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

坦桑尼亚商业注册许可局呼吁企业尽快完成实际控制人登记

发布日期:2022-01-10

据《公民报》近日报道,坦桑尼亚商业注册许可局(BRELA)负责人表示,目前坦约有20万家注册公司,但仅有5000家(2.5%)按时向政府提交了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本次信息申报是法定义务,将有助于打击洗钱、恐怖活动融资、腐败、偷漏税等犯罪行为。

对于延迟提供信息的公司,BRELA将处以每月2500先令的滞纳金,对于拒不依法提供信息,以及提交错误或误导性信息的公司,将可能被诉诸法院,一经查实或将面临500至1000万先令的罚金。本次信息申报主体包括所有在坦大陆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包括外国公司在坦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俄罗斯政府延长部分重要行业许可有效期

发布日期:2022-01-10

据俄PRIME通讯社报道,俄总理米舒斯京签署政府令,决定于2022年自动延长部分行业许可有效期,涉及医药、教育、运输、环保、建筑等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行业的1万余项许可。在收取、换发和延长相关文件时,主管部门可削减对申请人的强制性要求并采取远程审核模式。

俄总理米舒斯京表示,疫情以来,行政许可自动延期措施成果显著,有效降低企业及机构行政成本,减少其与政府官员的接触。


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

发布日期:2022-0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根据《协定》安排,双方货物贸易零关税产品税目比例均将达到90%以上,双方还将加强在服务贸易、投资、“一带一路”倡议、电子商务、经济技术等领域合作。中柬双方将积极推动做好《协定》实施,让成果充分惠及两国企业和人民。


泰投资促进委员会准备修改国家战略投资促进计划

发布日期:2022-01-07

据泰国曼谷邮报近日报道,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准备修改国家战略投资促进计划,使其与最新的国家和全球趋势保持一致。新战略投资计划在现行的八年计划于2022年12月到期后,于2023年初实施。

BoI秘书长段斋表示,各种全球投资趋势已发生改变,如温室气体排放要求、不断发展的技术和新冠疫情暴发的影响,以及其他重要性上升的趋势,包括研发、生物循环和绿色(BCG)经济发展、以及医疗和S曲线行业,BoI需提升泰国的投资政策以加强竞争力和符合真正的投资形势;近几年的投资申请将被用于新的战略投资促进计划的指导方针;新战略计划旨在提升泰国的高科技水平,主要侧重于研发、BCG经济模式、医疗保健业和S曲线行业。


10缔约国批准RCEP生效 企业可享约92%关税减免

发布日期:2022-01-06

新加坡贸工部长颜金勇在文告中表示,协定生效将促进新加坡与RCEP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和商业联系。RCEP是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成员经济体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约30%,覆盖世界30%的人口。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获得10个缔约国批准,协定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这10个国家是澳大利亚、文莱、柬埔寨、中国、日本、老挝、新西兰、新加坡、泰国和越南。韩国则将于提交批准书60天后,即2022年2月1日起生效。

颜金勇在文告中说:“协定生效将促进新加坡与RCEP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和商业联系。我们感到欣慰的是,许多新加坡企业表示,他们有意在RCEP生效后,积极探讨如何利用该协定。”

RCEP在签署约一年后生效,颜金勇认为,这证明了区域即使在艰难时期,仍保持深化经济一体化的决心和承诺。“我们期待所有其余缔约方迅速批准RCEP,以全面实现该协定的潜力。”

1月1日起,那些在协定已生效的缔约国之间进行商品贸易的企业,将可享有92%左右的关税减免。

企业还将受益于特定产品的额外优惠市场准入,例如中国和日本等特定市场的矿物燃料、塑料、其他化工产品、各种食品制备和饮料。

依据经简化的原产地规则和区域累积条款,企业可以更灵活地利用这些优惠市场准入和区域供应链。

在某些领域,企业也将受益于比现有东盟加一自由贸易协定更强力的承诺,并有更明确和透明的做法可依循。

电子商务方面,商家可享有更有利的数码贸易环境,线上消费者保障、线上个人资料保障、透明度、无纸化贸易和电子签名的接纳等各方面都获得改进。

作为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RCEP成员经济体占全球国内生产总值(GDP)约30%或26万亿美元,覆盖世界30%的人口。RCEP有20个章节,包括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电子商务、政府采购和中小企业等新领域。

RCEP于2012年由东盟发起,并获得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印度等与东盟有自由贸易协定的六国共同参加。该协定在2020年11月15日签署。参与磋商的国家原本有机会在2019年底达成协议,但印度在关税课题上与其他国家存在分歧,并担心签订协定后大量廉价商品涌入,冲击国内企业,在最后关头退出谈判。


(来源:《联合早报》中文版)


银保监会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

发布日期:202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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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银保监会获悉,为切实贯彻落实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银保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

通知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

根据通知,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稳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完善监管规则,改善营商环境,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高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保加利亚2021年12月营商环境总指标较11月上升2.6个百分点

发布日期:2022-01-04

保加利亚国家电台近日报道,2021年12月,保加利亚营商环境总指标较11月上升2.6个百分点。建筑业、零售业和服务业指标有所改善,工业指标有所下降。

“工业营商环境”综合指标下降0.7个百分点。企业对当前经营状况的评价较为差,对未来6个月的预期较为保留。订单有所下降。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和劳动力短缺仍然是业务发展的主要问题,与内需不足有关。

“建筑业营商环境”综合指标上升3.3个百分点,主要是由于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估和预期较为有利。企业认为经济环境不确定、材料成本高、劳动力短缺是企业经营活动最大的问题。34.2%的经理预计未来3个月建筑销售价格会上涨。

“零售业景气度”上升4.9个百分点。零售业对经营状况的评估和预期提高,对未来3个月的销售量和向供应商下达的订单的预测也是积极的。不确定的经济环境仍然是主要障碍,其次是需求不足和同业竞争。

“服务业景气”综合指标上升5.9个百分点,企业经营状况的评估和预期较为乐观。不确定的经济环境和同业竞争仍然是主要问题。预期未来3个月内服务业价格将上涨。


海关总署:已全面做好RCEP实施准备工作

发布日期:2021-12-31

记者12月29日从中国海关总署获悉,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701项约束性义务中,海关总署单独或共同作为负责部门的共计174项,占比24.8%,目前已全面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据海关总署介绍,RCEP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成员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5国以及东盟10国,15个成员国总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约30%。2020年,中国对其他14个RCEP成员国进出口总值10.22万亿元人民币,占中国同期进出口总值的31.7%。今年1-11月,中国对RCEP其他14个成员国进出口总值10.96万亿元,占中国外贸总值的31%。

目前,海关总署已全面做好RCEP实施准备工作。

在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方面,海关总署聚焦RCEP原产地规则和关税减让在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难点、痛点问题,按照“能快则快”原则,扎实完成38项具体任务,包括按照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对标国际最高标准的原则,出台“RCEP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经核准出口商管理办法”2部规章以及配套的4项规范性文件;优化享惠货物的申报模式和报关单结构,确保全面实施原产地规则和协定税率,实现签证数据与通关数据共享应用等。

在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方面,海关总署聚焦RCEP贸易便利化各项规则,持续优化通关流程、提升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如持续推动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截至目前,进出口环节需要核验的监管证件已从2018年的86种精简至41种,减少了52.3%。

在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海关总署还利用中国与RCEP成员在动植物检疫领域合作方面互补性强的优势,全面梳理进境农产品准入机制,推动中国优质农产品出口;加强与RCEP成员的动植物疫情信息共享等。


欧盟将征收15%的全球公司税

发布日期:2021-12-30

保加利亚国家电台12月26日报道,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项指令,以确保向大型跨国集团的有效税率。该提案履行了率先实施全球税收改革协议的承诺。该提案阐述了如何将137个国家同意的、对营收超过7.5亿欧元的跨国公司征收15%最低税的原则在实际中应用。

欧委会负责经济事务的副主席瓦尔季斯·东布罗夫斯基斯表示:“欧洲正在充分发挥其在创建更公平的全球公司税收制度方面的作用。需要增加公共资金以实现公平的可持续增长和投资,并满足公共资金需求,既要应对疫情影响,又要在环境和数字转型方面取得进展。将最低有效税收的协议纳入欧盟法律将对打击避税和逃税至关重要。”

该规则将适用于母公司或子公司位于欧盟成员国的任何大型国内和国际集团。该提案还保证在母公司位于欧盟以外的低税率国家且不适用同等规则的情况下有效征税。

根据全球协议,该提案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为了减少对实体经济活动的影响,公司将能够免除相当于有形资产价值的5%和工资的5%的收入。规则还规定免除最低利润率,以减轻低风险情况下的合规负担。这意味着,当某个司法管辖区的跨国集团的平均利润和收入低于某些最低门槛时,计算比率时不会考虑该收入。

所有欧盟成员国必须在理事会达成一致同意,该立法才会生效。欧洲议会和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也需要征求意见并发表意见。


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征求意见,迎来哪些完善?

发布日期:2021-12-29

证监会24日宣布,证监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160号)提出修订建议,研究起草了《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同步起草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作为管理规定的配套规则,一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备受市场关注的境外上市监管制度迎来完善,有哪些值得关注?

明确政策预期 推动制度型高水平开放

“完善境外上市监管制度,不是对境外上市监管政策的收紧。”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境外上市作为中国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体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近些年来,境外上市在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外资、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深度融入世界经济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境外上市企业为国家经济社会繁荣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境内外投资者也通过投资上市企业分享了中国经济长期稳定发展的红利。

该负责人介绍,目前的境外上市监管主要依据的是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该规定制定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初期,总体上已落后于市场实践,不能很好适应市场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境外上市制度进行全面修订,是完全必要的。本次制度完善将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在规范中促发展,保持境外融资渠道畅通,支持企业依法合规用好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为企业境外上市活动构建更加成熟、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境外上市将实施备案制度 先从增量做起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改革将对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统一实施备案管理。证监会将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确保备案管理制度平稳实施。

他指出,一是备案管理将先从增量开始。对增量首发企业和发生再融资等活动的存量企业,按要求履行备案程序;其他存量企业的备案将另行安排,并给予充分的过渡期。二是区分首发和再融资。充分考虑境外市场再融资便捷高效的特点,对再融资在备案时点、备案材料要求等方面做了差异化的制度安排,与境外市场实践做好衔接,减少对境外上市企业融资活动的影响。

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备案管理将重点关注境内企业合规情况,遵循必要、合理的原则设定备案程序和材料要求,避免过多增加企业负担,备案管理将比现行的行政许可更加高效便捷。

那么,境外上市备案管理将有哪些主要流程?该负责人介绍,按照相关要求,企业须对重点合规事项提交说明,中介机构须出具必要的核查意见。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要求的,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如证监会认为材料反映的信息不完整、不充分,将要求企业进行补充说明。根据企业材料反映的情况,证监会视需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备案时限内,征求意见情况将及时反馈给申请人。

放管结合 加强境外上市监管协同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备案管理将在现行境外上市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坚持“放得开,管得住,服务好”,不对企业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地发行上市条件等进行审查,也不搞变相审批,重在加强境内外监管协作,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在规范管理的同时放开搞活,使境外上市监管“放管服”改革持久落实见效。

他表示,证监会将与境内有关行业和领域部门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加强政策衔接、信息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备案效率,不会要求企业到多个部门拿“路条”、跑审批,尽可能减轻企业监管负担。

第一,对特定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制度规则明确要求企业境外上市前履行监管程序的,企业提交备案申请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比如,根据《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上市前须履行银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

第二,根据管理规定,证监会将牵头建立企业境外上市跨部门监管协调机制,在收到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主动与有关主管部门加强沟通或征求意见,以提高备案效率。同时,证监会将配合推动有关主管部门明晰相关领域的监管制度规则,提高政策可预期性。

第三,对涉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境外上市,在提交备案申请前,企业应当依法申报安全审查。

对于市场关注的协议控制(VIE)架构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该负责人介绍,在遵守境内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满足合规要求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可以赴境外上市。

关于境外上市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有哪些安排?该负责人表示,一是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建立备案信息通报机制,加强境外上市监管信息共享。二是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共同打击企业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三是积极推进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为企业境外上市营造良好的监管环境。

该负责人说,完善境外上市监管制度,将提升我国企业境外上市的整体合规水平,有助于更好发挥境外上市在促进科技进步、支持企业发展、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也有利于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力促进企业境外上市活动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服务新发展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