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人民银行 国资委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外汇局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 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26
商合发〔2018〕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央企业:
根据中央深改组第三十五次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有关要求,为加强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统一归集和共享机制,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8年1月18日
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风险,引导对外投资健康有序发展,推进“一带一路”建设顺利实施,依据有关规定和规范企业海外经营行为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备案(核准),系指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
前款所述境内投资主体是指开展对外投资活动的境内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所述企业为最终目的地企业,最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最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
第三条境内投资主体在开展对外投资的过程中,按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其对外投资情况并提供相关信息;相关主管部门依据其报告的情况和信息制定对外投资政策,开展对外投资监督、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由各部门分工协作,实行管理分级分类、信息统一归口、违规联合惩戒的管理模式。商务部牵头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统一汇总。
商务、金融、国资等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能依法开展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等工作,按照“横向协作、纵向联动”的原则,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境内投资主体是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第二章备案和核准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金融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的备案或核准管理。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对外投资的监督和管理。
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办法。
第七条鼓励相关主管部门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实行对外投资网上备案(核准)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境内投资主体提交的备案(核准)材料进行相关审查;符合要求的,应正式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应提供的材料由相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九条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的对外投资,属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规定的“特别监管类”项目的,应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要求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条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每个月度办理的对外投资备案(核准)事项情况,于次月15个工作日内通报商务部汇总。商务部定期将汇总信息反馈给上述部门和机构。
第十一条境内投资主体履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后,应根据外汇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外汇登记。
第三章报告
第十二条境内投资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的原则向为其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相关主管部门定期报送对外投资关键环节信息。
第十三条境内投资主体报送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
境内投资主体报送信息的具体内容、途径、频率等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对负责的境内投资主体报送的对外投资信息,每半年后1个月内通报商务部统一汇总。商务部定期将汇总信息反馈给上述部门。
第十五条商务部建立“境外企业和对外投资联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相关主管部门可通过平台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信息转商务部,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共同做好对外投资监管。
第十六条境内投资主体对外投资出现重大不利事件或突发安全事件时,按“一事一报”原则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将情况通报商务部。
第十七条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和分工,充分利用商务部汇总收集的信息,动态跟踪研判对外投资领域涉及国民经济运行、国家利益、行为规范、安全保护、汇率、外汇储备、跨境资本流动等问题和风险,按轻重缓急发出提示预警,引导企业加强风险管理、促进对外投资健康发展。
第四章监管
第十八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一)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
(二)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
(三)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
(四)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
(五)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
(六)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商务部牵头开展对外投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定期进行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并开展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相关主管部门每半年将重点督查和随机抽查的情况通报商务部汇总。
第五章事后举措
第二十一条境内投资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的,商务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视情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必要时将其违规信息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的行政处罚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二条境内投资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备案(核准)手续和信息报告义务,情节严重的,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暂停为其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手续,同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相关主管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过程中,如发现境内投资主体存在偷逃税款、骗取外汇等行为,应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税务、公安、工商、外汇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发布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务部 工商总局关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关闭涉朝企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10-09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2017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17-9-28
9月12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第2375号决议。为执行决议第18条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朝鲜实体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自联合国安理会第2375号决议通过之日起120天内关闭。
中国企业在境外与朝鲜实体或个人设立的合资合作企业亦应按照上述安理会决议要求予以关闭。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二、上述规定不适用于经安理会朝鲜制裁委员会逐案批准豁免的项目,尤其是非盈利的、非商业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相关企业如需申请豁免,可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
商务部
工商总局
2017年9月28日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取消后有关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28
商办合函〔2017〕39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的决定,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为落实该《决定》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做好资格审批取消后的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人员管理、设备材料出口及检验检疫等政策的衔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需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通过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填写并上传企业基本信息,获得平台用户名及密码。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凭此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依照《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商务部 银监会 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为有关项目申请《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在项目签约和执行阶段,企业需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报项目进展情况,并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系统,报送业务统计资料。在《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676号令,以下简称“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企业不需进行信息登记。所有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发生所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则需及时在信息登记系统变更信息。
二、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 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缴存备用金。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企业,需在本通知下发后20个工作日内将备用金补足至300万元人民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备用金缴存或动用后3个工作日内,登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更新相关企业备用金状态。在国务院第676号令公布前已取得《资格证书》但不再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可向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退还备用金或撤销保函,具体办理程序参照《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
三、企业依据《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的工作规程》(外经贸合发〔2001〕579号)办理设备材料的出口报关的,可根据该工作规程第六条规定办理海关验放手续。企业无需凭《资格证书》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相应的编码。原《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四、企业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项下出口设备材料检验检疫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通函〔2002〕80号)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手续的,可凭《核准证》复印件以及企业与境外业主签订的项目合同正本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或其他文件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企业报检时,需在报检单上注明《核准证》的编号,并将货物按照施工材料、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等分类列出,以方便检验检疫机构对施工器械和自用办公生活物资办理免检放行手续。原《资格证书》不再有效。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质检总局办公厅
2017年9月27日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8号 关于商务部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9-08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48号
【发布日期】2017-9-3
按照《商务部关于开展电子商务示范工作的通知》(商办电函〔2017〕187号)和《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规范》的相关工作程序,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申报、评审、公示等流程,现确定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238家企业(见附件)为商务部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附件 2017-2018年度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
商 务 部
2017年9月3日
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4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1项强制性国内贸易行业标准以及将2项强制性国内贸易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08-25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7年第44号
【发布日期】2017-8-23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我部对国内贸易强制性行业标准开展了全面清理。经过评估和逐项评审,我部提出了整合精简结论,并已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同意。
依据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的通知》(国标委综合函〔2017〕4号)要求,我部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废止《火腿肠(高温蒸煮肠)》强制性行业标准。
决定将《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等2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调整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自公布之日起,《酸水解植物蛋白调味液》、《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自携或远置冷凝机组或压缩机的商用致冷器具的特殊要求》2项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SB改为S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相关产品的标签标注、标准备案(自我声明公开)等使用的原标准编号,企业可逐步进行修改、调整,自公告之日起过渡期1年。过渡期内,如有新的标准发布,则以新发布标准的实施日期为准。
商 务 部
2017年8月23日
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2016年更新)
发布日期:2017-01-17
商合函〔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特点以及对外投资业务发展情况,在2016年开展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及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专项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对2015年1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总说明”部分
(一)在“(六)组织方式和渠道”中增加“商务部负责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在“(七)填报要求”中增加: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
2、拒绝提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境内投资者,其行为将被纳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填报标准。
二、“调查表式”部分
(一)将基层报表中的企业代码由9位“组织机构代码”调整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加“企业所有制性质”选项。
(二)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通过对外投资在国(境)外拥有主要矿产资源情况的“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表(FDIN9表)。
(三)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在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投资情况的“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表(FDIN10表)。
(四)取消“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表(原FDIN8表)。
(五)取消“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表(原FDIN9表)。
(六)取消“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表(原FDIY6表)。
(七)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中增加“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总值”和“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总值”两项指标。
(八)在“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表(FDIN6表)中增加“中方持股比例”指标,增加对直接投资企业、各类投资额的解释。
(九)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表(FDIY5表)中增加“合作区类型”、“合作区土地使用年限”指标;将“建区企业实际平整土地面积”调整为“现有合作区面积”。
(十)将指标“年末/月末从业人员数”调整为“从业人员期末数量”。
三、“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部分
增加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剩余经济可采储量等指标解释,增加对装备制造业、各类投资额、境外企业年度生产能力的统计界定。
四、“附录”部分
增加“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附录三);调整“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附录五)。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5〕6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
关于中资企业和机构规范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行为的通知2016文案
发布日期:2016-03-08
各在韩中资企业和机构:
为有效规范企业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行为,加强“走出去”企业自身能力建设,改变粗放型经营管理方式,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内有关要求,现就在韩中资企业做好规范对外投资合作经营行为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韩中资企业和机构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提高企业自身能力的重要机会,认真组织本企业和机构人员抓好学习,重点学习境外企业行为规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学习文件和材料清单附后。
二、企业和机构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要着重查找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企业在境外经营中有无不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是企业境外人员签证、居留、工作有无违反所在国法律法规及国内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行为。如存有以上情况,须采取措施,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并于10月20日前报使馆经商处。
三、各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驻韩使馆(经商处)将对本地区和对韩“走出去”企业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近两年出现问题较多的企业,请各企业重视相关工作。
关于下发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08
为指导“走出去”企业加强境外安全风险防范,建立境外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境外安全风险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保障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根据商务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规定》(商合发[2010]313号)的有关规定,商务部组织编写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和人员安全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安全管理指南》)。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境外安全风险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走出去”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组织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认真学习《安全管理指南》。
二、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应根据本企业海外经营的地区分布、所在行业、业务类型的不同特点,参照《安全管理指南》,于2012年5月底前建立并完善本企业的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外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工作给予指导,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和境外安全风险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开展督导检查,有关情况请于2012年6月底前报商务部。
中央企业的境外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请径报商务部。
四、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要积极培育境外安全管理与保险保障服务联盟,做好会员企业的境外安全风险管理培训工作,提供保险、咨询等服务。
五、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在2012年6月底前组织对各地区、各企业境外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巡查,并通报巡查情况。
商务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