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8-09-05【字体: 正常

闽商务服务业〔2017〕7号


各设区市商务局(不含厦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十二条措施》和《关于加快促进服务贸易发展行动计划(2016-2018)》的文件精神,提高服务贸易出口比重,现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引进龙头企业

鼓励支持从省外、国外引进服务贸易龙头企业,对于2016年起引进和新设立的服务贸易企业,从事国家《服务出口重点领域指导目录》中服务类别的,按服务出口额给予奖励,上年度首次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和300万美元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6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就高奖励。

二、培育壮大现有企业

对服务贸易企业上年度服务出口增长10%以上的,出口增加额每1美元给予0.15元的奖励,单家企业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为省级文化、服务外包等服务出口重点企业的,给予最高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鼓励多渠道开拓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企业以海外投资、项目合作等方式开拓国际市场,对于在海外投资或合作项目,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总投资的30%补助,每家企业获得最高50万元补助。

四、加大展洽会扶持力度

鼓励支持服务贸易企业参加列入支持的境内外服务贸易展洽会,参加境内外展洽会有展位费的,第一个展位给予不超过3万元补助,第二个展位相应减半;展位费低于3万元则按不高于实际费用给予补助,第二个展位相应减半补助。 

参加境内外展洽会无展位费的,给予报名费、注册费和会务费补助:境内按每家企业不高于1万元补助,低于1万元的,按不高于实际费用给予补助;境外按每家企业不高于2万元补助,低于2万元的,按不高于实际费用给予补助。

五、支持研发创新和引进

支持服务贸易企业研发创新,对服务贸易企业投入的研发创新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费用的30%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服务贸易企业进口国家《鼓励进口服务目录》中的服务类别,进口增加额按1美元给予0.15元奖励,单家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六、鼓励开展国际认证和版权登记

对服务贸易企业获得国际通行的资质认证,以及认证的系列维护、升级等,服务贸易企业申请专利、版权登记、境外商标注册等,按不高于实际支出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30万元。

七、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对在我省设立旨在服务于服务贸易企业,提升我省服务贸易产业发展环境,具备公共性、开放性的服务贸易业务对接平台、云众包平台、技术研发平台、信息服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培训和人才选拔交流平台、国际市场推广平台等实现特定服务功能的实体、网络、活动平台给予支持。对每个平台按实际支出费用(设备、软件开发和相关服务等)给予最高30%的补助,每个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

八、夯实服务贸易基础

鼓励开展服务贸易各领域的理论课题研究,深入基层和行业,深挖服务贸易发展潜力,课题研究经立项、课题研究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给予课题研究经费支持。加大服务贸易政策的宣传力度,举办服务贸易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汇编服务贸易政策,扩大政策的影响力和执行力,形成合力推动服务贸易发展。

创新服务贸易统计方法,建立省、市两级服务贸易统计监测、运行和分析体系。建立服务贸易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实现重点企业统计信息直报。采用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政府委托服务贸易统计、分析研究工作。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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