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走出去”更要“走进去”
发布日期:2020-04-21
2019年10月,国家电网在海外首个独立中标的特高压输电工程——美丽山二期项目正式投入商业运行。这条“电力高速公路”贯穿巴西南北,不仅有效解决了水电长距离输送难题,而且有力促进巴西电力行业和特高压技术发展。中国特高压点亮海外,既是中国企业扬帆出海的生动注脚,也为企业从“走出去”向“走进去”转变提供了有益启示。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从谋篇布局的“大写意”,转向精谨细腻的“工笔画”,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道路越来越宽广。揆诸全球,从华为、小米等智能手机品牌在国外成功“圈粉”,到快递产业、移动支付等“中国服务”阔步迎风出海,再到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在世界各地落地生根,中国企业“走出去”成绩单可圈可点。但“墙外开花”还需“两头香”。企业要开拓海外市场、实现长远发展,简单的“走出去”远远不够,必须“走进去”“融进去”。
完成这一跨越,既要有“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实力支撑,更要有合作共赢、造福当地的情怀与担当。实践中,“走得快”“走得稳”的企业无不顺应互利互惠、共同繁荣的发展潮流。在孟加拉国,中铁大桥局创造“烂泥坑”上建桥的奇迹,结束帕德玛河两岸居民千百年摆渡往来的历史;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布扎比之光”项目满足逾9万人用电需求,每年减排二氧化碳100万吨;在塔吉克斯坦,新疆中泰集团中塔农业纺织项目为当地创造固定就业岗位1600个、提供年临时用工30万人次……这些合作共赢的故事,不但将中国人民的友谊播撒向世界,而且提示我们:只有真正惠及当地,企业才能获得支持,实现长远发展。
从“走出去”到“走进去”,企业需要将“功夫下在诗外”。由于不同国家在历史发展、文化习俗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合作中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这就要求企业与海外公众多交往、多沟通,形成情感共振。拿美丽山二期项目的建设来说,国家电网在工程建设的同时,还在线路沿途新建、修复了超过1970公里的道路和350座桥梁,向亚马孙地区沿线居民捐献了760批防治疟疾专用物资,帮助亚马孙地区贫困居民建设现代化工厂……实实在在的举动造福着巴西人民,让该工程成为闻名巴西全境、受当地民众尊敬的项目。
企业扬帆出海,注定要在深海里练就抗击风浪的经验和能力。近期,突如其来的疫情,给出海企业带来巨大挑战。不少人担心:海外项目怎么办?实际上,为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不少企业纷纷行动起来。比如,一些企业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推进海外项目建设,有的工程甚至提前“交卷”;跨境电商、外贸等行业主动化危为机,加快企业转型升级。事实证明,企业出海不可能总在风平浪静时,只有学会在疾风骤雨中成长,才能最终驶向彼岸。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海外形象也逐年提升。有专家结合调查报告发现,中国企业海外形象的分值从2017年的3.15分,提升至2019年的3.77分(满分为5分)。数字的变迁,标注着中国企业从“走出去”到“走进去”的嬗变。未来,相信会有更多中国企业直挂云帆、乘风出海,为中国和世界作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商务部:推动传统企业触网上线 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走出去
发布日期:2020-04-21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新设立46个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至此我国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数量已经达到了105个。
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表示,关于跨境电商下一步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主要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是推动传统企业触网上线。跨境电商通过智能推送、信息宣传等多种技术手段和商业模式,高效对接供需,快速培育自主品牌,带动优质产品出口,赋能传统外贸和生产企业。下一步,我们还要继续指导综试区建设跨境电商线下园区,实现产业集聚、主体集群、功能集成。
二是充分发挥国际性平台的作用。目前境外的平台占据跨境电商主流市场,这部分国际平台知名度大、覆盖面广、市场占有率高,是我们企业出口的主要渠道。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支持各类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与国际性的电商平台合作,实现共同的发展。
三是支持跨境电商平台走出去。近年来,国内的电商平台开始通过投资并购、自建平台等方式拓展海外市场,已经在俄罗斯、东南亚、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享有一定的知名度。下一步,我们将指导综试区完善公共服务,培育和发展自主跨境电商平台。
四是高质量推进海外仓建设。海外仓作为跨境电商重要的境外节点,是电商企业在境外实现本土化运作、配送、服务和市场拓展的重要依托。我们将鼓励企业完善海外仓配套服务,同时也将会给予一定支持。
五是完善跨境电商产业链和生态圈,跨境电商是全球化发展到一定阶段、互联网技术趋于成熟、国际贸易营商环境大幅改善、物流等配套服务完善高效的基础上形成的新业态。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指导综试区汇聚制造生产、电商平台、仓储物流、金融风控等各类企业,发展物流、支付、快递等服务行业,带动本地周边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触网上线,为跨境电商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中国税务新规对中国驻外员工的税务影响
发布日期:2020-04-21
随着中资企业“一带一路”对外投资的持续增长,出国赴境外工作的中国人也越来越多。他们或者作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被国内母公司派遣到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办事处及代表处,或者作为劳务人员被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安排到境外的雇用单位提供服务,或者作为工程人员被承担对外工程项目的国内企业派驻到境外项目现场。无论境外工作属于哪一种情形,关于境外工作所得的个人所得税事宜都应妥善处理,以免给个人和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需适用哪国法律
中国劳动者在境外工作,其工资、薪金、补贴、奖金等劳动所得的税收首先应适用工作所在地国家(地区)的税法。其次,由于这些劳动者仍然是中国公民,他们的个人所得税也要遵守中国的税法。最后,如果工作所在地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则这些协议与个人所得税相关的规定也应予以适用。本文仅针对中国的税务新规定进行分析。
中国税务新规
2020年1月17日,中国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对中国公民个人在中国境外所得包括工作劳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政策进行了更新。
对个人有什么影响
应纳税额计算:3号公告明确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个人综合所得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国内单位一般将外派人员的薪酬分成两部分,国内发一部分并缴纳国内的社保,国外发另一部分并缴纳国外当地的社保或商业保险。因此,驻外人员应按纳税年度将境外的薪酬与国内的薪酬合并计算和缴纳国内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中国对个人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人民币6万元/年,对超出起征点的部分实行3%至45%的累进税率。
税款抵免:境外薪酬在境外缴纳了当地的个人所得税之后,回国再缴纳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会造成对同一笔收入的双重征税。对此,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3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境外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或地区税法应当缴纳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可抵免在中国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按照“分国不分项”原则确定。关于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3号公告规定如下: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合并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如果境外实际已缴纳的税款超过了当年度的抵免限额,超过的部分还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另外,如果劳动者在境外工作所在地享受当地法律给予的免税或减税待遇,而我国与该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有饶让条款且规定这些被减免的税款应视同已缴纳的税款在中国享受抵免的,那么这些被减免的税款可以在中国申请抵免个人所得税。
纳税申报:根据3号公告,境外综合所得在中国的纳税申报期限是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由境内单位派往境外工作的人员,应向境内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货币换算: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境外所得或已经缴纳的境外税款是外币的,应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派出单位应该做什么
薪酬由境内机构支付的:如果劳动者被境内机构派往境外工作,而境外工作的薪酬由境内派出单位支付或负担的,派出单位应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规定预扣预缴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薪酬由境外机构支付的:如果劳动者被境内机构派往境外工作,而境外工作的薪酬由境外机构支付或负担的,且该境外机构是境内机构的子公司、分公司、代表处或所属的其它关联方的,可以由境外机构预扣税款并委托境内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境外机构没有预扣或者不是境内机构的关联方(例如对外劳务合作或承担对外工程项目的情形),境内派出单位应当于次年2月28日前向中国主管税务机构报送外派人员的情况,内容包括:外派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身份证件号码、职务、派往国家和地区、境外工作单位名称和地址、派遣期限、境内外收入及缴税情况等。
违法后果
根据3号公告,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扣缴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及报送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并按规定纳入个人纳税信用管理。例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金融机构"走出去"获重磅支持 加速与 国际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发布日期:2020-04-16
金融业双向开放再迎新篇章。4月9日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指出,主动有序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逐步放宽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推进境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
“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中,以金融市场开放促进市场化配置是重要的内容,推进境内金融机构参与国际市场交易也是题中之义,即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增强全球资源配置资本的能力,利用好国际国内两个金融市场,在增强自身竞争力同时,实现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境内金融机构走出去之后将会促进境内外金融市场的互联互通,促进国内外金融资本实现融通联动发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同时帮助境内金融机构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
“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方式包括在海外设立网点机构、参与国际金融市场交易、专门服务中国企业的外贸业务等。”4月12日,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金融机构走出去,能够获得更多的国际市场机会。
值得关注的是,近年来,支持金融机构“走出去”的政策进一步完善。以银行保险业为例,今年1月份公开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表示,支持银行保险机构“走出去”。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保险机构在境外中资企业集中地有序发展,围绕“一带一路”倡议,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借鉴采纳国际准则,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走出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从近日公布的2019年银行年报来看,去年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大行国际化经营水平进一步提升。如工商银行年报表示,稳步推进国际化发展,持续完善全球网络布局,中国工商银行奥地利有限公司正式开业,工银欧洲希腊代表处、澳门分行获颁牌照。农业银行年报表示,大力支持“一带一路”倡议和企业“走出去”,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银行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地区银行加强合作,积极营销和服务“走出去”客户和重点项目,2019年,农行共办理相关业务392亿美元,涉及95个国家和地区。中国银行年报表示,2019年,中行继续完善海外机构布局,持续推进海内外一体化发展,积极深化“一带一路”金融大动脉建设,全面推动人民币国际化全球服务和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持续提高。
陶金分析认为,在发达国家,中国金融机构可利用当地发达的服务业,参与当地金融业竞争;在新兴市场,中国金融机构可利用其增长前景,分享增长红利。当前一些金融机构走出去,主要是顺应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去,为这些中国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满足企业的市场需求。
根据2020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披露,已有11家中资银行在2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80家一级机构。
阿联酋允许工业、农业、服务业100%外资控股
发布日期:2020-04-15
据《阿拉伯商业周刊》报道,阿联酋将允许外资在工业、农业和服务业的122项经济活动中拥有100%的所有权。
阿联酋副总统兼总理、迪拜酋长谢赫穆罕默德在阿通社发表评论表示,阿联酋的政策灵活性强,能够跟上世界各地的经济发展和变化。
工业领域将允许外资100%控股的经济活动包括51种,例如食品饮料制造和飞机维修等。
服务业领域将允许外资100%控股的经济活动包括52种,包括科学研究和开发。
农业领域将有19项活动允许外资100%控股,包括谷物种植等。
商务部发布《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
发布日期:2020-04-08
日前,商务部合作司编制并发布了《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旨在进一步指导境外企业和项目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原文如下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呈蔓延趋势,部分国家和地区疫情形势严峻,我境外企业和项目人员面临的风险不断上升。为进一步指导境外企业和项目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我们在收集汇总部分境外企业和项目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编制并发布了《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供实际工作中参考。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境外企业和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求企业进一步提高防控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防控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业务发展,力争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附件: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
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健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企业国内总部牵头、境外企业或项目部组成的国内外一体的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加大指挥部署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第一时间快速响应,确保各项措施落地实施。境外企业和项目成立一线疫情防控指挥部,密切关注所在国及周边地区疫情发展,坚持底线思维,全面研判评估风险,制订切实有效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统筹疫情防控、生产经营、生活保障、安全保卫、对外关系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当地关联企业、分包企业或合作区入区企业开展联防联控,主动与所在国卫生、移民、警察、海关等部门、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周边社区、医疗机构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当地疫情防控要求传达准确、执行到位,出现问题迅速反应、妥善解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企业国内总部通过视频会议、现场连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境外企业和项目一线防疫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对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及时通报整改,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境外企业和项目人员管理
(四)减少境内外人员轮替。坚持就地防疫为主,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参照国内疫情防控的经验做法,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减少境内外人员轮换,避免发生旅途交叉感染。
(五)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培训。采用微信、短信、网络、视频、手册等方式向员工发布疫情防控相关信息,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倡导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习惯,配备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必要防护设备。关注员工身心健康,引导员工理性认识疫情,加强心理安抚和疏导,缓解紧张情绪,稳定员工队伍。
(六)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天进行体温检测并作好记录,严格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加强对当地及第三国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做好疫情筛查、台账登记等工作,指导其严格遵守各项防疫措施,科学做好个人防护,严防疫情通过当地员工向境外企业和项目输入。对于有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应采取隔离观察措施。
三、完善境外企业和项目现场防控措施
(七)做好人员出入管理。在工地、厂房、生活区、办公区进出口等关键地点设立防疫专人专岗,严格进出人员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如条件允许,可配备红外线测温、视频记录等设备,提高人员出入效率。疫情严重地区的境外企业和项目应只保留少数出入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八)科学制定作业流程和人员安排。采取分班组、分区、错峰作业等措施,减少人员间密切接触。人员往返施工现场时尽可能安排专车统一接送,施工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外出或与其他人员接触。合理安排人员作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更多采取线上设计、咨询、采购、洽谈、签约和视频会议、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确保沟通顺畅。集中召开会议,宜优先选择宽敞、通风地点,参会人员应佩戴口罩,进入会场前后洗手消毒,集中时人与人之间前后左右距离至少保持1米以上。
(九)加大重点环节防控力度。对重要生产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指定专人盯守,做好定时通风、消毒、卫生防疫和人员防护等工作。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配齐、配足体温枪、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疫情控制用品和必要的生产、生活和医疗物资。预留符合要求的隔离观察设施,制定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健康观察方案。
(十)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加强应急值守,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胸闷等症状的人员,应立即就地隔离,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和国内报告,联系当地医政部门送医诊断治疗,并做好相关人员隔离、场所消毒等处置措施。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严格落实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四、优化境外企业和项目公共卫生环境
(十一)加大公共区域卫生环境治理。做好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卫生间等区域消毒灭菌、垃圾储运、污水处理、通风换气等工作,确保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洗手液、擦手纸等用品,设置废弃口罩(手套)专用收集装置,加强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时消毒处理。改善员工住宿条件,优化生活区布局,人与人之间保持适当空间,严防交叉感染。
(十二)确保饮食安全卫生。食堂实行分餐、错时用餐、打包等措施,避免集中面对面就餐,就餐时人与人之间距离至少保持1米以上。严格管控采购、加工、存储等环节,食堂餐饮人员体检要合格,食品来源要安全可靠,不违规宰杀、处置、食用野生动物。
五、稳妥推进境外企业和项目有序运营施工
(十三)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实施。采取多种措施应对疫情带来的项目工期延误、物资短缺和人员不足等困难,及时调整生产施工方案,增强资源配置能力,做好供应链管理,加大从当地或第三国采购所需原材料、物资设备和雇佣劳动力,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力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
(十四)稳妥应对商业纠纷。全面梳理和评估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认真做好因疫情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延误可能引发的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法务工作,加大与项目业主、供应商的沟通协商,在调整工期等方面争取业主的理解与支持,合理通过主张不可抗力维护合法权益。
(十五)有序推进项目开工或复工。新项目开工和停工项目复工要符合当地的防疫规定,全面评估研判项目风险和施工条件,完善各项管控措施,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疫情防控要求,确保项目平稳实施和人员生命健康安全。
六、妥善处理好与当地关系
(十六)争取当地多方支持。主动联系当地政府部门,提出疫情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需求,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对于人员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当地医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联系,积极获取医疗资源和支持。妥善处理好与周边社区的关系,主动介绍国内疫情防控情况,正面引导,增信释疑,避免矛盾冲突。
(十七)妥善应对当地舆情。密切关注当地舆情,出现针对企业和项目的虚假、抹黑报道的,要及时发声澄清,正面引导宣传,全力做好应对,以免对企业和项目正常运营施工造成严重影响。
个人境外投资收入监管政策重大调整
发布日期:2020-04-02
继2018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简称“新个税法”)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月17日联合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公告,简称“3号文”),就个人境外所得在新个税法框架中的有关问题做出了细化、补充与调整。其中,关于境内、外所得的判定标准以及税额抵免规则等内容将对个人境外投资收益产生重要影响。
重大变化1
13号文明确了“境外所得”的判定标准并广泛适用于个人(无论是否在境内有住所)
此前,对于“境外所得”的判断主要依据1998年颁布、2018年6月修改的《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旧办法”)。旧办法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号文参考了旧办法对于“境外所得”的定义方式,比照新个税法关于“所得”的列举类型,并在此基础上予以了细化和调整。根据3号文,下列所得将被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蓝色字体为相较于旧办法而做出的修改)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上述第1至3项属于“综合所得”,第4项属于“经营所得”,第5至8项属于“其他分类所得”。另值得一提的是,旧办法的适用范围限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但3号文并无此限制。换言之,所有居民个人在判定其境外所得时均适用3号文的规定,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说明:“居民个人”指(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指(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重大变化2
转让以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为主要资产的境外企业股权,其转让所得将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如上文所提到的,3号文对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而言都具有很大意义,特别是对于在海外有投资的一些高净值人士,“境外所得”的判定将直接影响着其整个投资架构、融资安排与投、融资收益,主要表现在股权与不动产方面。
3号文规定,个人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实体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统称“股权”)而取得的收入为境外所得,但若该等股权在转让前连续36个月内的任一时间,其对应境外实体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是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则转让股权所取得的收入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这意味着,个人针对境外股权而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将不可再用于抵免该个人在国内的应纳税额。
举例来说,下列图示中自然人就海外公司之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将被视为其境内所得,无论该自然人是居民个人或是非居民个人,其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关于境内、外所得的判定标准不仅是对我国来源地标准的重大调整,亦是对个人所得税层面反避税规定的强有力补充。新个税法实施以前,对于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层面。虽然根据有关报道,实践中也出现过就因境外股权转让间接涉及国内不动产而被我国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但因缺乏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支持,对于是否可以适用穿透原则对转让方(非居民个人)转让以我国不动产为主的境外公司股权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随着3号文的出台,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反避税管控将具备明确的条文依据。
重大变化3
3号文细化了境外税收抵免规则与条件
作为避免重复征税的主要途径,3号文在境外税收抵免方面沿用了《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简称“44号文”)项下的抵免原则。即:分国计算抵免限额并准予在限额内抵扣,如有超额部分,则可在5年内就来源于同一国的所得应纳税额中予以补扣。其实该等抵免原则在新个税法之下已有提及,但对于如何计算抵免额、抵免适用的条件等内容,新个税法却没有明确,3号文就此方面做出了细化与补充,具体如下:
以来源于某一国(“A国”)的所得为例,居民个人就其一个纳税年度内的A国所得在A国已实际缴纳所得税的,该等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境外已缴税额”)可用于抵免其在该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应缴纳的应纳税额,但条件是:
仅可在抵免限额内抵免。抵免限额计算方式如下:
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A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A国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我国法律计算后的应纳税额×A国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我国法律计算后的应纳税额×A国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A国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A国其他分类所得依我国法律计算后的应纳税额抵免规则如下:
若境外已缴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按境外已缴税额抵免;
若境外已缴税额高于抵免限额的,当年度仅在限额内抵免,超额部分可于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2.不存在以下不可抵免的情形:
境外已缴税额不属于所得税性质的;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需提交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如确实无法提供的,可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两者缺一不可)办理。
就这一点来说,虽然旧办法已经明确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境外税收抵免时需提交境外纳税凭证,但对于无法提交的情形未能给予补救措施,3号文对此进行了部分完善,用纳税申报表或缴税通知书加以补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税收申报表或缴税通知书需要与银行缴款凭证配合使用,其本意是为了证明相关税款已经实际支付,但各个纳税实务有很多差别,可能出现实际缴纳税款与银行转账记录不相符的情况。针对这种问题应如何解决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重大变化4
3号文解决了来源地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时该如何确定我国纳税年度的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的纳税年度不尽相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来源国纳税年度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的问题,3号文就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即:当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时,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所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简单来说,假设A国的纳税年度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按照3号文的规定,A国该纳税年度内的境外所得所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应为2020纳税年度。
重大变化5
3号文新增了“追溯抵免”机制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该等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如有可抵免的境外已缴税额的,在申请抵免时还需提交有关境外纳税凭证。这就意味着,如果申请人未能在6月30日前(特别是当来源国纳税年度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时)取得境外已缴税额的纳税凭证,那么申请人在该年度发生的境外已缴税额就无法予以抵免。为解决这一制度上的瑕疵并尽可能最大化地避免重复征税,3号文引入了“追溯抵免”机制。即:对于在以后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境外已缴税额之纳税凭证,纳税人可以凭该等纳税凭证追溯至其对应境外所得的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以5年为限。简单来说,对于2019年取得的境外所得,申请人应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请,若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申请人未能结清境外所得税并取得相应纳税凭证用于抵免的,申请人仍应先按照新个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若申请人在以后纳税年度(比如:2021纳税年度)取得了前述境外所得之纳税凭证的,则该等纳税凭证可以追溯用于抵免该等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之下的应纳税额。
除上述变化之外,3号文对于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条款也做了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减待遇,且该免减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则该免减数额可作为境外已缴税额申报抵免。至于实际中如何进行申报、如何进行抵免等操作性问题,3号文则未能作出具体规定。
全球清真食品出口将迎投资增长风口
发布日期:2020-04-01
清真是一个阿拉伯术语,字面意思是“允许的”,指的是伊斯兰教规定的一系列允许和禁止的活动,其中涉及食物和饮料。清真产业正是基于这种信念应运而生。穆斯林应该吃“halalan toyibban”食物,使用像“halalan toyibban”类商品,因为被允许、且有益健康。事实上,清真市场并不只对穆斯林开放,现在越来越多的非穆斯林消费者也食用并使用清真食品与商品。
清真产业链快速扩展
根据“2019/2020年全球伊斯兰经济状况报告”( “State of the Global Islamic Economy Report 2019/2020”),2019年全球清真市场市值3.7万亿美元。如今,清真产业已经从食品领域扩展到饮料、药品、时装、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服务行业,如物流、营销、印刷、电子媒体、旅游、包装、品牌和融资等,清真产业链快速扩展。
清真食品最赚钱
根据www.marketstudyreport.com市场报告,清真食品市场正在成为当今世界食品行业最赚钱、最具影响力的市场之一。近年来,在消费市场,全球清真食品的消费价值以8.14%的年均增长率增长。全球清真信徒最多的地区是中东和非洲,然而,穆斯林在食品和饮料上的支出最高的国家是印度尼西亚。
两个主要的清真食品消费区域
2019年东南亚和中东北非是清真食品主要的消费区域,下游应用需求较大。清真食品主要有三种类型,包括新鲜产品、冷冻咸品、加工产品等。随着穆斯林人口和经济的迅猛增长,消费者将需要更多的清真食品。因此,清真食品在未来有巨大的潜力。
技术更新促进市场发展
近年来,清真食品制造商们试图通过改进技术来生产高纯度、高品味的清真食品。清真食品的主要原料是鲜肉、食品调味料、包装材料和其他添加剂。
上游产品价格的波动会影响清真食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清真食品的价格。清真食品的生产成本也是影响清真食品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清真食品生产商拟通过开发新的生产方法来降低生产成本,未来技术更新将促进市场发展。
全球清真食品市场料成为又一风口
据“世界宗教的未来”(“Future of World Religions”)的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穆斯林人口数量正迅速上升,目前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到2060年,穆斯林总人口有望突破30亿。
研究报告显示,未来5年,全球清真食品市场有望成为另一新风口,其年复合增长率预计将达到6.1%左右,到2024年,全球清真食品市场、将从2019年年净增1.11亿美元增至年净增增1.63亿美元。未来全球清真食品市场最大的增长机会包括将清真食品打造成健康食品和生产有机清真食品。可以肯定,这将为清真食品行业,特别是为清真食品出口不足1%的中国清真食品行业带来巨大的市场机会。
商务部 1-2月我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发布日期:2020-04-01
商务部于2020年3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时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高峰介绍了2020年1-2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有关情况。
2020年1-2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7个国家和地区的173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078.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折合155亿美元,同比下降1%)。
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80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9.5%(折合155.2亿美元,同比下降12%),新签合同额2150.3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38.3%(折合309亿美元,同比增长34.5%)。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9万人,同比减少2.9万人,2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77.8万人。
2020年1-2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主要呈现特点
一是对“一带一路”投资合作增幅较大。
1-2月,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48个国家有新增投资,合计27.2亿美元,同比增长18.3%。在“一带一路”沿线的59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53.6亿美元,同比增长25.6%,完成营业额91.4亿美元。
二是对外投资结构持续多元。
1-2月,对外投资主要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和采矿业等传统投资领域,占比分别为40.8%、15.1%、11.3%和8.9%。其中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3.3亿美元,同比增长43.2%,成为增速最高的领域。
三是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大项目增多。
1-2月,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15个,较去年同期增加29个,占新签合同总额的83.9%,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建设、电力工程建设、一般建筑项目、通讯工程建设和石油化工项目等。
马来西亚吸引外资新设"中资特别通道"
发布日期:2020-03-24
马来西亚新设"中资特别通道",目标2020年吸引总额为45亿林吉特(约76.5亿人民币),高价值、高科技和高影响力的的中资企业落地。
吉隆坡投资促进局(InvestKL)首席执行官阿兹米祖基菲利表示,截至目前,该局已经收到大量的投资意向咨询,其中有一些更是具体化成为潜在投资项目。
2019年10月,马来西亚时任财政部部长在202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成立"中资特别通道"。据了解,凡通过该渠道进入马来西亚的中国投资项目,最快可在一个月内获得批准。
阿兹米说:"我们不希望吸引低成本、低劳力类型的投资活动,能够提升价值链的自动化、机器人技术及人工智能相关的投资活动是我们鼓励投资的方向。"他补充道。
吉隆坡投资促进局通过"中资特别通道"倡议,将致力于引进那些有意向在中国以外的地区拓展新业务或设立区域总部,或是迁移智能制造基地和高价值服务业到海外的中资企业及全球跨国企业。
"我们将脚踏实地的探寻商机,并且筛选出优质的投资。一旦掌握了这些优质投资项目的信息,我们将与其他投资机构携手合作,如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马来西亚数码经济机构(MDEC)及各个州属的投资促进机构,加速审批进度,并且确保我们所服务的是优质的投资计划,且在马来西亚如实的开展业务。"
吉隆坡投资促进局将专注在以下目标投资领域:消费型技术、智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医药科技、医疗设配、电子电气、机械工程、农业科技、汽车工业、化工和航天航空领域。
此外,2020年1月20日,吉隆坡投资促进局举办了与四家商会和商业理事会协议备忘录的签署仪式暨中资特别通道推介仪式,这四家商会和商业理事会分别是马来西亚中国商务理事会、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总商会、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及马来西亚-中国总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