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真金白银扶持港口发展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日期:2023-12-04【字体: 正常

近日,福州市政府出台《福州港口生产发展扶持政策(2023—2025)》,进一步实施我市“南集北散”港口发展战略,促进福州港口吞吐量增长,推动福州港高质量发展。

政策规定,在集装箱航线巩固发展补贴方面,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稳定运营满一年的,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一次性补贴300万元。针对欧美等重要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通过“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上报市政府专题研究,给予特殊扶持政策。对当年度每新增一条至台湾的集装箱班轮航线且连续稳定运营满一年的,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一次性补贴100万元。对现有连续稳定运营满1年以上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含替代航线),按航线类型分别给予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补贴:远洋航线200万元/年、近洋航线100万元/年。

在集装箱箱量增长补贴方面,将对集装箱箱量、干线船公司集装箱水水中转、外贸临时性加班船挂港、集装箱海铁联运、散改集箱量进行补贴,并在航运企业运量贡献方面给予奖励。

在陆地场站建设补贴方面,鼓励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航运企业加大揽货场站及港区箱管中心建设力度,进一步增强福州港的腹地辐射能力。对参与投资建设为我市港口提供对接服务的省内(福州市以外)、省外陆地港项目,以及为我市港口提供集装箱综合处理、堆存、转运、分拨及配送等服务的我市港区外堆场建设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后,市财政对集装箱码头整体控股经营人、航运企业投资的每个陆地港或港区箱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安投资的25%补贴,上限为500万元。

在大宗散货水水中转补贴方面,对当年度在我市港区通过水水中转方式中转的大宗散货,按年度完成中转量给予码头经营人1元/吨的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上限为1200万元。

在大宗散货海铁联运补贴方面,对当年度经由我市港区进出的海铁联运大宗散货,分别按照省内0.5元/吨、省外1元/吨的标准给予码头经营人补贴,年度补贴总额上限为500万元。

据悉,申报集装箱航线巩固发展补贴、集装箱箱量增长补贴、陆地场站建设补贴的我市港区,必须满足上年度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超过200万标箱。此次政策适用对象为在福州市行政区域港口内从事港口与航运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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