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服务推行无纸化审批
发布日期:2020-02-12
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涉外经济技术展行政服务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即日起,商务部实施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和外国机构参与主办)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不见面”无纸化审批。
《通知》提到,对于已在商务部审批或备案通过且尚未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因受疫情影响已确定取消或推迟的,展会申办单位可结合各地疫情防控和展会实际,通过商务部统一平台“展览业管理信息应用”以在线报备形式取消办展或调整办展时间,不再限定办理形式和时限要求。
《通知》明确,即日起,商务部实施的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首次举办冠名“中国”等字样和外国机构参与主办)行政许可事项全面推行“不见面”无纸化审批,不再受理线下纸质材料,展会申办事项通过商务部统一平台“展览业管理信息应用”实行全程在线办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所在地举办的展会项目审核意见通过在线方式办理,不再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商务部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展览业重点联系企业联系沟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掌握并妥善处置企业反馈的困难和有关问题,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要积极协调地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财政等有关部门,结合地方疫情防控和展览业工作实际研究出台政策举措,给予展览企业特殊时期政策支持和服务,指导帮扶企业降低损失、渡过难关。
解读:中美经贸协议对跨境投资的法律影响
发布日期:2020-02-12
摘要
中美贸易第一阶段协议的签署将对两国企业的跨境投资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尤其是将对该经贸协议所涉及的农产品和食品、技术转让、金融证券领域的跨境投资产生积极影响。在农产品和食品领域,中国投资者可能加大赴美投资,特别是将加大对土地密集型且中国国内供需缺口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加工的投资;在技术转让方面,中国赴美投资可能面临较大阻碍,未来以技术转让为主要目的的中国企业的并购投资很可能不得不转向其他国家或地区;在金融证券领域,则可以期待更多的美国投资者来华投资。但中美之间的利益博弈仍具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征,企业仍然需要为新的国际投资环境做好充分准备,全面评估投资风险,聘请专业顾问做好全面尽职调查、展开积极投资谈判、谨慎对待交易文件。
美国东部时间2020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第一阶段)(以下简称“经贸协议”)由中美双方在美国华盛顿签署,该经贸协议应自双方签字后30日内生效或双方相互书面通知已完成各自国内适用程序之日起生效,以二者中较早的时间为准。该经贸协议的签署意味着贸易摩擦以来的中美经贸关系有了一个阶段性结论,初步改变了中美双方在博弈中的态势。该经贸协议从“知识产权”、“技术转让”、“食品和农产品”、“金融服务”、“汇率和透明度”、“扩大贸易”及“双边评估和争议解决”七个方面作出了约定。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美方将履行分阶段取消对华产品加征关税的相关承诺,实现加征关税由升到降的转变。
根据经贸协议,一是,中国将扩大对美国农产品、能源产品、工业制成品、服务产品的进口,未来两年的进口规模要在2017年基数上增加不少于2,000亿美元;二是,中美双方在商业秘密保护、与药品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专利有效期延长及加强知识产权司法执行和程序等方面达成共识;三是,在技术转让方面,中美双方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对方市场,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按照市场原则自愿进行;四是,中美双方将在银行、证券、保险、电子支付等领域提供公平、有效、非歧视的市场准入待遇,未来美国金融服务主体进入中国市场的脚步也会加快,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市场准入将对美资企业一视同仁。
经贸协议的规定有效释放了中美之间贸易互补性,进一步深化了中美之间的经贸往来及其相互依存。对于两国而言,将进一步扩大各自优势产品向对方国家的出口,满足彼此对优质制造品、农产品和食品的需求。随着该经贸协议的签署,相信两国企业的跨境投资将受到直接实质性的影响。经贸协议将给投资者带来“相对确定性”的预期,有助于企业规避不确定投资决策的风险。鉴于经贸协议主要涉及农产品和食品、技术转让以及金融业,因此本文将着重分析经贸协议的签订对该些行业的跨境投资影响。
一、经贸协议对食品和农产品行业的跨境投资影响
1、经贸协议规定的食品和农产品相关内容根据经贸协议,中美将加强和促进双方农业领域合作。这种合作涵盖多方面,包括农业科学和农业技术领域,农药,包括农业生产、作物保险、农产品贸易、卫生与植物卫生法治、农业可持续发展领域的技术、动植物病虫害信息分享,与农业有关的技术措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合作形式包括信息交流,技术磋商,技术讨论,两国国家和地方层面的政府机构、农民、学者、农业企业等开展农业议题的交流和对话、执行和完善现有农业政策双边交流机制、参与在国际组织框架下接触配合等。此外,在达成两国农业合作的框架下,根据经贸协议,中国将增加对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牛肉、大豆、水产品、水果、饲料、宠物食品等农产品进口,今后两年平均进口规模为400亿美元。
2、经贸协议对食品和农产品行业的跨境投资影响分析可以预计,经贸协议对两国农业合作的初步约定将可能会引起中国企业前往美国投资美国的农业和食品行业。美国作为农业现代化国家,其农业生产专业化、机械化和商品化程度高,农业生产率高,农产品价格具有竞争力,而且中美两国的农业互补性很强。以大豆为例,2018年我国大豆消费量为1.05亿吨,国内产量仅1,600万吨,缺口达到9,000万吨,从美国进口大豆可以有效缓解国内的紧缺。因此,两国在农业领域的合作加强,可能会吸引更多的中国农业企业前往美国投资。
具体的投资方向和形式分析如下:
(i). 针对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方向考虑到经贸协议约定了扩大出口农产品和食品的清单,以及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不鼓励外国投资直接进入种养环节的现实情况,因此,中国投资领域可能更多以土地密集型且中国国内供需缺口较大的农产品(如大豆、畜牧产品)的生产、加工为主。此外,如果第二阶段可以顺利谈成,未来中国企业可能可以进一步通过对美国农业投资,形成全产链的布局,即从美国产地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销售地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积极向农业科研、农资研发、物流、仓储、销售等诸环节延伸,并出口至中国国内以弥补重要农产品和食品的供需缺口,同时也带动国内农业企业做大做强。
(ii). 针对中国投资者可采取的投资形式中国企业可以采取合资合作形式与美国当地农业类企业合作,可利用美国当地企业在当地资源配置、管理技术、人才以及市场营销网络方面的优势;对于发展较为成熟的大型中国企业,也可考虑采取并购收购等形式展开美国投资。
(iii). 注重风险防范对于拟投资美国农业和食品业的中国企业,建议应当在投资前充分了解美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近年来,美国加强国家安全审查,对农业食品领域的投资并购也面临更严格的审查。我国企业在美国食品领域遭受国家安全审查的典型案例是2013年中国双汇集团收购美国生猪养殖巨头 Smithfield Foods公司的案例。近年来美国更新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或简称“FIRRMA”),扩大了美国政府对外资并购交易的审查范围,尤其是新增了“特别关注国家”的概念,列出对美国构成明显威胁的国家,要求对来自包括中国在内的“特别关注国家”的交易进行严格审查。因此,美国政府加强国家安全审查将会是中国企业投资美国农业和食品业的最重要障碍因素之一。
二、经贸协议有关技术转让的规定对跨境投资的影响
1、经贸协议规定的技术转让相关内容
经贸协议对技术转让作出了非常重要的规定,其明确提及:“双方确认确保按照自愿和基于市场的条件开展技术转让的重要性,并且认识到强制技术转让是一项重要关切。任何一方自然人或者法人应当能够有效进入对方管辖区,公开、自由开展商业运营,而不会受到对方强迫或者压力向其转让技术的。双方个人之间的技术转让或者许可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并且反映出双方个人同意的市场条件。任何一方不得支持或者指导其个人针对其产业规划所指向的领域和行业,开展以获取外国技术为目的、导致扭曲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对于收购、合资或者其他投资交易,任何一方都不得要求或者施压对方个人向自己一方个人转让技术。”
换言之,中美经贸协议明确了不得展开强制技术转让的行为。双方企业可自由进入对方市场,并且进行公开、自由的运营,但不得以市场为条件强制换技术;技术转让和技术许可按照市场原则自愿进行,政府不支持、不指导自然人或者企业开展扭曲竞争,不得以行政许可为条件强制换技术,不得以继续获得好处为条件强制换技术。
2、经贸协议对技术转让相关的跨境投资影响分析
如果中国企业准备收购美国企业或在美国展开并购、合资等行为,需要尤其关注以下三方面:
(i). 技术转让的严格执行可能会导致中国高科技企业在美国的投资不确定性增加,导致中国企业减少赴美投资;
(ii). 美国是否会通过法律限制中国投资者购买技术,即便中国投资者并未强制要求或者施压对方向自己一方转让技术;
(iii). 美国是否会违反经贸协议的约定而强制要求中国企业转让技术,尤其是中国企业需要关注美国是否会在5G通信技术方面迫使中国企业转让相关技术。
针对美国可能严格执行禁止技术转让的规定,中国企业如果投资目的是取得美国企业的技术,则很可能面临障碍:一方面经贸协议会对相关交易加以约束,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可能采取国家安全审查手段加以阻止相关交易的完成。对此,建议中国企业提前咨询专业顾问以了解可能被认定为强制技术转让的可能性有多高,以及潜在法律风险是什么;并且在相关交易文件中可以进一步考虑约定技术转让作为交割先决条件或者约定为回购条件,并约定有利于收购方的争端解决条款。
此外,中美跨境并购中的美国转让方很可能不但对于与中国投资者的交易持更加谨慎的态度,而且即便接受与中国投资者交易也有可能因为交易的不确定性而坚持要求在交易文件中(比如股权收购协议)增加类似赴汤蹈火条款、反向分手费条款,以增加中国投资者的责任。赴汤蹈火条款是非常严苛的条款,其要求收购方有绝对义务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去应对政府提出的任何要求以获得政府审批。除了“赴汤蹈火条款”,卖家还有可能因为担心无法获得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审批或者未能通过反垄断审查而提出收购方支付“反向分手费”。反向分手费是指在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后,由于特定事件导致买方不能完成拟议交易时,由收购方向卖方支付约定金额的费用以补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在有替代性的前提下,中国企业的并购投资很可能不得不转向英国和欧洲大陆以及其他国家。如果转向英国和欧洲大陆,则中国投资者需要关注相关国家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或外资并购审查制度。同时,我国政府也很可能将进一步积极推动国内企业转向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包括鼓励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工业园区合作,到共建园区设立中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搭建创业孵化平台,推进中国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科技园区合作,推广高新区和科技园区发展建设。
三、经贸协议对金融业中美跨境投资的影响
经贸协议还规定了大量有关中国金融市场开放的规定。长期以来,美国政府希望中国开放金融市场,允许美国金融投资者进入中国金融市场投资。经贸协议第4章消除了在中国的银行、保险、证券以及信用评级服务等金融服务领域中长期存在的各种贸易及投资障碍,为美国金融投资者提供了更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在金融业领域,可以预计将吸引更多的美国投资者展开对中国金融市场的跨境投资,主要可以期待的相关跨境投资体现在如下方面:
1、信用评级领域美国对中国投资的影响根据经贸协议,中国在信用评级服务领域,允许美国服务提供者对国内外投资者出售的所有种类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还允许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在其现有合资企业中获得多数股权。事实上,在经贸协议签署之前,中国已经逐渐开放信用评级市场。2018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信用评级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债券评级业务有关事宜公告》。根据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将协同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核或在注册程序进行合作,并设立绿色通道实现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资质在交易所债券市场或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互认。2019年1月28日,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已被授权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全方位的信用评级服务。随着经贸协议的签署,可以预期,更多合格的美国信用评级机构会来中国设立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在中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开展各种信用评级业务。
2、资产管理领域美国对中国投资的影响经贸协议确立了允许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申请资产管理公司牌照的相关规定,允许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从省辖范围牌照开始申请资产管理公司牌照,使其可直接从中资银行收购不良贷款;中国在授予新增的全国范围牌照时,对中美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包括对资产管理公司牌照的授予。中国在2018年8月颁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5号)中取消了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的限制,但是迄今并无任何外资控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诞生。随着经贸协议的签署,可以预期不久的将来会诞生第一家外资控股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3、保险领域美国对中国投资的影响经贸协议规定,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取消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并且允许美国独资保险公司进入上述领域。中国确认不会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美国资本的保险公司在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采取限制性措施。2020年4月1日之前,中国取消所有保险领域包括保险中介领域的经营范围限制。中国已经确认取消关于新设立的外资保险公司30年保险业务经营历史的条件。贸协议的上述有关取消股比限制的内容其实在2019年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中已经予以规定。随着协议的签署,国内监管机构将进一步修订相关的监管规则,以落实经贸协议规定的内容。可以预计,美国的保险公司在满足要求下很可能会进入中国保险市场试水。
4、证券领域美国对中国投资的影响经贸协议规定,中国不迟于2020年4月1日,应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美国独资的服务提供者进入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对于该项规定,证监会已经于2019年10月11日宣布将于2020年1月1日取消对期货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于2020年4月1日取消对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股比限制,并于2020年12月1日取消对证券公司的外资持股股比限制。经贸协议还规定,中国不迟于2020年7月5日大幅降低对证券服务提供者控股股东的高额资产净值要求。现行《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要求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净资产不低于200亿人民币,根据经贸协定的规定,监管机构需要对《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作出修订,修订之后,预计美国金融投资者作为股东的外商投资证券公司会出现。
四、建议与结语
从短期看,中美第一阶段贸易协定的签署对中美两国企业的跨境投资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长期看,企业仍然不能忽视中美之间的利益博弈仍具长期性和复杂性的特征,摩擦与波折也将是常态。就目前而言,第一阶段的协议如何落实、如何评估、未来如何推进并启动第二阶段贸易磋商等问题都存不确定性风险。中美能否在2020年真正达成全面贸易协定仍悬而未决。因此,中国企业仍然需要考虑到潜在的中美竞争常态化、激烈化,为新的国际投资环境做好充分准备,积极应对。具体可以包括如下几方面:1、 交易开始前进行充分评估对于可能涉及技术转让的交易,应当特别关注经贸协议和美国国家安全审查程序的约束,并在准备开始交易前做好充分评估,以了解可能被认定为强制技术转让的可能性有多高,以及潜在法律风险是什么,为在相关交易文件中做进一步的约定做好充分的准备。
2、 尽可能展开适合交易性质的尽职调查。在投资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做好尽职调查,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商务尽职调查,不但要深入了解目标公司自身情况,还要全面掌握目标公司所处的行业情况以及收购期间美国对外资收购的政策松紧程度。
3、 谨慎对待交易文件,积极展开交易谈判。鉴于美国政府对针对技术方面的中国投资基本采取禁止态度,可以预见有关技术转让的交易很可能存在来自监管层面的较大不确定性。交易对手方很可能要求在股权收购协议中增加类似赴汤蹈火条款、反向分手费条款。鉴于此,建议中国企业聘请专业顾问,与转让方展开积极的交易谈判。其中,针对赴汤蹈火条款,建议在可行的范围内尽量不接受赴汤蹈火条款;如果中国投资者不得不接受,则建议中国投资者向律师了解股权收购协议中设置的赴汤蹈火条款可能面临的风险与责任,并争取对赴汤蹈火条款设置除外条款;针对反向分手费,则针对不同事项设置不同比例的反向分手费,在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退还方式方面作出有利于买方的约定,比如以收购方开具银行保函或将反向分手费金额汇入第三方托管账户或共管账户,或对收购方不要求延期的情况和要求延期的情况作出分手费金额的区分。此外,针对中国在信用评级、资产管理、证券、基金管理、期货管理领域对美国作出开放,考虑到美国在金融市场的绝对优势地位以及美国金融企业的创新能力,需要政府监管部门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持续完善监管体系,使监管水平与开放程度相适应,进一步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商务部:深入推进“一带一路”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
发布日期:2020-01-08
2019年,商务部进一步深化我与欧亚地区国家的经贸合作,扎实推进“一带一路”建设。
一是双边高层交往频繁,取得丰硕成果。2019年,习近平主席访问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出席圣彼得堡国际经济论坛和上合组织元首理事会,李克强总理访问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并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总理会议,欧亚地区四国领导人访华,并与我领导人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合比什凯克峰会、亚洲文明大会、亚信峰会等活动期间举行数十场会见。顶层设计和高层引领,推动双边务实合作不断深化,成为双边关系发展的“压舱石”和“推进器”。
二是我与欧亚地区国家双边经贸关系形势向好。2019年,1-10月中国与欧亚地区国家贸易总额1429亿美元,同比增长7.7%。其中,中俄贸易额898亿美元,同比增长2.8%;与中亚五国贸易总额378亿美元,同比增长11%。中国继续保持地区国家主要贸易伙伴地位。双边贸易结构持续改善,电子商务蓬勃发展,多种农产品实现相互准入。中国与俄罗斯签署关于促进双边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备忘录,努力朝2000亿美元贸易目标迈进;启动与乌(克兰)、哈、吉、乌(兹别克斯坦)等商签中长期经贸合作规划工作,探索求同存异、包容共生的双边经贸合作发展的新途径,为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关系做好顶层设计。
三是“一带一路”项目合作成果显著。中白工业园一期基本建成,从起步期逐步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入园企业已达60家。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12月2日通气,俄天然气首次通过管道进入中国。黑河公路桥历时27年终于建成、同江铁路桥合龙,计划明年通车。理顺中哈霍尔果斯边境合作中协调机制,积极推动与乌兹别克矿产资源合作对接。
四是经贸合作制度化建设取得实质性成果。深入推进“一带一路”与欧亚经济联盟对接合作,李克强总理与欧亚经济联盟各成员国总理共同发表协定生效的联合声明,标志着中国与联盟成员国从项目合作进入制度引领的新阶段。上合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取得积极进展,我与各国共同编制并推动批准新版《上合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上合组织经济智库联盟章程》,批准制订《上合组织成员国在数字化时代发展偏远和农村地区的合作构想》及其实施计划等纲领性文件。
五是全力筹备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欧亚12国实现参展“全覆盖”,其中,8个国家举办国家展,全面展示本国贸易、投资、科技和旅游等领域潜力,12个国家324家企业参加企业展。哈、乌(兹别克斯坦)、亚、阿、格5国派出副总理级代表团参展,阵容强大。我与12国总成交额达9.6亿美元,博览会期间举办多场专题论坛及对接活动。
美国对中国企业在美并购安全审查的现状、 趋势以及应对之策
发布日期:2020-01-08
日前,美国通过了《2020财年国防授权法案》。该《法案》强调美国必须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军事优势,并对5G、网络空间作战、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发展提出了相应要求,其中包含多项针对中国企业的不利条款。
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26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对此坚决反对。该法案有关限制采购中国产品,加严对中国企业实施出口管制制裁的规定,是以国家行为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恶劣例证,中方将密切关注法案实施过程中对中国企业产生的影响,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美国近年来频频以“国家安全”为由收紧对中资企业的审查,导致中国对美直接投资连续三年下降,在2018年减少80%以上的基础上,今年1-11月份中国对美投资同比下降了14.9%。
海外投资并购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途径,也是新时期加强对外经济合作的基本方式。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企业在海外并购中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已经成为全球并购市场上的重要力量,其中对美国企业的投资并购是中国海外并购的主要方向之一。
据商务部的数据显示,2018年中国对美投资并购额仅为48亿美元,与2017年相比下降了85%,下降幅度之大前所未有。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中美贸易战背景下美国加强了对来自于中国并购资本的安全审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作为投资并购的审查机构,经常以威胁美国国家安全或是以中国政府控制为理由,否定中国企业的并购交易。
2018年8月,特朗普总统签署了新修订的《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法案》(FIRRMA),该法案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安全审查权。面对美国政府对投资并购安全审查力度的不断加大,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美国安全审查机制的最新动态,分析其对中国企业的审查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而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
一、美国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最新进展
(一)扩大了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管辖范围
外国投资委员会原来的安全审查权局限于外国投资者掌控美国企业投资的审查,新法案将该委员会的管辖权进一步扩大,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敏感行业的非控制性投资也在审查之列。
换言之,在关键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或是敏感信息产业中任何非控制性的投资或并购行为均会受到外国投资委员的审查,比如外国投资者在上述领域获得董事会席位或是参与企业决策过程也必须接受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该法案还进一步规定,对与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相关上下游企业的投资并购也在审查范围内;对与关键性技术行业相关外围行业投资也在审查范围内,由此就大大扩充了审查对象和管辖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审查的内涵
该法案此次修订对安全审查应该考虑的要素进行列举式概括,这种列举式概括实际上就是在明确安全审查的内涵。中国在该法案中被列为“特别关注的国家”,对来自于中国的资本要加大安全审查力度。
近些年来,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的加快,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急剧扩张,而且中国高新技术行业的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升,美国担心中国企业的投资并购行为会汲取美国更多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所以想办法阻挠中国的投资并购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从源头上阻止中国企业的投资并购,最佳的方式就是安全审查。
外国投资委员会在长期的实践中重新界定了“关键技术”所包括的行业领域,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国防、军事工业部门之外,还包括民用核技术、人工智能、互联网、半导体芯片等行业。由此看,美国政府采取了双重遏制中国发展的步骤,一方面是挑起贸易战,加大关税壁垒;另一方面就是限制中国对美投资并购,制约中国学习美国最新技术。
(三)限定了司法审查对总统和外国投资委员会行使安全审查权的约束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司法审查是对行政权约束的重要救济渠道。但此次FIRRMA的修订,进一步限定了司法审查对总统和外国投资委员会权力的约束。尽管法案中规定,交易双方均有权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诉讼,但上诉法院不能改变总统或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决定,只能是维持或是发回外国投资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
由此看,安全审查的最终决定权还是在外国投资委员会和总统手中。法案还规定,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初审期结束之后,对于可能会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交易项目有及时终止权,无需进入调查阶段。
(四)进一步调整投资安全审查的程序
新法案对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安全审查程序做了较大的调整,具体而言:
第一,缩短了对国家安全问题威胁较小特定类型交易的审查时间,但同时也增加了强制申报的要求。
第二,对可能产生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延长了审查时限,将初步审查从原来的30天延长到45天。同时增加了初审的信息要求,包括外国投资者产品销售量、在美国的违法记录、过往的投资并购史。如果遇到复杂交易案件,正式审查的时间也可以延长30天,最长可以达到120天。
第三,进一步改进了审查决策的透明度。新法案要求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安全审查的时候,向交易双方及社会大众公布更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该向国会提交个案安全审查报告。
二、美国对中国企业在美并购安全审查的现状
(一)对中国并购投资审查行业覆盖范围广泛
具体而言:第一,阻止中国企业对互联网、通信技术、半导体等高科技产业的并购。美国为了保持对中国的高科技创新优势,对中国企业在美并购高科技企业一直是持警惕态度。从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情况看,导致中国企业并购失败的项目主要集中于上述领域。自从特朗普上台以来,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重点除了信息技术、互联网、能源等行业之外,生物技术、基因技术、新型农业等产业中的并购行为也成为审查的重要目标。
第二,阻碍但不阻止中国企业对美国低端制造业、消费服务业等领域的并购投资。美方对于中国企业对这些领域的并购投资是阻碍而不是阻止,只要是中国企业有明确的并购方案以及在安全审查中能够消除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疑虑,美国政府不会强行阻止。因此对于中国企业在服务业、低端制造业中的并购不会动用行政权力加以阻止。中国企业近些年来在美国旅游、酒店、影视以及汽车制造等行业进行了大规模的并购,成功率高达95%。
(二)审查中的政治偏见较为突出
改革开放40多年来,尽管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不仅起步较晚,规模也比较小。2016年是中国对美直接投资金额最多的一年,但也只有爱尔兰的20%,与英国、加拿大、日本等对美国直接投资规模相比差距甚远。
虽然中国对美国直接投资规模相较于发达国家要小,但美国对中国企业投资的审查却更为严格,截至到2018年底,中国已经超过了英国连续5年成为被美国安全审查最多的国家。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2018年的报告显示,2017年外国投资共有153起交易项目接受初步审查,而中国就占据了32项,占到了20.9%。中国已然成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主要对象国,审查的交易项目主要集中在高端制造业、信息技术等行业。
(三)审查时限的延长加大了并购成本
2008年之前,在初审期结束后大概有95%的交易项目能够如愿签约。但从2009年至今,初审期结束后能够完成签约的案件不足50%,另外50%的案件会继续进行调查期。在新法案允许调查期限继续延长的情况下,能够给外国投资委员会更多的时间来阻止并购交易的进行。
随着审查时限的延长,外国投资委员会会在审查周期内提出各种难题,迫使投资方不断修改投资计划,无形中增加了投资方的并购成本。当前很多中国企业在初审期结束后,因为审查时间过长,不得不放弃并购交易。特别是中国企业在并购新兴行业的时候,一旦接受安全审查,必然会付出巨大的时间和金钱资本。
(四)美国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面对中国企业并购的分歧在加大
出于意识形态的分歧,美国联邦政府对于中国资本的进入是持谨慎态度。但这种保守态度并不会改变美国地方政府引进中国资本的积极性。美国各州为了更好地引进外国资本以实现其经济增长和促进其社会就业,会给予外国资本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政策,有的州还在大力改善基础设施,为外国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过去10多年来,中国企业无疑是美国地方政府提升经济增长率和就业率的“福星”。截至到2019年初,中国企业在美国的46个州均有投资,其中纽约、加利福尼亚、北卡罗来纳等州是重点区域。中国资本的注入,不仅缓解了这些州经济发展的资金困境,更是为当地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在2018年全美州长协会的夏季例会上,不少州长对于中美摩擦的加剧深感忧虑,希望联邦政府能够放弃政治偏见,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来解决中美分析,而不是顽固坚持使用关税壁垒等措施。
三、美国对中国企业并购行为安全审查的发展趋势
(一)美国政府将继续关注中国企业在美国新兴行业的并购行为
“中国制造2025”是中国实现制造业智能化、技术化升级的重要战略,美国认为该战略会挑战美国在全球制造业及其技术创新中的领导地位。美国认为遏制中国制造业的升级转型能够减少来自中国的威胁以及减少中国的全球竞争力。特朗普上台之后,奉行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战略,不仅对中国商品采取关税壁垒,而且也对中国企业投资在美投资采取种种限制。
最近几年外国投资委员会针对中国企业并购行为的安全审查主要集中在通信、互联网、信息技术、高端制造业等领域,这些领域恰是“中国制造2025”的主要覆盖范围。而修改的FIRRMA法案也将中国企业在美投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特别要求中国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要向美国国会提交投资报告。可以预见,美国政府对来自于中国企业的并购行为会采取更加严厉的审查措施。
美国在2018年的301调查报告中认为,中国政府通过法律法规来对合资(合作)条件、股份比例、技术强制转让等措施强烈干预美国企业在中国投资活动,对美国企业是一种不公平待遇。同时中国政府对于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并购却采取了信贷、补贴等多种扶持政策,提升了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并购市场上的竞争力。按照中美两国BIT谈判结果看,美国政府在未来会要求中国遵守国际通行的“投资对等开放”原则,如果中国对美国企业在华投资活动加以限制,美国将会限制中资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并购行为。
(二)外国投资委员会在对中国企业并购审查中可能会借用美国出口管制部门的办法
美国《出口管制法》中尽管没有针对外国资本在美国并购行为作出规定,但因为出口管制措施的存在,同样对外资在美投资并购作出了种种限制。相较而言,《出口管制法》中的管制措施要比FIRRMA中的限制措施更为严格。特朗普政府近2年来一直对中国采取强硬措施,外国投资委员会针对中国企业在美并购行为可能会借用出口管制部门的出口管制措施,这与特朗普政府对华强硬是相呼应的。
美国出口管制部门将伊朗、朝鲜、叙利亚等国家列入出口管制黑名单,世界上任何企业与这些国家进行敏感技术、军事供给等业务进行往来均属违法行为,美国政府可以对此采取制裁措施。尽管外国投资委员会不会黑名单制度实施于中国企业,但FIRRMA已经将中国列为“特别关注国家”行列。按照FIRRMA最新修订规定看,如果外国投资企业在并购中不主动向外国投资委员会提交申请,将会面临罚款。虽然罚款金额不如《出口管制法》中的金额大,但这同样会加大中资企业的海外并购成本。
四、中国应对美国并购安全审查的基本对策
(一)政府层面
1 .要积极与美国地方政府沟通,建立双方友好合作关系。
美国是联邦体制,中央与地方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而且美国国会议员是由各州选出的,代表着各州的利益,因此在中国企业投资并购力度较大的州如加利福尼亚、纽约等,我国政府应该充分利用这一有利条件加大与这些州政府的沟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由此可以帮助中国企业在对美国企业投资并购中减少阻力,赢得这些州议员的同意和好感,间接地促进交易的顺利完成。
2. 借鉴其他国家的投资并购经验来应对美国政府在安全审查中的“歧视”。
如今我国企业在美国投资并购所遇到的情形,与上世纪80年代日本企业遇到的情况如出一辙。当时日本企业也是大量进入美国,进行大规模的投资并购,引起了美国政府的注意,加大了对日本企业投资并购的审查力度。但日本政府积极与美国政府沟通,努力促进双方签订投资对等开放协议,同时日本企业与美国当地企业开展深度合作,大力提升美国中间产品、服务贸易等出口力度,进而使得美国政府认为日本企业投资并不危及其国家安全。基于此,中国要借鉴日本的经验,加强政府之间的沟通,签订双边投资对等协议,减少美国政府的顾虑,以实现双赢结果。
3. 转变投资并购思路,鼓励中小企业投资并购。
我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并购项目的规模普遍庞大,金额巨大自然会引起美国政府的关注,也容易成为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目标。因此我国政府在这个过程中要转变思维,改变过去的大而全思路,鼓励中小企业对外投资、民营企业对外投资并购。美国政府并不排斥外资,而中小企业在投资并购中不会给美国政府造成所谓的国家安全担忧,同时在并购过程中也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和服务升级。
(二)企业层面
1 .中资企业在投资并购中要积极主动申报和沟通 。
在美国贸易保护主义和单边主义甚嚣尘上的背景下,美国政府对于中资企业在美的投资并购审查只会日渐严厉。但也应看到美国政府对投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弹性比较大。这也给中资企业应对安全审查提供了机会,因此中资企业在投资并购过程中要主动申报和沟通,主动提交并购信息,努力证明投资并购只是为了开拓市场,通过自身投资并购行为带动美国当地经济发展和就业岗位增加,进而消除美国政府对于国家安全的顾虑。
2. 尽量避开安全审查的“红线”,合理选择并购项目。
中资企业到美国投资并购之前,必须要全方位了解被并购企业的所有权、经营范围、业务往来以及地理区位等信息,尽量避开FIRRMA中的“红线”或“雷区”。一旦并购项目涉及到敏感行业、技术或区位,必然会引起美国政府的关注。中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尽量将一些敏感技术、资产或要求剥离出来,如万向集团收购A123公司业务就是如此,将军事技术剥离出来,这样就可以打消美国政府的顾虑。
3. 中资企业要做好本土化经营规划,做好投资并购公关工作。
美国并不排斥外资进入,特别是美国各州政府对于外资进入是十分欢迎的。中国企业应该抓住这个机会,在投资并购之前做好本土化规划,取得美国地方政府的信任。同时在投资并购中要积极游说议员,积极与国会沟通,并随意公开投资并购信息,以透明化方式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比如中海油在2016年收购耐克森(Nexen)公司的时候,就总结在之前收购优尼科失败的教训,取得了国会和大众的信任,进而并购成功。
4. 联合多方资本,淡化投资并购中的国企背景。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对中国国企有自身的认定标准,而中国国企成为其重点审查对象。为了淡化国企背景,国有企业在美国投资并购中可以设置投资并购实体,联合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股份制合资企业,以合资企业的名义来投资并购,由此可以淡化中国国企的政府背景,进而避开FIRRMA的“雷区”。如上海锦江集团联合联合德尔公司成功收购美国洲际酒店,并顺利通过美国政府的安全审查就是例证。
提醒:
1、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原来的安全审查权局限于外国投资者掌控美国企业投资的审查,新法案将该委员会的管辖权进一步扩大,对于外国投资者在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敏感行业的非控制性投资也在审查之列。
2、美国各州为了更好地引进外国资本以实现其经济增长和促进其社会就业,会给予外国资本税收优惠、用地优惠等政策,有的州还在大力改善基础设施,为外国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3、中资企业到美国投资并购之前,必须要全方位了解被并购企业的所有权、经营范围、业务往来以及地理区位等信息,尽量避开FIRRMA中的“红线”或“雷区”。
拉美成为中国海外经济合作第三大市场
发布日期:2020-01-08
“近年来,中国对拉美投资又有了新的进展。” 在日前举办的中拉经贸合作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拉丁美洲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岳云霞对记者说道。
据本次研讨会上发布的《中国—拉丁美洲与加勒比地区经贸合作进展报告(2019)》显示,截至2018年底,2500多家中资企业已经遍及32个拉美地区经济体,投资存量达到4068亿美元,占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20.5%。2019年上半年,中资企业在拉美市场新签合同额67亿美元,同比增长超过30%。其中,业务增量主要出现在巴西和秘鲁,交通和新能源是新增业务的主要来源。
“中拉经济合作方面,拉美成为中国海外经济合作的第三大市场。”岳云霞告诉《中国贸易报》记者,2019年,中国与拉美国家双边合作机制逐渐覆盖整个拉美地区,拉美作为中国“一带一路”共建合作方的地位更加明晰,政策沟通为中拉经贸合作结构优化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中国和拉美的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大幅度提高。一是自贸区建设加快推进。中国与智利的自贸区升级协定已经于今年3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与秘鲁的自贸区升级谈判目前正在进行中,与哥斯达黎加的自贸协定执行顺利。二是贸易投资促进平台作用凸显。拉美国家积极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越来越多的拉美优势特色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中拉基础设施合作论坛每年在澳门举办,推动中国企业积极参与拉美地区的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三是政府间经贸合作机制不断完善。
“自2013年‘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拉关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共建中拉命运共同体正从理念变成行动。”岳云霞表示,中拉经贸合作的前期发展以双方经济结构的天然、静态互补为基础,而双方经济目前的发展则创造了实现动态互补的可能性。中国的经济转型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为拉美提供了商品机遇和资本机遇。拉美的经济转型以需求拉动为特征,如能源、道路等“硬件”投资需求,通信、互联网等“软件”投资需求,以及工业经济升级需求等,为中国提供了市场机遇。
“近些年来,智利的车厘子,智利、秘鲁的蓝莓,乌拉圭的牛肉都渐渐成为中国老百姓的心头好,这是中国与拉美贸易产品多元化的成果之一。”在岳云霞看来,中拉贸易合作增长具有阶段性的特征,早期的快速增长,恰好与中国“入世”的时间接近,拉美的大宗商品、工业原料,油、铜等金属和矿产品,都是主要增长来源,此外中国对于粮食,特别是饲料也有很大的需求。从未来发展来看,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和经济大国,大宗商品仍然是我们需求的一个重点。另外,随着中国老百姓消费需求的多元化,同时拉美自身注重发展特色产品,如高价值的咖啡、乌拉圭的牛肉等肉类产品,这些特色的农业产品,都有比较大的增长空间。
基础设施投资和建设是中拉经贸合作中最具增长潜力的领域。目前,拉美和加勒比地区已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第二大目的地和开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第三大市场。
岳云霞表示,高质量建设“一带一路”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的深入合作。目前中国在拉美地区的两个重要投资项目均位于阿根廷,分别是贝尔格拉诺货运铁路改造项目和圣克鲁斯河水电战融资开发项目。其中贝尔格拉诺货运铁路改造项目,中国投资占比高达85%,这对阿根廷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一大利好。
“基础设施匮乏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赤字是阻碍拉美国家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深化基建合作是中拉开展‘一带一路’合作的重中之重。”中拉合作基金董事总经理姚宝宇表示,拉美国家为中国走向海外市场提供了机会,中国与拉美国家的经济互补性较强。从收益角度来看,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大宗交易已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向。
海外投资提质增效多点着力
发布日期:2020-01-08
目前我国经济已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构建全面开放新格局。推进高水平开放是当前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的主要任务。积极拓展海外投资的新模式。加快培育企业国际竞争的新优势是当前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而其重点在于加快提高企业海外投资的质量和效益,在全球化智库(CCG)近期发布的《中国企业全球化报告(2020)》中,商务部研究院原院长霍建国认为,“走出去”企业要把握好诸多重点。
霍建国表示,目前全球经济仍处于不均衡复苏阶段,市场波动和震荡十分剧烈,发达国家仍未最终摆脱危机的束缚,美国经济虽然近两年保持了增长势头,但仍存在众多深层次的矛盾,金融资产泡沫和政府债务风险仍是困扰美国经济的主要矛盾。特别是美国总统特朗普推行的美国优先的极端保护主义政策将带来新的政策上的不确定性,中美贸易摩擦的矛盾及未来双边关系的发展态势将对投资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为企业在进行大规模投资后,一旦政治经济形势恶化,将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中国的投资企业一定要全面了解把握国际形势的复杂变化,努力把控好投资目的国的政治、法律、经济状况,并对这些发展变化有准确的判断和把握。”
“中国企业一旦决定参与海外投资项目,必须有一个统筹的战略考虑。”霍建国认为,企业首先要有明确的发展定位和思路,把握好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和经营主业。在进入市场前,应制定详尽的产品战略和市场战略,并要经过充分论证。其次在具体项目启动前要做好可研报告,如企业不具备这种能力,应委托专业咨询团队或机构完成。“企业在这方面支出的费用同在项目上交学费比起来还是微乎其微的。”此外,针对服务领域的投资,关键是要把握好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
“中国改革开放的实践为世界提供了有效的经验。”霍建国表示,数据显示,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前,外商在华投资的70%是以合资的形式进行的,此后控股和独资的形式逐渐上升。“而且在投资进入市场的初始阶段,对当地合作伙伴的选择也是十分重要的。”因此,霍建国建议,企业在海外兼并收购过程中,较明智的做法是尽量避免全额收购,采取分步兼并收购的方法,如先入股一定的比例,待经营的前景比较明朗时再进行增资控股。
在霍建国看来,海外投资在起步阶段最好先以合资的形式为主,学会与当地企业分工合作,并且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特别是在一些敏感领域的投资与在当地没有影响力的合作伙伴的配合是十分复杂和艰难的,有时甚至会付出较大的代价。此外,无论在海外经营独资企业还是合资企业,都要深入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文化风俗习惯,并且要严格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合规经营,不能有侥幸心理。“在这一点上要密切与当地的合作伙伴沟通合作,尽量采取属地化管理的模式,加快融入当地社会,逐步树立良好的中国企业形象。”
在海外投资兼并过程中,霍建国提示要注意两方面风险,即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不了解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和财税制度所导致的经营困难或财产损失属于外部风险,人员安排不当或主要负责人水平和能力有限所导致的经营亏损属于内部风险。此外,在当前形势下,在海外兼并收购的过程中应尽量避免杠杆过大操作,特别是负债很高的一些企业,更要严格限制超规模贷款收购的做法,应鼓励采取多渠道融资的方法,避免企业遇到债务问题后直接对银行造成影响。
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的实践中正在发展壮大,竞争能力不断提升,当前中国企业参与海外投资兼并收购仍是企业国际化发展的必然趋势。相信在企业普遍提高风险意识的前提下,在管理层不断改进完善监管制度、提高服务水平的条件下,中国企业的海外投资定将行稳致远,只有企业尽快提升参与国际竞争的新优势,才能不断地巩固和提高中国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对外投资合作保持健康有序发展
发布日期:2019-12-31
近日,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1-11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数据。2019年前,我国对外全行业直接投资7188.1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4.4%。其中,1-11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66个国家和地区的5791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6803.1亿元,同比下降1.2%。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对外投资合作研究所副研究员庞超然表示,“今年以来,世界经济增速持续放缓,全球动荡源和风险点显著增加,国内融资难度加大。受此影响,中国对外投资合作步入了稳步发展阶段,规模总体保持增长态势”。
近年来,全球对外直接投资持续低迷态势,连续3年下滑。中国对外投资合作却总体保持平稳增长趋势。2018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量跃居全球第二,仅次于日本;投资存量跃居第三,仅次于美国和荷兰,跻身全球第一梯队。
简单分析今年我国对外投资数据不难发现,以非金融类直接投资为例,仅前5个月的数据出现过1%的降幅,前11个月的降幅也仅有1.2%。其他数据均保持同比增长。
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今年全球对外投资数据的大幅下降。经合组织(OECD)10月底发布的对外直接投资(FDI)统计报告显示,2019年上半年,全球FDI流量同比下降20%,为5720亿美元,其中一季度降幅为5%,二季度降幅高达42%。
除了规模的增长,1-11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保持健康有序发展,主要呈现出三大特点。商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一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稳步推进。二是对外投资结构持续优化,非理性投资得到有效遏制。三是对外承包工程大项目多,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带动当地发展,实现互利共赢。
“一带一路”沿线依然是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热点。1-11月,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中56个国家有新增投资,合计127.8亿美元,占同期对外投资总额的12.9%。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276.7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61.2%;完成营业额746.1亿美元,占同期总额的55.3%。
对外投资结构方面,1-11月,超过60%的对外投资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占比分别为32.5%、17.7%和11.2%。其中流向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的对外投资同比分别增长6.4%和24%。房地产业、体育和娱乐业对外投资没有新增项目。
庞超然认为,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一直都是我国对外投资流向的主要行业。从数据看,它们分别居前三位,这反映出当前我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重点。其中,批发和零售业对外投资24%的增长最为显著。这说明,企业越来越重视通过投资海外营销网络和销售渠道促进中国产品“走出去”,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
对外承包工程方面,1-11月,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9295.5亿元(折合1349.7亿美元),同比增长2.2%,新签合同额14361亿元(折合2085.2亿美元),同比增长17.5%;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43.5万人,11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101.3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0.2万人。
庞超然表示,从新签合同额的情况来看,主要项目集中在俄罗斯、马来西亚、阿联酋、菲律宾、尼日利亚、印度尼西亚等传统市场。其中,俄罗斯项目主要集中在大型石油化工建设领域,马来西亚主要涉及东海岸铁路项目开发。
此外,1-11月,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新设和并购类对外投资企业4815家,中方协议投资额954.3亿美元。其中,新设和并购非金融类对外投资企业4799家,中方协议投资额940.2亿美元;新设和并购金融类对外投资企业16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4.1亿美元。办理增资类对外投资企业1210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77.7亿美元。其中,增资非金融类对外投资企业1191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51.5亿美元;增资金融类对外投资企业19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6.2亿美元。
谈及2020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走势,庞超然表示,2020年,全球经济将出现先抑后扬的发展态势。从各国经济发展的先导指数来看,上半年全球经济恐进一步下滑,发达国家需求减弱,发展中国家复苏乏力。受此影响,同时考虑到明年出现大额跨境并购可能性较小,预计明年我国对外投资合作将延续稳步发展的基本态势。
埃及通过新投资法修正案
发布日期:2019-12-31
埃及众议院议长阿里·阿卜杜勒·阿尔(Ali Abdel Aal)在7月初步批准了对2017年第72号法——《投资法》的新修正案。投资与国际合作部长萨哈尔·纳斯尔(Sahar Nasr)于11月12日宣布,总理莫斯塔法·马德博里(Mostafa Madbouly)发布了第2731/2019号法令,进一步修改了《投资法》的执行条例。
《投资法》于2017年5月通过,埃及总统塞西签署生效后,90天内制定了实施条例,替代原1997年8号《投资保障和鼓励法》,与现行法律并行使用。投资法对投资范围、投资机制、外资审查、资本构成、外汇使用、国有化与征用、解决投资争议、刑事社会责任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和更新,其中关于政策透明度和投资促进的条款体现了埃政府在吸引外资和鼓励私有部门发展方面的决心。《投资法》的主要内容涉及行政管理,主要是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畅通投诉渠道,包括将为外国投资者所诟病最多的安全审查由KYC(Know Your Client)替代,并规定审批时间最长不超过97天;有关部门可在土地落实前事先发放企业执照、项目许可等。此外,《投资法》还涉及不同地区的投资优惠政策,埃政府将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达程度和产业发展情况划分为自由区、投资区和技术区,制定了相应的减税、土地划拨等优惠政策。《投资法》还将对外籍员工用工比例从原来严格的10%放宽至最高不超过20%。
本次修正案的目的是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刺激新项目和现有项目的扩展,促进埃及经济发展,修正案中第11至13条的修正旨在通过各项优惠政策激励现有投资项目的扩张。投资部长萨哈尔·纳斯尔(Sahar Nasr)早些时候表示,政府起草的新修正案的目的是解决当地的问题和挑战。纳斯尔认为,修正案的目的是拉动最贫困省份的投资,提高民众生活水平以及全国经济增长来源的多样性。议长阿尔强调了这些修正案对吸引更多投资到埃及的重要性,尤其在面临投资领域的全球激烈竞争的环境下。通过现有项目的激励措施,鼓励公司扩展现有业务以享受优惠政策,对经济产生实际促进作用。
修正案对投资法主要进行了四处修改,其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
①针对第11-13条的修正案旨在根据部长理事会决定确定的规则和条件,为扩大现有投资项目提供优惠政策。但是,要享受优惠政策需满足特定条件,包括经营实体需建立新的生产线或生产新产品,并通过增加资本创造新的就业机会。
②修正案为公司增加资本的批文手续费设置上限,不论其受哪种投资机制的约束。批准费为实收资本价值的四分之一,最高为10,000埃及镑或等值的外汇(视情况而定),无论其是在埃及批准还是在国外的埃及当局批准,以此保护公司资产。
③修正案增加了第14条,规定由投资总局(GAFI)负责计算外国资本流入和外国直接投资,以便获得投资额的准确数字,从而确保用于计算统计目的的公共和私人实体直接和间接外国投资资产所需的信息和数据符合既定的国际惯例。投资主管部门可基于此目的准备表格和调查表来完善对信息和数据的调查。公共和私人机构应向投资总局提供所需的信息和数据,用以计算直接和间接的外国投资资产。该法令确定公共机构为部委、公共当局、各省和其他公共法人,包括石油和矿产资源部、电力和可再生能源部、埃及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局、埃及交易所、工业发展局、中央结算、存管和登记管理局和经济特区,这些机构有权根据特别法律、决定、合同授予公司和其他机构设立和开展活动所需的许可证,或承担监督和控制的权力。
④修正案还增加了新的第91条,该条规定,负责有效管理法人的人应因违反该法第74条第14款的规定而受到惩罚,如果他知道存在违反行为,可处以不超过5万埃及镑的罚款。该法令规定,凡有任何外国股东的公司,都必须提交经公司审计师证明的季度财务报表,以及由投资总局提供的调查表。
2019年新《投资法》修正案是对当下埃及投资环境的协调,为埃及新项目和现有项目的扩展提供平等的激励措施,促进埃及经济发展,并灵活应对投资领域的全球激烈竞争。
乌兹别克斯坦推动“改革开放” 为中企 在乌发展提供新机遇
发布日期:2019-12-26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将对乌兹别克斯坦进行正式访问,并出席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举行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首脑理事会第18次会议。中乌两国近年来经贸合作不断加强,合作产业不断扩大,尤其是乌兹别克斯坦2016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中企在乌发展迎来了新的机遇。李克强总理此次访问,将推动中乌两国经贸务实合作迈上新的台阶。
坐落于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市中心的塔什干新城,是乌兹别克斯坦总统米尔济约耶夫2016年12月就职业后宣布的大型城市建设项目,结合高档住宅、大型商场、会议中心、酒店等,占地面积1平方公里。这也被认为是乌兹别克斯坦改革开放的标志项目。而在这一项目中,被称为乌兹别克斯坦第一高楼的政府银行总部大楼,是由来自中国的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建设施工。上海建工乌兹别克斯坦项目负责人庞声建说,“我们参与项目的三栋政府银行总部大楼,处于国家经济中心,属于超高层项目,最高是共33层,是目前乌兹别克斯坦最高的楼,也是乌改革开放后建设的第一批超高层项目。上海建工作为中国知名建筑企业参与这个项目,我觉得是赋予一定的历史使命。”
米尔济约耶夫就任总统后,宣布对内实行改革,对外进行开放,采取了一系列经济改革措施,包括取消外汇兑换管制、降低税负以及对外引进外资优惠等。在2019年世界银行公布营商环境排行榜中,乌兹别克斯坦位于69位,乌兹别克斯坦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受外资青睐的国家之一。在中亚工作多年的庞声建对此深有体会。庞声建说:“2016年之前,中资企业在这里的投资和其他商业活动,相对不是很频繁。在最近的一两年间,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积极参与乌经济建设,涉及农业、纺织业、工程建设等。塔什干新城三座银行办公楼的诞生就是乌政府对外开放的标志。”
近年来,中国一直保持乌第一大贸易伙伴国、第一大进口来源国和第一大出口目的地国的地位,中国在乌兹别克斯坦企业达到1527家,仅今年9月,新增在乌中国企业达到54家。乌兹别克斯坦中国企业商会秘书长刘羽表示,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乌正在推进的改革开放政策,两国经贸合作不断密切,贸易额不断攀升,相信李克强总理此次访问,将会推动两国经贸合作再次迈上新的台阶,“乌兹别克斯坦处于黄金发展期,急需大量外资,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进行招商。两国领导人会晤、互访,增强了两国民间交往,拉动了两国工业层面、贸易层面更深层面的合作。李克强总理访乌,将对一些企业的投资起到鼓舞作用。”
约旦吸引外资的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2019-12-26
外国投资者在约旦基本享受和约旦企业同等的国民待遇,除享受2014年30号法案《投资法》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关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减免外,对符合规定的外国投资者还可赋予约旦国籍和居留权。
一、外资的国民待遇
1. 除少数行业外,对外资所有权无限制。对特定行业,约旦资本占股50%以上即视为约旦企业。
2. 开发区和自由区内企业,可由外资全资拥有。
3. 外资企业享有国民待遇,资本可自由流动,有权诉诸各类争端解决机制。
4. 外资企业可享受约旦投资委一窗式服务,符合规定的外国投资者及其家属和员工可拥有约旦国籍或居留权。
约旦政府由2018年2月开始,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外国投资者赋予约旦国籍:(1)在约旦中央银行(CBJ)存入一笔50万美元的零息五年期存款,或以CBJ决定的利率购买同等价值的国债,期限不少于十年;(2)购买价值150万美元的证券投资组合,或在至少五年内向中小企业投资100万美元;(3)在约旦投资200万美元,或在安曼以外的省注册投资150万美元,至少创造20个工作岗位,且运营3年以上;(4)经约旦土地和调查署确认,任何非约旦人购买价值至少20万约第的资产,且在10年内不以任何方式出售或处置该资产,都可以获得永久居留权。(5)获得上述身份的投资者,如果是其家庭唯一赡养人,其配偶、未婚、丧偶或离婚的女儿、18岁以下的儿子和父母可获得类似身份。
二、投资的税收优惠
1. 根据约旦2014年30号法案《投资法》,对在亚喀巴经济特区以外的特定行业和特定区域实行税费减免
在经济开发区和自贸区外实行行业性税收优惠,具体包括:(1)对农业和家畜,医院和特殊医疗中心,酒店和旅游设施,娱乐和旅游娱乐设施,呼叫中心,科研中心和实验室,艺术和传媒,会议和展览中心,油气水管道运输配,海运、空运和铁路运输等行业免征关税,增值税税率0%。(2)部分欠发达区域享受应纳所得税减免25%-75%。
在经济开发区内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具体包括:(1)区内企业(除银行、电信、金融代理、运输、保险、发电和电力运输、水气油输送等行业外),所得税率为5%。(2)企业自用于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增值税率为0%;销售并用于区内消费的产品和服务,增值税率为7%。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可以要求退税。(3)用于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进口时免征关税和相关费用,包括:原料、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建材。
在自贸区内实行区域性税收优惠,具体包括:(1)区内部分企业免所得税,包括:出口及转口贸易企业、向区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2)区内非约旦籍雇员薪金所得免所得税。(3)企业自用于生产的产品和服务,增值税率为0%;销售并用于区内消费的产品和服务,增值税率为0%。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销售产品或服务可以要求退税。(4)区内企业向国外出口货物免关税和所有税费;进口原料、机器设备及其零配件、建材免关税和所有税费。
2. 亚喀巴经济特区税收优惠。根据约旦2000年32号法案《亚喀巴经济特区法》。(1)增值税。区内使用增值税率7%。(2)所得税。区内注册企业所得税率5%。(3)关税。亚喀巴经济特区除13种非免税商品及烟酒外,其余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增值税。非免税商品关税税率为7% ,烟酒税率为165%。(4)印花税。私有企业之间签订合同免税,与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税率为合同额的0.15%。
三、投资的其他优惠
1. 为工商业投资者雇佣约旦工人提供直接奖励,企业可获得每年每名约旦工人(代替外籍工人)240约第的补贴。
2. 降低工业能源成本。对中小型工业企业超出上一年年的用电部分,电价降低10菲尔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