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

来源: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05【字体: 正常

闽政〔2014〕5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国发〔2014〕13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要充分发挥福建文化资源和对外开放优势,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拓展对外文化贸易平台和渠道,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文化合作和竞争,把更多具有福建特色的优秀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向世界。

——提高对外文化贸易份额比重。到2016年,对外文化贸易额力争达20亿美元,占对外贸易总额比重1.5%左右;到2020年,力争达30亿美元,占比2.5%左右。

——培育对外文化贸易品牌企业。到2016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力争出口额达2000万美元的文化企业5家,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的文化企业1家;到2020年,力争出口额达3000万美元的文化企业5家,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的文化企业1家。

——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品牌。力争到2016年,培育出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品牌3个;到2020年,达到5个。

二、政策措施

(一)明确支持重点

1.鼓励和支持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开展对外文化贸易。落实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文化企业从事法律法规允许经营的对外文化贸易业务享有同等待遇的相关政策。制定并实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对外文化贸易的措施。(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

2.支持重点企业和项目发展

(1)根据商务部等国家部委出台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目录》,制定并落实《福建省文化出口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推动我省更多文化企业、文化项目争取国家相应政策和资金的扶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文改办)

(2)建立全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重点企业数据库,定期发布文化企业出口动态、对外文化贸易市场等方面信息。(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3.提升传统对外文化贸易水平,发展新兴对外文化贸易行业

(1)鼓励和引导传统行业内容创新提升,加强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组织实施福建精品翻译出版工程、闽版出版物精品工程、闽版出版物国际营销渠道拓展工程、福建影视精品工程等。(责任单位: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大力发展创意设计、网络文化、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动漫游戏、手机应用等新兴文化和服务贸易,支持开展福建省工艺美术创意设计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新大赛等活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科技厅、商务厅)

(3)根据不同国家文化市场的状况和市场需求,精心选择福建文化产品的内容、表达方式和营销策略,研究策划、开发生产一批具有符合国际市场需求的适销对路的文化贸易产品。(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

4.支持拓展贸易平台和渠道

(1)重点办好海峡两岸文博会、旅博会、福建文化精品展览交易会、海峡两岸图书交易会、“9.8”投洽会艺术品投资展、厦门国际动漫节等,积极谋划“海上丝绸之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交流、文化艺术品推广等项目。(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台办,省经信委、商务厅、文化厅、外办、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省文联)

(2)支持企业参加中国深圳文博会、香港国际书展等境内外大型展会和文化活动,推动我省企业与境内外大型文化企业合作交流及项目对接。(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文化厅、外办、新闻出版广电局)

(3)依托福建“海上丝绸之路”起点的优势,推动我省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的国家和地区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

(4)鼓励企业通过新设、收购、合作等方式,在境外开展文化领域投资,建立文化产品和服务营销网点及电子贸易平台;重视发挥“闽侨书屋”、“闽侨文化中心”和“福建新华书店海外分店”作用。(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侨办)

(5)支持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及其他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开展文化保税业务;积极争取设立福建自贸区,依托自贸区开展对外文化贸易;支持申报“国家对外文化贸易基地”。(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发改委、商务厅、文化厅,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海关)

5.支持文化出口企业科技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加快实施文化出口企业科技创新示范重点工程,建设福州、厦门国家级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推动数字出版技术集成应用、动漫游戏与虚拟仿真技术集成应用等技术发展。(责任单位:省科技厅、文改办、经信委)

(二)加大财税支持

1.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

(1)管好用好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对外文化贸易项目力度,并积极争取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对外文化贸易发展。(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财政厅)

(2)发挥省对外投资合作促进资金、外经贸展会扶持资金和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加大对文化出口企业拓展境外市场、境外投资和参加展会的扶持力度;鼓励文化出口中小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责任单位:省商务厅、财政厅)

(3)把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企业纳入省扶持外贸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扶持政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

(4)支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科技融合企业享受我省科技企业系列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资助和创意设计类项目资助,积极争取国家财政对我省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的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2.落实税收政策

(1)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和对国家重点鼓励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政策。结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逐步将文化服务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对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文化服务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或免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地税局,厦门市国税局)

(2)积极争取设立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在厦门等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文化企业,符合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条件的,经认定可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和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税前扣除政策。(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国税局,厦门市国税局)

(3)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从事动漫、游戏创作、动漫技术开发与服务、民俗文化产品及工艺美术研发设计、体育用品研发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国税局,平潭综合实验区)

(三)强化金融服务

1.完善“政银企”融资对接平台。办好每年的“重点项目+重点企业+重点园区”政银企对接会,推动企业精准融资、定向融资。(责任单位:省文改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

2.创新对外文化贸易信贷产品

(1)创新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收益权、知识产权等权益质押贷款产品,支持开展适合对外文化贸易特点的供应链融资、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联保联贷等信贷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知识产权局)

(2)积极推广对外文化贸易企业“以展销促流转、以流转保融资、以售费还贷款”的融资抵押与销售还款“两不误”的商业模式,探索“文化+旅游”、“文化+科技”的文化贸易企业综合融资模式。(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

3.加强重点文化出口地区的金融服务。鼓励省内金融机构在福州、厦门、泉州、莆田等文化出口重点地区,适时设立文化贸易项目的专营分支机构,探索开展对外文化贸易与金融合作示范区建设,创建文化出口和金融支持的合作新机制。(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

4.积极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发挥专业增信机构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重点出口企业通过首发上市融资、新三板定向融资、发行优先股以及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筹集发展资金。(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厦门银监局,省发改委)

5.支持文化企业发行金融创新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出口项目发行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产品。鼓励有跨境投资需求的文化企业在境内发行外币债券。(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中心支行)

6.加强对外文化贸易保险产品开发。由省财政、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会同福建保监局牵头制定我省文化产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重点推动涉及会展、演艺、影视制作、动漫游戏等文化企业的公共责任、团体意外伤害、特定演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等险种发展,支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机制,为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产品、保单融资服务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福建保监局、厦门保监局,出口信保福建分公司)

7.推进对外文化贸易投资的外汇管理便利化。支持文化企业采用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的方式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境内金融机构开展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业务,支持文化企业从事境外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以外债、跨境担保、境外上市等方式融资。(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四)实施通关便利

1.建立健全对外文化贸易“绿色通道”。优先办理文化企业进出口货物接单、征税、验放和出口收汇核销证明联签发手续,按照“首问负责制”要求提供“一站式”服务。对图书、报纸、期刊等品种多、时效性强、出口次数频繁的文化产品,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管理。对暂时出境货物使用暂准免税进口单证册向海关申报的,免于向海关提供其他担保。(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2.简化对外文化贸易进出口通关手续。对满足条件的文化企业进出口货物实施通关作业无纸化和分类通关等便捷通关模式,提供对外文化贸易出口限时服务。为文化产品出口提供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等便利措施。对文化企业出境演出、展览、进行影视节目摄制和后期加工等所需暂时进出境货物,按规定加速验放。(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3.创新海关对文化企业的管理模式。实施“守法便利、违法惩戒”的差别化管理措施,对低风险、高诚信的企业,探索创新查验模式,提高通关速度。(责任单位: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五)深化闽台港澳侨文化贸易合作

1.制定和实施闽台文化贸易合作方案,深化闽台文化贸易合作发展

(1)推动闽台亲缘出版、数字出版、特色报刊出版发行;深入实施闽台影视重点合作工程。支持与台湾合作开发动漫以及相关衍生产品;支持台湾创意设计公司在福州、厦门、泉州等地设立分支机构;推动福州、厦门国家闽台产业示范园建设。(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台办)

(2)推动我省文化十强企业、重点出口企业和台湾文化企业开展项目、技术、管理、营销、创意人才等合作,吸引台湾骨干文化企业在我省设立生产基地、地区总部、研发及营销中心等。(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台办)

(3)支持举办海峡两岸各种文化展会,推动台湾相关文化企业参加海峡两岸文博会、海峡影视季、旅博会等福建重点文化、旅游展会。(责任单位:省文改办、台办、商务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旅游局)

2.建立健全闽港澳交流合作机制,提升闽港澳文化贸易交流合作水平

(1)加强闽港澳文化贸易推介活动,支持福建文化企业赴港参加香港相关展会,推动香港、澳门相关文化企业参加福建重点文化及相关产业博览交易活动。(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文改办、新闻出版广电局、港澳办、贸促会)

(2)推动闽港澳文化产业合作,支持我省出版发行、影视演艺、工艺美术、动漫游戏在港澳开展宣传推介,积极引进港澳文化产业资本、项目、人才,鼓励港澳文化企业来闽投资兴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文改办、新闻出版广电局、港澳办)

(3)支持具备条件的福建文化企业在香港上市融资,鼓励文化类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稳步扩大文化企业债券市场融资规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文改办)

3.积极发挥华侨华人在文化贸易的作用。建立与驻外使领馆、华人社团协调沟通联系机制,发挥他们在当地资源优势,牵线搭桥,提供咨询,及时了解掌握提供市场信息和需求。(责任单位:省侨办、侨联、外办)

(六)完善服务保障

1.减少对文化出口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推行审验程序一站式服务和网上服务。对国有文化企业从事文化出口业务的编创、演职、营销人员等不设出国(境)指标,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安排,并支持办理“一次审批、一年多次有效”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对面向境外市场生产销售外语出版物的民营文化企业,经批准可以配置专项出版权。(责任单位:省文化厅、新闻出版广电局、外办)

2.加强对外文化产品和服务商标培育和保护,推进自主品牌国际化。加强文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支持文化企业加强境外商标保护,积极应对境外商标侵权,维护文化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

3.推动文化出口企业建立相关行业组织,促进我省文化出口抱团发展。支持高校开设文化产业等相关专业,加大对外文化贸易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研究。积极引进文化贸易人才,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高级人才引进特殊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民政厅、教育厅、商务厅、人社厅)

三、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由商务部门牵头,宣传、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外事、侨务、财税、金融、海关、统计等部门参与的对外文化贸易工作联系机制,定期召开对外文化贸易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统筹指导,密切协调配合,推动相关政策措施落实。

(二)落实责任分工

商务、宣传部门要统筹协调,加强对我省文化贸易项目策划、主体培育、平台打造、市场拓展等指导和支持。文化、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加强项目组织实施。外事、侨务部门要积极发挥对外沟通协调等作用。财税部门要落实财税优惠政策,逐步加大对文化贸易资金的支持。金融部门要创新文化贸易支持方式。科技部门要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海关要落实通关便利化等政策,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通关效率。其他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促进文化贸易工作。

(三)加强信息工作

商务、统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要加强文化进出口统计工作,并对接好国家正在修订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进出口统计目录。宣传部门要加强对外文化贸易政策宣传解读,定期召开重点文化出口企业信息交流座谈会。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切实加强对外文化贸易工作组织领导,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省文改办、商务厅要加强对本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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