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合函〔201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统计局、外汇局,有关企业、单位: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1999年第4号)的规定,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结合近两年我国对外投资的特点以及对外投资业务发展情况,在2016年开展境外主要矿产资源及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专项统计调查的基础上,对2015年1月印发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和补充,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总说明”部分
(一)在“(六)组织方式和渠道”中增加“商务部负责对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中央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进行年度考核,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在“(七)填报要求”中增加:
1、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单位须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的需要及工作量,配备统计人员(专职或兼职),提供必要的经费及办公设备;
2、拒绝提供对外直接投资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境内投资者,其行为将被纳入对外投资合作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并在商务部网站进行公示;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境内投资者所属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填报标准。
二、“调查表式”部分
(一)将基层报表中的企业代码由9位“组织机构代码”调整为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加“企业所有制性质”选项。
(二)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通过对外投资在国(境)外拥有主要矿产资源情况的“境外主要矿产资源情况”表(FDIN9表)。
(三)增加反映境内投资者在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投资情况的“主要国际产能合作领域情况”表(FDIN10表)。
(四)取消“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货物进出口情况”表(原FDIN8表)。
(五)取消“境外主要作物种植情况”表(原FDIN9表)。
(六)取消“文化及相关产业对外直接投资月度情况”表(原FDIY6表)。
(七)在“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表(FDIN2表)中增加“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出口总值”和“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实现的进口总值”两项指标。
(八)在“境内投资者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情况”表(FDIN6表)中增加“中方持股比例”指标,增加对直接投资企业、各类投资额的解释。
(九)在“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情况”表(FDIY5表)中增加“合作区类型”、“合作区土地使用年限”指标;将“建区企业实际平整土地面积”调整为“现有合作区面积”。
(十)将指标“年末/月末从业人员数”调整为“从业人员期末数量”。
三、“主要指标解释及概念界定”部分
增加通过境外企业再投资、剩余经济可采储量等指标解释,增加对装备制造业、各类投资额、境外企业年度生产能力的统计界定。
四、“附录”部分
增加“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附录三);调整“数据来源参考表式:境外企业基本信息采集表”(附录五)。
现将修订后的《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的通知》(商合函〔2015〕6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