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公司并购相关规则

来源:走出去服务港 发布日期:2019-06-06【字体: 正常

匈牙利是世界上第七大最受欢迎的投资目的地,匈牙利也是高附加值外国投资的领跑者之一,占据第16位。匈牙利是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健全,金融市场开放,由于经济环境的原因,在欧洲各国中,匈牙利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公司税都较低,从而对外国投资者产生了一定的吸引力。从投资领域来看,零售、金融、通讯、汽车、电子等行业是外商在匈牙利的主要投资领域,约占吸引外资总额的三分之二。目前,匈牙利移动通讯业、保险业、电力分销企业几乎全部由外商控制,银行业80%以上的资产由外资控制,95%以上的汽车由外资企业生产。中国也是主要对匈牙利投资的国别之一。本文将主要介绍匈牙利的企业并购控制制度。

匈牙利企业并购控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

在企业并购方面,匈牙利最重要的法律是于1966年颁布的禁止不正当和限制市场行为的法案(以下称“竞争法案”),其他较为重要的法律包括:于2004年颁布的公共行政程序的通则(以下称“通则”)以及于195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以下称“民事诉讼法”)。通则中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企业并购的审查程序,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相关并购控制的司法审查权。

匈牙利并购控制规则主要由匈牙利竞争管理局(以下称“GVH”)执行。GVH是一个在匈牙利国会监管下运行的独立机构。其中,竞争委员会是GVH中独立的决策单位。

除了正式的法律法规外,GVH发出的通知和信函都是企业并购控制规则的重要来源。自2017年始,GVH发布了新的扩大管辖权的通知并更新了适用于并购审查的通知。

在匈牙利并购规则下,有三类交易受此审查:

收购全部或部分独资企业的独立或共同控制权;

并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资企业;

设立一个全功能合营企业。

其中,“控制”一词在匈牙利法律法规中有如下含义:

收购目标企业50%以上的投票权;

有指定、选择或免除目标企业大多数主管人员的权力;

有能力产生对目标公司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较小的控制或少于“控制”标准的其他利益不会触发向GVH报告并购的义务。

GVH并购审查门槛和调查机制

交易双方有义务向GVH报告并购,如若:

并购双方在匈牙利的净营业额总计超过150亿福林(匈牙利货币单位);

单方在匈牙利的净营业额超过10亿福林。 

对于保险公司、信用机构、金融企业或投资公司,匈牙利法律对上述企业的并购审查设置了特殊规则,但这些规则基本与欧盟的管辖权通知类似。

在2017年1月15日生效的新法律制度中,如果此并购的集中没有即刻、显著地减少相关市场的竞争且并购各方的净营业额总和在最近的财政年度超过了50亿福林,GVH有权在并购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对此进行调查。

如若并购达到了并购审查的门槛,应向GVH进行强制性备案。对于没有达到并购审查门槛的并购,GVH对此并购仍然拥有调查权。

在强制性备案的一般规则外,存在两种例外情形。第一种例外情形是“公共利益豁免”,如若并购方符合国家战略利益,则可以豁免向GVH对此并购进行备案。国家战略利益包括保护就业岗位或保障国家供应安全。第二种例外情形是通过保险、投资或金融机构进行暂时性收购。此种收购的目的是为了再出售并且仅在必要临时期间内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一般此临时期间为一年,并且在收购方的要求下可以延期一年。

对于外商投资参与的并购,匈牙利没有特殊的法律规定。但是对于特殊领域的并购,在GVH的并购审查之外,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例如,金融机构的并购需要取得国家银行的批准;电力和天然气设施行业需要取得匈牙利能源与公共设施管理局的批准和许可;媒体行业需要取得媒体委员会的批准。

通知和审批核准的时间流程

对于提交备案的截止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并购不能在GVH审批核准之前进行。对于未提交备案本身,GVH不会作出处罚;但此种处罚可能适用于审批核准前的交割,GVH会对此处以日罚金。罚金的范围为5万到20万福林每日;罚金期间为签字日至GVH开始对并购进行审查之日。

尽管此类处罚在近期才被竞争法案所采纳,在此之前已有若干被处罚的先例。此种处罚,对于外商投资同样适用。

通常而言,收购方应负责备案,但在并购或合资的情况下,各方都应负责备案。并购审查费用分为两部分,快速审查费用为100万福林;如需进一步的调查及开启阶段一的审查,需要额外支付300万福林的费用;如若开启第二阶段的审查,需要额外支付1200万福林的费用。

快速审查的等待期一般为8天,但此前也有过1天取得审批核准的先例;第一阶段调查的等待期一般为30天;第二阶段审查的等待期为额外的3个月。在第一阶段,GVH最多可以额外延长20天;在第二阶段,GVH最多可以额外延长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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