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

海关总署发布未来五年发展规划 国际合作助力“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1-07-30

海关总署7月27日公布了《“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这份《规划》为全面发挥海关在安全、贸易、税收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制定了更加明确的目标和方向。海关总署相关负责人表示,《规划》重视国际合作,将有力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此次发布的《规划》包括三大板块10个部分,对“一带一路”合作、自贸区建设、口岸公共卫生、知识产权保护、国门生物安全和打击走私等多方面明确了具体发展目标。海关总署发展规划处副处长解涛在当天的发布会上指出,《规划》对“一带一路”海关国际合作机制以及境外“单一窗口”互联互通数量等指标都做了明确指示。“在与我国签署‘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的138个国家中,与海关总署签订常态化机制化合作文件的数量,’十四五’时期将由现在的53个国家提升到2025年超过90个国家。同时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以及国际环境日趋复杂等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计划在未来5年内,中国海关将签署40份常态化机制化的国际合作文件。第二项指标是与境外单一窗口互联互通国家地区和数量。2020年,与我国实现互联互通的境外单一窗口是新加坡,预计2025年将达到15个。目前海关总署正在与马来西亚、澳门等海关开展对接合作。”

这份《规划》还明确指出,要促进提升“一带一路”沿线贸易安全与便利化水平,支持欧亚货运大通道建设。同时,海关还将研究编制“一带一路”货物贸易指数,推进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互认,扩大食品、农产品等重点商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范围等。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司长李魁文介绍说:“下一步,海关总署将在强化规划执行和落实上下工夫,从两个层面做好规划任务分工。同时,海关总署将进一步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制定出台《海关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推进海关发展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三部门印发《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引》,要求做好数字经济走出去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21-07-29

商务部、中央网信办、工信部近日印发《数字经济对外投资合作工作指引》。要求做好数字经济走出去风险防范。鼓励数字经济企业完善内部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我国法律法规有关数据出境安全管理的规定,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及国际通行规则,妥善应对数字经济领域审查和监管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技术措施,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支持企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密切跟踪全球数字经济反垄断及加征数字税最新政策动向,做好应对准备。

孟加拉国投资发展局为投资者推出更多的一站式服务

发布日期:2021-07-27

孟加拉国投资发展局(BIDA)在一站式服务(OSS)平台中加入了14个新工具,以支持投资者进行护照管理和即时银行开户。

BIDA发布的新闻稿称,投资者还可以从BIDA的OSS平台上,申请获得工厂执照、原产地证书和贸易机构会员资格。BIDA在周三,与五家机构建立了伙伴关系,包括孟工厂和机构检查局、出口促进局、大都会工商会、城市银行有限公司以及移民和护照局。BIDA执行主席Sirazul Islam表示,与这五家机构签订的协议将包括为本地和外国投资者提供的14种服务。

目前,OSS平台上,已有15家机构的47种服务,BIDA已与25家机构建立了伙伴关系。自OSS平台成立以来,投资者已通过数字平台办理了约25000项业务。根据协议,孟护照和移民局将通过OSS平台协助延长签证期限,工厂和机构检查局将发放许可证以及更新或更正许可证,环境保护局将进行投资者注册和登记,并颁发原产地证书,城市银行有限公司将通过其Ekhoni账户和CityTouch数字平台,支持投资者即时开户。


1-6月福建省外经运行简况

发布日期:2021-07-23

2021年1-6月,我省备案对外投资项目114个,中方协议投资额12.3亿美元,同比下降68.1%;中方实际投资额11亿美元,同比下降27.9%。规模居全国第8位。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6.7亿美元,同比增长79.5%,新签合同额为2.1亿美元,同比增长13.9%。派出各类劳务人员21066人次,同比增长65%;月末在外人数57,692人,同比增长6.6%。

福建出台八条措施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发布日期:2021-07-22

福建省人民政府20日披露,将通过提升远洋渔业综合实力、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装备水平、加快基地建设、打造全产业链、构建人才培养体系、优化服务机制、强化规范管理等八个方面的具体政策措施,做大做强远洋渔业产业。

近年来,福建省先后出台加快远洋渔业发展“六条措施”和“五条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海洋强省的意见》等,构建了较为完备的产业政策支撑体系。

当前,福建省远洋渔业综合实力居全国前列。截至2020年底,全省远洋渔业企业28家,远洋渔船605艘,均居全国第三;年捕捞产量居全国第一位;在境外建立9个远洋渔业综合性基地。

有关专家表示,当前福建省远洋渔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包括区域渔业组织管理措施日益收紧,国际间产业竞争加剧,双边渔业合作风险加大,省际间竞争日益激烈,产业链不健全、生产要素投入不充分、平台集聚作用不凸显等问题。

福建省20日公布的《关于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中提出了推动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到2023年,远洋渔业规模进一步扩大,渔船总数达650艘,年产量达60万吨以上,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比例达65%以上;培育15家以上产值超亿元(人民币,下同)的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远洋渔业企业。

对经国家批准新增的过洋性和大洋性渔船(不含转场渔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远洋渔业企业购买国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经国家批准的属于填补福建省远洋渔业项目(渔场)空白的企业,省级财政将给予相应的奖补。

福州(连江)国家远洋渔业基地当前正全力推进核心区疏港路及基地内住宅配套区的建设,今年以来已新增投资1.6亿元。这是中国第三个国家级远洋渔业基地,建成投用后预测年吞吐量60万吨,将有效解决福建省远洋渔获上岸难、装卸难等问题,实现远洋渔业产量、产值新突破。

“八条措施”提出,以建设该基地为核心,打造产业特色鲜明、配套服务完善、要素高度集聚、辐射带动有力、市场作用显著的产业集聚区和支撑保障平台。支持远洋渔业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和远洋渔业重点合作国家规划建设境外渔业综合基地,提供物资补给、船舶修理、渔获物转载、船员培训、人员中转等服务。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邱章泉表示,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将鼓励企业开拓新渔场,更新改造新渔船,提升远洋渔船装备水平。同时鼓励企业引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提升远洋渔船的履约能力、监管效率和绿色环保生产能力,形成管理规范、生产安全、布局优化、体系完善的现代远洋渔业产业体系。


海关新政助力中欧班列企业减税降费

发布日期:2021-07-21

海关总署近日出台的《中欧班列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估价指导意见》,指导企业准确划分回程进口货物国际和国内段运费,积极引导企业自主申报境内运费扣除,预计全年可为企业减轻税负1578万元人民币。

在国际海运运力紧张、运费持续上涨的情况下,中欧班列以其独特的优势,越来越受进出口企业的追捧,成为欧亚经贸联系的“稳定器”,口岸回程班列数量激增。


中巴新三国线上共商经济走廊投资机遇

发布日期:2021-07-15

中巴经济走廊相关经济特区投资机遇网络研讨会8日在新加坡举行,参会的中国、巴基斯坦、新加坡三国商会和企业代表、部分驻新使团代表及媒体人士就经济走廊投资机遇进行了深入探讨。

中国驻新加坡使馆临时代办张徐民在视频会议上表示,近年来,在中巴双方共同努力下,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取得显著进展,为两国人民带来切实利益,为地区繁荣增添强劲动力。中方愿与巴方共同努力,推动中巴经济走廊高质量发展,向更广大地区延伸。中巴经济走廊及其相关产业和经济特区欢迎第三方合作。

巴基斯坦驻新加坡高级专员阿弗扎尔表示,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标志性项目,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在为巴解决电力短缺问题、改善交通基础设施方面作出积极贡献。巴基斯坦将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吸引中国和其他国家企业到中巴经济走廊框架下的特别经济区投资兴业,同时也将学习中国先进技术,提高农业生产率和工业化水平。

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外事务协调推进组组长应雄介绍了近年来特别是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取得的积极进展,强调中方致力于高标准推进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打造“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示范工程,新加坡是“一带一路”共建国,中方欢迎新方参与走廊建设。

巴基斯坦中巴经济走廊事务局主席巴杰瓦表示,新加坡在技术、投融资、地理位置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新加坡参与中巴经济走廊三方合作将使巴、中、新三方共同受益。

与会各方积极评价中巴经济走廊建设成果,并一致认为中巴经济走廊将为三方合作带来机遇。与会人士就三方合作优惠政策、重点领域、投融资渠道等进行了研讨,并提出建议。


中办、国办联合发文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发布日期:2021-07-09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到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并要求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意见提出,到2022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

到2025年,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

意见在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等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

在涉及跨境监管的部分,意见提出要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

同时,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是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有效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资本市场执法司法体系建设,依法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取得积极成效。同时,在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背景下,资本市场违法行为仍较为突出,案件查处难度加大,相关执法司法等工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为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加强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体制机制,提高执法司法效能,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原则

——坚持零容忍要求。依法严厉查处证券违法犯罪案件,加大对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强诚信约束惩戒,强化震慑效应。

——坚持法治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统一标准、规范程序,提高专业化水平,提升透明度,不断增强公信力。

——坚持统筹协调。加强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与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及有关地方的工作协同,形成高效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合力。

——坚持底线思维。将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与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相结合,加强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强化源头风险防控,严防风险叠加共振、放大升级。

(三)主要目标。到2022年,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设取得重要进展,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初步建立,证券违法犯罪成本显著提高,重大违法犯罪案件多发频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更加通畅,资本市场秩序明显改善。到2025年,资本市场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中国特色证券执法司法体制更加健全,证券执法司法透明度、规范性和公信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高效顺畅,崇法守信、规范透明、开放包容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全面形成。

二、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

(四)完善证券立法机制。充分运用法律修正、法律解释、授权决定等形式,提高证券领域立法效率,增强法律供给及时性。

(五)加大刑事惩戒力度。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完善相关刑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

(六)完善行政法律制度。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证券法,加快制定修订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新三板市场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加快制定期货法,补齐期货市场监管执法制度短板。

(七)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修改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有关司法解释,取消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开展证券行业仲裁制度试点。

(八)强化市场约束机制。推进退市制度改革,强化退市监管,严格执行强制退市制度,研究完善已退市公司的监管和风险处置制度,健全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循环机制。加强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和运作监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实施市场退出,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保护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完善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自律监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

(九)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成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小组,加大对重大案件的协调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推进重要规则制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十)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进一步发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派驻中国证监会的体制优势,完善线索研判、数据共享、情报导侦、协同办案等方面的行政刑事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优化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编制资源配置,加强一线侦查力量建设。

(十一)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根据案件数量、人员配备等情况,研究在检察机关内部组建金融犯罪办案团队。探索在中国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通过参与案件线索会商研判、开展犯罪预防等,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国证监会、公安部的协同配合。加强证券领域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涉嫌重大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时,同步抄送检察机关。

(十二)完善证券案件审判体制机制。充分利用现有审判资源,加强北京、深圳等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深化金融审判专业化改革,加强金融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落实由中级法院和同级检察院办理证券犯罪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加大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的执行力度。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和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专门机制。

(十三)加强办案、审判基地建设。在证券交易场所、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等部分地市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设立证券犯罪办案、审判基地。加强对证券犯罪办案基地的案件投放,并由对应的检察院、法院分别负责提起公诉、审判,通过犯罪地管辖或者指定管辖等方式,依法对证券犯罪案件适当集中管辖。

(十四)强化地方属地责任。加强中国证监会与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执法合作,研究建立资本市场重大违法案件内部通报制度,有效防范和约束办案中可能遇到的地方保护等阻力和干扰,推动高效查办案件。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前提下,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地方政府要规范各类区域性交易场所,依法打击各种非法证券期货活动,做好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四、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

(十五)依法严厉查处大案要案。坚持分类监管、精准打击,全面提升证券违法大案要案查处质量和效率。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对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严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清查追偿,限期整改。加大对证券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责任人证券违法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存在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严肃追究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责任,对参与、协助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加快推进相关案件调查、处罚、移送等工作。依法严格控制缓刑适用。

(十六)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加强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配合,完善跨部门协作机制,坚决取缔非法证券经营机构,坚决清理非法证券业务,坚决打击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等活动。加强场外配资监测,依法坚决打击规模化、体系化场外配资活动。严格核查证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性,严控杠杆率。加强涉地方交易场所案件的行政处置与司法审判工作衔接,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十七)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强化对债券市场各类违法行为的统一执法,重点打击欺诈发行债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违法行为。不断优化债券市场监管协作机制。

(十八)强化私募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私募领域非法集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侵占或挪用基金财产等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对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和行业自律。

五、进一步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司法协作

(十九)加强跨境监管合作。完善数据安全、跨境数据流动、涉密信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抓紧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跨境信息提供机制与流程的规范管理。坚持依法和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探索加强国际证券执法协作的有效路径和方式,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治理,推动建立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执法联盟。

(二十)加强中概股监管。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风险及突发情况应对,推进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二十一)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抓紧制定证券法有关域外适用条款的司法解释和配套规则,细化法律域外适用具体条件,明确执法程序、证据效力等事项。加强资本市场涉外审判工作,推动境外国家、地区与我国对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六、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二十二)增强证券执法能力。加强证券执法力量,优化证券稽查执法机构设置,推动完善符合资本市场发展需要的中国特色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充分发挥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功能。完善证券违法线索举报奖励制度,加强违法线索举报受理平台建设。

(二十三)丰富证券执法手段。有效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监测预警体系,构建以科技为支撑的现代化监管执法新模式,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加强对严重违法隐患的排查预警,做到有效预防、及时发现、精准打击。

(二十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牢固树立权责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切实提升执法司法专业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加强统一执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执法行为。发挥复议监督、诉讼监督和检察监督作用,强化对监管执法机构的规范与监督,坚决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为资本市场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七、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五)夯实资本市场诚信建设制度基础。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诚信建设专门条款,建立资本市场诚信记录主体职责制度,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条件、义务和责任,依法合规开展资本市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

(二十六)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和许可事项。将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承诺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

(二十七)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全面记录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诚信信息。健全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信息归集、查询、公示力度。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形成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格局。

八、加强组织保障和监督问责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资本市场执法司法工作,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协同,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九)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立体化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新闻舆论工作,多渠道多平台强化对重点案件的执法宣传,充分发挥典型案件查处的警示教育作用,向市场传递零容忍明确信号,推动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资本市场生态。

(三十)加强监督问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决落实深化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要求。执法司法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协同推进风险处置和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坚决查处金融风险背后的各种腐败问题,同时注重防范腐败案件可能诱发的资本市场风险。优先查处可能影响资本市场重大改革进程、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案件,以及监管工作人员与市场人员内外勾连等案件。依法严格规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等行为。对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发现线索不报、有案不立、查处不力以及影响干扰案件正常查办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欧盟7月开始实施电子商务增值税新规

发布日期:2021-07-07

2021年7月1日开始,欧盟将实施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以确保为所有企业提供更公平竞争环境,简化跨境电子商务流程,进一步提高定价和消费者选择方面的透明度。这项新规将给欧盟内外在线卖家和市场/平台、邮政快递业、海关和税务部门以及消费者带来明显影响。

与旧规相比,新的电子商务增值税规则主要有三点变化。一是取消对盟外公司在欧盟进口价值低于22欧元商品时的增值税豁免待遇。二是欧盟电商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1万欧元。超出该起征点,商家必须在货物交付地所在国缴纳增值税。三是简化注册和缴税流程。商家在所在国完成注册后,可通过一站式服务平台,每季度申报和缴纳其在欧盟全境销售所产生的增值税。


官方出台新举措:在部分陆地口岸边检现场设置“一带一路”专用通道

发布日期:2021-07-01

中国国家移民管理局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国家移民管理局推出促进服务航运企业发展的十六项新举措。其中包括在部分陆地口岸边检现场设置“一带一路”专用通道,为优化“一带一路”口岸通关便利安排,畅通国际物流通道起到积极作用。

据悉,十六项新举措从18日起施行,主要包括:

——港口边检行政许可“一地办证、区域通用”;

——外籍船舶在国内港口间移泊不再办理出入港边检手续;

——国际航行船舶自国内港口出发,在保税燃油加注锚地不上下人员,仅加注保税燃油后直接出境的,简化出境边检查验手续;

——外籍船舶在信用良好的修造船企业维修期间,边检机关为人员上下外轮、船舶搭靠外轮提供便利;

——在部分陆地口岸边检现场设置“一带一路”专用通道,为执行“一带一路”建设重点工程、重要合作、重大项目的跨境车辆及驾驶人员提供通关便利;

——中国籍跨境货运车辆及驾驶人员经边检机关备案后,免填机动车辆出入境查验卡;

——推动在粤港澳陆地口岸实施“合作查验、一次放行”边检查验模式;

——全国港口口岸实施7×24小时国际航行船舶入出境通关保障;

——开设大宗商品、鲜活产品、抗疫物资、民生物资出入境边检“快捷通道”;

——建立需紧急救助人员和执行重大项目跨境紧急抢修作业人员“紧急通道”;

——全面实行国际航行船舶网上预报预检、边检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实行粤港澳跨境车辆及驾驶人员快捷通关边检备案手续“网上办”;

——对从事跨境运输的中国籍员工,经常自同一陆地口岸出入境的,向边检机关备案后,出入境时简化查验手续;

——建立边检机关与港航企业、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协作机制,及时会商解决问题;

——通过国家移民管理局12367服务平台,为中外人员提供24小时中英文移民管理政务信息咨询服务。

据国家移民管理局边防检查管理司司长刘海涛介绍,十六项新举措有做减法、提速度、增效能三大特点。实施后,全国港口边检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数量可减少两成;平均为每艘国际航行船舶节约在港停泊时间1.5小时,进一步降低相关航运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生产作业效率。在陆地口岸,经边检机关备案的车辆,简化查验手续后,通关时间可减少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