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9-26【字体: 正常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5〕5号),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数据管理局制定了《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现予以印发。

  特此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数据管理局

  2025年9月15日

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申报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5〕5号),规范政策兑现流程,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本申报指南适用于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厦门市数据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厦门市进一步推动人工智能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5〕5号)中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四)条。第(一)条中市级揭榜挂帅科技项目及其他政策由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申报指南所称人工智能,是指利用计算机或者其控制的设备,通过对收集的外部数据进行学习、分析,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导演绎,研究、开发用于模拟、延伸和扩展人的智能的理论、方法、技术以及应用的能力。

  第四条 本申报指南所支持的单位应同时符合基础条件和政策条件。基础条件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涉黑涉恶行为,未列入厦门市财政资金限制扶持对象,不存在依法依规被列入安全生产(消防)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消防)等情形。政策条件根据以下具体政策执行。

  第二章 政策条件及奖补标准

  第五条 支持国家级人工智能领域揭榜优胜项目。

  (一)兑现条件

  项目属于人工智能领域,且入选以下项目之一:

  1.工信部未来产业创新任务揭榜挂帅优胜单位;

  2.工信部和国家药监局人工智能医疗器械创新任务揭榜优胜单位;

  3.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工智能+应用攻关工程项目且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二)奖补标准

  按照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入选以上项目的佐证材料;

  3.项目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研发投入按照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口径核算。

  第六条 支持省级人工智能领域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

  (一)兑现条件

  入选福建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人工智能方向或领域)。

  (二)奖补标准

  参照《福建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实施方案》,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40%进行分档补助,A、B、C档分别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入选当年度按照评定的项目总投入拨付50%,验收通过后拨付剩余部分。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项目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具体以省工信厅验收通知为准。研发投入按照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口径核算。

  第七条 支持新建国家级“人工智能+”行业应用平台。

  (一)兑现条件

  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并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所支持的平台项目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工作安排动态调整,后续若有更新,将另行发布申报通知明确。

  (二)奖补标准

  国家专项资金下达后,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项目入选并获得国家专项资金的佐证材料。

  第八条 支持国家级创新平台建设分支机构。

  (一)兑现条件

  1.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国家部委重点实验室新设立的,并且以人工智能研发创新为主要业务的分支机构(含子公司、服务平台、分中心)。申报单位为该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已实际运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研发运营团队不少于10人。

  3.所支持的平台项目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工作安排动态调整,后续若有新增,将另行发布申报通知明确。

  (二)奖补标准

  按照分支机构2025年1月1日后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佐证材料;

  3.国家级创新平台新设立分支机构的佐证材料;

  4.分支机构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置或租赁合同;

  5.分支机构研发运营团队花名册和社保缴纳记录;

  6.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分支机构人工智能研发创新业务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方向、研发运营团队简介、研发成果、软硬件环境等;

  7.人工智能领域研发成果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承担的科研项目等;

  8.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投入专项审计报告,需含设备和软件清单、购置时间、发票号、购置费用。

  第九条 支持建设省市级创新平台。

  (一)兑现条件

  2025年新获批建设,且以人工智能研发创新为主要业务的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所支持的平台项目根据省市相关部门工作安排动态调整,后续若有更新,将另行发布申报通知明确。

  (二)奖补标准

  对省级项目按照2025年1月1日后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配套软件)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级按照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入选高级别的创新平台按“晋级补差”原则办理。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新获批建设省、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佐证材料;

  3.创新平台人工智能研发创新业务情况介绍,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方向、研发运营团队简介、研发成果、软硬件环境等;

  4.人工智能领域研发成果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承担的科研项目等;

  5.项目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含设备和软件清单、购置时间、发票号、购置费用)。

  第十条 支持研发首版次软件。

  (一)兑现条件

  1.软件产品为企业自主研发,功能性能有重大突破且达到国内领先的人工智能软件产品;

  2.软件产品功能、性能指标通过具有CNAS或CMA资质认证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

  3.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获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4.软件产品开发完成时间在2025年1月1日之后,首次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且当年度销售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奖补标准

  按照首次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当年度销售收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软件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3.具备CNAS或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软件产品检测报告,需包含人工智能相关功能检测;

  4.软件产品功能性能有重大突破且达到国内领先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查新报告、相关学术成果、国内外知名专业赛事获奖证书等;

  5.软件产品开发完成首年度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需包含销售客户、发票号、开票日期、销售金额。

  第十一条 支持打造示范场景应用

  (一)兑现条件

  场景项目获得工信部、福建省工信厅组织评选的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或示范案例。申报主体应为典型案例入选单位,若入选单位为技术提供方,申报奖励须取得场景提供方同意。

  (二)奖补标准

  按照审定后的项目建设主体实际投入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申报项目入选工信部或福建省工信厅组织评选的人工智能典型应用场景或示范案例的佐证材料;

  3.项目建设实际投入专项审计报告。实际投入核定范围包括:建设投资(软硬件设备及工器具的购置和改造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研发费用(自主研发费和委托开发费)、系统集成费用(系统设计、安装调试、测试优化);

  4.场景提供方同意技术提供方申报奖励的声明(案例入选单位为技术提供方的提供)。

  第十二条 支持研制“爆款终端”

  (一)兑现条件

  1.申报产品属于新一代智能终端,包含人工智能手机、人工智能计算机(含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人工智能平板电脑、人工智能医疗器械、人工智能影像设备、人工智能可穿戴设备、全屋智能产品、机器人智能终端、大模型一体机;

  2.申报产品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或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需获得相应许可或认证;

  4.智能终端产品申报年度上一年度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

  5.同款产品在政策有效期内最多奖励1次。

  (二)奖补标准

  根据每年申报情况,对上一年度销售额前10的智能终端产品,按照每1000万元销售额给予50万元奖励,单个产品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智能终端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等;

  3.智能终端产品情况介绍及检测认证报告,需包含产品人工智能相关功能性能、核心参数、技术指标等;

  4.智能终端产品申报年度上一年度销售额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三条 支持建设模型公共服务平台

  (一)兑现条件

  1.申报平台具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团队、软硬件环境;

  2.平台为行业模型和智能体开发提供模型库、数据集、开发测试工具,以及适配评测、生态运营等配套服务;

  3.平台已输出10个以上服务案例。

  (二)奖补标准

  对平台按照审定后的年度建设和运营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简介,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建设内容、办公场地、服务团队、软硬件环境、服务内容等;

  3.平台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置或租赁合同;

  4.平台服务团队花名册和社保缴纳记录;

  5.10个以上平台服务案例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

  6.平台年度建设和运营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建设和运营费用范围包括:软硬件设备、工器具、数据的购置、改造和租赁费用,云服务器的租赁费用,项目场地建设、改造和租赁费用,平台服务团队薪酬,研究咨询、检验检测、诊断评价、策划设计、培训辅导、人才培养、知识产权、宣传展示等日常运营费用。

  第十四条 设立模型券

  (一)兑现条件

  模型券服务商实施入库管理,对企业购买已入库的服务商的模型服务按规定给予奖补。

  1.模型服务商入库条件

  (1)模型服务商应是基于已通过国家网信办备案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或算法,对外提供软件服务和产品的企业;

  (2)模型服务商提供的模型服务和产品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

  2.“模型券”申报条件

  (1)企业向已入库的模型服务机构购买模型服务和产品,用于开展智能体研发、对外提供专业模型服务;

  (2)所购买模型服务和产品的使用方式包括云化部署、私有化部署、API调用、端侧部署等。模型购买费用包括模型订阅费用、API调用费用、模型服务平台和智能体应用开发工具使用费用等;

  (3)模型服务商和模型券申领单位为非关联方。

  (二)奖补标准

  按照企业购买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模型券申报表(附表2)。

  3.购买模型服务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数量较多的视情况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4.使用模型服务和产品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PI调用记录、项目开发文档、对外提供模型服务的合同等。

  第十五条 算力券

  (一)兑现条件

  算力服务机构实施入库管理,对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购买已入库的智能算力服务按规定给予补助。

  1.算力服务机构入库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智能算力服务机构,或为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法人单位授权设立的分支机构。

  (2)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科技创新提供智能算力,可按要求配合开展算力租赁费用补助的核对工作。

  (3)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智能算力服务资质。具备开展智能算力服务的基础,且能提供的智能算力规模为100P FLOPS(FP16)(含)以上;服务平台具备智能算力使用计量日志功能(日志主要包括用户租赁云主机的CPU利用率、GPU利用率、GPU显存利用率、网络带宽利用率、内存使用率等,相关日志需要保留至算力补助核对工作完成之时)并接入厦门市智算调度服务平台。

  (4)申请单位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及收费标准,能够针对智算服务部分提供合同与发票。收费标准应符合市场一般情况。

  2.算力券申报条件

  (1)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租用智能算力开展人工智能领域应用或研究,使用符合要求的公共算力服务(包括计算、存储以及为适配算力使用提供的技术支撑服务)。

  (2)所使用智能算力为兑现前已入库的算力服务机构提供。

  (3)同一单位不能同时申请算力服务机构入库和算力服务补助。算力供需双方为非关联方。

  (二)奖补标准

  对年度营业收入1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购买算力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3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含)-10亿元的企业,按照购买算力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4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高校、科研机构,按照购买算力服务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算力服务机构申请材料

  (1)单位基本情况,包含但不限于:单位名称、营业收入、纳税证明、就业人数、研发人员情况。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4)单位有规划布局,具备提供100P FLOPS(FP16)(含)以上智算资源的证明材料。

  (5)服务平台具备智能算力使用计量日志功能的证明材料。

  (6)服务内容、服务资质及收费标准复印件。

  2.算力兑现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智能算力服务合同及对应的发票和付款凭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开展算力应用领域的具体实例、智能算力使用收费标准和结算金额。

  (4)算力结算单和算力使用计量日志佐证材料(由算力服务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需明确算力交付标的、使用期限、使用量和金额等。

  (5)使用智能算力开展算力应用领域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应用场景说明、应用案例等,以确认算力应用领域、场景符合政策支持要求。

  第十六条 支持建设智算中心

  (一)兑现条件

  1.项目建设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能耗标准;所实施的增资扩产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技改投资方向,已在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审批或核准)、按规定报送固定资产投资数据。

  (二)奖补标准

  对新建、改造或扩建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和能耗标准的智算中心项目,按照智算服务器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政策资金申报表(附表1);

  2.项目建设方案及项目投入明细表;

  3.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固定资产投资报表(206表)、能评审批文件(复印件,如无则填写《厦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情况表》)、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复印件);

  4.购买智算服务器相关票据、资料,以及安装、使用情况。

  第三章 兑现流程

  第十七条  政策申报和兑现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市工信局、数据局每年根据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兑现内容、申报时间、受理渠道等。其中,市工信局负责本申报指南中第五至十四条;市数据局负责第十五、十六条。

  (二)企业申报。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三)组织审核。市工信局、市数据局各自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视情况开展现场核查,按程序研究后确定奖补名单和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下达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同一项目或内容相近的项目,只能选择一个政策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已申报过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通过更名、拆分、全部或部分合并到其他项目在一个部门或者到不同部门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第三方机构在项目申请工作中应如实编制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出具虚假报告等。如有此类情况,市工信局、数据局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肃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申报指南由市工信局、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2025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表1政策资金申报表.docx

附表2模型券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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