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演出市场“放管服”改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此次《细则》修订主要有四方面内容:
一是落实《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外商投资法》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明确了港澳台及外商投资者投资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港澳投资者投资设立由内地方控股的文艺表演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二是与《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规定相衔接,明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与《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相衔接,调整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措施。
四是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对部门名称等表述进行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新《细则》从严格准入、优化服务和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等方面加强演出经纪人员队伍建设,为演出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