哈梅多夫
“一带一路”基建投资机会多!财长行长们 摩拳擦掌忙推介
发布日期:2019-05-14
4月25日,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资金融通分论坛现场,各方都在积极推介自己的资源,对促进“一带一路”沿线的资金融通热情颇高。参与方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财长、行长、特使们,还有国际知名金融机构和国际多边组织的负责人们。
“一带一路”孕育着巨大的机会,推进六年时间以来,成为广受欢迎的国际公共产品。在逆全球化思潮不断涌起的背景下,其提供了新的国际合作的机会,也激发碰撞出更多可能。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参与方对于资金融通有更多共识,比如实现债务的可持续发展、更多使用本币等。
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国家数量、机构间的合作平台在不断增加,一些具体务实的工作也在不断推进。4月25日,中国财政部发布《“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为参与各方提供一个经由国际经验沉淀而来、可供自愿采用的债务管理分析工具,来更好地管理债务风险,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项目和资金对接现场
4月25日,毛里求斯央行行长安拉度·古古莱表示,非洲国家非常愿意支持“一带一路”,非洲拥有巨大的人口红利、丰富的资源、巨大的市场潜力,可以打造经济奇迹。非洲2063议程,对未来50年的结构性改革做出部署,致力于促进贸易顺畅、金融开放等,“一带一路”能进一步扩大中非贸易往来和经济合作。
“中国认为基础设施建设是基础工作,俄罗斯在北极附近也提出了冰上丝绸之路的倡议,俄罗斯现在在积极发展北方的交通走廊,我们也需要投资支持”,俄罗斯第一副总理兼财长安东·西卢阿诺夫表示。
发达国家和国际金融中心们,则在积极推介其金融服务能力,包括瑞士、英国、中国香港等。
比如,英国财政部一带一路金融与专业服务合作特使范智廉表示,“一带一路”的建设需要开发合作项目,需要动员公共和私人部门参与,需要进行风险管理,需要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法律框架和标准体系,这些需要专业人员和服务。
范智廉还指出,这些不是一个国家和一个机构就能够做到的,需要各方携手共同建设。
金融机构也表达出强烈的参与意愿。中国建设银行董事长田国立表示,“现在是大型基础建设的好时机,资金成本很低,有时候市场成本比政府成本还低。通过有效的产品设计,既可以推动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还可以解决资金流向的问题。如果有好的产品,这是非常好的时机。”田国立还表示,“一带一路”不只是中国的机会,也不仅是沿线国家的机会,是全球的机会,要抓住机会,需要有好的产品。
渣打银行负责人也在论坛上指出,基础设施建设,除了公共资金外,应该积极鼓励私人部门参与,因为私人部门在尽职调查、项目组合的最优化等方面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在“一带一路”推进的6年时间,已经有参与方从中取得很大的实际利益。巴基斯坦财政部相关负责人就表示,“‘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在过去几年里,给予我们极大的帮助,巴基斯坦现在已经有了电力的富余,中巴经济走廊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撬动私人资本参与
欠发达地区基础设施投资资金缺口背后,蕴藏着巨大的投资机会,这让私人资本摩拳擦掌。
“外面有几万亿美元在寻找机会,但资本也缺乏胆量,资本希望项目是安全的、值得投资的,需要投资资金的国家能否开发出工具,来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性?政府部门能否打造更好的公共环境?”4月25日,IFF(国际金融协会)的代表现场发问。
现实确实存在一定资金错配。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行长金立群表示,很多项目需要资金,但资金可支持的项目并不多。那些标准明确、社会责任感高的国家和地区,会更容易获得资金支持,各政府应该致力于打造好的公共产品。
“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中国在积极贡献力量,除了牵头成立亚投行,也在加强与现有多边机构的合作,推进沿线欠发达国家的能力建设,提高项目的可融资性,比如培训官员、给予资金支持等。
多边开发机构们也在积极拓展合适的基建项目。比如,成立只有短短几年的亚投行,通过搭建高标准治理体系,与董事会保持密切联系,提高投资决策效率等,截至目前,共批准了39个基建项目,总投资接近80亿美元,覆盖印尼、印度、巴基斯坦等15个国家。
沿线参与的国家和地区,还在想办法调动私人资本的积极性。香港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论坛上表示,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多渠道多元资金,他们正在考虑对贷款进行证券化的倡议。
“除了出于公共品建设的角度,也有商业方面的考虑。基于监管要求,银行有必要对贷款进行处理,来将资金用于其他项目;从投资者的角度来说,绿地投资期间风险较高,但是基建项目运营阶段,会带来稳定的现金流。对贷款进行证券化是很好的倡议,尤其对于绿色、可持续项目进行投资”,陈茂波指出。
俄罗斯第一副总理兼财长安东·西卢阿诺夫表示,“一带一路”倡议建议加强金融合作,这样能减少跨境资本的风险,增加项目的安全性。至于下一步,“我们应该打通各国之间的财务标准,沿线各国财务核算应该有统一的标准”。
债务风险是个问题吗?
基础设施建设先行,是中国取得经济成功的经验之一。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财政承受能力、金融成熟度、法律体系等差异很大,项目带来的债务风险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债务本身不是问题,问题是我们必须要保证,通过举债来发展好基础设施,以限制其他公共风险”,新开发银行行长卡马特表示。
卡马特还具体指出,可以用很多方法来解决债务风险的问题,比如选择正确的投资方式,利用新科技来改善基础设施质量,利用好保险业、现有国际体系等。
卡马特为此点赞中国,他认为中国为其他国家做出表率,一方面推动了基础设施的发展,另一方面还能不陷入债务泥潭中。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主题发言中指出,应客观全面地认识发展中国家债务问题,如果债务增加伴随着基础设施的完善、民生的改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贫困率降低等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标的改进,是有利于长期债务可持续的。投融资决策既要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资本金约束,合理设计融资结构,有效管控风险;也要充分考虑一国总体的债务承受能力,加强投融资的统筹协调,确保债务可持续。
博鳌亚洲论坛副理事长、中国人民银行原行长周小川则表示,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应该顺应市场要求,以商业性资金为主,这能保障项目的可持续性,还能避免政府投资过程中的道德风险。
中国财政部发布的 《“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充分借鉴IMF和世界银行低收入国家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致力于为参与国提供分析工具。
中国财政部部长刘昆表示,实现“一带一路”发展目标,必须把有效获取发展融资同保持债务可持续性统一起来。中方鼓励中方金融机构、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国际机构自愿使用这一工具,提高投融资决策科学性和债务管理水平,实现可持续、包容性增长。
伊拉克投资重点领域及投资市场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9-05-14
伊拉克投资:重点产业及发展规划
主要有石油开采、提炼和天然气开采。油气产业在国民经济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为伊拉克支柱产业。伊拉克70%的天然气属于石油伴生气,主要产于北部基尔库克油田和南部鲁迈拉油田。伊拉克有9个集气站,日处理天然气0.42亿立方米。天然气通过管道输送至位于祖拜尔和巴士拉的液化处理站,经液化处理后出口。
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伊拉克可耕地面积占国土总面积的27.6%,农业用地严重依赖地表水,主要集中在底格里斯河和幼发拉底河之间的美索不达米亚平原。两河平原的灌溉农业已有数千年历史。主要农产品有小麦、黑麦、大麦、稻米、棉花、烟草、温带水果与椰枣等。农业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三分之一,粮食不能自给。
伊拉克主要旅游点有乌尔城遗址、亚述帝国遗迹和哈特尔城遗址,位于巴格达西南90公里处的巴比伦是世界著名的古城遗址,盛传的“空中花园”被列为古代世界七大奇迹之一。此外,底格里斯河沿岸的塞琉西亚、尼姆路德等,均是伊拉克著名古城名胜。
伊拉克投资:投资市场准入
为吸引外国投资,伊拉克政府颁布投资法。隶属于伊拉克政府内阁的伊拉克国家投资委员会就是根据该项法案成立的,负责相关外资政策制订、执行和外资企业监督管理等,每个省也设立投资委员会的分支机构。该委员会对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获得该委员会批准颁发的投资许可证后,外国投资者还需到伊拉克贸易部公司注册处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到内政部登记备案。
在伊拉克,除军工、自然资源和土地(库区除外)领域外,其它领域均可投资。生产性企业,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少于25万美元,伊拉克雇员不少于全部雇员的50%,并提供各项福利待遇。外国投资者可以拥有投资项目的股票和证券。投资者在伊拉克的账目需依法由注册会计师审计。投资者按投资委员会要求,提供与项目预算有关的经济和技术可行性研究以及其他信息。投资者需要根据此法案记录免税进口物资以及其折旧期。投资者需要保护环境,并依据相关法律执行伊拉克或者国际相关领域适用的质量控制体系。投资者需遵循伊拉克法律中关于工资、假期和工作时间等的相关规定。投资者需要按照已提交的工期进度计划施工,实际施工与规划时间不得相差超过6个月。如果超过6个月,国家投资署有权收回投资证。投资者需要培训伊拉克雇员,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技能。同时要优先雇佣伊拉克籍人。
伊拉克投资:政策优惠
伊拉克国家投资法在理论上可以让国内外投资者有资格获得同样待遇。它还允许投资者缴纳所有税费和清偿所有债务后在伊拉克央行的指导下汇出投资和收益。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伊拉克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和申请股票上市。外国投资者甚至有权在拥有不动产的私营或混合所有制公司中占有股份。
外国投资者有权进行投资证券组合、依法设立分公司以及注册专利。法律原则上还允许获得投资许可的投资者享有10年免除税费的优惠。在项目建设期内,投资项目的进口物资免除关税。在投资者通知投资署要进行提高产能(至少15%)或者为生产线升级而进行的扩建后的三年内,用于扩建的进口物资免征关税。不超过项目资产价值20%的进口备品备件免除关税。投资的酒店、旅游机构、医院、保健机构、康复中心和科研机构也享有在进口家具和其它设备环节中每四年一次的免税优惠。但上述规定,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不一定能得到落实。
伊拉克投资:注意事项
中国企业及相关人员在伊拉克遇到困难,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捍卫自己的权益。由于法律体系和语言差异,一旦涉及经济纠纷,可以借助律师的力量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保护自身利益。
中国企业赴巴基斯坦开展投资合作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9-04-29
巴基斯坦经济是亚洲新兴市场,2017年以来整体治安状况和经济指标好转,经济增长率达5.4%。2017年,中巴经济走廊(CPEC)相关投资计划达460亿美元,74%集中于电厂及电力设备之投资,同时我国亦协助巴基斯坦改善道路、铁路交通网络,2016年11月首次启用CPEC进行陆路运输,货物经过中国大陆及巴国北部地区边境,行经拉合尔,再运往瓜达尔港出口至第三国。随着CPEC之进展,中巴两国之投资、贸易将更加密切。本文将从投资、贸易和劳务等方面为中国企业赴巴基斯坦开展投资合作提供参考建议。
一、投资方面
1.服从大局。巴基斯坦对中国特别友好,对中国企业到巴基斯坦投资合作期望较高。中国在巴基斯坦投资企业应着眼大局,从长远考虑,坚持互利共赢,加强与巴方合作伙伴的协调与沟通,自觉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避免因过度追求商业利益而与当地合作伙伴或政府、居民、宗教团体产生摩擦和纠纷。
2.入乡随俗。巴基斯坦是伊斯兰教国家,在巴基斯坦开展投资合作,不仅要认真研究当地法律法规,熟悉当地人文环境和风俗习惯,合法经营,还要尊重当地宗教习俗。
3.安全第一。近年来,巴基斯坦安全形势严,个别地区恐怖袭击、 刑事犯罪案件频发。企业投资前应认真考察市场并征求中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经商参处意见,选择相对安全的投资地点。投资后要尽量实行属地化经营,减少在巴基斯坦中方人员,并注意加强驻地和生产、经营场所的安保工作。
二、贸易方面
1.关注政治经济形势对双边贸易的影响。巴基斯坦政局动荡,经济受外界因素影响大,中国企业应随时关注巴基斯坦政治经济和安全形势、债务状况及国家和银行信用等级情况、通货膨胀情况及汇率变化等,减少经营风险。
2.避免贸易纠纷。巴基斯坦商人商业信誉总体较好,但近年中巴贸易纠纷呈上升趋势,应多加警惕。为此提醒中国企业注意以下几点:
(1)通过合适的渠道选择良好的贸易伙伴;
(2)了解当地对外贸易、海关、港口等相关政策法规;
(3)降低合同条款的潜在风险,信守合同,在公平合理条款下开展贸易活动;
(4)重视国外代收行和货运代理的选择;
(5)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以近期案例为例:中国杭州某公司2013年3月与巴基斯坦某公司签订节能灯出口合同,货值6万余美元。巴基斯坦公司预付6000美元后中方发货,巴方收到货物后以各种理由推迟支付余款,并以中方公司违背质量条款为由向地方法院率先提起诉讼。后虽因证据不足自行撤诉,但仍以多种理由拒付货款,中国驻巴基斯坦使馆多次协调无果,中方公司为避免漫长的诉讼程序,只得做出巨大让步。中国驻巴基斯坦使馆建议出现这种情况时首先要与客户积极协商,争取友好解决纠纷;二是果断处理,使自身损失最小化;三是及时通报中国驻巴基斯坦经商机构相关情况;四是多渠道开展投诉工作,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3.充分利用巴基斯坦商会开展工作。巴基斯坦商会在巴外贸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实力的进出口商均为商会会员单位。企业可直接与相关商会取得联系,获得较全面的信息。巴基斯坦主要商、协会联系方式均可在中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经商参处网站(http://www.pakboi.gov.pk/)查到。
4.巴基斯坦与阿富汗签有转口贸易协定。巴基斯坦海关对向阿富汗的出口管理相当严格,专门出台规则以规范。
三、承包工程方面
1.依法合规经营。中国企业人员要认真学习巴基斯坦相关法律法规,做到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严格遵守我国相关部门关于对外工程承包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经营行为合规制度、体系和流程,做到合规经营。在投(议)标前及时与中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经商参处(室)联系,听取意见。
2.慎选代理。中国企业在巴基斯坦开展承包工程业务,通常需通过当地代理公司获取相关信息、参与项目投(议)标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因此,建议选择实力强、信誉好、能办事的代理公司。
3.加强投(议)标科学性。中资企业在参与巴基斯坦工程项目的投(议)标过程中,应认真分析业主提供的资料,并充分考虑政局、安全、税收政策变动、通胀、当地劳工价格及人民币升值等因素,预留出不可预见费用,切勿听信代理片面之词盲目低价竞标,不要对融资等问题做出难以实现的承诺。
4.探索新的模式。巴基斯坦基础设施落后,建设资金十分缺乏。近年来,许多项目要求承包商带资承包,或参与项目投资经营。中国企业应逐步调整经营思路,探索BOT、PPP(公私合营)等新的经营模式。
5.加强安全防范。巴基斯坦安全形势十分严峻,中国企业在参与项目前务必做好安全情况了解和安防准备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抓好生产安全,在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的同时,加强对中方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
四、劳务合作方面
巴基斯坦是传统劳务输出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无需从外部引进。在巴基斯坦的中国劳务主要是参与实施中国企业承包的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应注意:
1.选派素质较高、劳动技能较好的劳务人员;
2.根据国内相关规定与劳务人员签署规范的劳动合同;
3.派出前,必须对劳务人员进行培训,介绍巴基斯坦国情、宗教禁忌和社会习俗等,教育劳务人员遵纪守法,尤其要进行安保工作专题培训,并如实告知其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
4.完善项目内部管理,总包企业应将分包商派遣人员纳入统一管理、统一负责,指派专人负责外派劳务人员管理,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并及时解决问题。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近期,巴基斯坦境内连续发生多起袭击事件,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安全形势严峻。中国驻巴基斯坦使馆提醒在巴基斯坦的中国公民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并采取相关措施,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如遇紧急情况,请及时向当地警方和中国驻巴基斯坦使(领)馆求助。根据巴基斯坦官方公布的信息,开伯尔—普什图省、联邦直辖部落区、俾路支省治安状况相对较差,暴力袭击时有发生,建议尽量避免前往。北部地区地形复杂,人烟稀少,经常发生塌方、泥石流、雪崩等自然灾害,前往时最好由当地伙伴安排并同行,尽量缩短逗留时间。巴基斯坦主要城市卡拉奇的社会治安有待改善,其他城市近年也发生过抢劫、偷盗、甚至假冒警察持枪抢劫等治安案件。如遇偷盗、安全威胁、人身伤害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并索要一份警察报告复印件。同时向中国使(领)馆反映情况。
中国贸促会: 欧盟投资环境不断趋严 中企在欧面临三大挑战
发布日期:2019-04-29
针对欧盟投资环境变化对中企的影响,中国贸促会研究院4月24日在北京发布《欧盟投资环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不断趋严的欧盟投资环境在三个方面给中企在欧洲的投资带来了挑战:一是投资受限领域随时增加,二是企业合规成本日益上升,三是加剧了企业的运营困难。
“近期,欧盟的投资环境不断趋严,出台了《外资审查法律框架草案》,并根据这个草案出台了非穷尽的外资安全审查的行业清单。这使得外资企业在欧盟面临着更高的不确定性和更多的投资限制。”23日,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说道。
2017年以来,欧盟的投资环境出现了新的变化,欧盟及其部分成员国开始收紧外资审查。欧盟层面出台了《外资审查法律框架草案》,于2019年4月正式生效,生效18个月之后开始实施。在成员国方面,德国自2017年开始修订《对外贸易与支付条例》,加强外资审查,扩大审查范围,降低审查门槛,强化政府职权,延长审查时间。
“欧盟一直是自由贸易的重要支持者,但是欧盟近期加强外资审查的举动与其自由和开放的立场背道而驰。”赵萍说道。究其原因,她认为,欧盟可能受到了某些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投资保护主义的负面影响,对于其自身经济实力和曾经长期坚持的开放道路缺乏信心。
针对欧盟投资环境变化对中企的影响,中国贸促会研究院4月24日在北京发布《欧盟投资环境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指出,不断趋严的欧盟投资环境在三个方面给中企在欧洲的投资带来了挑战:一是投资受限领域随时增加,二是企业合规成本日益上升,三是加剧了企业的运营困难。
据介绍,《报告》课题组在国内和欧盟通过组织座谈会、走访重点企业、填写调查问卷等方式开展调研,共计组织各类座谈会45场,调研企业140余家;发放500份调查问卷,回收236份有效问卷。
为了坚定中国企业对赴欧投资的信心,《报告》呼吁欧盟进一步扩大开放,给予中国企业真正的国民待遇。《报告》的调查显示,88.89%的受访企业希望欧盟更大程度开放市场,43.59%的受访企业希望在欧盟获得国民待遇。
此前,针对欧盟近期通过的《外资审查法律框架草案》,商务部发言人高峰2月28日回应道,希望欧方能够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继续支持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为包括中国企业在内的各国投资者营造公开、透明、便利的投资营商环境。根据中方的统计,2018年中国企业对欧盟直接投资达到78.2亿美元,同比增长了3.3%。
投资受限领域随时增加
赵萍指出,欧盟和部分成员国在对外资的监管新规中加强了对涉及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领域投资的审查力度,并以项目和行业清单的形式限制外国企业在这些领域的投资,且清单是非穷尽的,随时可能扩展,导致中国企业投资不确定性风险加大,在审查中处于不利地位。
据德国《法兰克福汇报》2019年1月7日报道,2018年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能源部针对非欧盟投资者发起的外资安全审查案例共78起,同比增加18.2%。其中,对中国投资者发起的审查27起,占比高达34.6%。
根据《报告》的调查,85.34%的受访企业认为欧盟外资审查立法会导致中国企业受到不公平对待。《报告》指出,欧盟和部分成员国随时可能扩大审查行业清单,使得中国企业投资较为集中的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等产业进入了被审查行业范围,减少了中国企业进入欧盟市场的机会。
在这种背景下,2018年我国企业在欧盟成功并购案例明显减少。安永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投资者在德投资并购的兴趣减弱,全年仅完成34起企业并购,同比减少三分之一,是2016年的一半。
企业合规成本日益上升
“由于外资审查、数据保护等一系列规制的出台,企业需进一步加大人力、物力等合规投入,而且新的合规要求对企业的效率产生了极大影响,从而使企业的合规成本明显提升。”赵萍说。
具体来看,赵萍指出,更为严格和冗长的审查流程不仅延长了中国企业并购的交易时间,使得交易成本明显上升,导致中国投资者在竞买中处于劣势,而且被审查的可能性的增加以及审查结果的不确定性也削弱了中国投资者的优势。
另外,赵萍强调,审查还提高了中国企业的交易成本。除了要为应对审查增加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投入之外,卖方往往要求中国投资者支付反向分手费,以在交易失败时补偿卖方的损失,这也增加了中国企业在欧盟并购的交易成本。
在数据保护方面,《报告》的调查显示,有82.2%的受访企业表示,《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出台对其在欧盟投资产生了影响。
在欧中资企业运营困难
赵萍指出,欧盟对劳工的严格保护和僵化的劳动力市场导致劳动力成本居高不下。《报告》的调查显示,73.7%的受访企业认为劳动力等要素成本高企给企业经营带来较大困难。
《报告》称,欧盟的劳动力市场缺乏灵活性。欧盟的社会保险、员工休假、劳动合同制度等较为复杂。另外,欧盟在合同终止、养老金责任等方面规定严苛,投资后企业跨文化管理和整合难度较大,导致劳动力成本过高。
赵萍还指出,贸易救济措施进一步推高了原材料成本。2001-2018年,欧盟是对华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数量第三多的经济体,仅次于美国和印度,累计向中国发起99起反倾销调查和12起反补贴调查。
另外,赵萍补充道,税制复杂和税负高企均加剧了在欧中资企业的运营困难。《报告》的调查显示,36.9%的受访企业认为税负较重影响了企业在欧盟投资。
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2019》对各个国家的税收环境进行排名,欧盟各国的税收指标大多数较为靠后,除爱尔兰、丹麦、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外,其余欧盟成员国均处于20名以后。
期待中欧投资协定达成
“中国企业对欧盟的投资意愿实际上还是很强烈的,尽管欧盟在不断收紧外资审查,但在双方密切的高层互访推动下以及双边政策层面的不断沟通,未来中欧双边的制度安排会逐步改善,因此中国企业对欧盟投资信心还是很大。”赵萍说道。
《报告》的调查显示,有七成中国企业对在欧盟投资的盈利预期表示乐观。其中,表示利润持续增长、保持原有盈利状况、扭亏为盈和亏损减少的受访企业比例分别为33.9%、26.27%、7.63%和1.69%。
同时,中国企业对欧盟投资的意愿依然强烈。《报告》的调查显示,有高达78.63%的受访企业将欧盟列为第一投资目的地,而选择美国和新兴经济体的受访企业分别只有11.11%和10.26%。另外,43.59%的受访企业表示未来将会扩大在欧盟投资,比2017年高出5.13个百分点。
近期,中欧高层交往密切。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罕见地先后访问欧洲。根据4月9日中欧领导人会晤发布的联合声明,双方承诺2019年将在谈判中,特别是投资自由化承诺方面,取得结束谈判所必需的决定性进展,以便在2020年达成高水平的中欧投资协定。
《报告》指出,目前,中欧双方交换了投资协定的清单出价,双方视正在进行的中欧投资协定谈判为最优先事项,这标志着谈判进入新阶段。该投资协定一旦达成,中国投资者在对欧投资时将享受更加友好的制度安排。
老挝外国投资准入政策及外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9-04-29
一、老挝外国投资准入政策
投资主管部门
老挝工贸部、计划投资部分别负责外国投资中的一般投资、特许经营投资和经济特区投资。
投资准入相关法律法规
除危及国家稳定,严重影响环境、人民身体健康和民族文化的行业和领域外,老挝政府鼓励外国公司及个人对各行业各领域投资并出台了《老挝鼓励外国投资法》。老挝现行的外国投资法律是2009年颁布的《投资促进法》,2011年4月颁布了《投资促进法实施条例》,对投资促进法部分条款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老挝国家主席本扬·沃拉吉在2016年11月的国民议会上颁布了新修订的《投资促进法》。修改后的法案共有12部分,109个条款。新的法规旨在为投资者扩大特许权范围,最大限度刺激老挝的投资效益。
禁止投资的行业
各种武器的生产和销售;各种毒品的种植、加工及销售;兴奋剂的生产及销售(由卫生部专门规定);生产及销售腐蚀、破坏良好民族风俗习惯的文化用品;生产及销售对人类和环境有危害的化学品和工业废料;色情服务;为外国人提供导游。
政府专控的行业
石油、能源、自来水、邮电和交通、原木及木材制品、矿藏及矿产、化学品、粮食、药品、食用酒、烟草、建材、交通工具、文化制品、贵重金属和教育。
专为老挝公民保留的职业
(1)工业手工业部门:制陶;金、银、铜及其制品的打制;手工织布和编纺刺绣;工厂的织布、缝纫工作;竹篾、藤凉席的制作;佛像、木雕制作;玩具的制作;棉或木棉服装和被褥的制作;铁匠;电焊工。(2)金融部门:金、银、铜及其有价物品的销售。(3)商业部门:流动和固定零售;成品油零售。(4)财政部门:财务监督或提供财务服务工作。(5)教育部门:为外国人教授老挝语。(6)文化部门:老挝传统乐器制作;手工字母排版;各种广告牌的设计和制作;各种场所的装修。(7)旅游部门:导游和导游的分配。(8)交通、运输、邮电和建设部门:各种运输车辆的驾驶;建筑行业的各种载重车(推土机、自卸车等)的驾驶;铲土机、平地机、打夯机、挖土机的操作;各种信件、报纸、文件的发送;密码工作;汽车美容。(9)劳动和社会服务部门:普通工人、清洁工、保安;为外国人提供家政服务;美容、烫发和理发;文书和秘书工作。(10)食品部门:米线制品的生产。
老挝对国产水泥、钢筋、洗洁净、PVC管、镀锌瓦、水泥瓦实行保护政策。
对外商投资方式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协议联合经营”、与老挝投资者成立“混合企业”和“外国独资企业”等3种方式到老挝投资。“协议联合经营”是指老挝投资法人与外方在不成立新法人的基础上联合经营。“混合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和老挝投资者依照老挝法律成立、注册并共同经营、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企业。外国投资者所持股份不得低于注册资金的30%。“外国独资企业”是指由外国投资者独立在老挝成立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新法人或者分公司。
矿产、水电行业为外资在老挝主要投资领域,资金来源地主要为周边国家。中国、越南、泰国分别为老挝前三大投资国。
二、老挝外资优惠政策
行业鼓励政策
(1)老挝鼓励外国投资的行业①出口商品生产;②农林、农林加工和手工业;③加工、使用先进工艺和技术、研究科学和发展、生态环境和生物保护;④人力资源开发、劳动者素质提高、医疗保健;⑤基础设施建设;⑥重要工业用原料及设备生产;⑦旅游及过境服务。
(2)税收优惠政策①进口用于在老挝国内销售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可减征或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即进口经有关部门证明并批准的原材料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营业税;进口老挝国内有但数量不足的半成品,5年内可按最高正常税率减半征收进口关税和营业税;进口经有关部门证明并批准的老挝国内有但数量不足或质量不达标的配件,可按照东盟统一关税目录中的税率征收配件关税及消费税;②进口的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在加工后销往国外的,可免征进口和出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③经老挝计划投资部批准进口的设备、机器配件可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④经老挝计划投资部或相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老挝国内没有或有但不达标的固定资产可免征第一次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⑤经老挝计划投资部或相关部门批准进口的车辆(如载重车、推土机、货车、35座以上客车及某些专业车辆等)可免征进口关税、消费税和营业税。
地区鼓励政策
老挝吸引外资较多的省(市)有万象市、万象省、甘蒙省、沙湾拿吉省等,琅勃拉邦省、乌多姆赛省、华潘省、波利坎赛省、沙拉湾省、阿速坡省、占巴色省等也有较大潜力吸引外资,主要引资行业有农业、农产品加工、贸易、能源、矿产、旅游业等。老挝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给予投资优惠政策:①一类地区,指没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7年利润税,7年后按10%征收利润税。②二类地区,指有部分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5年利润税,之后3年按7.5%征收利润税,再之后按15%征收利润税。③三类地区,指有经济基础设施的山区、高原和平原,免征2年利润税,之后2年按10%征收利润税,再之后按20%征收利润税。免征利润税时间按企业开始投资经营之日起算;如果是林木种植项目,从企业获得利润之日起算。此外,企业还可以获得如下4项优惠:①在免征或减征利润税期间,企业还可以获得免征最低税的优惠;②利润用于拓展获批业务者,将获得免征年度利润税;③对直接用于生产车辆配件、设备,老挝国内没有或不足的原材料,用于加工出口的半成品等进口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赋税;④出口产品免征关税。对用来进口替代的加工或组装的进口原料及半成品可以获得减征关税和赋税的优惠;经济特区、工业区、边境贸易区以及某些特殊经济区等按照各区的专门法律法规执行。
肯尼亚的投资机遇与公司设立程序
发布日期:2019-04-24
肯尼亚投资概览
根据《2017年中国对非洲直接投资统计公报》,2017年我国在非洲的直接投投资总额达到41.1亿美元,其中对肯尼亚投资达到4.1亿美元,同比增长13.8%,是非洲第二大中国直接投资流入国。
肯尼亚全称“肯尼亚共和国”,于1963年从英国独立,其官方语言为英语和斯瓦希里语;其法律体系深受英国普通法影响,其法律体系主要由成文法、本土习惯法、英国普通法和国际条约构成,在部分地区还存在伊斯兰法和印度法。
肯尼亚在非洲国家中外国投资政策友好、政局相对稳定、经济增长前景较好。肯尼亚是东非最大的经济体,国内生产总值位列东非共同体第一,2017年GDP增长率为4.9%,高于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2017年2.5%的GDP增长率;同时,肯尼亚的外汇汇率较为稳定,据肯尼亚中央银行统计,自2013年以来,肯尼亚先令与美元汇率波动较小;此外,肯尼亚有较为健全的基础设施,在世界银行“物流最佳的南萨哈拉非洲国家”的评选中名列第二。此外,肯尼亚政府推行了许多吸引外资的政策。如宽松的外资准入政策、外资税收减免和较为健全的外国投资者保护机制等。这些政策成为肯尼亚吸引外资的亮点之一。
在肯尼亚政府于2008年发布的《2030远景规划》中,着重强调了以下产业的投资机会:农业和农业加工、制造业、批发和零售、旅游业、金融服务、信息技术及外包、能源、基础设施和水务与排污行业。目前,中国在肯尼亚的投资多集中在运输业、基础设施、建筑和制造业,在其他领域可以期待中国与肯尼亚有更多的合作与投资。
肯尼亚外国直接投资相关法规
在肯尼亚2014年修订的《投资促进法》,外国投资者可以向投资主管当局申请投资证书,此证书有利于投资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根据《投资促进法》第四条规定,取得此项投资证书要满足以下条件:
投资额度达到10万美元或同等价值货币;
需合法且对肯尼亚有益处,在判断时会参考以下要素:
为肯尼亚创造就业岗位;
为肯尼亚公民获取新的技能和技术;
创造税收收入或政府收入;
向肯尼亚转让技术;
为肯尼亚创造外汇,无论以出口或进口替代的形式;
利用国内的原材料、供应和服务;
为当地的农业和自然资源创造附加值;
使用、促进、发展信息通信技术;
其他肯尼亚主管部门认为有益于肯尼亚的因素。
在外资准入方面,肯尼亚政府主要对外商持股比例进行了限制:
从事衍生品(期货、期权)交易中,外商持股比例不得超过85%;
从事铝矿开采,外商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从事保险行业,外商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3且单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从事矿业交易行业,外商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0%;
从事私募股票交易行业,外商持股比例不得超过75%;
从事通信行业,在初始三年内外商持股比例不得超过80%。
肯尼亚公司设立程序
肯尼亚在肯尼亚现行法律规定下,外国投资者可设立三种不同类型的机构从事投资活动:
设立本地公司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设立合伙企业
以设立本地公司为例,外国投资者需要对肯尼亚现行公司法和相关流程,以便于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在肯尼亚现行公司法下,主要存在三种类型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有限责任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和无限责任公司(unlimited company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company’s articles)中载明,否则公司可能会被认为是无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member of company)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
在设立本地公司的程序上,肯尼亚政府开设了相关网站,实现了部分程序电子化,可以直接在网上进行。在设立程序上,涉及6个部分,21个具体步骤,和7个不同的主管机构。
6个部分和21步骤为:
公司名称保留与预审
在eCitizen系统上进行注册(网上进行)
申请和支付公司名称检索费用(网上进行)
取得公司名称保留(网上进行)
公司注册
申请和支付公司注册(网上进行)
提交签字版本的申请表(网上进行)
取得公司注册文件(网上进行)
取得纳税人注册
申请负责人识纳税识别码(网上进行)
申请投资者注册并要求申请识别码便利
取得注册批件
取得负责人纳税识别码
申请公司纳税识别码(网上进行)
提交纳税识别码认可收据
取得公司纳税识别码
取得统一商业许可
确认商业许可申请表
计算营业执照费用
取得营业执照缴费收据
支付营业执照费用并取得统一商业许可
取得国家医疗保险基金注册
申请该基金下的雇员注册
取得该基金下雇员的号码
完成社会保险注册
申请该社会保险下的雇员注册
取得注册证书
外国投资者完成设立肯尼亚本地公司的流程时长约为8~22个工作日,各项费用总计34700肯尼亚先令,折合人民币约2300元。在肯尼亚的政府网站上,能够较为方便的找到各项电子申请表,为外国投资者设立本地公司提供了便利。
德银人民币外汇业务获央行批准
发布日期:2019-04-24
德意志银行发布公告称,其全球各地分支机构藉由香港进行跨境人民币现汇及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计划已经得到中国央行的批准。德意志银行全球各地分支机构的客户将都可以进行美元\/在岸人民币现汇交易并使用对冲工具。
乌兹别克斯坦:改革中的投资机遇
发布日期:2019-04-24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制定的2017-2021年五个优先发展领域的行动战略中,强调宏观经济稳定,积极吸引投资,特别是外国投资,为私营企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这就将提高正在建设中的自由经济区、科技园区和小型工业区的办事效率并继续创建新园区摆在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2019年1月,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签署了“关于建立安集延制药自由经济区的法令”。根据这一法令,建立这个自由经济区的目的是为了创造吸引投资的有利条件,同时启动高科技制药企业的投资项目,为市场提供优质国产药品,包括当地植物的深加工以及综合高效利用安集延地区的资源和生产力。这些举措能够带来就业机会,从而增加人民收入。
自由经济区发展现状
近年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高度重视建立自由经济区及其业务发展。2008年至2016年,全国只有3个自由经济区。在随后的2年多时间里,乌兹别克斯坦总统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签署了一系列法令和决议,使自由经济区的数量增加至21个。这其中包括10个自由工业区和8个制药区,它们还带动了旅游业、渔业和农业综合企业的发展。
在这些自由经济区里共有629个项目,投资额达36.605亿美元,其中15.44亿美元属于外商直接投资。在这些项目中,158个项目已经进入运营阶段,431个项目正在建设中,还有40个项目尚在审批过程中,投资额为7.21亿美元。158个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项目共投资10.455亿美元,并创造了9746个就业岗位。截至2019年1月1日,这些新落成项目的产值已经达到约6亿美元,生产的产品多达197种。
这些项目涉及的行业包括轻工、化工、食品、电器、现代建筑材料、家具等,这些产品不仅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还出口到国外。迄今为止,这些企业的出口额已达1.94亿美元。
贸易成果
在总统签署的法令中,除了促进和扩大自由经济区经营业务的措施外,还为自由经济区提供了很多优惠条件。这些措施和政策已经为国家经济带来了积极成果。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统计委员会提供的数据,2018年1月至11月,国家的外贸进出口达286.647亿美元,比前年同期增长了17.6%。其中出口额为113.24亿美元,下降了3.2%,进口额为173.407亿美元,上涨了36.8%,贸易逆差为60.167亿美元。
中国和俄罗斯在乌兹别克斯坦的货物和服务出口中占据了最大份额,占出口总额的37.5%。
乌兹别克斯坦向中国和俄罗斯出口的主要产品是能源和石油产品、化工产品以及食品。
在同一时期,乌兹别克斯坦新增企业和机构5.11万个,比上一年同期增加了1.26万个。
有外资参与的新建企业的分布行业为:工业领域652个,贸易领域594个,建筑业201个,农业、林业和渔业165个,其他行业517个。
中国企业涉足领域
现在,跨区域合作已经成为乌兹别克斯坦实现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而与中国的合作则更是重中之重。在上合组织峰会在青岛召开期间,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沙夫卡特·米尔济约耶夫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举行了会谈,两位领导人都特别强调了这一点。
在两国领导人的密切关注下,2018年,通过互访,乌兹别克斯坦的10个地区和城市与中国的相关地区和城市缔结为友好地区或城市,并建立了区域间长期合作关系。这为双方的互动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和新的前景,有助于促进相互投资和贸易合作,也加强了彼此在文化、人文和旅游等领域的交流。
双方在石油、天然气、电信行业、交通、纺织、化工及其他领域的合作项目都进展得非常顺利。中国企业参与了乌兹别克斯坦许多新工厂的建设,特别是德卡那巴德钾肥厂和昆格勒苏打厂的建设。
在中国企业家的帮助下,乌兹别克斯坦建起了电器、手机、建筑设备的生产基地。华为在塔什干和乌兹别克斯坦的其他地区设立了20个电信网络开发项目。与中兴通讯合作生产的调制解调器、智能手机等设备在乌兹别克斯坦国内外市场都有极大的需求量。
一带一路上的合作
值得指出的是,乌兹别克斯坦与中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一带一路倡议的贯彻落实创造了非常有利的条件。这一倡议旨在复兴古丝绸之路,它在过去将东西方的文化和社会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而新丝绸之路可成为联结中亚、欧洲和非洲的多个国家的新运输和贸易线路。这些国家的生产总值总和占世界的55%,能源储备更是占到世界储备的75%。因此,一带一路倡议以共同发展为目标,强调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其重要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乌兹别克斯坦的发展战略与一带一路倡议有许多契合点,因此,双方可以在战略规划上展开更密切的合作。比如在道路运输、工程建设、通信、工业、能源、农业、旅游业等行业都有许多潜在的合作机会。这些方面的合作项目如果能得以落实,无疑将增加乌兹别克斯坦的出口路径,扩大其出口的地理范围,这与一带一路倡议的理念完全吻合。在一带一路合作框架内,乌兹别克斯坦将积极参与运输和物流线路的开发项目。
中国一直是乌兹别克斯坦亲密、可靠的合作伙伴,两国间的友好关系经历了时间的考验,对此乌兹别克斯坦极为珍视。现阶段,乌中关系又升级为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双方的合作涉及到政治、经济、贸易、工业、建筑、科学、教育、文化等各个领域。
在青岛上合组织峰会期间,两国领导人举行了会谈和磋商,为进一步扩大双方在政治、贸易与经济、投资、银行与金融、交通与通信、国防等领域的互利战略合作指明了新的方向。
现在,乌中合作得到进一步扩大和加强,合作前景越来越宽广。乌兹别克斯坦在2017-2021年行动战略框架内进行的大规模改革也为两国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机会。因此,中国企业对乌兹别克斯坦投资意向日益增长。现在有1000多家中国企业参与了对乌兹别克斯坦的投资,100多家中国知名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成立了代表处,以更好地了解当地市场。
中国正在积极参与乌兹别克斯坦经济现代化和多样化方案的实施,特别是在高科技领域。中国企业还参与了乌兹别克斯坦许多新兴工业的建设,并且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各类项目上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