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

孟加拉外国投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9-06-06

一、 优惠政策框架

孟加拉国政府对外国投资提供一系列税收减免政策,对部分行业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现金补助。

【优惠政策】孟加拉国政府通过工业政策、进出口政策、出口加工区管理局条例等多种渠道制定了一系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包括:

(1)享受减免税期。特定地域、行业投资享受5-7年的所得税减免基础设施投资可享受最高十年所得税减免;

(2)新设立企业建厂和机器成本可享受快速折旧法,替代减免税期;

(3)根据双边税务条约,避免双重征税;

(4)进口资本设备关税优惠(出口导向性企业为1%,其他企业为3%); 

(5)出口导向型企业,进口原材料关税优惠; 

(6)提供报税仓库便利;

(7)对特定产品出口提供5%-20%比率不等的现金鼓励和出口补贴;

(8)享受出口促进基金,出口信贷担保,出口导向型企业产品的20%可本国销售;

(9)特许权使用费、技术转让费和技术服务费收入可汇出;

(10)投资额超过7.5万美元,可申请永久居留;超过50万美元,可入籍。

二、行业鼓励政策

孟加拉国鼓励以出口为导向的企业赴孟加拉国投资,以拉动本国经济并扩大就业。为鼓励投资并刺激出口,孟加拉国政府对部分行业实行现金补贴,具体补贴比例为:

2017/18财年,共有27类种产品享受补贴,具体比例如下:美、加、欧盟之外的纺织品市场3%、本地纺织品4%(中小企业另加4%),造船、骨粉、土豆、黄麻纱线、硬质皮革5%,冷冻鱼虾2-20%,黄麻制成品5-20%,PET塑料10%,皮革制品13%,轻工品、家具15%,稻草、甘蔗制作的手工制品15%-20%,加工农产品、清真肉、蔬菜种子20%等。

孟加拉国对于绝大多数行业投资并无限制,给予外国投资国民待遇。部分政府鼓励的行业存在激励政策,例如能源领域,投资建设独立电站(IPP电站)享有投产后15年内免征所得税。鼓励政策主要存在于经济区和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


墨西哥企业并购控制法律审查要点

发布日期:2019-06-06

墨西哥位于美洲中心地带,是拉美经济大国。墨西哥具有可观的经济体量及增长潜力,能源、电力、电信市场不断开放,基础设施、汽车、航空等领域的投资机会不断增加,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前往投资。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允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100%投资绝大多数行业。为吸引外资,墨西哥采取了以下激励措施:机械设备、原料、零配件等进口免关税。根据产业优先发展计划,为产业出口制造商进口原料或机械设备提供优惠条件;银行分担投资开发风险,以促进外资公司发展并加强其财务能力;部分州政府采取奖励投资措施以吸引更多外资,如降低土地价格、赞助劳工训练计划经费、改善工业区的基础设施等。中国是墨西哥第二大贸易伙伴,墨西哥是中国在拉美的第二大贸易伙伴。

1.企业并购控制的核心相关法规

在墨西哥立法部门经过数十年的相关立法实践后,作为企业并购控制的核心法律文件《联邦经济竞争法》(Federal Economic Competition Law,以下简称为“竞争法”)于2014年5月出台并于同年7月正式实施。竞争法的核心延续了墨西哥原先法律中的核心理念,即使用集中(Concentration)的概念及相应分析来实施对企业并购行为的管理。在竞争法下,法律可管辖的集中(Concentration)行为十分广泛,除了常见的企业合并和股权收购行为外,还包括了控制权变更、资产收购、信托份额收购等其他类似方式。

2.企业并购控制的主要管理部门

目前在墨西哥管控企业并购的核心部门是联邦经济竞争委员会(Federal Economic Competition Commission,以下简称“COFECE”),负责在竞争法的对企业并购交易的审批、管理、统计和咨询的职能。同时,基于墨西哥政府于2013年对电信部门进行的深化改革,墨西哥专门成立了针对电信行业的并购控制的管理部门,即联邦电信协会(Federal Institute of Telecommunications,以下简称“IFT”)。两个部门按照行业分属职能,IFT审查有关电信行业的企业并购行为,其余行业的并购交易则由COFECE审理。

3.企业并购审查的方式

在竞争法下,墨西哥对企业并购的管理方式主要是由企业事前报告主管部门,在企业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并完成交易。

对于企业事前报告又有两种,强制性报告和自愿性报告。

a. 强制性报告的主要判断标准是并购交易的金额及交易标的的相关财务数据,通常而言,交易金额在七千万美元以上的交易均需要由交易方在交割前向主管部门提交强制性报告。强制性报告的其他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标的资产的数值,以及标的公司在墨西哥当地的营收数额等财务数据标准。

b. 竞争法下并未提供企业自愿性报告的选项,但在实践中,即使有关交易并没有达到需要强制报告的相关标准,但是交易双方同样可以“自愿”地提交报告,以避免未来COFECE或IFT以其他兜底性标准认定相关交易需要强制提交报告而对交易方造成的风险。通常COFECE或IFT也会对自愿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也起到了就交易法规的解释和咨询作用。

4.企业并购审查的主要标准

根据竞争法,对并购交易审查的核心原则是该等交易是否会损害市场和行业的竞争性,造成行业垄断或减少消费者选择等因素。

COFECE或IFT对并购交易的审核测试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a.该等交易是否会影响到市场上的定价能力,或影响相关商品的产能;

b.该等交易是否会导致相关企业有能力迫使其他竞争者退出该等行业,或对其他企业进入该等行业造成足够高的行业壁垒;

c.交易方达成该等交易的目的和结果是否有垄断行业的嫌疑(包括横向垄断和纵向垄断)。

在对并购交易的审核测试中,COFECE或IFT会使用赫芬达尔指数(HHI)来作为量化测试的主要参考标准。

5.相关处罚措施

对于违反竞争法而完成的交易,无论是在报告后未取得相关部门同意便完成的交易,还是应进行报告但没有履行报告手续便交割的交易,在竞争法均被认定为非法交易(Illegal Transaction)。对于非法交易,COFECE或IFT有权要求各方在指定的时间内恢复原状,即撤销交易;同时有权向交易各方处以罚金,罚金最高为相关实体在墨西哥当地市场上年营业额的8%.

6.竞争法下企业的司法救济手段

若交易相关企业对于COFECE或IFT的决定存疑,除了与COFECE或IFT进行交涉等行政方式救济外,还可以通过司法渠道救济,类似于我国的行政诉讼方式。

但比较特别的一点是,根据墨西哥在2013年最新的宪法改革,在竞争法下乡=向COFECE或IFT提出的诉讼必须通过一种“间接地宪法诉讼”方式获得救济,该等诉讼将直接在宪法的层面下由专业的法官和法庭进行审理。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企业并购公平性要求以及促进企业并购的规范发展,目前墨西哥司法部门已经在主要城市设置了专业的巡回法庭以及地区法院,专门管辖经济竞争和电信行业的企业并购法律纠纷。

值得注意的是,若交易双方对于主管部门所处的罚金等惩罚措施不服进行诉讼的,该等惩罚措施在案件终审前均不会得以实施,会等到最终确定判决结果后,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再视情况执行。


匈牙利公司并购相关规则

发布日期:2019-06-06

匈牙利是世界上第七大最受欢迎的投资目的地,匈牙利也是高附加值外国投资的领跑者之一,占据第16位。匈牙利是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健全,金融市场开放,由于经济环境的原因,在欧洲各国中,匈牙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公司税都较低,从而对外国投资者产生了一定的吸引力。从投资领域来看,零售、金融、通讯、汽车、电子等行业是外商在匈牙利的主要投资领域,约占吸引外资总额的三分之二。目前,匈牙利移动通讯业、保险业、电力分销企业几乎全部由外商控制,银行业80%以上的资产由外资控制,95%以上的汽车由外资企业生产。中国也是主要对匈牙利投资的国别之一。本文将主要介绍匈牙利的企业并购控制制度。

匈牙利企业并购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

在企业并购方面,匈牙利最重要的法律是于1966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和限制市场行为的法案(以下称“竞争法案”),其他较为重要的法律包括:于2004年颁布的公共行政程序的通则(以下称“通则”)以及于195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以下称“民事诉讼法”)。通则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企业并购的审查程序,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并购控制的司法审查权。

匈牙利并购控制规则主要由匈牙利竞争管理局(以下称“GVH”)执行。GVH是一个在匈牙利国会监管下运行的独立机构。其中,竞争委员会是GVH中独立的决策单位。

除了正式的法律法规外,GVH发出的通知和信函都是企业并购控制规则的重要来源。自2017年始,GVH发布了新的扩大管辖权的通知并更新了适用于并购审查的通知。

在匈牙利并购规则下,有三类交易受此审查:

收购全部或部分独资企业的独立或共同控制权;

并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资企业;

设立一个全功能合营企业。

其中,“控制”一词在匈牙利法律法规中有如下含义:

收购目标企业50%以上的投票权;

有指定、选择或免除目标企业大多数主管人员的权力;

有能力产生对目标公司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较小的控制或少于“控制”标准的其他利益不会触发向GVH报告并购的义务。

GVH并购审查门槛和调查机制

交易双方有义务向GVH报告并购,如若:

并购双方在匈牙利的净营业额总计超过150亿福林(匈牙利货币单位);

单方在匈牙利的净营业额超过10亿福林。 

对于保险公司、信用机构、金融企业或投资公司,匈牙利法律对上述企业的并购审查设置了特殊规则,但这些规则基本与欧盟的管辖权通知类似。

在2017年1月15日生效的新法律制度中,如果此并购的集中没有即刻、显著地减少相关市场的竞争且并购各方的净营业额总和在最近的财政年度超过了50亿福林,GVH有权在并购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对此进行调查。

如若并购达到了并购审查的门槛,应向GVH进行强制性备案。对于没有达到并购审查门槛的并购,GVH对此并购仍然拥有调查权。

在强制性备案的一般规则外,存在两种例外情形。第一种例外情形是“公共利益豁免”,如若并购方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则可以豁免向GVH对此并购进行备案。国家战略利益包括保护就业岗位或保障国家供应安全。第二种例外情形是通过保险、投资或金融机构进行暂时性收购。此种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再出售并且仅在必要临时期间内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一般此临时期间为一年,并且在收购方的要求下可以延期一年。

对于外商投资参与的并购,匈牙利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特殊领域的并购,在GVH的并购审查之外,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例如,金融机构的并购需要取得国家银行的批准;电力和天然气设施行业需要取得匈牙利能源与公共设施管理局的批准和许可;媒体行业需要取得媒体委员会的批准。

通知和审批核准的时间流程

对于提交备案的截止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并购不能在GVH审批核准之前进行。对于未提交备案本身,GVH不会作出处罚;但此种处罚可能适用于审批核准前的交割,GVH会对此处以日罚金。罚金的范围为5万到20万福林每日;罚金期间为签字日至GVH开始对并购进行审查之日。

尽管此类处罚在近期才被竞争法案所采纳,在此之前已有若干被处罚的先例。此种处罚,对于外商投资同样适用。

通常而言,收购方应负责备案,但在并购或合资的情况下,各方都应负责备案。并购审查费用分为两部分,快速审查费用为100万福林;如需进一步的调查及开启阶段一的审查,需要额外支付300万福林的费用;如若开启第二阶段的审查,需要额外支付1200万福林的费用。

快速审查的等待期一般为8天,但此前也有过1天取得审批核准的先例;第一阶段调查的等待期一般为30天;第二阶段审查的等待期为额外的3个月。在第一阶段,GVH最多可以额外延长20天;在第二阶段,GVH最多可以额外延长两个月。


投资一带一路 税务风险如何规避?

发布日期:2019-06-06

在近6年的时光里,“一带一路”倡议的“卷轴”从泼墨挥洒的“大写意”进入到了精谨细腻的“工笔画”阶段,成果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呈现在世人面前。其中离不开参与国在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下的全力支持,而“一带一路”建设的微观主体--企业在其中发挥的作用同样意义重大。

值得注意的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各不相同,法制环境、税收制度等存在较大差异,在中国企业赴沿线国家投资规模日益增大的背景下,中企面临的涉税风险问题也在凸显。

涉税风险表现在哪些方面?企业又该如何规避风险,压低位于“跷跷板”一端的税务支出,从而将企业盈利“撬”至高点?

涉税风险不容小觑

“从宏观层面来看,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税务环境变得比以往更为复杂。”安永大中华区国际税务主管合伙人蔡伟年分析称,“金融危机爆发后,很多国家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为增加财政收入,一些国家选择了增加税收的政策取向。”

具体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而言,蔡伟年表示,这些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法治状况各不相同,税法及税收管理体系相对而言也并不十分成熟,税务环境变化较大,一些国家的税法更新频繁,给中企投资带来未知风险。

以“一带一路”建设“五通”中的设施联通为例,蔡伟年表示,基础设施建设是中企重点涉足的领域之一,其项目往往具有周期长的特点,这给企业的税务工作带来了挑战,增加了不确定性。“中企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花费较长时间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的过程中,投资国的税法或会作出一些调整,一个可能出现的后果是:中企有一笔利润最初是想免税离开投资国,新规可能会导致这笔利润在离开当地时需要纳税,那么整个项目的回报率就完全变了。”

即便税法未变,中企在投资过程中想要锁定税收优惠也并非易事。蔡伟年介绍了两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某中企准备投资巴基斯坦风电项目,在巴基斯坦政府的招商引资目录里这是一个免税项目,在免税前提下,该项目收益可观。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上述中企发现只有在当地成立实体企业才能够申请免税优惠,而中企在中标该项目之前无法在当地成立实体企业。“这就变成了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了,企业无法确定能否享受到巴基斯坦的免税优惠,极大地影响了项目的决策。”蔡伟年说。

在另一个案例中,某中企投资哈萨克斯坦的工程总承包(EPC)项目,当地业主承诺该项目免税,因此中企在投标报价和EPC合同签订阶段完全未考虑到税务成本问题。在项目落地阶段,因业主承诺的免税待遇在当地税法中并无法律依据,业主无法帮助中企拿到免税待遇。

如何有效化解涉税风险

在蔡伟年看来,“一带一路”沿线大多是发展中国家,期待能够吸引更多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因此会从国家法律层面给予税收优惠。“但中企想要把税收优惠真正锁定和落实下来,并不像想象中那么简单,实则充满变数和挑战。在实际操作时,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企业未能拿到免税批复,最终仍要缴纳相关税费的情况并不鲜见,这也是企业在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上出现计划外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

那么,中企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如何才能成功规避风险、有效锁定税收优惠?

蔡伟年建议称,中企一定要注重在合同中加入保护性条款,比如要求业主协助投资方拿到税收优惠,在无法落实税收优惠时中企有权利终止协议,并列明补偿条款。

中企在投资海外的过程中,借助专业服务的力量同样非常重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制度处处长张运增看来,随着法制建设的推进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纳税服务已成为税务机关的重要业务。与之相适应,相关社会专业服务也成为国家经济和税收发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张运增表示,税务师行业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能发挥作用的空间很大,可以在企业投资、融资、经营、退出等各个阶段,从企业关键环节税收风险、税务架构等方面为“走出去”的企业提供有价值的建设性意见。


中企走出去需跨过哪些急流险滩?

发布日期:2019-06-06

当前,对外投资已成为中国企业深度参与国际分工协作、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途径,也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方式。然而,机遇与风险往往相伴相生。近年来,美欧等发达经济体加大了对外资的审查力度,“一带一路”涉税风险有所凸显,给中企对外投资增添了诸多变数。日前,京津冀三地贸促会、国际商会,北京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协会在京共同举办了“一带一路”国家税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会,与会专家多维度建言献策,助力中企走稳海外投资路。

去年以来,逆全球化浪潮汹涌,贸易保护主义、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在多位业内专家看来,对于有意或正在开展全球化经营、打开国际版图的中国企业而言,不甚友好的国际环境增加了企业对外投资的风险。中企在设计对外投资项目之时需要理性、专业地进行规划,可通过与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合作等方式有效化解风险。

风险多发值得警惕

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和律商联讯此前联合发布了《2017~2018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收到的200份问卷反馈显示,中国企业“走出去”可能遭遇东道国或东道国政府相关风险、东道国政府审查风险、市场风险、用工风险、税务风险、知识产权争议、合同风险等多重风险。

报告指出,超过半数的企业认为“走出去”是得大于失或者是成功的,失利的原因主要是对东道国政策、投资环境和市场信息了解不够和国外风险难以控制。此外,国际性人才匮乏、经营管理薄弱、投资决策和判断失误等也是失利的重要原因。

在中企赴海外进行投资面临的众多“急流险滩”中,东道国政府审查风险近年来上升明显。“从2017年开始,能够显著地看到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呈收紧之势。”在瑛明律师事务所总监毕兴看来,相较于反垄断审查而言,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是一个更为灵活的机制,有很大的模糊性和自由裁量权,通常也具备无限制的特点。“被一国判断为重要产业的并购行为以及各个类型的投资,几乎都适用于外资国家安全审查。”

去年8月,《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经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正式生效,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的审批权限,对于特定类型的投资,只要不是“非被动性投资”就要接受其审查。

无独有偶,今年2月,欧盟高票通过了外国投资审查议案。议案声称将建立欧洲范围内的外国直接投资筛选框架,加强对通信和人工智能等战略领域外国企业收购的审查,以保护欧盟的能源、交通、通信、数据、太空和金融等部门,以及半导体、人工智能和机器人等技术。

不仅是美国、欧盟,当前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国也相继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采取了立法措施,同时南非、韩国和巴西等国加大了对外资的审查力度。

“日益抬头的经济民族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广泛担忧。”毕兴如是说。

多维应对降低风险

风险与机遇往往相伴相生。中企在开展跨国经营时,实际上也有多种途径可以有效降低或化解投资风险。

律商联讯中国区内容总监徐方表示,从面对风险和困难的企业所采取的措施来看,对投资作尽职调查是企业普遍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超过80%的企业采取这一措施,还有近五成的企业采取了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进行风险防范,超过四成的企业从合同源头把关,设立了标准的合同流程以及专职的合同审查人员,利用合同条款来防范风险。在建立财务和金融风险防控机制上,超过40%的企业通过建立金融风险预判机制来防范贿赂风险,也采取了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加快资金回收等风险防范措施。

在毕兴看来,购买保险能够有效为中企对外投资保驾护航。“东道国的法律保护未必都是尽如人意的,需要通过保险加以弥补,投资一旦遭受保险范围内的政治风险损失,一般都能及时获得比较充分的补偿。中国投资者可利用的从事跨国投资保险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世界银行集团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毕兴进一步分析称,跨境投资者采取一些公正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同样很关键。“目前最有效的国际投资政治风险纠纷解决机制是投资者-东道国仲裁制度。这个机制在国际条约和投资合同中的事先采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东道国当局起到警示作用,从而达到防范政治风险的作用。”

此外,中国也于去年1月审议通过了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目前,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已开始受理案件,并力求在今年通过落实法庭“实体化”运行,进一步加强国际法治合作,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抱团出海,闽企深耕“一带一路”

发布日期:2019-06-06

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已成为福建省企业抱团“走出去”的有效途径和重要平台。近日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举行的政银企多方代表座谈会上,省商务厅公布了2019年重点服务支持的13个境外经贸合作区及97家境外投资企业名单。

由于可为“走出去”的企业营造安全可靠的“小环境”,提高企业组织化程度,境外经贸合作区的集群性优势十分明显。商务厅负责人认为,牵头建设合作区的企业,高水平做好规划,加快建设步伐,能有效带动省内优势产能企业集聚发展,带动技术、设备、标准和原材料扩大出口,同时为全省招商引资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来自省商务厅的数据显示,第一季度,福建省备案对外投资项目55个,中方协议投资额9.8亿美元,同比增长84.8%;新设境外投资企业42家,实际对外投资7.9亿美元,同比增长89.1%,规模居全国第7位。

近年来,福建省涌现出紫金、福耀等一批“走出去”明星企业。然而,也有不少企业在对外发展中遇到共性问题,比如资金扶持力度有待加强、法律体系不够健全、相关专业人才储备不足等。为克服共性困难,实现资源共享、互通有无,不少企业家都提到了“抱团出海”、共筑产业链。

建立境外产业园区,打造境外经贸合作区,正是闽企走向国际化,尤其是当前深耕“一带一路”的有效新模式。

“做全产业链,才能少受制于人。”福建闽柬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黄可锦说,作为对外投资主体,公司在柬埔寨相继成立了工业产业园、农业产业园和物流业全资子公司,目前厂房招租工作已经完成,6万平方米的工业园区下月底就能投用。

永荣集团作为全球最大的石化尼龙新材料供应商之一,目前已进军全球45个国家和地区。董事长吴华新说,公司将大力发展尼龙纺织产业链,加快推进智能制造。

企业“走出去”,必须拓宽融资渠道。第一季度,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刚果(金)卡莫阿项目新增备案7.3亿美元,主要用于卡莫阿-卡库拉项目采选工程。公司国际部常务副总经理廖建生谈到企业国际化经营时说,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等金融机构,在资金方面对紫金矿业“走出去”给予了大力支持。

作为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相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的普惠性,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福建企业拓展国外市场,打造外贸新园区。

据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长刘捷明透露,为推动福建企业更好走向“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兴业,福建省已设立省企联直属的“一带一路”产业合作联盟筹备组,拟于今年正式成立联盟组织。


2019年度重点国别市场中国承包商推荐名单

发布日期:2019-05-22

2019年度开展重点国别市场中国承包商推荐的59个国别

非洲(26个):埃及、阿尔及利亚、苏丹、塞内加尔、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尼日利亚、几内亚、加纳、喀麦隆、乍得、安哥拉、刚果(金)、刚果(布)、赤道几内亚、卢旺达、肯尼亚、埃塞俄比亚、坦桑尼亚、乌干达、莫桑比克、纳米比亚、津巴布韦、南非、赞比亚、 博茨瓦纳

亚洲(25个):老挝、马来西亚、泰国、印尼、柬埔寨、菲律宾、越南、缅甸、蒙古、科威特、土耳其、沙特、阿联酋、伊拉克、伊朗、卡塔尔、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尼泊尔、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哈萨克斯坦

欧洲(2个):俄罗斯、白俄罗斯

美洲(4个):厄瓜多尔、玻利维亚、委内瑞拉、巴拿马

大洋洲(2个):斐济、巴布亚新几内亚


韩国投资指南

发布日期:2019-05-22

一、中韩自贸协定

中韩两国建交以来,在科技、贸易、投资、运输、渔业、核能以及人力资源等多领域开展了双边合作。两国政府间签署了多项双边协定,促进了双边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2014年11月,习近平主席与韩国总统共同宣布中韩自贸区实质性谈判,2015年底,《中韩自贸协定》生效。2018年3月22日,中韩自贸协定第二阶段首轮谈判在韩国首尔举行,双方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

中韩自贸协定除序言外共22个章节,包括初始条款和定义、国民待遇和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自然人移动、投资、电子商务、竞争、知识产权、环境与贸易、经济合作、透明度、机构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终条款。此外,《协定》还包括货物贸易关税减让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等18个附件。中韩自贸协定是一个全面、高水平、利益大体平衡的自贸协定,是中国对外签署的涉及国别贸易额最大、领域范围最全面的自贸协定之一,也是东北亚地区的首个自贸协定。根据协定,在开放水平方面,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等17个领域,包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21世纪经贸议题”。

二、韩国对外国投资合作法规与政策

《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是韩国关于外商投资的基本法律。该法对外商投资的范围、允许投资类型、投资程序、投资支援、外商投资地区、投资的事后管理以及技术引进合同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围绕吸收外商投资修改有关规定、制度,同时下放权力给地方政府,以立法方式,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外国人投资促进法》的下位法包括《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令》、《外国人投资促进法施行规则》及《外国人投资和技术引进规定》等。该法还授权产业资源部每年以负面清单方式汇总韩各个法律对于外资准入的限制措施,称之为《外国人投资统合公告》,以提高相关法律限制的透明度,有利于外资企业全面迅速掌握韩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情况。

在制度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事项,简化登记审批制度,简化投资手续。韩国在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设立投资支援中心,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一站式服务;扩大在税收方面的优惠力度,实行提供包括补助金等方式的投资支援制度。

三、对外国投资的市场准入

韩国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产业通商资源部,主要负责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数据发布等涉及外国投资的有关工作。该部主要通过其下属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KOTRA)的“投资韩国”(InvestKOREA)来具体负责外国投资事务,其职能包括招商引资宣传以及为外国投资提供从前期洽谈、投资申报、企业成立到后期扶持方面全方位服务等。韩国政府对于外国投资的准入管理采取负面清单的形式,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两种。相关清单由产业部以公告形式公布。依据的基本法律包括《外国人投资促进法》及其施行令、施行规定,外国人投资及引进技术相关规定,外国人投资等相关租税减免规定等。其他法令包括外汇交易法,自由经济区域的指定及运行相关法等。韩国对限制类领域采取许可方式,而且有股权限制。

主要的限制领域包括农业、畜牧业、出版发行、运输、输电和配电、广播通信等领域。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外国人拟投资的企业是兼有禁止和限制行业的企业,不得投资;如果涉及两个以上限制行业,则投资最高股比不得超过允许股比较低行业的投资比例。

四、韩国对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

韩国政府对外商投资的鼓励政策包括给投资经济效益大的外商企业进行补偿,为相较于国内企业来说投资条件相对不利的外商投资企业减轻费用负担等,主要包括税收减免、国有、公有土地租赁费减免、现金支持、雇用支持、服务支持、设立外国人投资区和区域性支持政策方面优惠措施。同时,政府为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相关项目和入驻外商投资地区、经济自由区的企业提供减免法人税、所得税和地方税的优惠。对投资申报日开始5年以内申请以进口作为出资手段的生产资料的投资企业,提供免交关税的优惠,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延长一年减免期。此外,对于提高韩国产业竞争力急需的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相关项目可以免除关税、个别消费税、附加价值税等,对于入驻园区型外国人投资地区的外资企业、入驻自由贸易区的特定企业、入驻经济自由区的外资企业、经济自由区的开发企业(外资企业)、济州投资振兴区的开发企业(外资企业)给予免除关税待遇。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外资企业享受了税收优惠后随即丧失了相应外资企业资格,如被清算、撤销或向韩国人转让股份从而转成韩国本土企业,则除个别情况外(如不可抗力、技术和经济条件巨变、外企之间合并而被清算、在韩上市转成韩国企业、如期出资并满足免税要求、或依法被企划财政部长官许可转让给韩国国民或韩国企业,企划财政部长官认可的新增长动力产业技术相关项目的外国投资者将股份转让给韩国国民或企业、且不会阻碍韩国自行生产相关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情况),韩国税务机构将追缴该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


推动对外投资合作走深走实

发布日期:2019-05-22

当前,共建“一带一路”得到越来越多国家和地区的理解和支持。特别是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取得了丰硕务实成果,截至目前,已有127个国家和29个国际组织同中方签署了“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在论坛期间,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还在交通、税收、贸易、审计、科技、文化、智库、媒体等领域同中方签署了100多项多双边合作文件,一些国家和国际金融机构同中方签署了开展第三方市场合作文件。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树立更好企业形象

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所副主任张菲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中国企业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合作不断加深,并与一些国家企业联合开拓第三方市场,在此过程中需要不断树立更好的中国企业形象。

张菲说,首先,中企需要同时具备国际领先的技术、管理、服务等水平以及灵活的、适应性强的本土化经营能力;其次,中企需要提高在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合规经营的能力;最后,中企还需要不断提高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企业及第三国企业共商、共建、共赢的能力。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刘向东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谈到,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的加速,由此带来的网络效应将吸引更多贸易商从事服务贸易,带动更多人员的密切往来。基于此,中企在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时,可在劳工、环境、知识产权等制度上与对方进行对接。与此同时,随着中国多双边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安排,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在服务贸易领域的合作将取得积极突破。

从容应对相关外资审查

如今,也有部分经济体加强了投资审查,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济研究院院长助理、世界经济研究室主任张晓静在接受国际商报记者采访时的建议是,中企在对相关经济体进行投资前,应熟悉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相关知识培训,增进对目标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了解,以从容应对外资审查。

张晓静建议,一方面要加快中国国有企业市场化改革,提高企业治理透明度,使资本运作更加科学化、透明化、市场化,提高外资审查通过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对希望通过收购等投资模式获取先进技术,占据全球价值链高端的中企来说,需要练好内功,加强自我原始创新,建立自己的品牌,从而打造中企引领的全球价值链。

在刘向东看来,中企对外投资时可多开展联合投资并购活动,即寻找当地合作伙伴共同开展第三方市场投资。刘向东认为,当地企业对当地法律法规的熟悉度比中企高,可以利用当地伙伴共同开展投资并购,促使股权多元化。此外,中企须加强与投资目的国安全审查部门的接触沟通,切实了解其工作程序和审查情况,特别是在推动审查透明化方面多做呼吁,避免不必要的协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