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振投资信心,卡塔尔颁布了一项基于国际标准的现代仲裁法,希望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庭外解决纠纷的现代准则。受到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启示,卡塔尔2017年第2号法律《民商事仲裁法》取代了卡塔尔1990年第13号法律《民商事诉讼法》中的第190条到210条以及与《民商事仲裁法》相抵触的其他任何法律条文。
对于多年前后不一和模棱两可的卡塔尔仲裁来说,虽然该《民商事仲裁法》的颁布意味着一个巨大的成就,但卡塔尔必须阐明一些规定才能被列入现代仲裁国家的名单。
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的时间范围
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3条规定,所有正在进行的仲裁程序在其生效时具有追溯效力。这种追溯适用可能不利于法律预测作用的发挥,因为它要求正在进行的仲裁符合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的要求。它还质疑该法律颁布之前签署的仲裁协议的法律地位,特别是那些没有满足新规定要求的协议。
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的可仲裁性
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关于仲裁适格性的规定不清楚,卡塔尔立法者没有在可仲裁的纠纷和禁止仲裁应在法院解决的纠纷之间划出清晰的界限。
事实上,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7条第2款规定仲裁不得用于法律不允许当事人自己解决纠纷的情形。但是该规定既给出定义也没有给出任何精确的描述去说明何种情形下可能构成上述情形。此外,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2条第3款规定对什么可能构成民商事纠纷的宽泛定义,使人怀疑包括弱势方在内的经济交易是否可以仲裁。
另一个歧义来自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2条第2款。该条款要求总理或其代表批准包含或缔结与行政合同有关的仲裁协议。事实上,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并没有对行政合同一词作出任何定义或阐释。而在若干立法文本中,行政合同一词似乎没有相同的含义。
国内和国际仲裁
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2条第4款对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进行了区分,认为国际仲裁涉及国际贸易争端。它通过提供一定数量的例子进一步说明了什么可能属于这一类。在这方面可以提出两项主要意见。第一,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2条第4款列举的关于可视为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纠纷的例子却不一定符合该资格。列举的例子为:如果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当事方之间的国内交易引起争端,而当事方选择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仲裁程序。这表明国际商会管理的仲裁产生于卡塔尔的国内交易,并涉及各方在卡塔尔的住所。第二,更重要的是,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虽然区分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但并没有由此产生任何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令人严重怀疑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的动机。卡塔尔法院未来对《民商事仲裁法》的适用,可能有助于了解卡塔尔的司法界是否会在国际仲裁的范围内对某些问题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如争端的可仲裁性。
仲裁协议及其效力
尽管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达成,否则将被宣布无效,但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7条第3款中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反映了对可能被视为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仲裁协议。事实上,根据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7条第3款的规定,只要双方之间有传输记录,已签署协议中包含的仲裁协议以及未签署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将完全生效。此外,根据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7条第5款的规定,合同中提及的任何包含仲裁条款的文件均应视为书面仲裁协议。除此之外,如果不存在其他书面记录,则根据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7条第4款,只要另一方不对该主张提出异议,就足以证明诉状中包含仲裁协议的存在。
如果当事各方不放弃其仲裁权利,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将排除在法院管辖范围解决纠纷。根据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9条,当一方在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而另一方在依据事实提出抗辩前未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即为放弃仲裁权。根据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第16条规定的仲裁协议的另一个效力为管辖权原则,即授权仲裁庭自行管辖。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管辖法院将被剥夺在整个仲裁过程中发挥任何作用,因而我们需要重点关注卡塔尔《民商事仲裁法》关于地方法院作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