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正当合法权益 维护国际经贸秩序——权威专家就《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1-01-14
经国务院批准,1月9日,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其制度设计有哪些考量?对企业有何影响?围绕社会关切,记者采访了长期跟踪研究阻断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韩立余。
发布《办法》是必要之举
当前,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时有发生,不断冲击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给世界经济复苏带来了不利影响。
“在此背景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国政府制定出台了这一《办法》,以捍卫国家利益,避免或减轻对我企业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正常的国际经贸秩序。办法第二条明确界定了适用范围,即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不当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企业正常经贸活动的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情形。这种情形,我们通常称之为“次级制裁”。”韩立余说。
《办法》重申,中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遵守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履行承担的国际义务。
韩立余表示,《办法》的出台,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严正立场,提供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救济渠道,也体现了中国维护国际经贸秩序的责任担当。
受新冠疫情冲击,全球贸易和投资大幅萎缩。世界贸易组织发布报告,预计2020年全球货物贸易将下降9.2%。联合国贸发会议预测,2020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流量同比将下降近40%,多数跨国公司将2020年收益预期下调了30%。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秉持开放包容理念,坚定不移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基石的多边贸易体制,反对单边主义、保护主义,维护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在全球遭受新冠疫情冲击,导致世界经济复苏乏力的当下,各国更应共同努力,促进全球经贸合作与发展。”韩立余说。
国际社会普遍反对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
出台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规定是中国特有的吗?是否是国际社会普遍做法?
韩立余表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要求废除各种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与措施,呼吁各国不承认、不执行此类法律与措施。
“阻断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并非中国独有。”韩立余说,欧盟、加拿大、墨西哥、阿根廷等国家和地区先后制定了阻断立法。例如,欧盟(欧共体)于1996年制定了《抵制第三国立法域外适用效果及行动条例》,并于2018年更新修订。
韩立余表示,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在国与国交往中,要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中国同世界其他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一样,反对借有关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损害他国的正当合法权益。《办法》的相关制度设计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做法是一致的。
制度设计借鉴了国际通行做法,不影响履行我国承诺的国际义务
《办法》作出了哪些制度安排?
韩立余说,总体来说,《办法》聚焦阻断禁止或限制中国企业与第三国企业正常经贸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为拒绝承认、执行和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内容看,《办法》在信息报告、发布禁令、司法救济等方面,借鉴了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和制度设计,同时也立足于中国国情,考虑了中国应对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实际需要。
《办法》是否会影响中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
《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的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中国政府一贯信守条约义务,认真履行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涉及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的,将不适用本《办法》。”韩立余表示。
为企业捍卫正当合法权益提供了救济途径
《办法》将如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韩立余说,《办法》规定了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国正常经贸活动的不当域外适用时的报告制度,同时规定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多种救济渠道。
韩立余指出,在应对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上,中国政府将给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如果中国企业因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遭受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企业根据禁令没有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遭受重大损失的,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支持。
“禁令制度的实施,将在考虑相关措施和企业具体情况的基础上,严格评估、审慎确认。”韩立余表示,有关部门在发布、中止或撤销禁令时,应当基于相关因素综合考虑。
韩立余称,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保护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要及时报告相关情况、遵守禁令等,否则将会受到相应处罚。同时,针对实践中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禁令可能存在特殊困难或面临特殊情形的,《办法》也规定了豁免制度,以保障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央行、外汇局上调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支持企业“走出去”资金需求
发布日期:2021-01-13
1月5日,据央行官网显示,根据企业业务需求,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政策调整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上限相应提高,有利于满足企业“走出去”的资金需求,也有利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促进跨境资金双向均衡流动。
在中国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看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以及多个区域间多边贸易投资协定的签署,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将进一步加快,境外资金需求明显上升。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也表示,这个系数调升意味着国内企业或机构对境外企业的人民币贷款的空间增大。国内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人民币跨境使用便利化进一步提升,全球投资者对人民币需求将上升。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进一步指出,从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的调整来看,由低向高是一种开放、刺激经济、服务实体经济的方式,由高调低则具有防范金融风险,有紧缩的意味。中国目前作为一个外向的经济体,一方面在内循环的经济背景下,应积极拉动国内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也要兼顾到国内国际双循环下在境外的发展。面对2021年经济开局,为了进一步推动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相关部门决定将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的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0.3上调至0.5,实际上把弹性系数加大后,对中国经济的出口做一定程度的放松能够给出口型经济企业提供更加及时有效的支持,使得经济增长整体更上一层楼。
“中国货币政策根据经济的发展调整的更加及时有效率,弹性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也需要注意,在全球量化宽松的背景下,2021年中国货币政策还需要在方便企业融资的前提下,关注通胀的水平。”王红英补充说。
从上调该系数对企业以及人民币汇率的影响来看,周茂华表示,该项举措有助于满足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资金需求,也有助于满足海外机构人民币需求,同时,促进境外人民币供需平衡,利好人民币汇率稳定。未来离岸人民币供求更加趋于平衡,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常态化,企业不能单边押注汇率,应该做好汇率波动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我国频频释放提速人民币跨境使用步伐的信号,就在1月4日,据央行官网披露,央行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跨境人民币政策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规将于2月4日起正式实施。《通知》共15条,涵盖围绕实体经济需求推动更高水平贸易投资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结算流程、优化跨境人民币投融资管理、便利个人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收付、便利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使用等五个方面内容。业内人士认为,在大力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当下,监管对于人民币跨境流动、结算等提供更大的方便性,以提升效率,有助于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升外部资源的利用率。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1-01-12
经国务院批准,1月9日,商务部公布《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商务部令2021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公布后,针对国内外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昨天《办法》出台后,有媒体和公众想进一步了解出台《办法》的主要考虑,请就此做一介绍。
答:经国务院批准,商务部制定公布《办法》,主要是为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一,出台《办法》是为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长期以来,有国家推行单边主义,除禁止本国人与有关国家间的经济往来外,还胁迫其他国家企业和个人停止与有关国家的经贸活动。这些行为违反了主权平等等国际法原则,阻碍了国际贸易和资本跨国流动,破坏了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反对。
中国政府一贯反对单边主义。不当域外适用的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对中国企业的正常经贸交往造成了不利影响。为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出台了本《办法》。
第二,出台《办法》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上世纪90年代以来,联合国通过一系列决议,要求废除对他国企业和个人强加的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和措施。有关国家(地区)先后出台相关立法,拒绝承认这些外国法律和措施的域外效力,保护本国(地区)的正常国际经贸活动。我们在制定出台《办法》的过程中,充分参考借鉴了有关国家(地区)的做法。
第三,出台《办法》不影响中方承担的国际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涉及外国法律与措施域外适用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中国政府一贯信守国际义务,将一如既往地认真履行相关国际条约。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办法》实施中,维护正常的经贸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在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办法》主要作了哪些制度安排?
答:《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容:
一是及时报告。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即禁止或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开展正常经贸及相关活动的,应在30日内报告。
二是评估确认。关于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工作机制将结合各种因素,进行评估确认。
三是发布禁令。经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的,工作机制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禁令。
四是司法救济。因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遭受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国内法院起诉,要求予以赔偿。
五是处罚制度。对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和不遵守禁令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三、按照《办法》规定,将由工作机制评估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请问具体如何评估?
答:《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建立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具体事宜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工作机制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好相应的职责。
在评估和确认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是否存在不当域外适用情形时,工作机制将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因素,依法审慎进行评估和确认。
四、根据《办法》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外国法律及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影响时,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会提供哪些支持和帮助?
答:根据《办法》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从两个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一是提供指导和服务。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二是给予必要的支持。对根据禁令而未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并因此受到重大损失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必要的支持。
五、《办法》中提及发布有关禁令,第一个禁令会很快发布吗?将涉及哪些具体的外国立法与措施?
答:《办法》本身不锁定特定国家,不锁定特定领域的特定交易。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工作机制将密切跟踪有关国家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情况。如果存在《办法》规定的情形,工作机制将按照《办法》开展相关工作。
六、根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针对外国法律与措施的不当域外适用,中国政府会采取哪些必要的反制措施?
答: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等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反对借单边制裁损害他国的正当合法权益。
如果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域外适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损害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国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负责人 谈2020年1-11月我国对外投资合作情况
发布日期:2021-01-04
2020年1-11月,我国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593.6亿元人民币(折合950.8亿美元),同比下降3.1%。对外承包工程新签合同额13828.2亿元人民币(折合1994亿美元),同比下降3.7%;完成营业额8349.6亿元人民币(折合1204亿美元),同比下降10.2%。对外劳务合作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5.5万人,11月末在外各类劳务人员63.5万人。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合作不断推进。1-11月,我对沿线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59.6亿美元,同比增长24.9%,占同期总额的16.8%,较上年提升3.9个百分点。在沿线国家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1143.8亿美元,完成营业额708.7亿美元,分别占同期总额的57.4%和58.9%。
二是对外投资结构持续优化。1-11月,流向制造业的对外直接投资157.6亿美元,占比16.6%;流向批发和零售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领域的对外直接投资同比分别增长28.4%、12.2%和7.4%。
三是东部和西部地区对外投资增长较快。1-11月,地方企业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698亿美元,同比增长12.2%。其中东部和西部地区对外投资同比分别增长16.3%和4.3%。
四是对外承包工程部分行业走势良好。1-11月,一般建筑、电力工程、水利建设类项目新签合同额增长较快,其中一般建筑类新签合同额473.6亿美元,同比增长12.6%;电力工程类新签合同额444.3亿美元,同比增长10.5%。
证监会:多措并举扩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发布日期:2020-12-30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25日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多措并举,扩大期货市场对外开放。
引进来方面,证监会将扩大特定品种范围,优化制度环境,提升境外交易者参与度;支持具有良好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的境外金融机构参股、控股境内期货公司;研究境外执业资格认证机制,进一步便利境外专业人员境内从业。
走出去方面,证监会将支持境内期货交易所与境外交易所、境外金融机构开展结算价授权合作;支持境内符合条件的期货公司设立、收购、参股境外期货类经营机构;支持期货公司通过向境外子公司增资等方式增强境外子公司资本实力,提升跨境服务能力。
大步“走出去”闽企耀丝路
发布日期:2020-12-23
“面向全球尤其是在具有优势矿产地配置资源,是国际一流矿企必然选择。”近日举行的丝路矿业论坛上,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景河如是说。
作为积极“走出去”的践行者,目前紫金矿业在国内14个省份和境外12个国家拥有重要矿业项目,公司主要产品海外资源储量、矿产品产量及矿业类资产、利润均达到或接近公司总量的50%。
过去五年,闽企“走出去”迈开了前所未有的步伐。2016年至2020年11月,福建新增境外投资企业1142家,中方协议投资额291.3亿美元,实际投资额170.2亿美元,远远超过2015年前历史累计的总和。
而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引领效应持续释放,来自海丝核心区福建的企业对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热情持续高涨。2016年以来累计对30个沿线国家投资项目399个,中方投资额88.4亿美元,占同期全省备案境外投资额的30.3%,较“十二五”同期比例高出8.1个百分点。今年,福建又专门出台了“丝路投资”工程建设实施方案,进一步鼓励企业沿着“一带一路”“走出去”。
产能优势行业成为对外投资主力军。“十三五”期间,福建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涉及13个行业门类,其中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项目数居前三位,占比为68.7%。从投资金额看,制造业、采矿业和农林牧渔业中方投资额占比达80.2%。制造业项目涉及行业主要是纺织鞋服、建材、家具、钢铁冶炼等,均为福建的产能优势行业。
越来越多像紫金矿业这样的大项目、好项目闪耀丝路:厦门象盛镍业公司在印尼投资的不锈钢冶炼厂总投资额近20亿美元,是迄今全省境外投资规模最大的项目;泉州百宏公司在越南投资了该国最大的化纤生产企业;福州宏东渔业公司毛里塔尼亚项目,是中国企业在海外建设规模最大的远洋渔业基地;泉州翁萨哈实业公司在波兰投资建设的闽货商品城,已发展成为在中东欧颇有影响力的综合集散地……
境外经贸合作区作为企业集群式走出去的重要平台,自2015年起步以来,受到更多关注。目前福建在建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已有近20个,覆盖加工制造、商贸物流、资源利用和农业产业等多种类型,其中10个合作区已有企业入驻。截至2020年11月底,全省9个纳入商务部统计的合作区合计拥有土地21.4平方公里,累计投资10.5亿美元,累计产值22.2亿美元,入驻企业43家,吸纳就业5648人。
丝路投资,极大拓展了福建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有力促进了省内相关产业转型升级。不少境外企业从国内大量采购生产设备和原材料,带动了产业链上游企业稳定生产和出口规模扩大。根据企业预计数据,仅2019年新备案投资沿线国家的项目,投产后就可年带动国内出口20亿美元。
据不完全统计,“十三五”期间,福建在沿线国家投资的项目为东道国创造就业岗位超过10万个,年纳税金额超过5亿美元,助力东道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外汇代码标准管理规定发布
发布日期:2020-12-21
为进一步规范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发布《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规定》。
据悉,外汇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是指应用已有的国家标准、金融行业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以及对没有以上标准而又需要在外汇管理有关的信息系统中统一的代码所制定的标准。
《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整合相关制度,明确外汇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的管理原则、职责分工及起草流程等。
二是简化相关业务办理流程和凭证,明确可使用扫描件、电子证照等电子凭证。
三是增加全球法人识别编码(LEI)的相关内容,在《金融机构代码申领/维护表》和《组织机构档案标准要素》中加入LEI采集字段。
《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系统代码标准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外汇业务系统适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欢迎下载使用《外经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手册》
发布日期:2020-12-18
当前,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日益常态化,外经贸企业面临的汇率风险加大,理性看待汇率波动、做好汇率风险管理,已成为外经贸企业稳健经营的必修课。我国外汇市场已具备即期、远期、掉期、货币掉期和期权等主要外汇交易产品类型,可满足企业汇率避险管理需求。同时,企业也可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交易。
在近期相关调研中,不少企业提出希望借助金融产品进行汇率避险,但对相关产品了解有限。为此,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组织金融机构编写《外经贸企业汇率避险业务手册》,梳理了企业使用外汇避险产品及跨境人民币结算的主要场景,包括相关业务开展的政策依据、产品特点及优势、办理流程和典型案例,旨在帮助外经贸企业强化汇率避险意识、用好汇率避险工具,为企业更好应对汇率风险提供有益参考。
欢迎广大外经贸企业下载《手册》,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业务方面问题,可咨询手册后两页列出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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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在基建、能源、数字化等领域合作逆势上升
发布日期:2020-12-17
“时速320公里,运行正常,预计30分钟后抵达吉达站。”沙漠中,一列高速列车在沙特麦加—麦地那高速铁路(麦麦高铁)上飞驰,驾驶员塔里克专注操作,不时通报行驶情况。麦麦高铁开通两年多来,他已经驾驶列车往返上百次。“这条中国企业参与建设的高铁开通后,两座城市间的通勤时间缩短至两小时,不仅极大缓解了交通压力,也使沿线城镇变得更有活力。”
塔里克见证的变化,是当前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务实合作的一个缩影。今年上半年,双方扎实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多领域合作逆势上升。能源贸易增长30%以上,达到近1亿吨;新签工程承包项目总额增长14.5%,已超过100亿美元。双方还积极加强在数字化领域的合作,助力海湾阿拉伯国家经济复苏和国内经济多元化。
“有力提升当地交通运输效率”
麦麦高铁穿越阿拉伯沙漠,连接吉达、拉比格、阿卜杜拉国王经济城等重要站点,多家中国企业参与不同标段建设。沙特地处地震带且夏季温度高,为保证铁路桥梁质量,中铁十八局通过技术创新,在梁体中埋设温度传感器和应变计,实时观察梁体温度变化,及时调整施工工艺,满足了桥梁防震及震后快速通车的性能要求。沙特前交通大臣贾巴拉说:“中国企业高质量、高标准完成项目建设。高铁有力提升当地交通运输效率,促进了沿线地区贸易和商业发展。”
项目建设期间,中国企业积极推行本地化用工,为当地培养一批施工技术人员。仅中铁十八局就在当地培训技术工人400多人,带动就业人数超过1500人。项目沙特方技术顾问巴哈说:“中国企业和我们分享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升了当地员工的技能水平。”
在阿曼东部杜库姆经济特区内,正在建设的中国—阿曼(杜库姆)产业园项目涵盖石油化工、建筑材料、电子商务等多个领域。杜库姆经济特区官员萨利赫说,杜库姆地区地广人稀,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产业园建成后将吸引更多外国投资,为阿曼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
“加强与中国合作,我们不断取得互利共赢新成果。”阿曼国家委员会官员哈特姆·泰伊表示,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到包括阿曼在内的海湾阿拉伯国家参与投资和建设,创造大量就业岗位,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随着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发展战略不断深入对接,双方将迎来共同发展新机遇。”
“希望同中国企业开展更多项目”
阿联酋首都阿布扎比以东120公里的荒漠地带上,一排排光伏面板迎着太阳整齐排列,源源不断地将清洁电能输送至阿布扎比各地。这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单体光伏电站“阿布扎比之光”,总装机容量达1177兆瓦。该项目由中国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日本丸红株式会社和阿布扎比水电局三方组建的合资公司建设,自去年初投入商业运营后效益可观。
“由于中国生产的组件性价比高,项目从核心的太阳能组件到光伏面板的自动化清洁机器人,都大量采用‘中国制造’。”项目运营经理穆罕默德表示,阿联酋等海湾阿拉伯国家具有发展光伏发电产业的天然优势,中国企业在相关领域的技术走在世界前列,“我们希望同中国企业开展更多项目”。
在科威特南部沙漠腹地的阿祖尔炼油厂建设工地(见上图,本报记者周輖摄),由中石化洛阳工程有限公司参与承建的15套核心炼油设施已实现工程机械竣工。科威特籍项目经理约瑟夫说,项目大量采用中国制造的材料,标准高、质量好。炼油厂投入运营后,每年可加工约3150万吨原油,将助推科威特经济从资源出口型向产品出口型转变。
阿联酋能源部长马兹鲁伊表示:“近年来,海湾阿拉伯国家均推出相关能源转型计划,与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优势互补。”沙特能源大臣阿卜杜勒—阿齐兹·本·萨勒曼指出,沙特正在努力实现能源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多元化目标,沙中能源合作潜力大、前景可期。
“在数字经济等领域合作空间广阔”
卡西姆是阿联酋一家医疗制品贸易公司的采购经理,现在足不出户,就能在线与中国客户完成贸易订单。卡西姆表示,目前阿联酋对空气净化和消毒产品需求很大,在今年7月举办的中国—阿联酋经济贸易数字展览会上获得相关商品信息后,他立即联系中国展商采购了500台设备。“中方业务员通过视频连线,向我展示了产品性能,并带我参观产品生产线、检测实验室。这种在线交流节约了成本,提高了洽谈效率。”对于这次线上商务体验,卡西姆非常满意。
疫情防控以来,中国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在新技术领域合作快速推进。华为与阿联酋卫生和预防部、沙特麦地那发展局等开展合作,将基于5G、人工智能和云科技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应用于抗疫一线;8月,中国与卡塔尔代表就“美丽多哈”项目合作事宜举行线上签约,未来将在卡塔尔示范推广中国宁夏大学研发的绿色智能节水灌溉技术与装备,为当地干旱缺水问题提供解决方案;10月,沙特数据与人工智能局与阿里巴巴、华为等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内容涉及智慧城市建设、阿拉伯语人工智能技术开发等;11月,阿联酋迪拜多种商品交易中心宣布在深圳开设代表处,将为双方线上线下贸易往来提供更多便利。
阿联酋驻华大使阿里·扎希里表示,疫情防控期间,跨境线上交流活动日益频繁,数字化将在双边交往中发挥重要作用,期待在数字化领域与中国深入合作。沙特科研与知识交流中心中国学系主任海瑟姆·萨伊德表示,当前沙特等海湾阿拉伯国家正加快数字化转型,中国企业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领域具有领先技术和经验,“双方在数字经济等领域合作空间广阔”。
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法案新动向及其影响
发布日期:2020-12-04
全球新冠肺炎大流行背景下,多国强化对外国投资的审查和限制,其中2020年2月13日正式生效的美国《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实施条例尤为引人关注,并对西方国家相关立法产生了一定的示范和带动效应。美国从第一次世界大战至今,创设并不断调整国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试图在“对外开放”和“国家安全”之间寻求适当平衡,但在近年也越来越显现出将外资安全审查作为政策工具,对竞争对手进行防范和打压的倾向。
一、美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的执行机构
CFIUS(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作为负责机构,随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体系的初创而生,几经变迁,现由财政部牵头,财政部长兼任委员会主席,设在财政部投资安全办公室的秘书处承担事务性工作。CFIUS成员分为:9个有投票权部门的负责人(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国土安全部长、商务部长、国防部长、能源部长、国务院国务卿、美国贸易代表、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2个无投票权部门的负责人(劳工部长、国家情报局局长);5个观察员部门负责人(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土安全委员会的负责人)。
CFIUS对安审项目实施分阶段审查,经第一阶段“一般审查阶段”,认为存在疑虑的项目进入第二阶段“特别审查阶段”;经第二阶段审查,可作出通过审查或附条件通过审查的决定,或者报告总统建议否决交易(若存意见分歧,也由总统裁定)。否决交易的决定由总统作出,其最终决定不受司法审查。此外,CFIUS每年还要定期向美国国会汇报审查情况,从而形成了总统、国会和CFIUS三方共同进行外资审查的监管体系。
二、FIRRMA实施细则展现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的发展取向
2020年2月生效的FIRRMA实施细则,是FIRRMA的具体操作指南,在外资审查范围、强制申报、审查时限等方面做出一系列重要调整和详细规定,体现出了美国在推动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现代化”方面的发展取向,主要特点包括:
一是审查范围更宽泛,首次将非控制性投资纳入。CFIUS以往仅对可能导致外国人实际控制美国企业业务的交易具有管辖权,而“控制”的重要标准一般是外资持股10%以上。FIRRMA实施细则首次建立了对于特定领域非控制性投资的审查程序,允许CFIUS对涉及关键技术、关键基础设施或敏感个人数据业务的美国企业的非控制性外国投资开展审查。
二是审查对象更明确,详细列示审查的具体领域。FIRRMA实施细则明确列举了对非控制性投资应纳入审查范围的四类特定领域。一是关键技术,包括被列入《弹药出口清单》《商业管制清单》等法规的关系国家安全的导弹技术、核技术和军民两用技术等,以及《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所规定的新兴和基础技术,FIRRMA实施细则还详细列举了须审查的27个敏感行业。二是关键基础设施,共涉及28类设施系统,包括美国企业拥有、运营、制造、供应或服务的重要信息系统和行业支撑控制系统,如卫星系统、电信设施、油气存储和管线系统、金融基础设施、公共供水系统等。三是敏感个人数据,共涉及11项,包括企业直接或间接收集维护的可能被外国投资者以威胁国家安全的方式加以利用的美国公民信息,包括金融数据、位置信息、健康数据、基因检测资料、通信数据、政府人员信息等。四是军事等特定设施(枢纽机场、战略海港、军事设施、政府机构等)周边房地产,其附录中分类列出了有关设施的详细清单约200处。
三是申报要求更严格,首次增加“强制申报”要求。一直以来,美国外资安全审查都是企业自愿申报。此次生效的FIRRMA实施细则规定了实行强制申报的情形:一是外国政府在交易中直接或间接获得“重大利益”的,即外国投资者在美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拥有25%或以上的表决权,且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该外国投资者49%或以上的表决权;二是投资“CFIUS关键技术试点计划”范围内业务的美国企业,包括核能发电、半导体制造和生物技术等敏感领域的设计、研发和制造企业。
四是审查程序更繁琐,延长审查程序时限、授权收取申报费用及罚款。FIRRMA实施细则保留了CFIUS以往审查程序的核心部分,并给予CFIUS更多用于审查的时间。在审查费用方面,规定CFIUS可收取申报审查的投资项目交易额的1%作为申报费,上限30万美元。在罚款方面,明确CFIUS可以对违反投资审查规定的当事方处以罚款,如在申报材料中发生重大遗漏、作出错误或虚假陈述的,可处以最高25万美元的民事罚款;未能遵守强制性申报程序的,可处以最高25万美元或等同交易额的民事罚款。
五是审查权限进一步扩充,审查政治化趋势明显。基于FIRRMA实施细则的出台,CFIUS实现有史以来最大规模扩权,包括有权识别属于其管辖范围但没有提交正式通知的交易;拥有中止交易权和豁免权,在审查期或调查期内即可暂停交易,而无须获得总统指令,还可自行决定免除对某些交易的审查;对缓解协议的履行情况持续监督,保证切实消除国家安全风险。同时,引入“白名单”制度,进行国别差异对待,允许对特定国家享受部分审查豁免,并将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传统盟友国家列入初始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