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持续优化外资营商环境 十一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推出
发布日期:2019-07-24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0日宣布了11条金融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对此,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了相关情况。
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推动信用评级对外开放,支持外资评级机构进入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所有种类债券评级业务,是中国金融市场扩大开放的重大举措。信用评级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安排,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加快,引入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中国开展评级业务,有利于满足国际投资者的多样化需求,也有利于促进中国评级行业评级质量改善,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目前,已有6家外资银行取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B类主承销和承销业务资格。”该负责人表示,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提升其参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广度与深度,推进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助于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同时,也有助于向外方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和机遇,推动经济全球化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前期可采取试点方式,优先支持国外市场公认的成熟稳健财富管理机构进入,既可全部募集人民币资金,也可募集部分外币长期资金。
国内养老金管理公司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采取成熟一家、批准一家的方式,目前只有一家由建行设立的建信养老金管理公司。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为具有经营特色和专长但经营年限不足的外国保险公司来华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和保险专业服务,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将立即启动相关法规修改。
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
关于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2018年,中国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目前,外资股比放宽至51%的政策已落实落地,证监会于2018年发布实施《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已先后核准设立4家外资控股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加快完善配套安排,扎实做好上述开放措施的落实落地,提升开放环境下的监管能力,有效防范风险,确保开放工作有序稳步推进。
阿曼颁布新法吸引外商投资
发布日期:2019-07-19
阿曼官方英文报纸《观察家报》消息,苏丹卡布斯近期签发多条苏丹令,批准颁布新的《外商投资法》、《公私合营法》、《企业破产法》和《私有化法》,具体如下:
一、《外资投资法》
由2019年第50号苏丹令颁布,主要涉及阿曼商业和工业部、投资促进和出口发展署两个部门。旨在按照国际标准提高国家竞争力,提升对外资的吸引力;简化外商在阿投资许可办理等程序;扩大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领域范围,包括有利阿国家发展的战略性项目;为经由内阁审议通过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一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必要时为其投资项目提供担保;允许投资项目长期租赁或使用所需房地产。
二、《公私合营法》
由2019年第52条苏丹令颁布,将公司合营定义为符合阿曼国家战略的重要商业或公共服务,确定了公私合营相关基本要素、条件以及监管、申诉有关规定,设立私有化和伙伴关系管理局(PAPP)作为执行单位。旨在落实提升国民经济水平的政策;鼓励私营企业投资国家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增加财政收入多样性;制定监管制度框架,保障公私合营进程公开透明、合法合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成本,减轻财政负担。
三、《私有化法》
由2019年第50号苏丹令颁布,规定了私有化项目立项和授标程序、政府部门私有化(重组)的指导方针。由新设立的私有化和伙伴关系管理局(PAPP)作为监管单位。旨在落实推动多领域私有化的国家政策;吸引投资、专业技能、科技知识;提高资源管理效率,改善服务并创造高质量就业机会;发展资本市场。
四、《破产法》
由2019年第53号苏丹令颁布,由阿商工部监督实施。旨在利用法律帮助待破产企业通过重组解决债务危机,恢复运营;监管外国企业在阿分支机构或代理商破产事务,优化商业环境。
阿曼最高规划委员会副主席、商工部长阿里·苏奈迪表示,以上法律的颁布有利于阿曼吸引融资,创新发展,减轻财政预算压力,提高营商便利度排名。商工部将于未来几个月内同资本市场管理局(CMA)、商工会(OCCI)等相关部门合作组织研讨会,解释上述法律中的具体条款。
安永商业税务顾问、合伙人Alkesh Joshi表示,以上法律的颁布将对阿曼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提高国际信用评级。
中国企业赴古巴开展投资合作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9-07-19
古巴位于加勒比海西北部和墨西哥湾入口处,是西印度群岛中最大的岛国,也是北美大陆通往南美的重要门户和通道,其地理位置优越,战略地位重要。古巴政局稳定,社会治安良好,法律法规健全,旅游等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古巴政府开始推动社会经济模式更新,颁布了多部新法,为改善环境、吸引外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古巴是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第一个与中国建交的国家,是中国在区域内重要的经贸合作伙伴之一,中古经济互补性强,古巴政府对来自中国企业的投资十分欢迎。本文将从投资、贸易和劳务等方面为中国企业赴古巴开展投资合作提供参考建议。
一、投资方面
中国投资者在古巴投资合作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高度重视古巴市场的特殊性
古巴在经济体制和经济运行方式上与市场经济国家有很大区别。从内部看,古巴长期以来实施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定价权,价格由政府部门确定,企业无法进行独立的成本和利润核算;除非出口,企业在产销上均由政府制定,企业没有自主权;配套服务企业十分缺乏,即便有,也要受制于政府的计划;外汇管制严格,外汇宽进严出,货币双轨制,往往使得外商投资企业在投入和所得上承受汇率剪刀差。由于经济结构的特殊性,古巴对外经贸业务支付能力有限,目前与中国开展的经贸合作业务基本采用长期信用证方式,存在一定的经营和支付风险。从外部看,古巴半个多世纪来受到美国的全面经济封锁,客观上形成了古巴与其他国家发展经贸往来的巨大障碍,与古巴开展业务的企业,必须对美国可能的制裁保持高度警惕。
(2)适应古巴的法律环境
在古巴投资起始阶段的主要困难是公司注册申报文件繁多,需要审批的事项繁多,且投资审批程序复杂,审批时间较长。新《外国投资法》于2014年6月底生效,具体实施和落实情况有待观察。中国企业要全面了解古巴关于外国投资和企业注册的相关法律,必要时聘请古巴专业律师协助办理投资和注册事宜。要正确选择拟投资公司形式和营业范围,备齐所需文件,履行相关程序。
(3)适当调整对古巴投资优惠政策的期望值
虽然古巴新《外国投资法》制定了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但通常对外资企业的审批十分谨慎,在经营范围和产品销售等方面限制比较严格。中国企业需详细了解古巴外资政策的相关条件,降低对古巴优惠政策的期望值,科学进行成本核算。
(4)有效控制工资等成本
古巴法律规定外资企业雇用工人必须通过古巴劳务公司,虽然古巴平均工资水平较低,但外资企业在古雇佣当地劳动力需向古巴劳务公司支付的劳务费远高于劳动者的实际收入,故中国企业投资前应详细了解当地劳动法关于工资支出的具体规定,精心核算工资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此外,由于古巴基础设施和交通工具陈旧老化,需考虑相关因素可能对企业经营生产造成的影响。某中国投资企业在古开展项目,由于古巴行政机构审批程序繁复,多种建筑物资当地供应常出现不足,客观上给项目的推进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来古投资的新企业应重视对上述情况,在正式签约前多与古方就合作细节事进行协商。
二、贸易方面
中国投资者与古巴进行贸易合作应该注意以下事项:
(1)适应当地支付条件
由于受到美国长期的经济封锁,古巴经济发展困难,外汇短缺,对外支付能力有限,其进口政策是全力保障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物资和商品进口。近年来,古巴在与中国企业开展进口业务时,通常由古巴国民银行向中国企业开具不保兑信用证,期限一般为360天至720天(少量在180天以内),并鼓励中国企业自寻融资渠道。
(2)了解当地市场
古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市场有其特殊性,国营贸易公司垄断进出口业务,外国公司和个人不能在古巴从事进出口、批发及零售。一些在中国或其它国家适用的产品,由于各种因素不一定在古巴适用。如古巴存在多种电压,电器产品及机械设备在向古巴出口之前要确认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注意提升产品质量
质量第一是世界通行的准则。中国的自行车、纺织品、鞋子、家电产品、客车、汽车等在古巴享有良好的声誉。中国企业在古巴应注重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4)做好市场调研有效把控风险
关注古宏观经济形势及古与美国等国家的关系走向,做好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准确把握市场方向。鉴于近三年来古流动性不佳,拖欠企业贸易货款情况较为普遍的实际,进入古巴市场需做好风险把控,谨慎开展合作。
三、劳务合作方面
目前古巴不对外国开放劳务市场,也没有对外籍劳务的具体比例作出相关规定。目前实行的政策具有一定灵活性:只要古巴本国不具备的劳务工人,均可以从外国输入,且无比例限制;本国具备的工人,禁止从外国输入。
中国与孟加拉国建立投资合作新机制
发布日期:2019-07-19
孟加拉国总理谢赫•哈西娜访问中国期间,在李克强总理和哈西娜总理共同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钟山与孟加拉国财政部秘书莫诺瓦•艾哈迈德共同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建立投资合作工作组的谅解备忘录》。
近年来,中国对孟加拉国投资合作发展势头良好。中国企业在孟加拉国交通、电力、通信等领域实施了多个重大项目,为两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双方建立投资合作工作组是携手拓展合作空间、提升合作水平的重要举措。
新机制建立后,中国商务部将与孟方有关部门以共建“一带一路”为引领,引导企业、行业组织、金融机构和地方政府等投资合作相关方加强政策层面的沟通交流和项目推介,并重点就改善投资环境和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开展磋商,着力研究解决具体合作项目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推动两国投资合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俄携手创建10亿美元风险投资基金
发布日期:2019-07-11
俄经济发展部称,这一新的举措特别注重支持中小企业,一个项目的最大投资额不应超过基金资本总额的15%。
日前,俄经济发展部部长奥列什金和科技部部长王志签署了关于创建10亿美元风险投资基金的备忘录。
据介绍,此次创建的风险投资基金将由俄罗斯直接投资基金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投资,主要用于开发关键经济部门的新技术。该基金将运行8年,并可两次展期,每次2年。
俄经济发展部称,这一新的举措特别注重支持中小企业,一个项目的最大投资额不应超过基金资本总额的15%。
基础设施“走出去”面向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19-07-11
在“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下,中国企业积极开展国际基础设施合作,参与东道国经济建设,不断改善当地基础设施条件。中国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2019年5月30日在澳门举办的“第十届国际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高峰论坛”中介绍,目前,中国对外承包工程累计签订合同额达到2.3万亿美元,完成营业额达到1.6万亿美元。10年来,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年均为当地创造就业岗位达到70万个,中国金融机构为国际基础设施合作提供融资超过了3000亿美元。
在吸引了全球72个国家和地区的2000多位业界人士参与的“第十届国际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高峰论坛”中,全球基础设施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成为核心议题。
低价中标时代或将结束
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首次将“高质量基础设施”列为可持续发展的重点领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基础设施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也阐述了齐心共建“一带一路”的目标和行动。建设高质量、可持续、抗风险、价格合理、包容可及的基础设施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新加坡樟宜机场集团主席廖文良表示,一些基建项目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承包商当初报价太低,在实施的过程中只能偷工减料。因此要对承包商进行综合考量,报价并不是最优先考虑的因素。同时高质量并不一定意味着高成本。
新开发银行副行长兼首席运营官祝宪指出,招投标的时候报价最低的承包商不见得有最好的质量、最好的回报,所以必须要用系统化的方式来进行分析,从整个项目的生命周期来分析它的成本,包括项目完工后的维护、运营环节。
“高标准意味着项目在整个生命周期可持续,而并非出于短期考虑,在这些大型基建项目中提高标准,倡导国际性、全球化的合作,追求环保、绿色发展的理念,应该融入项目设计及施工的整个过程,并且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化运作。”美国重型机器生产商卡特彼勒全球副总裁陈其华表示。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副行长冯·阿姆斯贝格坦言:“在高质量投资方面,我们有很多国际标准。比如竞争性招标、国际环境标准等,这样各个参与方就愿意参与,因为地方政府知道这些项目符合国际标准,可以给地方带动经济发展。对承包商来说,也不用担心招标舞弊的问题。所以国际标准对于可持续的投资至关重要。”亚投行现在有97个成员国,已经为39个项目提供了融资,覆盖15个国家,质量和可持续性是亚投行评估项目的关键指标。
从“大写意”到“工笔画”
在2018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5周年时,习近平曾指出:“过去几年共建‘一带一路’完成了总体布局,绘就了一幅‘大写意’,今后要聚焦重点、精雕细琢,共同绘制好精谨细腻的‘工笔画’。”
“大写意”与“工笔画”在中国绘画中分别对应粗略勾勒和精细雕琢的笔法。这样的比喻,也意味着“一带一路”中的基础设施建设向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的趋势。
“高质量可持续性的基础设施项目首先必须具备自身的生命力,具有真实价值,包括经济价值、环保价值、社会价值和治理价值。”中国电建集团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春国介绍,供电占全国10%的巴基斯坦卡西姆港燃煤电站,得益于中国电建的过硬质量,在2018年经历14次全厂失电后仍然运行稳定,保障了巴基斯坦的电力供应。同时,低成本发电为东道国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截止2019年4月总共纳税2.4亿美元。
杜春国谈到,他们种植了125英亩红树林,保护了近海和陆地生态;在环境价值方面,该项目对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远低于世界银行对燃气电站的要求,并通过海水淡化最大可能减少对生产生活淡水使用。同时,公司提供的4千多个就业岗位,间接带动近1万人就业,体现了项目的社会价值。
毕马威全球基础设施行业亚太区主管韦勒认为,可持续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环境、经济、运营和社会的可持续性,不仅要覆盖项目的全生命周期,还要保证项目持续优质地发挥作用,惠及所在社区和民众。
在非洲开发银行行长特别顾问兼内阁委员会主任班吉·奥伊兰·奥伊卡看来,高质量、可持续的基础设施还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他认为,非洲要加强与外界的互联互通,也要加强大陆内部国与国之间的联通,从而能够加强地区的贸易流通。
他的观点得到了中非发展基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石纪杨的认同。石纪杨认为,从制造业的角度,目前南北非洲最缺的是电力、电源、电网;从“一带一路”中非合作的发展大势来说,首先是要互联互通。“中国与非洲的互联互通,包括港口、机场、航空、电信等方面,此外还有中非信息高速公路,中非贸易结算支付体系。这是目前推动中非投资合作贸易便利化很重要的基础设施。”
多方融资实现联动发展
《“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发展指数报告(2019)》由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同发布,对71个重点国家的基础设施行业发展情况从发展环境、发展需求、发展成本和发展热度四个维度进行了分析。
该报告指出,“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发展成本不断上升,包括全球经营成本和融资成本。
毕马威亚太区及中国主席陶匡淳表示:“仅靠公共部门的资金和资源难以满足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需求,因此吸引国际私有资本的参与至关重要。同时,虽然中国已经为全球基础设施投资缺口做出了不少贡献,但未来仅靠中国一方的金融资源难以完全满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投资的巨大需求。”
陶匡淳介绍,毕马威通过调研和访谈发现国际私有资本有意愿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而中国企业也亟需与国际私有资本合作,这不仅有助于弥补项目资金缺口,更重要的是可以借鉴私有资本的管理理念、建设技术、融资模式和运营经验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项目的成功率。
私人资本的参与热情正在逐渐上升。根据世界银行PPI数据库统计,2017年“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私人投资额显著回升,达到621.4亿美元,同比激增64.7%。
陶匡淳认为,中外政府、企业、国际多边组织和中外专业机构需形成一股合力,加强制度能力建设和构建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建设。这样才能使国际私有资本获得更多的参与感、安全感、归属感和依靠感,从而有助于吸引更多国际私有资本参与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缅甸外商投资准入及申请程序简述
发布日期:2019-07-08
目前,中国是缅甸外商投资的第二大国家。根据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数据,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国在缅甸的外商投资共计205.4亿美元,占允许外商投资总额的25.63%。
然而中缅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因此,中国企业到缅甸进行外商投资前需了解当地风险,提高投资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下根据2016年10月新颁布的《缅甸外商投资法》及相关通知规定简述缅甸外商投资准入及申请程序相关规定。
在2016年新《缅甸外商投资法》颁布之前,所有外商投资均需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但根据新法,仅部分投资需经过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其余投资活动仅在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申请税收优惠时由各邦或区域投资委员会批准即可,程序大大简化。两者分别对应投资许可申请程序和投资认可程序。投资许可类别的减少以及投资认可程序的便捷设置对鼓励外商投资起到了积极作用。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投资许可申请程序还是投资认可程序呢?
第一步,确定所投资产业是否属于限制性或禁止性产业。
图示提到的属于《缅甸外商投资法》第41条规定的禁止性产业包括:可能带入或导致危险的或带入有毒废弃物进入国家的投资项目;除为研究及发展目的之外,可能带如尚在境外处于试验阶段或未取得使用、种植及培育批准的技术、药物和动植物的投资项目;可能影响国内民族地方传统文化及习俗的投资项目;可能危及公众的投资项目;可能对自然环境及生态系统带来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现行法律禁止的制造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限制性产业包括《缅甸外商投资法》第42条规定的国营行业、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的行业、仅允许由纯缅甸国民拥有之企业或与缅甸国民合资从事的行业、需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行业。根据缅甸投资委员会第15/2017号通知,对于国营行业本国及外国投资者均不得参与,具体包括安全防卫产品制造、国防军火产品制造及服务、国内邮票发行及邮局组建、航空交通服务、领航服务、自然森林管理(除减少以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的商业)、放射性金属的可行性研究和生产、电力系统管理、电力检测;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等包括缅文及民族语言期刊、淡水水产业、动物进出口检疫所、宠物护理、森林产品制造、导游服务等共12类;允许由纯缅甸国民拥有之企业或与缅甸国民合资从事的包括兽医诊所、农作物种植与销售、化妆品制造与国内销售、住宅公寓开发、销售及租赁等共22类;需政府批准的行业包括医药、广播媒体、养殖业、交通业、环境保护、电力能源等10个产业。后两类限制性产业存在外商投资的可能性。
第二步,对于非禁止或绝对限制性产业,根据拟投资产业的具体情况判断适用申请程序。
根据《缅甸外商投资法》第36条规定,对国家有战略意义的、大型资金密集型的、对环境或当地社群有潜在重大影响的、使用国有土地及建筑物的,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投资者应向委员会提交许可申请,获取投资许可后再行投资。
如非属于前述类型产业,则无需提交许可申请。但投资者如果想在缅甸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申请税收优惠,则需要向委员会提交认可申请。
在投资许可申请程序下,投资者向缅甸投资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后,由缅甸投资委员会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包括资质和资料完整性审查)。如形式审查未通过,缅甸投资委员会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拒绝,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出拒绝通知及拒绝理由。如果没有拒绝申请,视为已被接受。如形式审查通过,则进入实质评估环节,由缅甸投资委员会会议审议,缅甸投资委员会将自接受之日起60日内进行筛选。如果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该申请,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而投资认可申请程序与投资许可申请程序类似,但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受理机关除了缅甸投资委员会,还包括各邦各区域的投资委员会;二是投资委员会的筛选时间缩短了30日,即投资委员会的审议时间为30日。
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五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9-07-08
结合近些年来中国企业投资东盟的经验教训,就中国企业如何更好地走进东盟,建议如下:
一要开拓创新,实施应对变化的市场开发战略和策略。根据世界经济及区域经济新变化,及时制定新的市场开发战略和策略,不断开拓新的发展空间。做好可行性研究是制定市场开发战略和策略的重要前提。在投资东盟国家前,企业要做好可行性研究,选准当地合作伙伴,管控投资风险。
二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选择投资落地的国家。东盟由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等10个国家组成,各国国情各有不同,中国企业选择投资落地国家时需要综合考虑一系列因素,如该国的产业结构及政策、税收政策、金融政策、土地政策、用工政策、劳工薪资水平、劳动力素质、厂租费用、基础设施条件、所在国市场容量、是否享有一些发达国家予以的贸易优惠政策、与他国实施自由贸易协议情况,以及与中国关系、当地对华民意基础等。
三要合规经营管理,方能行稳致远。首先是以诚信经营作为行为准则,重视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其次是严格按规定和要求派遣中方劳务人员,认真做好派出人员出国前培训工作,塑造中国企业良好形象。其三是企业及其员工在国外的经营管理行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行业准则、商业惯例、道德规范和企业依法制定的章程及规章制度等要求,以倡导合规经营价值观为导向,制定合规管理制度,培育合规文化,将合规作为企业经营理念,树立积极正面的合规形象,并将合规文化传递至利益相关方。
四要提高国际合作水平,实施好“本土化”。面对国际经营环境的新变化,中国企业急需着力提高国际合作水平。一是不要简单照搬在中国国内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经验,应根据当地国情及市场特点实施经营管理。二是尽量培养和使用当地人才,实现从“海外公司”向“本土公司”的转变;尽可能实现材料采购与生产加工本地化,以惠及当地经济发展。三是入乡随俗,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处理好与当地政府、民众、雇员、工会、媒体等方面的关系,言行应考虑到当地民众的舒适度。
五要发挥中国商协会作用。中国商协会与东盟国家对口商协会对接、合作,在一定程度上可弥补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时缺乏商务信息和渠道的不足。东盟各国行业商会掌握行业信息,拥有大量会员企业,中国企业可借助其资源,获得有关商务信息,拓宽进入东盟市场的商务渠道,选准合作伙伴。
产业园区能在一定程度上提供“一条龙”服务,弥补有些中国企业国际合作经验的不足。中国商协会应积极构建并发挥桥梁、渠道、信息等优势,参与在东盟国家建产业园区,协助企业落户在产业园区。
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中方理事中有50多家全国性行业商会。近一个多月来,商务理事会工作人员在中国有关商协会调研中了解到,大多数商协会在助力企业“走出去”方面有优势、有积极性,部分商协会制定了国际合作计划。同时,各商协会在与东盟国家对口交流和合作方面程度不一,合作程度如果不高的话,就难以指导企业合作、为企业在东盟国家提供服务。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与东盟国家100多个行业商会有日常工作联系,目前正在与中国有关商协会加强合作,共同助力企业在东盟的投资发展。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营环境,建议中国企业在东盟投资遇到有关问题时,应及时向中国驻东盟国家大使馆、中国有关商协会反映,各方共同努力应对变化。
中国企业赴智利投资注意事项概览
发布日期:2019-06-28
一、投资方面
智利是发展中国家中法律较为完善的国家,各方面法规可操作性强,执法严格。中国企业在智利开展投资合作应严格守法经营,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环评是智利审批投资项目的最重要环节之一,须深入了解环保法规并严格依法办事。近几年,外资企业在智利投资能源项目遇到较多问题,主要在环保和土地使用等方面遭到项目所在地社区反对,导致项目延迟、搁浅或移址。
(2)智利劳动法规严格,且倾向于保护雇员利益。关于用工比例、工作时间、养老和医疗保险、辞退员工等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3)智利税法严格,且有追溯效力,有关机构一旦发现偷税漏税现象将对当事者采取非常严厉的惩罚措施,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遭到起诉。
(4)智利签证管理严格,必须按相关法规申请相应签证,持商务旅游签证者不得在当地从事任何工作,欲在智利工作必须申请工作签证。
(5)智利工会实力强大,法律对工会保护劳动者权益做出详细规定。企业须认真了解相关法规及通行作法,学会与工会组织打交道。
(6)智利在使用外籍员工比例方面要求较严格,法规较完善,且各种文件和文书均为西班牙语,在智外资企业属地化经营程度较高。
除此之外,根据中国企业赴智利开展投资合作的行业的不同,中国企业应着重注意以下问题:
(1)矿业。矿业是智利重要的经济支柱产业,外资进入时间较长,投资数额较大。智利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但企业和个人可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勘探权和开采权,并依法缴费。根据民法和矿业法规定,企业和个人登记的矿业权可以有偿转让,政府不干预矿业权的流转。由于矿权可能存在抵押或争议,必须核实其真实性。在智利进行矿业投资,需要特别注意深入了解环保、用水、用路、用工等方面的法规,对用电、用地、用工成本进行核算。目前中小矿山项目政府及外资力量控制较弱,开采环评办理流程更简便,批复周期短,社区影响小,前景看好。
(2)农业。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智利粮食种植逐步减少,水果种植面积不断扩大,水果生产是智利食品强国的主要部分。其水果出口起步早,政企关系良好,植物检验检疫达标率高,同时坚持以新产品打开国际市场。近年来,中国国内市场对反季节水果需求不断扩大,智利樱桃、蓝莓等水果对华出口增长较快,2016年智利以近12亿美金的出口额成为对华水果出口的第一大国。智利中部地区的葡萄酒加工和北部地区育种竞争力优势不断增强。中部地区气候条件适合水果种植,农业种植技术水平较高,水果品质较好。在智利进行农业合作可利用当地土地和人力资源优势,充分发挥中国市场需求及销售渠道优势。
(3)能源。上世纪八十年代智利实行私有化后,电力行业均为私人(包括外资)企业,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对行业运行进行监管,发电领域外资企业与本国企业一样,通过竞价上网。非常规可再生能源上网享有优先权。智利北部为沙漠地区,常年阳光充足,最北端和南部地区风力资源丰富,发展可再生能源条件较好。在能源领域进行投资需要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以保证未来发电价格的竞争力,同时建设用地、环评、用工等方面应事先做好充分的调研。
(4)基础设施建设。智利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政府通过国家预算拨款直接出资兴建或修缮维护的基础设施项目仅限于通过经营收回投资效益较差的项目,如部分公路、小型机场和部分港口、学校和医院等类型,单个项目规模较小。近年来每年投资在20至30亿美元之间。此类项目经过招标实施,企业在公共工程部网站注册认证后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竞标。由于特许经营模式的成功运作,智利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了“特许经营为主,政府投资为辅”的格局。经过评估能够通过经营收回投资或有较好经济收益的项目一般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实施。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招标,中标企业负责出资建设并经营,如大型机场、高速公路、港口等类型项目。特许经营年限一般为30年。该种形式市场门槛较低,但执行过程中要求企业对劳务、承包、工程设计、法律法规等深入了解,虽然法律没有强制规定要与本地公司合作,但进入智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较快切入方式是与在智已有一定实力的公司(无论是本土公司或是外资公司)通过组成联合体等形式合作,当地企业一般负责土建,从而快速获取市场资源和吸收已有经验,发挥各自优势。智利市场对外完全开放,并且政府原则上不干涉,因此吸引了世界各国顶尖公司的投资,竞争激烈。当前西班牙、意大利等欧洲企业占领大部分智利基础设施项目,为引导基建市场健康发展,丰富竞标者多样性,避免围标等被动局面,智利政府鼓励和推动中国企业参与尝试智利基础设施项目。
(5)外资收并购在智利的企业,应咨询当地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对收并购对象开展尽职调查,包括该企业经营历史、股东合同、贸易合同、劳动合同、纳税情况、环评以及涉法律事项等,以明确收并购的可行性,避免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对收并购对象的纳税及财务状况进行审核,了解该企业是否存在涉及纳税问题,是否与财政部门或第三方存在未尽义务等。近年来,在智利农业、矿业、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开展投资合作的企业,通过合理使用当地咨询公司、环境评估专业公司、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解决了在项目风险评估、环境评估程序、当地用工等方面的问题。
二、贸易方面
在贸易方面,中国企业在智利经商须注意:
(1)智利市场经济机制较完善,商业合同规定较为具体详细,为避免纠纷,对可能涉及的问题合同中均要明确规定。
(2)智利商人习惯就样品进行试验后方决定是否下单,开展贸易往来时一般会要求出口企业提供样品。
(3)为防止贸易支付风险,首先应了解对方的财务状况以及信誉,最好与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合作,可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了解本地合作伙伴资信情况,也可以通过国际或本地信誉记录系统事前查询对方商业信誉,或通过当地合作伙伴获得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的文件的保障(例如支票、或是符合某些标准的汇票),在合同中规定违约条款,同时选择最保险的支付方式,切忌放账,不可轻信。违约时一般通过非诉讼追债和诉讼追债的方式解决,但是起诉之前也要查询被告方是否有足够的资产偿还债务。
(4)智利人较守时,商务会谈不能迟到。智利人较重视礼仪仪表,会晤期间应着装整洁、举止得体、谈吐文雅。
(5)智利人等级观念较强,多数情况要求对等交流。
(6)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智利企业总体商业信誉较好。但在当地经济形势不利的情况下,企业出现付款拖延,甚至停止付款的现象有所增加。
三、承包工程方面
中资企业在智利承包工作,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签好合同,应着重注意以下方面:
(1)智利法律在环评和抗震等方面要求严格,建筑材料和用工成本较高,企业研究项目可行性时须充分考虑当地市场特殊性。
(2)智利企业普遍重视合同效力,签订合同时需仔细慎重,着重关注违约条款内容。
(3)由于智利劳工法对外籍人员的限制,土建等基础设施需由当地公司承担,企业须选择具备足够实力的合作伙伴。
(4)在与当地企业合作中,在各方责权方面应做出详细规定,以切实保护自身利益。
(5)智利对外来劳务人员限制较严格,中资企业在智利的承包工程项目较少,主要以提供技术和设备为主。
四、劳务合作方面
智利对普通劳务限制较严格,劳动法中关于使用外籍员工的比例规定明确,须严格遵守。智利对包括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在内的外来劳务人员限制较多,中资企业进入当地劳务市场很困难。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1)智利法律法规较完善,在智利开展投资业务,应聘请当地律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对各项文件和程序进行审核,对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防范商业风险。
(2)智利官方语言为西班牙语,正式法律文件均以西班牙文为准。由于企业经营中涉及专业领域以及劳工合同、财务、审计等各方面文件,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具备较高的西班牙文水平及相关的专业知识。中国企业需要的当地能熟练使用英文的专业人员的聘用成本较高。
(3)鉴于近年来智利恶性犯罪事件数量有所上升的情况,中方人员还应注意采取妥善措施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中国-中东欧深挖经贸合作潜力
发布日期:2019-06-28
当前,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不断升温,投资额和贸易额快速增长。在首届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暨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上,进一步挖掘中国与中东欧合作潜力是各界热议的话题。
合作潜力巨大
“我感受到中国消费者对中东欧的特色商品有很大需求,我们还将通过参展和电子商务等渠道进一步开拓市场。”浙江善顺泰进出口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镱迈从事中东欧商品进口多年,他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如此感慨道。
发出这一感慨的不仅有中国企业。波兰一家糖果企业负责人奥尔迦·布丘恰努(Olga Buciuceanu)告诉国际商报记者,公司主要向中国出口波兰巧克力和其他各类糖果,去年销售了100多箱糖果。“潜力还很大。如果我们找到代理商,对中国的出口还可以扩大。”
“在关注‘17+1’合作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认为还有更大的潜力来进一步扩大和推进我们的合作。”捷克共和国工业和贸易部副部长马里安·皮尔哈表示,目前,捷克的汽车、航空、机床、金融等领域的产品已经进入中国市场,捷克也有很多中国的绿地投资项目。现在,随着中国四条航线直通捷克,跨境电商的合作越来越紧密以及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捷克在向中国出口通航飞机、尖端医疗设备和高品质农产品以及投资合作等方面有很大的潜力。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的贸易额和投资额在不断上升,但从绝对值和所占比重来看,中国与中东欧国家经贸合作潜力仍然巨大。
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与中东欧16国的贸易额占中欧贸易总额的比重从不足10%上升到13%,总额只有822.3亿美元,中东欧农产品对华出口占比较大。中国与中东欧16国的投资存量占中欧的比重仅为2%左右。
深挖潜力正当时
“中国与中东欧国家合作不断取得成就,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议题。”中国社科院欧洲研究所副所长陈新认为,最重要的一个议题就是如何深挖经贸合作潜力。
陈新分析称,目前,中国与中东欧投资面临着两大现状:一是并购标的不多,因为中东欧国家优质的技术创新企业在转轨中被跨国公司占领;二是绿地投资机会不多,因为中东欧国家对产业链中高端产业的投资需求较大,而中国目前中低端产业居多。
“我们要转换思路,探索新的机遇。”陈新强调,要从产业链角度出发,摸清各自的产业优势,在互补合作中实现共赢,比如信息通信、汽车产业、五金、卫浴等产业以及一些新的技术领域合作机会较大;在贸易方面,跨境电商快速发展和中欧班列开通等,正在为深挖贸易合作潜力提供有利机遇。
“到目前为止,中国企业在罗马尼亚的注册资金已达4.6亿欧元。我们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家到罗马尼亚投资,特别是在能源、基础设施、IT和农业领域进一步释放合作潜力。”罗马尼亚营商环境、贸易和创业部国务秘书加布里埃拉·米哈埃拉·沃伊奇勒表示,罗马尼亚建立起更加完善、更加平衡的基础设施;提供了非常有竞争力的税收政策,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率较低;与欧盟和中国的联系都更加紧密,不断扩大开放,投资和贸易的市场空间巨大。
商务部投资促进局局长刘殿勋表示,下一步,中方愿在继续支持欧洲一体化的基础上积极深化与中东欧国家的经贸合作,加强“一带一路”倡议与中东欧国家发展战略的对接,利用中国-中东欧国家经贸论坛、经贸促进部长级会议、中国-中东欧国家博览会等机制和平台,推动实现双方合作共赢、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