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发布《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
发布日期:2020-04-08
日前,商务部合作司编制并发布了《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旨在进一步指导境外企业和项目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原文如下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
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在全球呈蔓延趋势,部分国家和地区疫情形势严峻,我境外企业和项目人员面临的风险不断上升。为进一步指导境外企业和项目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我们在收集汇总部分境外企业和项目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编制并发布了《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供实际工作中参考。
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要加强对境外企业和项目疫情防控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求企业进一步提高防控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完善防控措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业务发展,力争将疫情影响降到最低。
附件: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引
境外企业和项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一、健全疫情防控应急响应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制。成立由企业国内总部牵头、境外企业或项目部组成的国内外一体的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加大指挥部署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第一时间快速响应,确保各项措施落地实施。境外企业和项目成立一线疫情防控指挥部,密切关注所在国及周边地区疫情发展,坚持底线思维,全面研判评估风险,制订切实有效的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统筹疫情防控、生产经营、生活保障、安全保卫、对外关系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组织当地关联企业、分包企业或合作区入区企业开展联防联控,主动与所在国卫生、移民、警察、海关等部门、项目业主、设计监理单位、周边社区、医疗机构建立沟通机制,确保当地疫情防控要求传达准确、执行到位,出现问题迅速反应、妥善解决。
(三)强化监督检查。企业国内总部通过视频会议、现场连线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境外企业和项目一线防疫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对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及时通报整改,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二、加强境外企业和项目人员管理
(四)减少境内外人员轮替。坚持就地防疫为主,按照当地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参照国内疫情防控的经验做法,完善疫情防控措施。减少境内外人员轮换,避免发生旅途交叉感染。
(五)做好疫情防控知识培训。采用微信、短信、网络、视频、手册等方式向员工发布疫情防控相关信息,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积极倡导卫生健康的生活方式和习惯,配备口罩、消毒液、防护服等必要防护设备。关注员工身心健康,引导员工理性认识疫情,加强心理安抚和疏导,缓解紧张情绪,稳定员工队伍。
(六)加强人员健康监测。建立员工健康档案,每天进行体温检测并作好记录,严格实行疫情零报告制度。加强对当地及第三国员工的管理和培训,做好疫情筛查、台账登记等工作,指导其严格遵守各项防疫措施,科学做好个人防护,严防疫情通过当地员工向境外企业和项目输入。对于有疫情严重地区旅行史、确诊病例密切接触史的员工,应采取隔离观察措施。
三、完善境外企业和项目现场防控措施
(七)做好人员出入管理。在工地、厂房、生活区、办公区进出口等关键地点设立防疫专人专岗,严格进出人员体温检测和信息登记。如条件允许,可配备红外线测温、视频记录等设备,提高人员出入效率。疫情严重地区的境外企业和项目应只保留少数出入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八)科学制定作业流程和人员安排。采取分班组、分区、错峰作业等措施,减少人员间密切接触。人员往返施工现场时尽可能安排专车统一接送,施工时做好个人防护,尽量减少外出或与其他人员接触。合理安排人员作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更多采取线上设计、咨询、采购、洽谈、签约和视频会议、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确保沟通顺畅。集中召开会议,宜优先选择宽敞、通风地点,参会人员应佩戴口罩,进入会场前后洗手消毒,集中时人与人之间前后左右距离至少保持1米以上。
(九)加大重点环节防控力度。对重要生产场所、人员密集场所,指定专人盯守,做好定时通风、消毒、卫生防疫和人员防护等工作。保障防疫物资充足到位,配齐、配足体温枪、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疫情控制用品和必要的生产、生活和医疗物资。预留符合要求的隔离观察设施,制定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和健康观察方案。
(十)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加强应急值守,发现有发热、乏力、干咳、胸闷等症状的人员,应立即就地隔离,并向我驻当地使(领)馆和国内报告,联系当地医政部门送医诊断治疗,并做好相关人员隔离、场所消毒等处置措施。出现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应严格落实密切接触者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四、优化境外企业和项目公共卫生环境
(十一)加大公共区域卫生环境治理。做好办公区、生活区、食堂、卫生间等区域消毒灭菌、垃圾储运、污水处理、通风换气等工作,确保洗手设施运行正常,并配备速干手消毒剂、洗手液、擦手纸等用品,设置废弃口罩(手套)专用收集装置,加强垃圾盛装容器的清洁,定时消毒处理。改善员工住宿条件,优化生活区布局,人与人之间保持适当空间,严防交叉感染。
(十二)确保饮食安全卫生。食堂实行分餐、错时用餐、打包等措施,避免集中面对面就餐,就餐时人与人之间距离至少保持1米以上。严格管控采购、加工、存储等环节,食堂餐饮人员体检要合格,食品来源要安全可靠,不违规宰杀、处置、食用野生动物。
五、稳妥推进境外企业和项目有序运营施工
(十三)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实施。采取多种措施应对疫情带来的项目工期延误、物资短缺和人员不足等困难,及时调整生产施工方案,增强资源配置能力,做好供应链管理,加大从当地或第三国采购所需原材料、物资设备和雇佣劳动力,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全力确保项目施工质量和生产安全。
(十四)稳妥应对商业纠纷。全面梳理和评估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认真做好因疫情原因导致项目工期延误可能引发的合同纠纷所涉及的法务工作,加大与项目业主、供应商的沟通协商,在调整工期等方面争取业主的理解与支持,合理通过主张不可抗力维护合法权益。
(十五)有序推进项目开工或复工。新项目开工和停工项目复工要符合当地的防疫规定,全面评估研判项目风险和施工条件,完善各项管控措施,严格遵守项目所在国疫情防控要求,确保项目平稳实施和人员生命健康安全。
六、妥善处理好与当地关系
(十六)争取当地多方支持。主动联系当地政府部门,提出疫情防控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与需求,最大限度地争取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对于人员较多的企业和项目,加强与当地医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联系,积极获取医疗资源和支持。妥善处理好与周边社区的关系,主动介绍国内疫情防控情况,正面引导,增信释疑,避免矛盾冲突。
(十七)妥善应对当地舆情。密切关注当地舆情,出现针对企业和项目的虚假、抹黑报道的,要及时发声澄清,正面引导宣传,全力做好应对,以免对企业和项目正常运营施工造成严重影响。
个人境外投资收入监管政策重大调整
发布日期:2020-04-02
继2018年8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简称“新个税法”)后,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1月17日联合发布并实施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3号公告,简称“3号文”),就个人境外所得在新个税法框架中的有关问题做出了细化、补充与调整。其中,关于境内、外所得的判定标准以及税额抵免规则等内容将对个人境外投资收益产生重要影响。
重大变化1
13号文明确了“境外所得”的判定标准并广泛适用于个人(无论是否在境内有住所)
此前,对于“境外所得”的判断主要依据1998年颁布、2018年6月修改的《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旧办法”)。旧办法规定,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3号文参考了旧办法对于“境外所得”的定义方式,比照新个税法关于“所得”的列举类型,并在此基础上予以了细化和调整。根据3号文,下列所得将被判定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蓝色字体为相较于旧办法而做出的修改)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上述第1至3项属于“综合所得”,第4项属于“经营所得”,第5至8项属于“其他分类所得”。另值得一提的是,旧办法的适用范围限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但3号文并无此限制。换言之,所有居民个人在判定其境外所得时均适用3号文的规定,无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说明:“居民个人”指(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但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非居民个人”指(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
重大变化2
转让以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为主要资产的境外企业股权,其转让所得将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如上文所提到的,3号文对于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而言都具有很大意义,特别是对于在海外有投资的一些高净值人士,“境外所得”的判定将直接影响着其整个投资架构、融资安排与投、融资收益,主要表现在股权与不动产方面。
3号文规定,个人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实体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统称“股权”)而取得的收入为境外所得,但若该等股权在转让前连续36个月内的任一时间,其对应境外实体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是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则转让股权所取得的收入应视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这意味着,个人针对境外股权而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将不可再用于抵免该个人在国内的应纳税额。
举例来说,下列图示中自然人就海外公司之股权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将被视为其境内所得,无论该自然人是居民个人或是非居民个人,其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关于境内、外所得的判定标准不仅是对我国来源地标准的重大调整,亦是对个人所得税层面反避税规定的强有力补充。新个税法实施以前,对于所得税的反避税规定主要体现在企业层面。虽然根据有关报道,实践中也出现过就因境外股权转让间接涉及国内不动产而被我国税务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但因缺乏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支持,对于是否可以适用穿透原则对转让方(非居民个人)转让以我国不动产为主的境外公司股权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随着3号文的出台,我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反避税管控将具备明确的条文依据。
重大变化3
3号文细化了境外税收抵免规则与条件
作为避免重复征税的主要途径,3号文在境外税收抵免方面沿用了《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44号,简称“44号文”)项下的抵免原则。即:分国计算抵免限额并准予在限额内抵扣,如有超额部分,则可在5年内就来源于同一国的所得应纳税额中予以补扣。其实该等抵免原则在新个税法之下已有提及,但对于如何计算抵免额、抵免适用的条件等内容,新个税法却没有明确,3号文就此方面做出了细化与补充,具体如下:
以来源于某一国(“A国”)的所得为例,居民个人就其一个纳税年度内的A国所得在A国已实际缴纳所得税的,该等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境外已缴税额”)可用于抵免其在该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应缴纳的应纳税额,但条件是:
仅可在抵免限额内抵免。抵免限额计算方式如下:
A国所得的抵免限额=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A国经营所得抵免限额+A国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我国法律计算后的应纳税额×A国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依我国法律计算后的应纳税额×A国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合计A国其他分类所得抵免限额=A国其他分类所得依我国法律计算后的应纳税额抵免规则如下:
若境外已缴税额低于抵免限额的,按境外已缴税额抵免;
若境外已缴税额高于抵免限额的,当年度仅在限额内抵免,超额部分可于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2.不存在以下不可抵免的情形:
境外已缴税额不属于所得税性质的;
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
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已经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3.需提交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或者纳税记录等纳税凭证。如确实无法提供的,可凭境外所得纳税申报表/境外征税主体确认的缴税通知书以及对应的银行缴款凭证(两者缺一不可)办理。
就这一点来说,虽然旧办法已经明确要求纳税人在申请境外税收抵免时需提交境外纳税凭证,但对于无法提交的情形未能给予补救措施,3号文对此进行了部分完善,用纳税申报表或缴税通知书加以补充。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税收申报表或缴税通知书需要与银行缴款凭证配合使用,其本意是为了证明相关税款已经实际支付,但各个纳税实务有很多差别,可能出现实际缴纳税款与银行转账记录不相符的情况。针对这种问题应如何解决还有待在实践中进一步观察。
重大变化4
3号文解决了来源地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时该如何确定我国纳税年度的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的纳税年度不尽相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来源国纳税年度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的问题,3号文就此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即:当境外纳税年度与公历年度不一致时,境外纳税年度最后一日所在的公历年度,为境外所得所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简单来说,假设A国的纳税年度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按照3号文的规定,A国该纳税年度内的境外所得所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应为2020纳税年度。
重大变化5
3号文新增了“追溯抵免”机制
根据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应当在取得境外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就该等境外所得申报纳税,如有可抵免的境外已缴税额的,在申请抵免时还需提交有关境外纳税凭证。这就意味着,如果申请人未能在6月30日前(特别是当来源国纳税年度与我国纳税年度不一致时)取得境外已缴税额的纳税凭证,那么申请人在该年度发生的境外已缴税额就无法予以抵免。为解决这一制度上的瑕疵并尽可能最大化地避免重复征税,3号文引入了“追溯抵免”机制。即:对于在以后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境外已缴税额之纳税凭证,纳税人可以凭该等纳税凭证追溯至其对应境外所得的所属纳税年度进行抵免,但追溯年度以5年为限。简单来说,对于2019年取得的境外所得,申请人应在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申请,若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申请人未能结清境外所得税并取得相应纳税凭证用于抵免的,申请人仍应先按照新个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申报。若申请人在以后纳税年度(比如:2021纳税年度)取得了前述境外所得之纳税凭证的,则该等纳税凭证可以追溯用于抵免该等境外所得所属纳税年度之下的应纳税额。
除上述变化之外,3号文对于税收协定中的饶让条款也做了相关规定。具体来说:居民个人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取得的所得,按照该国(地区)税收法律享受免减待遇,且该免减数额按照税收协定饶让条款规定应视同已缴税额在中国的应纳税额中抵免的,则该免减数额可作为境外已缴税额申报抵免。至于实际中如何进行申报、如何进行抵免等操作性问题,3号文则未能作出具体规定。
全球清真食品出口将迎投资增长风口
发布日期:2020-04-01
清真是一个阿拉伯术语,字面意思是“允许的”,指的是伊斯兰教规定的一系列允许和禁止的活动,其中涉及食物和饮料。清真产业正是基于这种信念应运而生。穆斯林应该吃“halalan toyibban”食物,使用像“halalan toyibban”类商品,因为被允许、且有益健康。事实上,清真市场并不只对穆斯林开放,现在越来越多的非穆斯林消费者也食用并使用清真食品与商品。
清真产业链快速扩展
根据“2019/2020年全球伊斯兰经济状况报告”( “State of the Global Islamic Economy Report 2019/2020”),2019年全球清真市场市值3.7万亿美元。如今,清真产业已经从食品领域扩展到饮料、药品、时装、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以及其他服务行业,如物流、营销、印刷、电子媒体、旅游、包装、品牌和融资等,清真产业链快速扩展。
清真食品最赚钱
根据www.marketstudyreport.com市场报告,清真食品市场正在成为当今世界食品行业最赚钱、最具影响力的市场之一。近年来,在消费市场,全球清真食品的消费价值以8.14%的年均增长率增长。全球清真信徒最多的地区是中东和非洲,然而,穆斯林在食品和饮料上的支出最高的国家是印度尼西亚。
两个主要的清真食品消费区域
2019年东南亚和中东北非是清真食品主要的消费区域,下游应用需求较大。清真食品主要有三种类型,包括新鲜产品、冷冻咸品、加工产品等。随着穆斯林人口和经济的迅猛增长,消费者将需要更多的清真食品。因此,清真食品在未来有巨大的潜力。
技术更新促进市场发展
近年来,清真食品制造商们试图通过改进技术来生产高纯度、高品味的清真食品。清真食品的主要原料是鲜肉、食品调味料、包装材料和其他添加剂。
上游产品价格的波动会影响清真食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影响清真食品的价格。清真食品的生产成本也是影响清真食品价格的一个重要因素。清真食品生产商拟通过开发新的生产方法来降低生产成本,未来技术更新将促进市场发展。
全球清真食品市场料成为又一风口
据“世界宗教的未来”(“Future of World Religions”)的调查报告显示,全球穆斯林人口数量正迅速上升,目前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到2060年,穆斯林总人口有望突破30亿。
研究报告显示,未来5年,全球清真食品市场有望成为另一新风口,其年复合增长率预计将达到6.1%左右,到2024年,全球清真食品市场、将从2019年年净增1.11亿美元增至年净增增1.63亿美元。未来全球清真食品市场最大的增长机会包括将清真食品打造成健康食品和生产有机清真食品。可以肯定,这将为清真食品行业,特别是为清真食品出口不足1%的中国清真食品行业带来巨大的市场机会。
商务部 1-2月我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发布日期:2020-04-01
商务部于2020年3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时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商务部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高峰介绍了2020年1-2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有关情况。
2020年1-2月,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47个国家和地区的1733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实现投资1078.6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8%(折合155亿美元,同比下降1%)。
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080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9.5%(折合155.2亿美元,同比下降12%),新签合同额2150.3亿元人民币, 同比增长38.3%(折合309亿美元,同比增长34.5%)。
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3.9万人,同比减少2.9万人,2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77.8万人。
2020年1-2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主要呈现特点
一是对“一带一路”投资合作增幅较大。
1-2月,我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的48个国家有新增投资,合计27.2亿美元,同比增长18.3%。在“一带一路”沿线的59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合同额153.6亿美元,同比增长25.6%,完成营业额91.4亿美元。
二是对外投资结构持续多元。
1-2月,对外投资主要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和采矿业等传统投资领域,占比分别为40.8%、15.1%、11.3%和8.9%。其中流向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3.3亿美元,同比增长43.2%,成为增速最高的领域。
三是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大项目增多。
1-2月,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15个,较去年同期增加29个,占新签合同总额的83.9%,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建设、电力工程建设、一般建筑项目、通讯工程建设和石油化工项目等。
马来西亚吸引外资新设"中资特别通道"
发布日期:2020-03-24
马来西亚新设"中资特别通道",目标2020年吸引总额为45亿林吉特(约76.5亿人民币),高价值、高科技和高影响力的的中资企业落地。
吉隆坡投资促进局(InvestKL)首席执行官阿兹米祖基菲利表示,截至目前,该局已经收到大量的投资意向咨询,其中有一些更是具体化成为潜在投资项目。
2019年10月,马来西亚时任财政部部长在202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宣布成立"中资特别通道"。据了解,凡通过该渠道进入马来西亚的中国投资项目,最快可在一个月内获得批准。
阿兹米说:"我们不希望吸引低成本、低劳力类型的投资活动,能够提升价值链的自动化、机器人技术及人工智能相关的投资活动是我们鼓励投资的方向。"他补充道。
吉隆坡投资促进局通过"中资特别通道"倡议,将致力于引进那些有意向在中国以外的地区拓展新业务或设立区域总部,或是迁移智能制造基地和高价值服务业到海外的中资企业及全球跨国企业。
"我们将脚踏实地的探寻商机,并且筛选出优质的投资。一旦掌握了这些优质投资项目的信息,我们将与其他投资机构携手合作,如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马来西亚数码经济机构(MDEC)及各个州属的投资促进机构,加速审批进度,并且确保我们所服务的是优质的投资计划,且在马来西亚如实的开展业务。"
吉隆坡投资促进局将专注在以下目标投资领域:消费型技术、智能技术、可再生能源、医药科技、医疗设配、电子电气、机械工程、农业科技、汽车工业、化工和航天航空领域。
此外,2020年1月20日,吉隆坡投资促进局举办了与四家商会和商业理事会协议备忘录的签署仪式暨中资特别通道推介仪式,这四家商会和商业理事会分别是马来西亚中国商务理事会、马来西亚中资企业总商会、马来西亚中华总商会及马来西亚-中国总商会。
商务部指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使用不可抗力规则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发布日期:2020-03-24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项目出现工期延误、不能如期履约的风险上升。据了解,目前已有部分企业以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为由向业主申请免责或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不可抗力理解不准确,运用经验不足等原因,有些企业的相关主张未能获得业主的认可。
为帮助企业正确认识和运用不可抗力规则,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商务部合作司会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企业权益保护中心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等机构编制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使用不可抗力规则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指引》,依据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一般实践和标准格式合同对企业使用不可抗力规则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提示。企业使用不可抗力规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指引》仅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并没有世界通用的定义和适用。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通常有明确的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直接援引适用法律的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主张的法律依据。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中通常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明文规定。在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时,通常用“合同目的落空”或“合同受阻”或“履约不能”进行判断。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广泛使用的菲迪克标准格式合同(FIDIC)适用的法律一般均为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因此,除合同存在明文的不可抗力约定外,合同当事人还应查明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中的法律规定及其认定标准。
鉴此,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对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产生影响并因此构成不可抗力或特殊风险事件,应视合同或相关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企业应将合同约定作为主张不可抗力的主要依据
在对外承包工程领域,主张不可抗力的主要依据是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企业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时应首要关注合同是否将传染性疾病及类似情形列入不可抗力事件或特殊风险清单。如未列入但清单系非穷尽式,企业可考虑结合合同中不可抗力或特殊风险的具体定义来主张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或特殊风险事件;如未列入且清单为穷尽式,企业可能无法以合同主张免责或进行索赔主张。此时,企业需查明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中有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目的落空的法律规定。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企业应尽快向业主发出符合要求的不可抗力通知。不同合同对不可抗力通知的格式、具体内容及发出方式可能存在不同要求。在草拟通知之前,企业应详细审阅、确认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避免因不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而被认为未依约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通知与因不可抗力提出的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索赔通知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通知,前者表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后者表明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因此遭受的工期和费用的影响以及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可以主张的权利。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我国、项目所在国和项目人员、机具、材料、设备的来源国及其他相关国家将持续更新疫情防控措施。这些更新措施对企业履约能力产生的直接影响时时在发生动态变化。新冠肺炎疫情作为持续性事件,企业应根据最新进展情况,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按时更新索赔报告。
四、企业在主张不可抗力时的举证责任
企业负有义务就新冠肺炎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行举证,主要包括其对工期和/或额外费用,例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具体工作或活动,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影响,对关键线路上工作或活动的影响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人员无法按期返工对工程施工的实际影响,是否有替代性安排;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设备和货物短缺对工程施工的实际影响,是否有替代性安排;承包商已采取的避免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措施等。通常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公告、旅行禁令、检疫要求、新闻报道、各类歇业通知、航空公司航班取消证明、与业主的往来函件、业主的指示与要求、现场的材料仓储和消耗记录、现场的人员需求和人员进出记录、海关和物流相关情况的记录、施工日志、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通知、减损措施证明等。建议企业详实记载合同履行受影响的实际情况及采取的减损措施,保存同期记录,并将同期记录及时书面通知给业主。
五、企业可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在合同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经“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认定”时,企业还需按合同约定准备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但该证明针对的是与不可抗力相关事实存在的真实性,对该事实的发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不做进一步判定。因此,企业还应进一步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影响程度以及致使合同因此不能履行等影响。
六、企业主张不可抗力应通盘考虑,审慎决策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某个具体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并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或特殊风险事件,建议企业应根据具体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否受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影响的程度,在主张不可抗力时通盘考虑,审慎决策,不宜盲目主张并向业主索赔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甚至主张解除合同。如确需主张权利的,应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业主做好解释和沟通,有利于业主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减少业主自身损失,便于获得业主的支持。
七、其他需注意事项
企业在关注对业主主张不可抗力事件及其行使索赔权利的同时,还应处理好上下游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权利主张和相应的索赔要求。建议企业加强与分包商及供应商的沟通,通过对供应链进行适当管理,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对相关上下游合同的影响,降低自身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涉及国别和行业广泛,不同合同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存在差异,不可抗力法律适用情形涉及了不同的司法管辖地。因此,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利影响,企业应根据受新冠肺炎疫情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影响及其受影响程度,依据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的规定主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据此行使索赔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权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带一路”倡议为疫情下全球投资带来新契机
发布日期:2020-03-16
德意志银行“一带一路”办公室主管熊伟日前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从地域覆盖规模及经济效应角度衡量,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力已远超预期。他指出,尽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正影响全球经济态势,但贸易往来并未中断,“这其中也包括‘一带一路’倡议所发挥的作用。”
德意志银行是德国最大的银行集团。其在2019年设立了专门的“一带一路”办公室,并发布了“一带一路”倡议白皮书,为现有及潜在“一带一路”参与者详解这一倡议所带来的机遇。
熊伟表示,“一带一路”倡议以推进全球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全球贸易网络为目标,该倡议的提出是对古代丝绸之路的致敬与延续——两千年前,丝绸之路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网络。
“时至今日,‘一带一路’倡议已自东向西,由太平洋向欧洲腹地延伸,将沿线137个国家和地区,30个国际组织紧密相连,其经济前景备受瞩目。”熊伟指出,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尤其是大宗商品、基建和机械企业正参与其中。在机遇到来的同时,企业对风险管理、金融和银行服务解决方案的新需求也不断涌现。
他强调,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其影响范围已“远超预期”:“如今,‘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传承古丝路精神,并在国际舞台上影响愈加深远,范围涉及世界总人口的65%、全球GDP的50%、已知能源储备总量的75%,和全球跨境商品及服务贸易的四分之一。”
“从地域覆盖规模及经济效应角度衡量,‘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力已远超预期。”熊伟表示,尽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正影响全球经济态势,但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并未中断,“这其中也包括‘一带一路’倡议所发挥的作用。”
此外,熊伟还指出,“一带一路”倡议目前虽仍以基建投资为主,但同时正扩展至更广领域。目前“一带一路”相关活跃行业包括发电、公用设施、石油和天然气运输,以及电信、教育、医疗保健、软件、创新等社会基础设施。“正是这些领域构建成了‘一带一路’蓝图的关键部分。”
他亦指出,除传统市场外,众多相关领域也迎来商机。“一带一路”的主要落脚点在于基础设施建设,自然为基建公司提供了大量机会。从事原材料和专业零件供应、承包或建设工程的公司,以及提供电气、工程、法律或保险等专业服务的企业,亦能受益。
展望未来,熊伟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前景可期。熊伟表示,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与发展,未来“一带一路”将迎来广泛国际合作与投资的新契机。据估计,“一带一路”项目每年仍需约1.9万亿美元的巨额投资,毫无疑问国际参与方占比将有明显提升。
他分析,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覆盖范围的持续扩大,对于外企及其合作银行的机会也与日俱增。即使在风险级别较高的国家,“一带一路”项目也能惠及所有参与者,包括项目承建方、融资方,到建设成果所在地、乃至更大范围的社区。
商务部: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 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发布日期:2020-03-16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境外投资发展,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把疫情对境外投资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3月9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时,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同时设置2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办理备案(核准)申请时,可选择线上无纸化报送或线下纸质材料报送。
中欧班列保持平稳增长
发布日期:2020-03-16
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近日发布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中欧班列进出口货运量逆势增长。截至2月19日,铁路国际联运进出口货运量完成867万吨,同比增长8.1%。其中,中欧班列累计完成8.3万标箱,同比增长1.5%。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都受到了一定冲击,国际运输也受到一定影响。尽管如此,中欧班列依然保持了平稳增长。这反映出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发展取得积极成效,进一步夯实了“稳外贸”的基础,增强了做好全年经济工作的信心。
发挥优势 助力经济发展
2月21日下午,一趟满载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所产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及服饰等货物的中欧班列从广州市大朗铁路经济产业园徐徐开出。据了解,这是春节后广物控股集团发出的首趟中欧班列,为外贸企业打通了一条通往欧洲贸易大国的钢轨通道,为企业平稳运行吃下了“定心丸”。
国铁集团国际部主任马洪英介绍说,中欧班列具有时效快、全天候、分段运输等独特优势。保持中欧班列稳定运行,对于保障国际物流通道畅通、维护中国经济正常秩序,特别是外贸进出口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大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中欧班列发展迅速。2019年中欧班列开行8225列、同比增长29%,发运72.5万标箱、同比增长34%,综合重箱率达到94%。目前,中欧班列已累计开行超过2.1万列,通达欧洲大陆18个国家、57座城市。在开行数量持续提升的同时,开行质量也有很大提升。通关时间、物流时长进一步缩短,返程空箱率在不断下降,货值呈增长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中欧班列更为稳外贸作出积极贡献,如中欧班列(成都)今年以来的开行量同比增长76.9%,中欧班列(长沙)预计前2个月同比增长140%以上,有力地保障了进出口货物贸易通道畅通,保障特殊时期外贸正常运行,也有助于外贸企业正常复工复产。
在刚刚复工的陕西思赢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液晶显示器流水线上,工人们戴着口罩,正在加紧生产来自哈萨克斯坦的订单。该公司副总经理张一鸣说,企业之所以能快速恢复产能,得益于中欧班列“长安号”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运营,保障了公司的市场供应,维护了企业的信誉。
多措并举 减少疫情影响
2月18日,编组41辆、41组40英尺集装箱的X8059次中欧班列,从辽宁沈阳东站顺利启程奔赴俄罗斯罗斯托夫,标志着辽宁省中欧班列已恢复常态化开行。
此前,受疫情影响,从辽宁省出发的中欧班列暂停开行。2月中旬以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坚持疫情防控和货运组织两手抓,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精心组织货源、箱源、车源、劳动力,制定中欧班列开行方案,积极与中欧班列通道沿线国家铁路、海关、质检等部门对接,实行24小时咨询、受理和全程信息追踪服务,全力确保中欧东北物流大通道安全畅通。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人员流动、货物运输尤其是跨境运输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铁路部门加强防疫,采取多种措施,最大程度保证班列正常运行。
首先是采取灵活的运输交接方式,确保铁路口岸安全畅通。马洪英介绍说,铁路部门对口岸站中外铁路员工加强防护,配备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定期对口岸站交接所等处所消毒、通风和卫生保洁。针对部分国家疫情防控要求,灵活调整作业流程,并对机车车辆、装卸机具及劳动力等各方面提供充分保障。
针对疫情发生后,部分海运、空运方式受阻问题,铁路部门逐一对接各地中欧班列运营平台公司和企业客户,详细了解备货情况和发运安排,及时承运海运、空运转移到铁路的货源。根据客户需求,科学制定中欧班列周、月开行方案,提前向国外铁路主管部门通报,协调落实国外运力。组织铁路各承运企业对中欧班列优先承运、优先装车、优先挂运,确保货物应运尽运。
其次是为应对当前班列货物集疏运困难的现状,铁路部门主动协调地方为公路集疏运车辆提供进出铁路场站便利条件。对其他交通方式无法集疏运的货物,积极组织铁路接驳运输,全力满足异地货源在铁路枢纽集结分拨。
拓展业务 发展后劲十足
中欧班列开行近9年来,借助“一带一路”东风,承载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新理念,为中欧经贸往来开辟出一条“黄金道路”。中欧班列自身也实现了线路更多、覆盖更广的转变,前景可期。
2月28日,一列从德国汉堡发出,搭载6896件进口邮件的中欧班列列车顺利抵达郑州铁路口岸。这标志着河南省担负国家赋予的中欧班列唯一进口邮件试点线路全线贯通,中欧班列(郑州)成为第一条国际邮件陆路双向运输通道。
中欧班列(郑州)运邮通道实现顺畅运行,是发挥中欧班列独特优势,全力拓展班列业务领域的创新举措,能够确保国家开放战略通道安全畅通,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相关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
马洪英介绍说,铁路部门十分重视中欧班列发展,不断拓展业务范围,提升开行质量,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当前,正大力开发回程货源,组织开好回程班列,努力实现双向均衡运输,提升回程重箱率,进一步降低全程物流成本;加强中欧班列全程保险业务及电子施封锁的推广使用,确保班列安全运行;健全完善信息相互通报和协作机制,推进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等国铁路实现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近日,海关的一则消息更是令人信心满满。2月24日,海关总署出台十条措施,以进一步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经贸往来。新措施将对中欧班列实行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并明确支持利用中欧班列扩大进口,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跨境电商、快件、邮件运输业务,拓展业务范围,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可以说,在多部门联合支持下,中欧班列正在迅速恢复正常运行,这不仅有利于疫情期间外贸稳定发展,更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发展。
疫情下中企力保欧洲多国“一带一路”项目进展顺利
发布日期:2020-03-10
欧洲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区域,相关项目数量众多。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一些项目或多或少受到一定影响,但相关中资企业利用本地招聘员工、本地采购原材料、远程办公等方法,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和推进。
在波兰西北部港口城市什切青,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最后的准备工作,即将启动码头建设和疏浚项目。“由于停航和波兰使馆停止受理签证,原计划2月到场的大部分管理人员滞留国内。经研究,我们增加了属地招聘管理人员的比例,缓解了中国籍管理人员缺位的问题。”中国港湾波兰分公司经理林涛告诉记者。
该项目建成后将为进一步提升波兰化工产业水平、促进所在地西滨海省经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顺利履约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将竭尽全力保证工期不受影响。”林涛说。
“作为中国承包商,我们的原则是保证有序开展复工复产的同时坚决不向所在国输出病例。全面贯彻和执行国资委、中交集团关于防疫及复产复工的精神和政策,制定了相关预案,严格执行派出人员出国前审批、检测,到位后自我隔离14天的防控措施。”林涛说。
中国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在波兰有五个项目,业主都是波兰电网公司,其中两个欧盟重点项目今年6月就要交工验收,一旦耽误就可能造成业主损失。同样面临回国休假人员无法返回的问题,平高集团波兰分公司采用远程办公方法有效地解决困难。
平高集团波兰公司总经理李潇说:“通过建立微信工作组、邮件交流等方式从国内远程指挥,加上深谙平高企业文化的波兰员工,我们日常工作未受太大影响。”李潇表示,在商务部、中国驻波使馆协调帮助下,平高力争按期完工,保证业主利益不受损失。
一艘满载的中国货轮“大玉霞”号2月底停靠位于克罗地亚小斯通湾的佩列沙茨大桥建设工地,为大桥承建商中国路桥公司及时送来了所需的建材和设备。
“疫情使得公司一些管理人员无法按时返回,对项目产生一定影响,但我们绝大多数工人,500多人,春节期间根本没有离开工地一天。”中国路桥克罗地亚公司代表路盛伟对记者说。
“佩列沙茨大桥对克罗地亚人民和我们都有着难以形容的重要意义,所有人都知道这个欧盟资助、连接隔海相望的克罗地亚领土的大桥是一家中国公司承建的。”路盛伟说。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最差情况”,确保工程进度,中国路桥加大了在当地及第三国建筑材料的采购量。
在波黑北部小镇斯坦纳里,由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为当地解决数百个工作岗位并贡献可观税收的火电站不间断地运转着。2月5日,经过一番周折,中国7人运维技术团队中的5人结束假期赶回波黑,保证火电站正常运行。
斯坦纳里市长杜尚·帕尼奇对火电站的运行表示满意,也对中国抗击疫情充满信心。“我希望东方电气能够一直留在波黑,留在斯坦纳里。”帕尼奇说,“我相信中国很快就能战胜疫情。”
塞尔维亚国际政治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卡塔琳娜·扎基奇表示,河北钢铁集团收购的斯梅代雷沃钢铁厂、紫金矿业收购的博尔铜矿都在正常运转,玲珑轮胎投资的工厂正在建设中,中塞两国签署的一系列基建协议也都在稳步推进。
塞尔维亚前总统尼克利奇也认为,随着中国疫情逐渐好转,一切很快都能恢复正常。“(在塞尔维亚的中国项目)不会出现大幅延误的情况,我很期待看到中国人返回塞尔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