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是缅甸外商投资的第二大国家。根据缅甸投资与公司管理局数据,截至2019年4月30日,中国在缅甸的外商投资共计205.4亿美元,占允许外商投资总额的25.63%。
然而中缅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因此,中国企业到缅甸进行外商投资前需了解当地风险,提高投资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下根据2016年10月新颁布的《缅甸外商投资法》及相关通知规定简述缅甸外商投资准入及申请程序相关规定。
在2016年新《缅甸外商投资法》颁布之前,所有外商投资均需向缅甸投资委员会申请,但根据新法,仅部分投资需经过缅甸投资委员会许可,其余投资活动仅在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申请税收优惠时由各邦或区域投资委员会批准即可,程序大大简化。两者分别对应投资许可申请程序和投资认可程序。投资许可类别的减少以及投资认可程序的便捷设置对鼓励外商投资起到了积极作用。
那么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投资许可申请程序还是投资认可程序呢?
第一步,确定所投资产业是否属于限制性或禁止性产业。
图示提到的属于《缅甸外商投资法》第41条规定的禁止性产业包括:可能带入或导致危险的或带入有毒废弃物进入国家的投资项目;除为研究及发展目的之外,可能带如尚在境外处于试验阶段或未取得使用、种植及培育批准的技术、药物和动植物的投资项目;可能影响国内民族地方传统文化及习俗的投资项目;可能危及公众的投资项目;可能对自然环境及生态系统带来重大影响的投资项目;现行法律禁止的制造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项目。
限制性产业包括《缅甸外商投资法》第42条规定的国营行业、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的行业、仅允许由纯缅甸国民拥有之企业或与缅甸国民合资从事的行业、需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行业。根据缅甸投资委员会第15/2017号通知,对于国营行业本国及外国投资者均不得参与,具体包括安全防卫产品制造、国防军火产品制造及服务、国内邮票发行及邮局组建、航空交通服务、领航服务、自然森林管理(除减少以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的商业)、放射性金属的可行性研究和生产、电力系统管理、电力检测;禁止外商投资从事等包括缅文及民族语言期刊、淡水水产业、动物进出口检疫所、宠物护理、森林产品制造、导游服务等共12类;允许由纯缅甸国民拥有之企业或与缅甸国民合资从事的包括兽医诊所、农作物种植与销售、化妆品制造与国内销售、住宅公寓开发、销售及租赁等共22类;需政府批准的行业包括医药、广播媒体、养殖业、交通业、环境保护、电力能源等10个产业。后两类限制性产业存在外商投资的可能性。
第二步,对于非禁止或绝对限制性产业,根据拟投资产业的具体情况判断适用申请程序。
根据《缅甸外商投资法》第36条规定,对国家有战略意义的、大型资金密集型的、对环境或当地社群有潜在重大影响的、使用国有土地及建筑物的,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投资者应向委员会提交许可申请,获取投资许可后再行投资。
如非属于前述类型产业,则无需提交许可申请。但投资者如果想在缅甸申请土地使用权或申请税收优惠,则需要向委员会提交认可申请。
在投资许可申请程序下,投资者向缅甸投资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请书后,由缅甸投资委员会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包括资质和资料完整性审查)。如形式审查未通过,缅甸投资委员会办公室将在收到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拒绝,并于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出拒绝通知及拒绝理由。如果没有拒绝申请,视为已被接受。如形式审查通过,则进入实质评估环节,由缅甸投资委员会会议审议,缅甸投资委员会将自接受之日起60日内进行筛选。如果缅甸投资委员会批准该申请,将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而投资认可申请程序与投资许可申请程序类似,但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受理机关除了缅甸投资委员会,还包括各邦各区域的投资委员会;二是投资委员会的筛选时间缩短了30日,即投资委员会的审议时间为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