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浦路斯关于媒体业务的法律框架
塞浦路斯的广播业务受1998年《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公司法》的约束。该法已经过多次相应的修订,以符合欧盟的第2010/13/ EC号指令(视听媒体服务指令,AVMS指令)的要求。
塞浦路斯广播电视管理局(CRTA)是负责监管和控制广播和电视事务的独立机构。为了更好地适用《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公司法》,CRTA于2000年颁布了《无线电和电视台条例》(CRTA条例)。该条例涉及电视转播或无线电广播的许可、设立和监管。
所有权限制
根据《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广播服务的许可只能授予以下运营商:
1、根据塞浦路斯《公司法》或根据欧盟成员国相应法律注册的公司;
2、根据塞浦路斯《普通和有限合伙企业法》或欧盟成员国的相应法律注册的普通或有限合伙企业;
3、在塞浦路斯或欧盟成员国设立的公法人;或拥有塞浦路斯或欧盟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仅适用于地方覆盖范围较小的电视广播公司)。
拥有欧盟国籍的自然人或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注册的公司必须履行塞浦路斯居民或公司的所有法定义务,并与欧盟成员国的经济保持稳定和有效的联系。特别是相应公司必须在欧盟成员国维持其营业地并在塞浦路斯的公司注册处登记。
单个外国实体或个人只能收购不超过公司总股本5%的公司股份,且所有外国实体或个人持有公司股本的总份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5%。
关于媒体公司的交叉所有权,《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公司法》第19(4)(a)条规定:禁止向以任何方式在出版社、报纸或杂志中持有或控制超过5%的股权,或持有或控制在广播范围覆盖全国的电视广播公司5%以上的股权的自然人或公司授予无线电广播公司许可。
许可要求
2000年的《CRTA条例》是根据《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公司法》第51条制定的,上述法规规定了与广播公司许可相关的规则。
根据《CRTA条例》第3条,许可申请必须向CRTA提交,并包含下述三个部分:申请人说明、拟议服务、以及拟议的技术手段和融资方式。CRTA在评估中会考虑诸如董事和员工的简历;拟议服务的目标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节目质量、时长、内容和类型;以及广播公司的财务可行性等因素。
申请的评估结果分为三种:申请材料完整、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满意。如果评估结果为不满意,申请将被拒绝。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CRTA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自收到CRTA信件之日起一个月内寄送相应的补充材料。
对于电视广播公司,许可证有效期为10年,而对于无线电广播公司,许可证有效期为7年。
新媒体内容的监管
《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公司法》第14(f)条规定了视频点播服务的提供者的特殊类型许可,该服务可提供随选视听服务。
《无线电和电视广播公司法》第八章A部分的规定仅适用于点播视听服务。上述条款的重点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可能损害其身体、精神或道德发展的内容的不良影响,以及按照欧盟要求将欧洲作品纳入消费者可获取的作品清单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