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五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9-06-28
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日益加深,一些中国企业已经或计划将生产投向东盟地区。 数据显示,今年1—4月份,中国与东盟贸易额达到1880亿美元,东盟已跃居中国的第二大贸易伙伴,超过了中国与美国之间的贸易额。
结合近些年来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经验教训,就中国企业如何更好地走进东盟,建议如下:
一要开拓创新,实施应对变化的市场开发战略和策略。根据世界经济及区域经济新变化,及时制定新的市场开发战略和策略,不断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做好可行性研究是制定市场开发战略和策略的重要前提。在投资东盟国家前,企业要做好可行性研究,选准当地合作伙伴,管控投资风险。
二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投资落地的国家。东盟由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组成,各国国情各有不同,中国企业选择投资落地国家时需要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如该国的产业结构及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用工政策、劳工薪资水平、劳动力素质、厂租费用、基础设施条件、所在国市场容量、是否享有一些发达国家予以的贸易优惠政策、与他国实施自由贸易协议情况,以及与中国关系、当地对华民意基础等。
三要合规经营管理,方能行稳致远。首先是以诚信经营作为行为准则,重视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其次是严格按规定和要求派遣中方劳务人员,认真做好派出人员出国前培训工作,塑造中国企业良好形象。其三是企业及其员工在国外的经营管理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以倡导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培育合规文化,将合规作为企业经营理念,树立积极正面的合规形象,并将合规文化传递至利益相关方。
四要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实施好“本土化”。面对国际经营环境的新变化,中国企业急需着力提高国际合作水平。一是不要简单照搬在中国国内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经验,应根据当地国情及市场特点实施经营管理。二是尽量培养和使用当地人才,实现从“海外公司”向“本土公司”的转变;尽可能实现材料采购与生产加工本地化,以惠及当地经济发展。三是入乡随俗,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处理好与当地政府、民众、雇员、工会、媒体等方面的关系,言行应考虑到当地民众的舒适度。
五要发挥中国商协会作用。中国商协会与东盟国家对口商协会对接、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时缺乏商务信息和渠道的不足。东盟各国行业商会掌握行业信息,拥有大量会员企业,中国企业可借助其资源,获得有关商务信息,拓宽进入东盟市场的商务渠道,选准合作伙伴。
产业园区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一条龙”服务,弥补有些中国企业国际合作经验的不足。中国商协会应积极构建并发挥桥梁、渠道、信息等优势,参与在东盟国家建产业园区,协助企业落户在产业园区。
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中方理事中有50多家全国性行业商会。近一个多月来,商务理事会工作人员在中国有关商协会调研中了解到,大多数商协会在助力企业“走出去”方面有优势、有积极性,部分商协会制定了国际合作计划。同时,各商协会在与东盟国家对口交流和合作方面程度不一,合作程度如果不高的话,就难以指导企业合作、为企业在东盟国家提供服务。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与东盟国家100多个行业商会有日常工作联系,目前正在与中国有关商协会加强合作,共同助力企业在东盟的投资发展。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营环境,建议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遇到有关问题时,应及时向中国驻东盟国家大使馆、中国有关商协会反映,各方共同努力应对变化。
境外合作区如何助力“一带一路”来看联合国这份报告的结论
发布日期:2019-06-14
近日,中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员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驻华代表处联合发布了《中国“一带一路”境外经贸合作区助力可持续发展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一带一路”沿线的境外经贸合作区不仅可以成为推动东道国贸易和经济增长的引擎,还在促进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和助力东道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具有潜力。
许多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在取得瞩目成绩的同时,仍存在提升的空间。
融资难是掣肘
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对外投资合作的创新模式,正日益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生动实践。
《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9月,中国企业在46个国家在建初具规模的境外经贸合作区113家,113家合作区累计投资366.3亿美元,入区企业4663家,总产值1117.1亿美元,上缴东道国税费30.8亿美元。
受访园区的盈利情况(图片来源:《中国“一带一路”境外经贸合作区
助力可持续发展报告》)
例如,马来西亚-中国关丹产业园及入园项目积极聘用当地建筑公司参与项目建设,在咨询顾问、土方工程、变电站工程等多个项目中均聘请当地公司,预计共将实现600亿马币产值,可创造近60亿马币的税收,有效带动了当地建材市场及经济的发展。中国-比利时科技园(CBTC)项目也拉动了当地经济增长、解决了部分就业,获得当地政府的肯定。
商务部副部长钱克明表示,经贸合作区打开了世界各国互学互鉴的窗口,中国企业将产业园区建设模式和成功经验带到国外,并在当地生根发芽,为当地输送了先进的理念、技术和人才,促进了发展中地区由依赖外部投资“输血”,向自我“造血”转型。
同时,大多数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强调,融资是他们面临的最大挑战。报告中,39%的受访区表示从银行获得了金融支持,61%的受访区表示没有获得任何类型的金融支持。
对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中心研究员韦晓慧建议,从政府、银行、合作区三方面共同发力,来改善“融资难”的困境。政府可以考虑对合作区扶持资金设置专项额度;银行可以简化在东道国分支机构的手续流程,尝试开办多种抵押方式的融资业务;合作区牵头企业可以对“外保外贷”“外保内贷”“两行一金”等新概念、新提法进行专项研究,从中找出新的融资路径。
环境问题重视程度高
环境问题是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建设的重要关注点,大部分的园区都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86%的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有专职专业人员或团队负责环境方面的工作。92%的合作区采取了一定措施尽量减少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采取的环保措施。(图片来源:《中国“一带一路”
境外经贸合作区助力可持续发展报告》)
举例来看,中埃·泰达苏伊士经贸合作区在招商引资过程当中,优先引进那些低碳环保、“环境友好型”企业;在一期2平方公里项目内的主干道全部安装了“风能+太阳能”路灯,成为埃及第一座大规模使用绿色能源路灯的园区。目前,该园区正积极探索“海水淡化”和“沙漠绿化”课题的属地化商业应用。
这不但符合“一带一路”倡议为合作伙伴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的愿景,还符合中国政府对合作区和海外企业的总体要求。
联合国助理秘书长、开发计划署亚太局局长徐浩良表示,经贸合作区在促进包容性、可持续的基础设施发展和工业化方面发挥关键作用,实现持续经济增长,同时创造可观的就业和收入,减少贫困和不平等,提升健康和福祉,提高资源和能源效率,降低温室气体和其他污染物排放。
社会问题仍待改善
报告显示,一些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严格遵守当地的劳动法和安全标准,并通过培训和调解促进国际管理层和当地员工之间的跨文化理解,有很好的借鉴意义。88%的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区要求其公司为当地雇员提供社会和健康保险,并确保工作安全。93%通过入区企业雇佣当地员工的方式加强与社区的联系,79%向当地社区的发展项目捐资。
受访园区对入驻企业的要求(图片来源:
《中国“一带一路”境外经贸合作区助力可持续发展报告》)
然而,半数以上的受访企业表示,由于语言、管理方法和文化的差异,中国员工和当地员工之间的冲突成为最常见的劳工问题。
因此,《报告》认为,在合作区开发之处,制订详尽合理的重新安置计划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参考国际公认的标准和最佳做法,建立可持续的劳动标准;为工人提供适合的住房;引进医疗中心和消防队等安全和健康措施来保护工人都应当是考虑在内的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合理的薪资结构、技能培养和透明通达的晋升空间则是可以大幅提高合作区的竞争力。高素质的知识分子队伍也可以反过来推动合作区的高质量发展。
紫金矿业总裁蓝福生:海外矿业投资要因地制宜
发布日期:2019-06-14
近日,在2019探矿者年会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蓝福生指出,海外矿业投资要看准市场变化,把握并购良机;要坚持技术创新,发挥自身优势;要因地制宜,多种模式管理。
目前,企业海外矿业投资还有很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是企业对政策法律风险把控不足,依法合规问题突出,一些国家尤其是经济落后国家政局多变,政策、法律、税制变动频繁给项目持续发展带来巨大风险。海外项目可能受所在国税收、证照延续、产品销售、外汇兑换等方面问题影响,导致企业经营困难。
二是处理社区问题经验不足,许多海外国家的政府是弱势的,如果项目周边的社区问题没解决好,项目将很难以运作。所以在进入该国投资之前,要对项目所在地的社区进行深入研究,做好社区工作的预算,并把社区预算计入整体投资中,在此基础上评估矿山的盈利能力。
三是矿山开发与管理与西方矿业公司有差距。与西方一流矿企相比,我们在资源模型建设、项目科研等前期论证、采矿排产计划、金属平衡等基础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
四是国际化人才不足,中国企业总体上高素质国际化人才缺乏,同时在尊重国际惯例、国际规则方面有时没有做到位,企业人才战略与不同国家、不同项目实际未能很好结 合,较难以融入到当地社会。
因此,海外投资必须要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思维创新,强化风险预控,落实细节管理,只有这样,才能把海外投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实现预期目标。
@企业:海外投资怎样应对反规避风险?来看律所专家支招!
发布日期:2019-06-14
一段时间以来,以美国、欧盟为主的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一批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这迫使大量中国企业不得不采取在第三国投资设厂,甚至实行转口贸易等方式,绕开上述壁垒的限制。
然而,这些行为并非绝对安全之举,反而时刻面临着反规避调查的风险。通过反规避调查,调查机关可以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实施范围扩大到第三国的厂商、上游零部件、新开发和改变的产品等。
“反规避调查有着相当大的‘杀伤力’,肯定性裁决后,通常直接适用最高税率;还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如补缴税款、罚款、罚没货物甚至刑事处罚等。”29日,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贸易救济业务团队律师李华端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说。
面对反规避风险,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企业在投资前要做好供应链和原产地规划等。
反规避案件数量呈增加趋势
“近年来,针对中国企业或有中国因素产品的反规避案件数量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与此同时,各国政府也加强了对反规避调查的调查力度。反规避调查的风险已成为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不可忽视的一个问题。”该团队律师刘馨泽说。
统计显示,2016年至2018年已达年均近15起。
“在所有案件中,针对转口或者第三国加工的产品发起的调查占据70%以上的比例。这显示,到第三国投资或者转口,是中国企业绕开贸易救济措施最常用的方式,也是反规避调查主要针对的对象。”李华端对经济导报记者分析说。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中国企业的反规避调查案件中,有高达93%的案件最终做出了肯定性裁决,并实施了反规避措施。
“对于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并以出口欧美为导向的工厂,如未能做好反规避风险的防范和应对,则可能面临巨大损失。”刘馨泽说,一方面,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项目将无法进行出口销售,进而面临停产、废弃、投资失败的问题;另一方面,进口商可能被追溯征收高昂关税,甚至被处以巨额罚款。由此导致与进口商的关系破裂,进而失去原有的客户和市场。
调查尺度更严格
不容忽视的是,作为对中国企业发起反规避调查最多的国家,近年来,美国通过新的法案,进一步强化海关在反规避调查中的职能,调查的尺度也变得更严格。
“目前各国对中国企业发起反规避调查多数涉及的是第三国加工或转运的规避方式。因此,对于第三国加工是否构成规避的认定标准和尺度,是与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最为息息相关的问题。”李华端对经济导报记者表示。
而事实上,很多企业持有这样的观点,到海外投资设厂,只要符合当地适用的原产地规则,生产的产品就具有当地原产的身份,可以避开对中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301措施,随意出口到欧美国家。
“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也是非常危险的。”刘馨泽提醒说,根据相关法律,美国商务部在调查第三国加工的产品是否存在规避反倾销和反补贴令的情形时,并不依据通常的原产地规则。而是另外有一套更为严苛与复杂的反倾销及反补贴税意义上的原产国认定标准。
2018年5月,美国商务部对采用中国原材料在越南生产的耐腐蚀钢和冷轧钢产品做出肯定性反规避调查终裁,近10家越南耐腐蚀钢和冷轧钢板生产企业在当地的巨大投资面临归于无效的风险。
应对策略支招
中国企业该如何应对反规避调查的风险呢?
李华端建议,投资前做好供应链和原产地的规划。对于计划在海外投资工厂并出口欧美市场的中国企业,务必在投资之前做好与反规避有关的尽职调查,并进行供应链和原产地的规划。依照反规避规则中有关原产地判定的准则,来规划投资的股权设置、工厂选址、原材料供应、设备和资金投入、生产环节的设置、生产人员的配备、产地研发的安排和账务管理设计等。如同时生产很多个品类和规格的产品,且各产品的加工工序,产品性质,原材料来源存在差异,则最好建立一套原产地判定管理的工作方案和体系。
“为确保在第三国投资生产的产品在原产地认定方面能完全获得美国海关的认可,企业可以考虑在投资或出口之前,申请原产地预裁定。”刘馨泽说。
对于已经在海外投资建厂但是尚未遇到反规避调查的企业,刘馨泽认为,应尽快进行反规避风险的评估,按照美国商务部和海关的规范,对自身的产品是否能达到相应原产地标准进行检测和判断。并尽早采取预防调整措施,优化原材料采购来源,保留完整的原材料采购记录;适当增加当地加工的增加值,充分利用当地的设备、厂房;对加工工序进行必要调整,确保达到“实质性改变标准”,在当地适当增加设备和研发投入;完善财务记录和统计,确保有据可查,并对当地加工的成本能够进行便捷地核算;完善工厂现场管理;对员工进行反规避知识和应对意识培训。
关于被裁决后企业如何补救,在刘馨泽看来,海关的反规避案件只针对企业个体。在企业遭受不利裁决之后,可尽快通过公司重组,按照反规避的规则进行整改,申请海关预裁定这样的思路,尽力重返美国市场。“美国商务部的反规避调查,针对的往往是某个第三国所有的生产企业。对于未被抽中作为强制应诉的企业,也会被采取措施。但是可以尝试通过‘举证+出口商声明+进口商声明’的方式,尽可能获得豁免。”刘馨泽说。
马来西亚新法将对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征税
发布日期:2019-06-14
2019年4月8日,马来西亚下议院通过了《2019年服务税(修订)法案》,其中包括建议对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在马来西亚提供的数字服务征收服务税。这种新的“数字服务税”预计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开始征收。
一、服务税征收的范围
《2019年服务税(修订)法案》(下文称《2019法案》)在《2018年服务税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第56条A项。该条规定,对外国登记义务人向马来西亚境内的任何消费者提供的任何数字服务均应征收服务税,而征税要满足的几个要求是:
(一)外国登记义务人
外国登记义务人是指根据《2018年服务税法案》第56条C项,有义务在海关总署署长处登记的任何外国数字服务服务提供者。外国服务提供者进一步被定义为在马来西亚境外向消费者提供任何数字服务的任何人,包括在马来西亚境外经营在线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任何人(无论此人是否提供数字服务)或代表他人提供数字服务的任何人。但是,并非所有符合上述定义的外国服务提供商都有责任根据《2018年服务税法案》第56条C项的要求在海关总署署长处登记。登记的义务仅在以下情况下产生:(1)该服务提供者在一个月内以及之后连续的11个月内提供的数字服务的总价值超过500,000马来西亚林吉特(门槛值);(2)虽然没有确凿的证据,但有关机关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该服务提供者在一个月内以及之后连续的11个月内提供的数字服务的总价值超过了上述门槛值。
(二)提供数字服务
数字服务被定义为:通过互联网和其他电子网络订阅和提供的任何服务,这种服务如果不使用信息技术就无法获得,并且服务的提供基本上是自动化的。可能被征收服务税的数字服务示例包括音频和流媒体服务,对象包括视频和音频提供者。
但是,该行业的大多数数字服务提供商都不是马来西亚的税务居民。马来西亚皇家海关署(海关)主张引入上述这些条款的目的在于,迫使在马来西亚经营的外国服务提供者登记并对其征收服务税。它意味着在马来西亚没有常设机构的公司将被迫在我们的税收制度下缴纳税款。由于数字服务的定义如此广泛,全球可能有数千家外国数字服务提供商,因此海关如何有效地实施登记和征税,还有待观察。在对话会议上,海关总署暗示政府可能会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支持下,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征收服务税。
(三)消费者
《2019法案》第3条e项在《2018年服务税法案》中加入“消费者”的定义:“消费者”是指满足以下任何两项的人:使用马来西亚任何金融机构或公司提供的信用卡或借记卡支付数字服务费用的人;使用在马来西亚注册的互联网协议地址或分配给马来西亚的国际移动电话国家代码获取数字服务的人;居住在马来西亚的人。
二、外国服务提供者的登记
如果有超过12个月的数字服务的实际总价值超过门槛值,或者有关机构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此期间提供的数字服务总价值超过门槛值,则该提供数字服务的外国服务提供商可能会被要求登记。就登记而言,《2018年服务税法案》第IV部分不适用于外国登记义务人。相反,《2019法案》第51条规定登记时间如下:
(一)在拟议条款生效之前产生登记的义务
如果有合理理由相信在拟议条款生效当月提供的所有数字服务的总价值以及在该月份之后的11个月内提供的所有数字服务的总价值将超过门槛值,则会产生登记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数字服务提供商的登记申请必须在拟议条款实施之日前三个月,即2019年10月1日之前提出。
因此,已经向马来西亚消费者提供数字服务的现有外国服务提供商将不得不考虑对未来几个月的收入进行预测,以衡量自2019年2月以来提供的数字服务的总价值是否会超过500,000马来西亚林吉特。
(二)在拟议条款生效后产生登记的义务
登记申请必须在触发登记义务的月份之后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提出。
三、开具发票
《2019法案》第56条G项建议每名外国登记人就该项交易向消费者提供载有订阅详情的发票或文件,该发票可以电子形式或纸质形式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