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综述:促进对外投资健康发展如何着力?
发布日期:2020-06-03
近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步伐逐步加快,成为拉动全球跨境投资增长的重要引擎。刚刚结束的两会上,多位代表从各个角度对促进我国对外投资健康发展提出建议。
强化政策支持应对风险挑战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要引导对外投资健康发展”。这一表述看似简短,却对中国对外投资发展具有很强的指导性。
今年年初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对外投资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一季度,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的2538家境外企业进行了非金融类直接投资,累计投资1690.3亿元,同比下降0.6%(折合242.2亿美元,同比下降3.9%);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953.4亿元,同比下降12.4%(折合279.9亿美元,同比下降15.3%)。
“疫情影响下,2020年全球跨境直接投资和中国对外投资都处于较为不利的形势。特别是疫情导致部分发达国家投资保护主义倾向加强,中国对外投资发展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准入阶段投资机会将大幅减少,部分在美国经营发展的企业也会面临被强制退出的风险。”商务部研究院对外投资合作研究所副研究员庞超然分析道。
对于鼓励对外投资健康发展,庞超然表示,一是要继续鼓励有实力、有能力和讲信誉的企业投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地区),推动“一带一路”建设高质量发展;二是继续提高对外投资质量,促进国别(地区)布局优化和投资行业结构调整,提升企业国际化经营竞争力和投资效益;三是完善对外投资服务和保障体系,为对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优化政策环境拓展发展空间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要落实政府工作报告中“引导对外投资健康发展”的要求,应该如何着力?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各抒己见,建言献策。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大兼职教授、上海交大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执行理事屠光绍和全国政协委员、中投公司副总经理赵海英联合提交了《新形势下推动中国企业高质量走出去的提案》。提案指出,全球宏观经济形势深刻变化,中国境外资产的安全隐患增大;地缘政治因素错综交织也使中国企业面临更加敏感的境外投资环境。
为妥善应对上述挑战,推动企业高质量“走出去”,两位委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包括: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做好新形势下境外资产的安全保护;加强对外投资合作引导,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尊重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提升企业全球竞争力;创新对外投资方式,注重构建境外合作伙伴关系。
关注对外投资话题的还有全国政协委员、正泰集团董事长南存辉,他今年带来《关于明确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管核准部门的提案》,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发文明确对境外投资的审核模式,保障企业的“出海”通道更加顺畅。
境外经贸合作区是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载体和平台。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政协副秘书长、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主任王济光建议,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境外经贸合作区健康发展;成立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引导基金,破解资金融通难题;拓宽海外投资项目融资发展空间,创新金融支持方式;鼓励民营企业积极“走出去”,完善金融支持政策;明确“走出去”公共政策导向,激发中小企业投资热情;全面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健全政治风险补偿机制。
近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不断加快,居民个人境外投资意愿不断增强,但政策环节并未完全理顺。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建议,在周边国家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个人投资者境外投资制度。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健全相关政策,满足个人境外投资需求,进一步推动中国对外开放进程。
全国人大代表,华菱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曹志强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海外投资支撑体系和企业海外投资经营保障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组织的作用,为企业“走出去”推进海外资源投资开发创造条件。
新中6月初启动“快捷通道” 让必要商务公务人员往来
发布日期:2020-06-03
《联合早报》5月30日报道:新加坡和中国将在6月初启动“快捷通道”,便利两国必要的商务和公务人员往来。
新中“快捷通道”首先会在新加坡同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江苏和浙江六省市之间实施,之后逐步扩展至中国其他地区。
新加坡外交部常任秘书池伟强和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罗照辉,前天共同主持新中应对冠病疫情第二次视频联席会议,就疫情常态化背景下开展复工复产合作,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交换意见。
双方在会后发表的联合文告中宣布,同意在做好疫情防控前提下,启动新中“快捷通道”;双方也将探讨增加两国间直航,满足“快捷通道”的需要。
联合文告指出,双方同意新中两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恢复都进入新阶段。中国成功召开“两会”(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年会),进一步彰显攻艰克难的信心和决心;新加坡也即将松绑阻断措施,逐步恢复经济社会活动。
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合作,更好地服务两国疫情防控和国家发展需要。
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副主任刘光勇昨天在“沪新经贸合作圆桌座谈会”上披露,在上海的“快捷通道”方案下,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登机前和入境后进行核酸检测。若结果均为阴性,就不必集中隔离,而是可通过工作地点和居住地两点一线、专人专车运送的闭环管理,尽快投入工作。
新中两国的教育、商贸、海关、移民、交通和卫生等部门代表也参加了视频联席会议。
联合文告也指出,双方高度重视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将努力提升两国货运和通关效能,包括为必需医疗物资和食品等商品流通提供便利。
两国也将继续推进“一带一路”高质量合作,特别是保持新中三个政府间合作项目的进度。
双方期待今年由新加坡主办新中双边合作联合委员会(JCBC)第16次会议,并会利用好两国之间这一最高层级的合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包括公共卫生在内的各领域合作。
外资审查收紧,企业如何应对?
发布日期:2020-06-02
近期,澳大利亚、欧盟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出于疫情对区域性社会经济和公共安全的影响的考虑,纷纷采取措施收紧外商投资审查尺度。这意味着,在全球保护主义抬头的大背景下,各国收紧外商投资审查的趋势也会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催化下进一步加速。
国外对外商投资政策发生的变化呈现哪些主要特征?未来监管变化的趋势将会怎样?对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又有哪些相应的建议?
01、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加大
谈到近期国外对外商投资政策发生的变化呈现了哪些主要特征,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伦敦办公室合伙人Veronica Roberts表示,近期外国直接投资监管政策的变化(其中一些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特征主要表现在,在贸易保护主义言论日益增多的背景下,外国直接投资监管越来越成为跨境并购的关键因素之一。一些传统上被视为对外国投资持开放态度的国家正在走向更严格的公共利益和外国直接投资交易审查。
Veronica Roberts说,一些国家已经针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现有的外国直接投资制度提出了具体修正案。例如,西班牙、意大利和德国对非欧盟投资者在战略行业的投资施加了额外限制,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受监管的行业也在扩大,比如医疗保健、生物技术、医学研究等与疫情息息相关的行业。“这一趋势回应了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3月25日发布的关于疫情期间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的指导方针。尽管这些指导方针尚没有形成新的法律,但它们强烈鼓励欧盟成员国努力执行本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机制,以保护敏感资产在疫情期间免受外国收购。”她说。
Veronica Roberts表示,鉴于目前的疫情,医疗保健领域(包括医学研究和生物技术)被认为极易受到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的影响。她说:“不仅在欧洲,其他地方也看到外国直接投资制度的具体变化,比如在澳大利亚,所有《1975年外资并购及收购法案》(the 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管辖范围内的拟议对澳投资,不论其交易的性质或金额,自2020年3月29日起均需获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的审批。”她认为,鉴于新冠疫情的全球蔓延,可以看到,随着各国政府倾向于保护受经济影响的企业不受外国买家机会主义收购的影响,这种保护主义加剧的趋势正在愈演愈烈。
谈到未来监管变化的趋势,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合伙人孙晔孙晔称,欧盟方面,预计将看到更多的欧盟成员国引入外国直接投资制度。目前,只有大约一半的欧盟成员国有自己的外国直接投资制度,欧盟委员会正在敦促其他成员国实行这一制度。孙晔表示,尽管英国已经退出欧盟,但预计也会引入自己的外国直接投资制度。她说,英国政府在2018年夏天发布了一份白皮书,概述了独立的外国直接投资制度将如何运作。英国政府将有权在收购完成后最长6个月内对交易进行审查。
孙晔认为,除了少数案例,欧洲的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做出禁止决定是不常见的。“这种情况将在短期到中期内发生变化,我们也有可能将看到更多的禁止决定。话虽如此,各国将继续对满足条件的外国投资持欢迎态度,特别是在疫情缓解以后,因此我认为我们还将看到许多交易获得批准。”她说。
谈到美国的情况,孙晔说,由于最近FIRRMA法案带来的制度变化,将看到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采取更广泛的监督,以对更多的收购进行审查。
02、加强合作是中国企业出海并购获得成功的有效途径
谈到就目前观察,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已经遭遇到哪些问题,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主管合伙人刘依兰说,大多数影响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禁令决定都是在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制度下做出的,主要集中在收购持有个人或敏感数据的公司或科技公司。预计就这两个方面将继续看到对中国企业的监管。但总体而言,刘依兰认为中国企业出海不会总是被禁止。她表示:“尽管目前围绕并购仍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但此类收购显然是有空间的,特别是对中国的买家来说,因为中国是最早摆脱疫情的。”
Veronica Roberts认为,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持续发酵和投资者恐慌情绪的蔓延,并购交易的不确定性加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仍然可以看到,有很多交易已经进入到监管审查环节,而且当下对投资者而言依然存在一些潜在的机会。她建议企业必须及时了解相关司法管辖区的最新监管动态,并将这些因素纳入交易规划和时间表安排,并在早期阶段与相关机构接触,制定审慎、一致的沟通策略。中国企业应密切关注相关措施对正在进行的交易交割安排、以及未来交易的结构设计和时间表产生的影响。
孙晔建议企业对于即将或正在进行的海外投资进行预判,提前预期哪些方面会遇到阻力,并仔细地做好准备。积极与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非正式讨论,以确定哪些方面可能会存在问题,如果有,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以满足监管要求。“加强与监管者的沟通一直是赴海外投资的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建议赴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尽早考虑海外投资审批监管的问题,尽早开始与相关方面展开沟通。”孙晔说。
刘依兰称,尽管海外并购中遇到的监管禁令经常涉及到中国买家,但情况并不总是如此;并且,许多中企的海外收购也一直在扫清障碍。她谈到,比较明显的一个趋势是,目前各国监管机构间的合作明显加强,因此要为应对外国直接投资监管机构准备一致的方法,以符合各方监管者的要求。她表示:“如果有财团安排,应考虑包括目标运营所在国家/地区的合作伙伴或已经在该国家/地区活跃的合作伙伴。”
接受采访的三位合伙人均认为,从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视角看,一个明显的趋势是,出海企业正建立与本国或国际间的合作伙伴合作(比如通过组成财团的形式去海外并购),这种海外投资合作的形式更受青睐。她们指出:“加强合作是中国企业出海并购获得成功的一个途径,而且,预计将会成为中长期的一个趋势。”
03、各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变化情况
•澳大利亚临时收紧外商投资审批制度
2020年3月29日,澳大利亚财政部官方网站发布新闻,澳大利亚政府决定对该国外商投资审批制度进行临时调整,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影响。澳大利亚政府采取的措施包括:所有《1975年外国收购和接管法》管辖范围内的拟议对澳投资,不论其交易的性质或金额,自2020年3月29日起均需获得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IRB)审批。该通知明确,上述临时措施仅在目前新型冠状病毒危机时期适用,以避免在疫情期间澳大利亚资产遭遇“国际突袭”。在个案审查中,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可能会对外商投资者审批作出附条件通过的决定。
•欧盟出台《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成员国指南
欧盟《欧盟外商投资审查条例》已于2019年4月10日生效,并将于2020年10月11日起全面施行。截至2020年2月底,欧盟已有14个成员国(如英国、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建立了外商投资审查机制。该条例并不强制要求欧盟成员国建立外商投资审查机制或统一各国现有制度,但要求已有以及将来建立的成员国国内制度需符合条例的最低限度要求,并鼓励尚未建立外商投资审查制度的成员国制定相关政策。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列出了可以纳入外商投资审查考量的各种因素,包括对特定行业的潜在影响,该等行业包括关键技术、能源、运输、供水、卫生和媒体等。条例还要求加强对受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实体的投资(包括存在大量国家资金支持的情况,而不要求证明国家所有权)的审查,并鼓励成员国审查“国家主导的对外投资项目”。
•西班牙发布外商投资紧急特别措施处理疫情影响
2020年3月18日,西班牙颁布实施《关于处理COVID-19经济社会影响的紧急特别措施的第8/2020号皇家法令》(以下简称《COVID-19特别措施法令》),旨在防止外国公司在当前西班牙公司因疫情影响价值减损的特殊时刻收购西班牙公司。
根据之前适用的2003年7月4日《关于跨境资本流动和经济交易的第19/2003号法律》(以下简称《跨境交易法》),除与国防直接相关的交易外,外商投资不需要任何西班牙政府机构的批准。但根据《COVID-19特别措施法令》,今后以下投资必须取得政府批准,《跨境交易法》暂停适用:针对重要基建、关键技术、两用物资、基础供给和能源、敏感信息行业、通信媒体等行业的外商投资;拟进行投资的外国投资者为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实体、已经在其他欧盟国家开展影响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和公共健康的投资的实体、在其他欧盟国家或西班牙已经因刑事犯罪或非法活动被起诉的实体;如果未能取得西班牙政府的批准,交易可能无效,并且需要缴纳最高与交易金额等值的罚款。
•英国拟建立投资者申报制度
英国政府在2019年12月宣布,其将建立一套单独制度赋予政府基于“国家安全利益”考量对交易进行调查和干预的权力。该立法草案预计将在2020年上半年出台。
英国拟建立投资者申报制度,在该制度下公司可自愿申报其认为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交易,政府将建立高效的筛查机制,及时向投资者告知结果,以获得交易的确定性。但政府有最终权力以国家安全为由对交易施加限制条件或禁止交易进行。
•美国公布了新法规
基于《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的规定,美国财政部于2020年1月13日公布了新法规,显著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管辖范围。该法规已于2020年2月13日生效。新法规赋予CFIUS对外国投资者涉及特定领域(关键技术行业、关键基础设施行业或敏感个人信息)的非控股交易进行审查的权力;但法规规定来自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的投资者,作为“例外国家”,在进行非控股交易时可以免予申报(尽管在控股交易中其仍需申报)。新法规扩大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基于国家安全审查房地产交易的权限,这标志着长期以来单纯房地产绿地项目不受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正式管辖的规则发生变化。此外,新法规还建立了对特定交易的强制性和自愿性的简易申报程序。
•法国公布了两项新规定
2020年1月1日,法国政府公布了两项新规定(一项法令和一项部令)以进一步收紧法国外商投资审查制度。新规定增加了外商投资审查制度适用的行业范围(新增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出版、印刷和媒体行业;敏感技术的研发活动等)。由于新规定对控制权进行了更宽泛的解释,非欧盟企业投资涉及敏感行业的法国公司的申报门槛由原来的33.3%降低为25%。此外,新规定更新了外商投资事前审批所需的材料清单,但应注意该清单并非穷尽性,仍可要求投资者提交清单外的其他材料。新规定也增强了对违反审批程序的惩罚力度。上述两项新规定已于2020年4月1日生效。
新冠疫情下欧盟出台最新外资审查指南解读
发布日期:2020-06-02
新冠疫情下,欧盟委员会于3月25日发布有关外商直接投资(FDI)和资本自由流动、保护欧盟战略性资产收购指南,在《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于2020年10月11日生效实施之前提供指导性意见,以保护受新冠疫情影响的欧洲企业。
近来欧盟对外资的态度明显采取了收紧的政策和立法,中国投资者应当对战略领域的FDI审查问题有着足够的认识,并且应当在市场分析阶段,交易过程以及交易后,都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评估、预防和管控相应的投资风险。
此次欧盟委员会的指南有哪些新的规定?对中企有哪些影响?本文分享内容供关注疫情期间跨境投资管理的读者参考。
01、摘要
今年的新冠疫情很可能使全球的经济遭遇百年不遇的大萧条。而各国的企业也将面临各种生存和发展的危机。欧盟的企业也不能例外。
欧盟委员会认为,本次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紧急状态对欧盟经济可能产生渗透性的影响。因此,针对即将在今年10月在欧盟27个成员国全面付诸实施的外资审查条例,欧盟委员会在3月25日出台了最新外资审查指南,挑选出与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相关的问题进行说明。
指南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的关键问题主要有:小型初创企业的收购也可能导致审查;加强关键性健康基建和关键性输入供应的审查;呼吁成员国最大化使用现有的审查机制;呼吁目前尚未拥有审查机制的成员国建立一套成熟的审查机制;特别提醒投资完成后的15个月内,成员国和委员会事后审查的可能性,等等。
对于不构成外国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如金融投资项目,则可能由成员国根据欧盟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通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除了投资审查,各成员国政府可以保留某些企业的特殊控股权益(比如“黄金股”)。
欧盟对外资的态度明显采取了收紧的政策和立法。某些措施甚至触及欧盟自由市场的三大最根本自由:即货物,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
毫无疑问,条例和指南的实施对来自中国的投资将产生重大影响。中国投资者应当对战略领域的FDI审查问题有着足够的认识,并且应当在市场分析阶段,交易过程以及交易后,都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评估、预防和管控相应的投资风险。
02、背景
去年4月1日起生效的《欧盟第2019/452号外国直接投资(FDI)审查条例》(下称:“欧盟外资审查条例” 或者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1日在欧盟27个成员国全面付诸实施。
3月25日,欧盟委员会又发布了“关于外国直接投资审查和第三国资本自由流通,保护欧洲战略资产的指南”(下称:“欧盟外资审查指南” 或者 “指南”)。
顾名思义,指南的目的在于保护欧洲战略资产,特别是发生异常重大公共卫生危机紧急情况下,如何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和对第三国资本自由流通进行限制,以保证欧盟战略行业企业免受来自第三国的“掠夺性”收购和投资的影响。
本来,欧盟对外国投资一直持开放态度,因其对欧盟的经济增长,竞争力,就业和创新来说是至关重要的。许多欧盟公司已经完全融入了全球供应链,并需要保持其良好运作。欧盟需要也将继续作为外国直接资本极具吸引力的目的地。
但是欧盟认为,本次因新冠肺炎疫情导致的紧急状态对欧盟经济可能产生渗透性的影响。作为回应的一部分,欧盟委员会挑选出与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相关的问题进行说明。
日前,审查外国直接投资的责任落在各成员国身上。欧盟委员会强调,外国直接投资审查需将对欧盟作为整体的影响考虑在内,尤其是旨在保证欧盟产业的持续关键性生产力运行良好,不只限于康护行业。证券市场的波动或价值低估可能加剧欧盟广泛战略性生产力的风险。战略资产作为其经济支柱的一部分和快速恢复能力的一部分对欧洲的安全至关重要。
因此,欧盟委员会呼吁成员国:
第一,最大化发挥现有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机制以充分考虑所有与健康基础建设相关的风险,关键性投入的供应,以及欧盟法律框架内的其他关键性行业;
第二,对目前没有审查机制或审查机制并未覆盖相关交易的成员国,力求建立一个成熟的审查机制,同时运用所有其他可用选择以解决针对某类特殊企业,基建或技术的收购或控制可能对欧盟安全和公共秩序产生风险的情况,包括关键性健康行业的基建和关键性投入的供应。
指南内容要点有如下四个方面:
·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的适用范围
·在公共健康紧急状态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的作用?
·关于投资审查,目前投资者可以期待什么?
·针对资本自由流通限制的理由?
下文将一一加以解读,以便计划投资欧洲的中国企业未雨绸缪,对投资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
03、指南要点解读
1)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的适用范围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规定,在确定FDI是否可能会影响到安全或公共秩序时,欧盟成员国和委员会可以考虑其潜在影响,尤其是以下领域:
a)关键基础设施,包括能源、运输、水资源、卫生、通信、媒体、数据处理或存储、航空航天、国防、选举或金融基础设施和敏感设施,以及对使用这种基础设施至关重要的土地和房地产;
b)关键技术和双重用途技术(军民两用),包括人工智能、机器人、半导体、网络安全、航空航天、国防、能源储存、量子和核技术以及纳米技术和生物技术;
c)关键投入品,包括能源或原材料以及粮食的供应安全;
d)访问敏感信息,包括个人数据或控制此类信息的能力;
e)媒体自由和多元化。
此外,条例还规定欧盟成员国和委员会也可以考虑:
a)外国投资者是否由第三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通过所有权结构或显著的资本投入进行控制;
b)外国投资者是否已参与影响欧盟成员国安全或公共秩序的活动;
c)外国投资者是否存在从事非法或犯罪活动的严重风险。
最新的欧盟外资审查指南则特别强调,条例适用于所有经济行业,没有门槛限制。是否需要审查交易与交易本身的价值没有必然联系。比如,小型初创企业,可能相对价值较小但可能对诸如研发和科技等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
指南还强调欧盟委员会可能会针对投资所在的成员国作出特定行动建议的意见,特别是投资可能影响欧盟利益的项目和程序的风险的情况下。
欧盟委员会还敦促成员国保持特别谨慎以避免现行健康危机导致对欧洲企业和产业的售卖,包括中小企业。适当情况下,委员会将紧密跟进,包括与成员国联系。
欧盟委员会最后提醒成员国欧盟作为单一整合市场的互相依赖性,呼吁所有成员国,如有外国投资确实或可能在现在或将来对单一市场造成影响的情况下,彼此寻求建议和协调。
2)在公共健康紧急状态下,外国直接投资审查的作用?
欧盟外资审查指南特别强调,根据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如果收购或控股将对安全和公共秩序造成威胁,欧盟成员国可以采取措施以防止外国投资者进行收购或控股企业,包括与公共健康相关的威胁。
在决定是否外国直接投资是否影响安全或公共秩序时,欧盟成员国和委员会可以“考虑所有相关因素,包括对安全或维持公共秩序至关重要的关键性基建,技术(包括关键使能技术),投入的影响,或扰乱,失去,摧毁这些关键性因素将对成员国或欧盟产生影响。”
在进行审查一项外国投资时,所有应该被考虑的因素中,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明确指出关键性健康基建和关键性输入供应的风险。
在欧洲内部市场内,某项投资引起的风险不会停留于投资所在地的成员国国界。这就是为什么外国直接投资审查条例不只规定委员会对某项特定投资出具意见的可能性,投资所在地的成员国之外的其他成员国,也同样可以询问信息和进行评论。
外国直接投资审查不一定会必然导致禁止该项投资。在某些情况下,附加减缓措施就足够了(比如,医疗物品和设备附加保证供应的条件)。欧盟利益可能需要此类供应的承诺超越投资所在地成员国的预计需求。需要牢记的是,成员国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在审查机制之外进行介入,比如在国家紧急状态下,如大范围传染病,对专利药品实施强制许可证制度。
最后,可能影响欧盟利益的项目和程序的外国收购将受到委员会的近距离审查并出具意见,成员国必须尽最大努力考虑采纳委员会的意见。比如,针对受到欧盟2020视野研发创新项目资助企业的外国投资。因此,委员会将特别关注与2020视野项目相关的健康行业,包括与新冠病毒疫情相关的未来项目。
3)关于投资审查,目前投资者可以期待什么?
欧盟外资审查指南特别强调,国家外资审查机制已在14个成员国生效。欧盟委员会呼吁成员国最大化使用现有的,符合外国直接投资条例和欧盟法律规定的其他要求的审查机制。委员会呼吁目前尚未拥有审查机制,或审查机制尚未覆盖所有相关交易的成员国,建立一套成熟的审查机制,同时考虑其他符合欧盟法律和国际义务的可用选择,以解决收购或控股某特定企业,基建或技术将对在欧盟内对安全或公共秩序造成风险的情况,包括健康安全。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一项外国投资没有经历国家审查程序,条例规定,在外国投资完成后的15个月内,成员国和委员会可以进行评论和提出意见。这可能导致投资发生地所在成员国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减缓措施。在实践中,一项目前已完成的外国投资(2020年3月),从2020年10月11日起(条例全面实施的日期)至2021年6月止(完成投资后的15个月),可能受事后成员国或委员会的意见的约束。
对于未构成外国直接投资的投资项目,也就是金融投资项目,可能由成员国根据欧盟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通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金融投资项目,一般不会赋予投资者对管理层的产生实质影响的权力,或对公司的控制,不像外国直接投资一样容易对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造成问题。然而,倘若他们的控股达到有相当资质的最低持股份额(如5%),根据该国公司法将赋予股东或者关联股东某些权利,此时可能涉及安全和公共秩序。
除了投资审查,各成员国可以保留某些企业的特殊控股权益(比如“黄金股”)。在某些情况下,此种权利可以允许成员国阻止或限制某些类型的企业投资。此种措施针对特定企业,其范围视黄金股赋予成员国的权力而定。与其他限制资本流通的措施一样,此类措施必须是对实现正当的公共政策目标来说是必要且适当的。
4)针对资本自由流通限制的理由?
欧盟外资审查指南最后还特别强调了可能针对资本自由流通的限制。这是令人颇为意外的招数,因为它触及了欧盟自由市场的三大最根本自由:即货物,资本和人员的自由流通。
指南指出,《欧盟运作条约》(下称:《条约》)第63条不仅规定了欧盟内部还包括与第三国之间的资本自由流通,任何限制都必须是合适,必要和适当的,以实现合法的公共政策目标。条约或法院判例将这些目标定义为符合一般利益的压倒性理由。这些目标不应纯粹是出于经济目的。如果对社会的根本利益造成确实和足够严重的威胁,则可以以公共政策,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为理由进行限制。
如果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资产的“掠夺性收购”(例如,以限制某种商品/服务向欧盟市场供应为目的),最合适的例外是条约第65条规定的“公共政策或公共安全”。例如,这可以作为依据以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以确保供应安全(例如在能源领域),或者在较轻微的限制措施(例如对某些部门的所有公司强加公共服务义务的监管措施)不足以解决对社会基本利益的确实和足够严重的威胁的情况下,以确保基本的公共服务的提供。此外,还可以采取限制性措施来应对对于金融稳定造成的威胁。
此外,欧盟法院承认公共卫生是高于一切的普遍利益理由之一。被法院承认的其他高于一切的普遍利益理由也包括保护消费者,维护社会保障体系的金融平衡,实现社会政策目标,这些都可能与紧急情况有关。
此外,《欧盟运作条约》规定了在遇到严重困难或威胁时的保障措施,以保障经济及货币联盟的运作(《条约》第66条),以及欧元区以外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平衡(《条约》第143/144条) 。
如果来自第三国的投资的目标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估值被认为远低于其真实或内在价值,则可以考虑引入限制的可能性,考虑这些投资对上述公共利益保障的实际或潜在影响(例如,是否可能导致过度依赖第三国的外国投资者提供的基本供给或基本服务)。就这些措施的适当性而言,还应考虑并可能减轻其对公司和整个经济的潜在不利影响。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在对正当性和比例性进行分析时,与对欧盟内部资本流通的限制相比,对资本进出第三国的限制是在不同的法律背景下进行的。因此,根据《条约》规定,在限制涉及第三国的交易情况下,其他附加的正当理由也可以接受。可接受的正当合理依据也可作更广泛的解释。
04、对中国投资影响及建议
欧盟外资审查条例将于今年10月11日在欧盟27个成员国全面付诸实施,这对来自第三国,尤其是来自中国的投资,将产生重大影响。
什么影响?
首要影响的应当在于,对中方在欧洲的收购,尤其是对涉及战略领域的收购,将存在比以往更高的敏感度。对外国投资者,某些战略领域的准入将受到限制,甚至被简单地排除在外,尤其是在于关键基础建设、关键技术、关键投入品供应安全,以及敏感信息获取有关的领域。其次,涉及欧盟战略领域的FDI交易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必将提高。除了传统的收购步骤,例如市场调查、财务咨询、尽职调查、股权转让协议、交易融资与交易交割等之外,还可能增加一项复杂、不确定且耗时的FDI审查程序。此外,即使交易结束之后的15个月内,也不能排除事后的审查。因此,不确定性将变得更重要,并且可能在结束后给交易带来长期的麻烦。最后,对那些涉及FDI审查程序的交易,交易成本将明显高于以往。
什么建议?
中国投资者应当对战略领域的FDI审查问题有着足够的认识,并且应当在市场分析阶段,就着手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在交易前期阶段,当决定对欧盟目标收购是否会被看作对欧盟安全与公共秩序存在严重威胁时,国际战略投资团队以及投资顾问可以在此扮演重要的角色。为评估这些风险,应当进行深入客观的分析和评估,并建议考虑收购违约风险的保险措施。在交易阶段,尤其是在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时,在先决条件章节中应当设定一系列条款和机制。这样,如果交易被欧盟国家当局拒绝,或欧盟发布否定意见,双方(尤其是中方)可以在没有损害、损失且毋须赔偿的情况下退出。最后,即使交易结束后,也可能发生结束后的FDI审查,因此,建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就为此类情形准备好相应的救济。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赴埃及投资税收指南
发布日期:2020-05-28
《中国居民赴埃及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管理服务课题时搜集,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指南》编制的目的为向纳税人对外投资提供税制介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更新日期为课题截止日期(约2019年11月25日)。由于税收法规变化、翻译及理解偏差等原因,不能保证内容与对方国家(地区)税制完全一致,具体税收法规和纳税流程以对方国家(地区)正式发布内容为准。本指南仅做参考,不具有实务意义,不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请纳税人自行咨询相关国家(地区)确认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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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内地居民赴澳门投资税收指南
发布日期:2020-05-28
《中国内地居民赴澳门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管理服务课题时搜集,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指南》编制的目的为向纳税人对外投资提供税制介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更新日期为课题截止日期(约2019年11月25日)。由于税收法规变化、翻译及理解偏差等原因,不能保证内容与对方国家(地区)税制完全一致,具体税收法规和纳税流程以对方国家(地区)正式发布内容为准。本指南仅做参考,不具有实务意义,不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请纳税人自行咨询相关国家(地区)确认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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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赴坦桑尼亚投资税收指南
发布日期:2020-05-28
《中国居民赴某坦桑尼亚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管理服务课题时搜集,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指南》编制的目的为向纳税人对外投资提供税制介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更新日期为课题截止日期(约2019年11月25日)。由于税收法规变化、翻译及理解偏差等原因,不能保证内容与对方国家(地区)税制完全一致,具体税收法规和纳税流程以对方国家(地区)正式发布内容为准。本指南仅做参考,不具有实务意义,不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请纳税人自行咨询相关国家(地区)确认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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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赴约旦投资税收指南
发布日期:2020-05-28
《中国居民赴约旦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管理服务课题时搜集,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指南》编制的目的为向纳税人对外投资提供税制介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更新日期为课题截止日期(约2019年11月25日)。由于税收法规变化、翻译及理解偏差等原因,不能保证内容与对方国家(地区)税制完全一致,具体税收法规和纳税流程以对方国家(地区)正式发布内容为准。本指南仅做参考,不具有实务意义,不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请纳税人自行咨询相关国家(地区)确认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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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赴伊拉克投资税收指南
发布日期:2020-05-28
《中国居民赴伊拉克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管理服务课题时搜集,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指南》编制的目的为向纳税人对外投资提供税制介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更新日期为课题截止日期(约2019年11月25日)。由于税收法规变化、翻译及理解偏差等原因,不能保证内容与对方国家(地区)税制完全一致,具体税收法规和纳税流程以对方国家(地区)正式发布内容为准。本指南仅做参考,不具有实务意义,不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请纳税人自行咨询相关国家(地区)确认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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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居民赴牙买加投资税收指南
发布日期:2020-05-28
《中国居民赴牙买加投资税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委托各地税务机关在开展境外税收管理服务课题时搜集,根据对外投资需要进行整理,并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指南》编制的目的为向纳税人对外投资提供税制介绍,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更新日期为课题截止日期(约2019年11月25日)。由于税收法规变化、翻译及理解偏差等原因,不能保证内容与对方国家(地区)税制完全一致,具体税收法规和纳税流程以对方国家(地区)正式发布内容为准。本指南仅做参考,不具有实务意义,不保证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请纳税人自行咨询相关国家(地区)确认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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