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指导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使用不可抗力规则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
发布日期:2020-03-24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境外项目出现工期延误、不能如期履约的风险上升。据了解,目前已有部分企业以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为由向业主申请免责或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不可抗力理解不准确,运用经验不足等原因,有些企业的相关主张未能获得业主的认可。
为帮助企业正确认识和运用不可抗力规则,更好地开展相关工作,商务部合作司会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认证中心、企业权益保护中心和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等机构编制了《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使用不可抗力规则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指引》,依据国际承包工程项目一般实践和标准格式合同对企业使用不可抗力规则中的共性问题进行提示。企业使用不可抗力规则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指引》仅供企业在工作中参考,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并没有世界通用的定义和适用。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中通常有明确的不可抗力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可直接援引适用法律的相关法律条文作为主张的法律依据。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中通常没有关于不可抗力的明文规定。在合同未约定不可抗力时,通常用“合同目的落空”或“合同受阻”或“履约不能”进行判断。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广泛使用的菲迪克标准格式合同(FIDIC)适用的法律一般均为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因此,除合同存在明文的不可抗力约定外,合同当事人还应查明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中的法律规定及其认定标准。
鉴此,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对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产生影响并因此构成不可抗力或特殊风险事件,应视合同或相关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企业应将合同约定作为主张不可抗力的主要依据
在对外承包工程领域,主张不可抗力的主要依据是合同中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企业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不可抗力时应首要关注合同是否将传染性疾病及类似情形列入不可抗力事件或特殊风险清单。如未列入但清单系非穷尽式,企业可考虑结合合同中不可抗力或特殊风险的具体定义来主张新冠肺炎疫情为不可抗力或特殊风险事件;如未列入且清单为穷尽式,企业可能无法以合同主张免责或进行索赔主张。此时,企业需查明合同适用的准据法中有无不可抗力或者合同目的落空的法律规定。
三、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不可抗力
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企业应尽快向业主发出符合要求的不可抗力通知。不同合同对不可抗力通知的格式、具体内容及发出方式可能存在不同要求。在草拟通知之前,企业应详细审阅、确认合同条款的具体约定,避免因不符合合同条款的要求而被认为未依约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通知与因不可抗力提出的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索赔通知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通知,前者表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而后者表明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因此遭受的工期和费用的影响以及承包商依据合同约定可以主张的权利。
随着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我国、项目所在国和项目人员、机具、材料、设备的来源国及其他相关国家将持续更新疫情防控措施。这些更新措施对企业履约能力产生的直接影响时时在发生动态变化。新冠肺炎疫情作为持续性事件,企业应根据最新进展情况,依据合同约定的时间期限按时更新索赔报告。
四、企业在主张不可抗力时的举证责任
企业负有义务就新冠肺炎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进行举证,主要包括其对工期和/或额外费用,例如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具体工作或活动,对工程进度计划的影响,对关键线路上工作或活动的影响以及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可能发生的额外费用;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人员无法按期返工对工程施工的实际影响,是否有替代性安排;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设备和货物短缺对工程施工的实际影响,是否有替代性安排;承包商已采取的避免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措施等。通常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和世界卫生组织公告、旅行禁令、检疫要求、新闻报道、各类歇业通知、航空公司航班取消证明、与业主的往来函件、业主的指示与要求、现场的材料仓储和消耗记录、现场的人员需求和人员进出记录、海关和物流相关情况的记录、施工日志、我驻项目所在国使(领)馆通知、减损措施证明等。建议企业详实记载合同履行受影响的实际情况及采取的减损措施,保存同期记录,并将同期记录及时书面通知给业主。
五、企业可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在合同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需经“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认定”时,企业还需按合同约定准备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中国贸促会及其授权的分、支会申请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但该证明针对的是与不可抗力相关事实存在的真实性,对该事实的发生能否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不做进一步判定。因此,企业还应进一步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证明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影响程度以及致使合同因此不能履行等影响。
六、企业主张不可抗力应通盘考虑,审慎决策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对某个具体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并不必然构成不可抗力或特殊风险事件,建议企业应根据具体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否受新冠肺炎疫情以及影响的程度,在主张不可抗力时通盘考虑,审慎决策,不宜盲目主张并向业主索赔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甚至主张解除合同。如确需主张权利的,应尽快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业主做好解释和沟通,有利于业主及时了解情况并采取措施减少业主自身损失,便于获得业主的支持。
七、其他需注意事项
企业在关注对业主主张不可抗力事件及其行使索赔权利的同时,还应处理好上下游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权利主张和相应的索赔要求。建议企业加强与分包商及供应商的沟通,通过对供应链进行适当管理,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对相关上下游合同的影响,降低自身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涉及国别和行业广泛,不同合同条款具体约定的内容存在差异,不可抗力法律适用情形涉及了不同的司法管辖地。因此,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不利影响,企业应根据受新冠肺炎疫情对具体工程项目的影响及其受影响程度,依据合同约定和适用法律的规定主张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并据此行使索赔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的权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一带一路”倡议为疫情下全球投资带来新契机
发布日期:2020-03-16
德意志银行“一带一路”办公室主管熊伟日前接受中新社记者专访时表示,从地域覆盖规模及经济效应角度衡量,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力已远超预期。他指出,尽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正影响全球经济态势,但贸易往来并未中断,“这其中也包括‘一带一路’倡议所发挥的作用。”
德意志银行是德国最大的银行集团。其在2019年设立了专门的“一带一路”办公室,并发布了“一带一路”倡议白皮书,为现有及潜在“一带一路”参与者详解这一倡议所带来的机遇。
熊伟表示,“一带一路”倡议以推进全球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全球贸易网络为目标,该倡议的提出是对古代丝绸之路的致敬与延续——两千年前,丝绸之路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贸易网络。
“时至今日,‘一带一路’倡议已自东向西,由太平洋向欧洲腹地延伸,将沿线137个国家和地区,30个国际组织紧密相连,其经济前景备受瞩目。”熊伟指出,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尤其是大宗商品、基建和机械企业正参与其中。在机遇到来的同时,企业对风险管理、金融和银行服务解决方案的新需求也不断涌现。
他强调,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其影响范围已“远超预期”:“如今,‘一带一路’倡议不仅传承古丝路精神,并在国际舞台上影响愈加深远,范围涉及世界总人口的65%、全球GDP的50%、已知能源储备总量的75%,和全球跨境商品及服务贸易的四分之一。”
“从地域覆盖规模及经济效应角度衡量,‘一带一路’倡议的影响力已远超预期。”熊伟表示,尽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正影响全球经济态势,但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并未中断,“这其中也包括‘一带一路’倡议所发挥的作用。”
此外,熊伟还指出,“一带一路”倡议目前虽仍以基建投资为主,但同时正扩展至更广领域。目前“一带一路”相关活跃行业包括发电、公用设施、石油和天然气运输,以及电信、教育、医疗保健、软件、创新等社会基础设施。“正是这些领域构建成了‘一带一路’蓝图的关键部分。”
他亦指出,除传统市场外,众多相关领域也迎来商机。“一带一路”的主要落脚点在于基础设施建设,自然为基建公司提供了大量机会。从事原材料和专业零件供应、承包或建设工程的公司,以及提供电气、工程、法律或保险等专业服务的企业,亦能受益。
展望未来,熊伟指出,“一带一路”倡议前景可期。熊伟表示,随着国际合作的深入与发展,未来“一带一路”将迎来广泛国际合作与投资的新契机。据估计,“一带一路”项目每年仍需约1.9万亿美元的巨额投资,毫无疑问国际参与方占比将有明显提升。
他分析,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覆盖范围的持续扩大,对于外企及其合作银行的机会也与日俱增。即使在风险级别较高的国家,“一带一路”项目也能惠及所有参与者,包括项目承建方、融资方,到建设成果所在地、乃至更大范围的社区。
商务部: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 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发布日期:2020-03-16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境外投资发展,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努力把疫情对境外投资发展的影响降到最低,3月9日,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企业在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时,原则上不再报送纸质材料。
同时设置2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企业办理备案(核准)申请时,可选择线上无纸化报送或线下纸质材料报送。
中欧班列保持平稳增长
发布日期:2020-03-16
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近日发布数据显示,今年以来中欧班列进出口货运量逆势增长。截至2月19日,铁路国际联运进出口货运量完成867万吨,同比增长8.1%。其中,中欧班列累计完成8.3万标箱,同比增长1.5%。
当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都受到了一定冲击,国际运输也受到一定影响。尽管如此,中欧班列依然保持了平稳增长。这反映出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发展取得积极成效,进一步夯实了“稳外贸”的基础,增强了做好全年经济工作的信心。
发挥优势 助力经济发展
2月21日下午,一趟满载粤港澳大湾区企业所产电子产品、家用电器及服饰等货物的中欧班列从广州市大朗铁路经济产业园徐徐开出。据了解,这是春节后广物控股集团发出的首趟中欧班列,为外贸企业打通了一条通往欧洲贸易大国的钢轨通道,为企业平稳运行吃下了“定心丸”。
国铁集团国际部主任马洪英介绍说,中欧班列具有时效快、全天候、分段运输等独特优势。保持中欧班列稳定运行,对于保障国际物流通道畅通、维护中国经济正常秩序,特别是外贸进出口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国加大对外开放和“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中欧班列发展迅速。2019年中欧班列开行8225列、同比增长29%,发运72.5万标箱、同比增长34%,综合重箱率达到94%。目前,中欧班列已累计开行超过2.1万列,通达欧洲大陆18个国家、57座城市。在开行数量持续提升的同时,开行质量也有很大提升。通关时间、物流时长进一步缩短,返程空箱率在不断下降,货值呈增长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中欧班列更为稳外贸作出积极贡献,如中欧班列(成都)今年以来的开行量同比增长76.9%,中欧班列(长沙)预计前2个月同比增长140%以上,有力地保障了进出口货物贸易通道畅通,保障特殊时期外贸正常运行,也有助于外贸企业正常复工复产。
在刚刚复工的陕西思赢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液晶显示器流水线上,工人们戴着口罩,正在加紧生产来自哈萨克斯坦的订单。该公司副总经理张一鸣说,企业之所以能快速恢复产能,得益于中欧班列“长安号”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常态化运营,保障了公司的市场供应,维护了企业的信誉。
多措并举 减少疫情影响
2月18日,编组41辆、41组40英尺集装箱的X8059次中欧班列,从辽宁沈阳东站顺利启程奔赴俄罗斯罗斯托夫,标志着辽宁省中欧班列已恢复常态化开行。
此前,受疫情影响,从辽宁省出发的中欧班列暂停开行。2月中旬以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坚持疫情防控和货运组织两手抓,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精心组织货源、箱源、车源、劳动力,制定中欧班列开行方案,积极与中欧班列通道沿线国家铁路、海关、质检等部门对接,实行24小时咨询、受理和全程信息追踪服务,全力确保中欧东北物流大通道安全畅通。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对人员流动、货物运输尤其是跨境运输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对此,铁路部门加强防疫,采取多种措施,最大程度保证班列正常运行。
首先是采取灵活的运输交接方式,确保铁路口岸安全畅通。马洪英介绍说,铁路部门对口岸站中外铁路员工加强防护,配备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定期对口岸站交接所等处所消毒、通风和卫生保洁。针对部分国家疫情防控要求,灵活调整作业流程,并对机车车辆、装卸机具及劳动力等各方面提供充分保障。
针对疫情发生后,部分海运、空运方式受阻问题,铁路部门逐一对接各地中欧班列运营平台公司和企业客户,详细了解备货情况和发运安排,及时承运海运、空运转移到铁路的货源。根据客户需求,科学制定中欧班列周、月开行方案,提前向国外铁路主管部门通报,协调落实国外运力。组织铁路各承运企业对中欧班列优先承运、优先装车、优先挂运,确保货物应运尽运。
其次是为应对当前班列货物集疏运困难的现状,铁路部门主动协调地方为公路集疏运车辆提供进出铁路场站便利条件。对其他交通方式无法集疏运的货物,积极组织铁路接驳运输,全力满足异地货源在铁路枢纽集结分拨。
拓展业务 发展后劲十足
中欧班列开行近9年来,借助“一带一路”东风,承载着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新理念,为中欧经贸往来开辟出一条“黄金道路”。中欧班列自身也实现了线路更多、覆盖更广的转变,前景可期。
2月28日,一列从德国汉堡发出,搭载6896件进口邮件的中欧班列列车顺利抵达郑州铁路口岸。这标志着河南省担负国家赋予的中欧班列唯一进口邮件试点线路全线贯通,中欧班列(郑州)成为第一条国际邮件陆路双向运输通道。
中欧班列(郑州)运邮通道实现顺畅运行,是发挥中欧班列独特优势,全力拓展班列业务领域的创新举措,能够确保国家开放战略通道安全畅通,更好地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相关国家之间的互联互通。
马洪英介绍说,铁路部门十分重视中欧班列发展,不断拓展业务范围,提升开行质量,推动中欧班列高质量发展。当前,正大力开发回程货源,组织开好回程班列,努力实现双向均衡运输,提升回程重箱率,进一步降低全程物流成本;加强中欧班列全程保险业务及电子施封锁的推广使用,确保班列安全运行;健全完善信息相互通报和协作机制,推进与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等国铁路实现运输电子数据交换,保持信息畅通,及时有效处置突发情况。
近日,海关的一则消息更是令人信心满满。2月24日,海关总署出台十条措施,以进一步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的经贸往来。新措施将对中欧班列实行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并明确支持利用中欧班列扩大进口,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跨境电商、快件、邮件运输业务,拓展业务范围,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可以说,在多部门联合支持下,中欧班列正在迅速恢复正常运行,这不仅有利于疫情期间外贸稳定发展,更有助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向更高水平、更深层次发展。
疫情下中企力保欧洲多国“一带一路”项目进展顺利
发布日期:2020-03-10
欧洲是“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区域,相关项目数量众多。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一些项目或多或少受到一定影响,但相关中资企业利用本地招聘员工、本地采购原材料、远程办公等方法,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和推进。
在波兰西北部港口城市什切青,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正在进行最后的准备工作,即将启动码头建设和疏浚项目。“由于停航和波兰使馆停止受理签证,原计划2月到场的大部分管理人员滞留国内。经研究,我们增加了属地招聘管理人员的比例,缓解了中国籍管理人员缺位的问题。”中国港湾波兰分公司经理林涛告诉记者。
该项目建成后将为进一步提升波兰化工产业水平、促进所在地西滨海省经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顺利履约是我们的目标,我们将竭尽全力保证工期不受影响。”林涛说。
“作为中国承包商,我们的原则是保证有序开展复工复产的同时坚决不向所在国输出病例。全面贯彻和执行国资委、中交集团关于防疫及复产复工的精神和政策,制定了相关预案,严格执行派出人员出国前审批、检测,到位后自我隔离14天的防控措施。”林涛说。
中国平高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在波兰有五个项目,业主都是波兰电网公司,其中两个欧盟重点项目今年6月就要交工验收,一旦耽误就可能造成业主损失。同样面临回国休假人员无法返回的问题,平高集团波兰分公司采用远程办公方法有效地解决困难。
平高集团波兰公司总经理李潇说:“通过建立微信工作组、邮件交流等方式从国内远程指挥,加上深谙平高企业文化的波兰员工,我们日常工作未受太大影响。”李潇表示,在商务部、中国驻波使馆协调帮助下,平高力争按期完工,保证业主利益不受损失。
一艘满载的中国货轮“大玉霞”号2月底停靠位于克罗地亚小斯通湾的佩列沙茨大桥建设工地,为大桥承建商中国路桥公司及时送来了所需的建材和设备。
“疫情使得公司一些管理人员无法按时返回,对项目产生一定影响,但我们绝大多数工人,500多人,春节期间根本没有离开工地一天。”中国路桥克罗地亚公司代表路盛伟对记者说。
“佩列沙茨大桥对克罗地亚人民和我们都有着难以形容的重要意义,所有人都知道这个欧盟资助、连接隔海相望的克罗地亚领土的大桥是一家中国公司承建的。”路盛伟说。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最差情况”,确保工程进度,中国路桥加大了在当地及第三国建筑材料的采购量。
在波黑北部小镇斯坦纳里,由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为当地解决数百个工作岗位并贡献可观税收的火电站不间断地运转着。2月5日,经过一番周折,中国7人运维技术团队中的5人结束假期赶回波黑,保证火电站正常运行。
斯坦纳里市长杜尚·帕尼奇对火电站的运行表示满意,也对中国抗击疫情充满信心。“我希望东方电气能够一直留在波黑,留在斯坦纳里。”帕尼奇说,“我相信中国很快就能战胜疫情。”
塞尔维亚国际政治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卡塔琳娜·扎基奇表示,河北钢铁集团收购的斯梅代雷沃钢铁厂、紫金矿业收购的博尔铜矿都在正常运转,玲珑轮胎投资的工厂正在建设中,中塞两国签署的一系列基建协议也都在稳步推进。
塞尔维亚前总统尼克利奇也认为,随着中国疫情逐渐好转,一切很快都能恢复正常。“(在塞尔维亚的中国项目)不会出现大幅延误的情况,我很期待看到中国人返回塞尔维亚。”
商务部、国开行:符合条件的“一带一路”项目和企业将获开发性金融支持
发布日期:2020-03-04
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2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工作通知》,对受疫情影响的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和企业给予开发性金融支持。
通知提出,对于符合条件的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项目和企业,国家开发银行将通过提供低成本融资、外汇专项流动资金贷款,合理设置还款宽限期,开辟信贷“绿色通道”和提供多样化本外币融资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
通知明确,商务部、国家开发银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商务部负责统筹协调,梳理汇总受疫情影响且有融资需求的境外项目和企业名单,并与国家开发银行信息共享。国家开发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依据市场化原则独立自主地为符合条件的境外项目和企业给予融资支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总部研究确定本地区、本单位受疫情影响的项目和企业名单并及时上报。
通知要求,境外企业和项目要如实、准确报告受疫情影响的情况,真实反映融资需求。支持政策实施后,各单位要督促受支持的境外项目和企业定期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切实发挥好开发性金融支持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积极作用,确保“一带一路”建设走深走实,奋力夺取疫情防控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双胜利。
商务部将强化五方面措施助中企稳步 推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
发布日期:2020-02-26
2020年2月20日,商务部召开网上新闻发布会。会上,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目前,中资企业在海外投资运营项目总体平稳,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企业走出去产生的影响是暂时性的,主要是在人员往来、商务谈判、设备材料供应等方面,总体是可控的。
据高峰介绍,为有效降低疫情影响,实际上商务部已经开展了一些工作,下一步将进一步强化相关举措,帮助中国企业稳步推进境外投资合作项目。
这些举措主要包括:
一是加强与东道国的沟通协调,为双边投资合作项目所需人员入境和设备物资通关提供便利;
二是简化对外投资核准管理程序,加快实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无纸化管理,实现全流程网上办理;
三是协调支持行业中介组织为境外项目实施主体提供法律等咨询服务;
四是发挥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作用,加强风险提示、应对指导和服务保障;
五是建立海外企业疫情应对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收集企业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积极应对。
此外,高峰还通报了2019年我国企业服务外包发展情况。2019年我国企业承接服务外包合同额15699.1亿元,执行额10695.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8.6%和11.5%,执行额首次突破万亿元,再创历史新高。同时,我国服务外包结构进一步优化,高端业务持续快速发展。美国、欧盟和“一带一路”市场增速加快。业务向三四线城市转移加快。新模式不断涌现推动零工经济等新兴就业形态发展。
海关出台十条措施助力中欧班列发展
发布日期:2020-02-26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支持“一带一路”建设,进一步促进中欧班列发展,海关总署党委今天出台十条措施,从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加强枢纽站点建设、促进多式联运业务发展等方面,进一步促进沿线各国经贸往来。
这10条措施包括:
允许企业自主选择通关模式。除按规定需在进境地口岸实施检疫外,企业可自主选择在进出境地口岸办理中欧班列货物的清关手续,也可以选择在属地办理相关手续。
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对于中欧班列舱单中运单为同一进出境口岸、同一日期、同一车次、同一境内收发货人、同一合同、同一品名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舱单归并,减少报关次数,降低报关成本。
推动“关铁通”合作倡议实施。加大“海关—铁路运营商推动中欧班列安全和快速通关伙伴合作计划”实施力度,积极促进中欧班列沿线国家海关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加强海关交流合作,提升中欧班列跨境运输便利化水平。
支持建设中欧班列枢纽站点。对确有需求且具备条件的地方,支持建设中欧班列枢纽站点或集结中心,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开展组货业务及内外贸货物混编运输业务,释放中欧班列运能。
促进中欧班列多式联运业务发展。支持开展以铁路运输为纽带的多式联运业务,允许中欧班列货物通过多程转关办理海关手续,加强中欧班列运输与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对接。
支持利用中欧班列扩大进口。对确有需求且具备条件的地方,支持建设各类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加强进出境地铁路口岸的海关非侵入式检查设备的配备,积极推广智能审图,充分发挥科技设备效能,提高查验效率,一般不在进出境地口岸实施开箱查验。
支持中欧班列拓展业务范围。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跨境电商、快件、邮件运输业务。
加大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AEO互认合作力度。加快推进与中欧班列沿线国家“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和通关便利措施实施,及时解决企业在中欧班列沿线遇到的通关问题,保障贸易畅通;积极开展企业信用培育和认证工作,使更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贸易往来的企业成为海关AEO企业。
支持建设保税监管场所。支持在中欧班列关键物流节点城市,根据需要建设保税监管场所,利用保税制度优势助推中欧班列发展,高效集约开行中欧班列。
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强海关与铁路、场站、中欧班列承运人、货代等相关主体之间以及中欧班列各沿线节点之间的信息共享和电子数据传输交换,减少企业重复录入,优化作业流程,提高中欧班列无纸化水平和通关全链条运作效率。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新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2-26
美国财政部(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于2020年1月13日颁布了两项新规定(“最终规定”),以全面实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the 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 of 2018,即“FIRRMA”),并使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the 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即“CFIUS”)能够更全面、密切地关注和解决特定领域的外商投资以及房地产交易引起的国家安全问题。最终规定将于2020年2月13日正式生效。
此次最终规定的三个主要关注点为:
(1)外国投资者对尚在初期发展的美国科技公司的收购是否会损害美国的科技优势,特别是在新兴技术与基础技术方面;
(2)外国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利用对拥有大量敏感个人数据的美国公司的收购作为“合法”收集美国公民个人数据的方式;
(3)一些外国投资者利用之前因不属于管辖交易范围的房地产交易,取得了接近美国敏感政府土地的机会。
新规定中的关键条款
以下为此次最终规定中的一些关键内容。最终规定对FIRMMA法规中的一些定义进行了明确、扩大或缩小范围,并且增加了许多说明性的示例帮助投资者更好的理解法规的应用。
1、投资基金相关
此次最终规定明确了有关“管辖交易”(Covered Transactions)的强制申报要求。但乐观来看,法规将继续给予完全由美国公民(U.S.Nationals)控制和管理的投资基金强制申报义务的豁免。
法规之前并未对“主要经营场所”(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明确定义,但是主要经营场所是确定一个实体是否为外国实体的关键因素。最终规定对主要经营场所的定义基本上遵循了联邦法院在评估联邦多地管辖权(Diversity Jurisdiction)时的测试方法。根据该定义,主要经营场所是公司的管理层指导、控制或协调主体运营的主要地点,对于投资基金而言,系指导或控制该基金的活动和投资的主要地点;或由普通合伙人/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的主要地点。
最终规定还明确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尽管基金本身无需申报,有限合伙人也将单独承担向CFIUS申报的责任。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有限合伙人作为董事会成员或拥有董事会观察权(Observer Rights)、实质性参与投资决策、可以接触美国关键技术公司的非公开信息等。该定义的采用将有利于使用离岸结构但是仍然意图保持美国作为其主要经营场所的一些美国基金。
2、强制申报的两大类别
最终规定明确了有两大类别的交易需要满足向CFIUS强制申报的要求:
(1)特定外国政府相关交易
如果外国人士投资的美国业务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美国公民敏感个人数据(TID U.S. Business)且该外国人士将获得该业务的“实质性利益”(Substantial Interest),同时外国政府在该外国人士中拥有实质性利益的情况下,FIRRMA规定交易当事人必须向CFIUS提交强制申报。实质性利益是指外国人士直接或间接在一家美国企业中持有25%或以上的投票权,或外国政府持有该外国人士49%或以上的投票权。针对投资基金的适用情况,最终规定明确了上述的外国政府持有49%或以上的权益门槛仅适用于在普通合伙人中持有权益的情况。
(2)特定涉及关键技术的投资
投资者在涉及27类行业的美国业务中投资,无论是否获得控制权,都应向CFIUS申报,这个要求与美国财政部投资安全办公室之前发布的《针对审查涉及外国人士和关键技术的若干交易的试点规定》(“《试点规定》”)相吻合。美国财政部明确了《试点规定》将在2020年2月13日后继续适用一段时间,但是财政部的最终目标是取消关键技术与“27类行业”的定义关系,进而采用出口许可(Export Licensing)的制度。
3、例外国家和例外投资者
最终规定中,美国选择了澳大利亚、加拿大以及英国作为“例外国家”,即这些国家的投资者在美国的投资将不属于管辖投资(Covered Investment)。其中,“例外投资者”(Excepted Investors)是指与例外国家有一定关系的投资者,实质联系包括董事会成员的组成、股东权益的比例、设立地、主要经营场所等。
简而言之,本条例外条款其实是美国出于对这三个国家政府的信任,希望达成一个由美国政府和该国政府的双向合作以确保该国的投资者在美国的投资不会涉及任何美国国家安全问题。当然,美国将针对例外国家设置一些政府层面的监管要求,CFIUS将在接下去的时间里具体细化这些要求并给予了例外国家两年的宽限期(Grace Period)。根据美国财政部的指示,美国在将来可能会扩大例外国家的范围以使更多国家的投资者受益。
4、敏感个人数据
CFIUS在此次最终规定中坚持了个人数据在国家安全中扮演重要角色的立场。任何收集、经手或存储一百万或以上美国公民敏感个人数据(Sensitive Personal Data)的美国企业都有可能被认定为需要强制向CIFUS申报的企业(即TID U.S. Business)。尽管最终规定在某些方面缩小了敏感个人数据的范围,如用来分析和决定是否存在财务/经济困境的数据将不再落入敏感个人数据的范畴。但是最终规定也增加了一些受监管的情况,如明确了“一百万或以上”美国公民不再是一个简单的门槛,而是包括了当公司收集的数据种类不同但是累计叠加达到包含一百万公民的情况。
5、费用
财政部表示它仍在考虑针对管辖交易的申报费用,所以最终规定中并未明确这部分的内容。财政部后续将单独发布关于CFIUS的收费权限以及投资者申报管辖交易费用的拟议规则。
6、房地产交易
此次最终规定中,“管辖房地产交易”特指有关收购/取得特定的机场、海港、军队设施及周边区域的房地产交易。其中,具体的受管制区域可以在最终规定的附则以及美国交通部发布的清单中找到。请注意,如果房地产交易落入“管辖交易”或其他CFIUS的范围中,投资者应该遵守其他相关规定。
尽管此次最终规定明确了关于房地产交易的一些规定,但并未设置强制申报要求。所有有关房地产交易的申报均为自愿,但是违反CFIUS规定将受到处罚。
疫情对“走出去”影响有限
发布日期:2020-02-20
2020年年初,受新冠肺炎疫情蔓延的影响,中国对外投资合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对外研究所副研究员庞超然表示,当前疫情对“走出去”的总体影响有限,对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相关风险可控。但由于多国(地区)对中国人员入境出台限制措施,劳务合作恐受较为严重的影响。如疫情持续蔓延,恐将影响近四成中国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份额,同时还存在部分国家(地区)与中国暂停经贸活动和人员交往、以及外界对中国发展预期和信心降低等潜在风险。
影响总体可控
目前,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且防控力度持续加大,各类措施至少将持续到2月底。这无疑将使得1月中下旬和2月整月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受到一定影响。
庞超然分析表示,一二月通常是对外投资和工程承包企业的经营淡季,且主要业务在境外,因此疫情影响总体可控。“从以往情况看,我国1-2月的对外投资和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占当年全年比重分别为14.2%和11.2%,占比均低于全年平均水平。同时今年春节前移,多数企业在节前已完成关键性业务,尚未受到疫情传播影响。另外,由于对外承包工程业务主要集中在境外人口稀疏地区,受疫情波及可能性较低,疫情对我国境外投资和工程业务影响总体有限。”
在庞超然看来,由于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有多个国家和地区暂时禁止中国人员入境或出台限制措施,并要求中国人员入境前必须填写并提交健康状况申请表。其中部分国家和地区是中国劳务合作的重点地区,部分对外投资和工程项目跨境商业活动也因此受到一定影响。此外,疫情对中国国内生产经营的干扰也恐对境外投资和工程建设类项目产生一定影响。
潜在风险须重视
“结合国内专家关于疫情传播的研判和传染病SIR模型关于传播周期的预测,如疫情蔓延至3月份甚至进入二季度,部分潜在风险将随之显现。”庞超然如是说。
具体而言,一是3月份对外投资业务开始进入活跃期,若疫情持续蔓延将影响全年四成左右的对外投资合作业务,对整体对外投资合作发展将造成不利影响。二是对外投资合作项目与中国国内产业发展关联性强,部分在外投资项目直接服务中国对外出口。世界卫生组织将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关注期可持续3个月。部分国家(地区)恐将暂停与中国经贸及人员活动,导致境外项目业务下滑。三是疫情蔓延时间越长,不利影响越大,外界对中国信心和预期越低。疫情可能导致部分国家(地区)中断与中国合作项目。中国企业还恐将错失部分重要的境外投议标项目,将对其业务发展造成持续不利影响。
可从三方面应对
中国境外投资合作项目数量多、规模大,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随着疫情防控形势日趋复杂严峻,部分趋势性、苗头性问题值得高度重视。对此,庞超然提出了三点应对建议:
一是加强跟踪监测,及时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建立临时性信息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疫情蔓延期间遭遇的困难和问题,全面了解相关情况,灵活机动为企业排忧解难,必要时为企业提供相关支持。
二是加强国际合作,在特殊时期为业务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进一步加强与世界卫生组织和主要国家(地区)政府的沟通合作,促进多双边交流,提升信息透明度,切实增强外国政府和民众对中国疫情防控的了解及对中国投资合作企业的信心。同时,要为重点项目、关键人员出入境做好服务,防范重要商业活动因疫情中断的风险。
三是进一步完善服务和保障体系。不断提升对外投资合作便利化水平,继续鼓励有实力、有条件、讲信誉的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建立健全财税金融支持政策,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分类施策、精准支持,更好发挥政策合力。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产品的质量和效益,推动对外投资合作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