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教职〔2016〕19号
在厦各职业院校、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相关培训机构:
为完善厦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建设,大力培养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制定《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本办法,加大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的建设与支持力度,在培育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5日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厦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实训是指在学校有效监管状态下,按照应用型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职业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教学过程,包括技能实训和岗位素质达标实训。
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组织实施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训教学过程且设施设备与管理达到一定条件的校内、校外实践训练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的认定。
第四条 在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领导下,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联合组成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进行认定和管理,提出鼓励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实训的优惠政策建议,并加强对实训基地的评价、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可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未经本办法认定的,暂不列为相关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经合法登记的、与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实训相关的在厦职业院校、相关培训机构以及在厦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可申请认定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
第七条 申请认定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如下基础条件:
(一)较完整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实训及生活配套等功能区域,保证学生实训期间的住宿、就餐及交通等需求;
(二)较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和后勤管理等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保证学生实训活动的开展和日常生活的安全。申报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包括学生档案管理制度、学生考核管理制度、学生意见反馈机制和学生投诉处理流程。
第八条 申请认定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如下实训条件:
(一)配备满足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实训要求的师资力量。各专业实训指导教师不少于4人,其中“双师型”教师比例不低于50%,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不少于1人;应聘请企业技术人员(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或社会能工巧匠(具有一定的社会认可度)担任兼职实训指导教师。专业教师与本专业学生之比不低于1:40;
(二)实训条件。实训场地建筑面积能够满足专业实训需要,原则上不少于500平方米,每个专业有不少于60个工位的专用实训场所。各专业实训设备总值在100万元以上,能满足学生独立操作的教学要求。实训基地设施设备布局要合理规范,符合企业生产实际和安全、环保要求;
(三)实训内容必须遵循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综合创新能力。应引入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管理模式,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技术规程、质量管理标准、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体系以及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等。在实训大纲的设计方面,应与职业院校教学内容形成互补,具备有效的实训效果评估措施与机制。在实训内容方面,应以成熟、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主,围绕原创动漫、文化创意、嵌入式软件、系统开发、软件运营服务(SaaS)、呼叫中心等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行业相关的技能培训展开,并提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真实或模拟工作场景,通过各类主题活动为学生提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经验;同时,根据企业发展的需要,开发实践教学新课程,编写实训教材,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在培训项目方面,重点开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急需的应届职业院校毕业生和尚未就业的毕业生参加的储备人才培训、根据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为承接业务而进行的人才定制培训、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人员业务技术能力的入职培训和在职提升培训、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知识和人才的国际资质认证培训以及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相关法律、行业标准及相关知识产权培训以及其它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相关知识培训;
(四)完善实训教学的质量检查、监督、保障体系。有标准的考核评估体系,通过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行业知识三个层面对完成实训内容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确保实训效果;
(五)申请单位应具有较多的校企合作资源,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教学方面联合院校和企业进行紧密合作并形成长期合作项目。通过完善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和人才推荐机制,为学生后续实习与就业提供信息和便利条件并建立长期的人才职业发展跟踪体系;
(六)培训规模应该达到培训周期3个月以上,连续两年培训人数在500人次以上;或培训周期半年以上,连续两年培训人数200人以上。并适应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人才要求,培训人才从事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的比率在50%及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的程序如下:
(一)每年9月集中受理申报,申请认定单位需提供盖有法人公章的《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认定小组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其他形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经认定为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的,在厦门服务外包网上予以公布,并授予“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牌子。
第十条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实施统计报告制度。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应按相关要求将参加实训的人才数据提交中国服务外包人才库和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培训机构(实训基地)有效期两年,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申请报告(格式)
附件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培训机构
(实训基地)申请报告
(格式)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日期:
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六年制
一、申请单位信息简表
申请单位名称 | ||||||||
通讯地址 | 邮编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传真 | ||||||
联 系 人 | 手机 | 邮箱 | ||||||
员工总数(人) | 批准成立时间 | |||||||
单位性质 | □职业院校 □培训机构 □企业 □其他 | |||||||
合作高校、企业名单 | ||||||||
两年来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实训人数(人次) | 两年来提供实习就业岗位的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企业数(家)及岗位数(个) | 实习企业数: 实习岗位数: 就业企业数: 就业人数: | ||||||
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实训内容 | 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实训时间 | |||||||
实训设备(台数) | 实训场地面积(平方米) | 教室: 食堂: 宿舍: | ||||||
实训教师数(人) | 专职: 兼职: | 具有专业和企业实际工作经验的实训指导老师数(人) | ||||||
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实训基地认定小组评审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二、申请报告内容(提纲)
1.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包括机构设置和管理团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师资队伍的素质及水平等基本情况;硬件基础设施、实训设备配置等情况。
2.申报单位实训方案、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实训情况及人才就业情况。
3.申报单位与院校、企业等开展交流合作情况。
4.基地发展规划: 基地建设的发展思路、总体目标、重点任务和近期拟开展的主要工作等。
5.其他
6.相关证明材料
(1)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学或培训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场地面积、教学设施的证明材料;
(3)实训教师名单(包括:序号、姓名、年龄、学历、职称、专兼职、工作过的服务外包企业名称等);
(4)实习或就业企业汇总表(包括:序号、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技术领域、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名称、近两年实习人数、就业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及手机);
(5)近两年的实训学员名册(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学校、专业及班级、实训项目、实训起止时间、实习或就业企业、就业岗位、联系方式等);
(6)与企业或高校签署的开展大学生实习实训合作文件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