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优惠政策摘选

来源:福建稳外资惠企政策汇编、福州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1-07-29【字体: 正常

一、《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榕政综〔2017〕1799号)摘选

(一)对2017年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2016年以前(含2016年)设立的同类型的外资企业,从2017年起,按该企业年度环比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折人民币给予奖励,特殊情形,奖励标准分别提高50%。

(三)对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同等级别人员)其所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生活工作补助,单个企业10名,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二、《关于加快福州市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榕政办〔2019〕106号)摘选

(一)鼓励企业利用自有用地提升改造,容积率上限根据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同时不超过3.0;工业用地出让年期按20年、30年等灵活确定,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出让最低价的70%确定;工业项目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应,租赁期满后经营良好的,可以协议方式供地。

(二)属于我市产业链关键环节项目和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规模、容积率、出让底价等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由市政府集体研究决策。

(三)整合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力争规模达300亿元),支持金控集团等市属国企通过普通股或优先股方式投入,完善奖励补贴政策,优化融资扶持政策,全面加大财政对扶持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关于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17〕1742号)摘选

(一)对金山投资区、福兴经济开发区、福州市软件园、马尾科技园、仓山科技园的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研发、新材料、海洋高新产业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以及从第二产业中分离出来的以产品研发、核心技术产品生产试验为主的产业,实施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办法。

(二)创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容积率上限按市政府批复的园区控规控制;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按工业用地出让有关程序办理,并原则上按工业(创新型产业M1)用途登记土地使用权。

(三)创新型产业用地实行(6+N)年限(不超过30年)的土地出让模式。6年为建设、达产验收期,土地使用权不办理登记;达产验收后,办理剩余年限土地使用权证书。

四、《福州市高层次人才七条支持措施》(榕政办〔2020〕114号)摘选

(一)在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酒店式人才公寓等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满2年后,可申请享受180万元、130万元、100万元人才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

(二)纳入我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落地后给予30万元奖励。

(三)给予新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建站补助100万元。给予出站后继续留榕工作的博士后人员30万元人才奖励。

五、《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的通知》(榕政办〔2020〕81号)摘选

(一)市域外大中型企业在我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具有运营、结算、销售、研发等职能的机构,可适用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新注册企业总部,本年度纳税额200万元(含)以上,可分别按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70%、50%和30%,享受经营贡献奖励;在本市购置、租用和新建总部办公用房的,可全额奖励其本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扣除经营贡献奖励)。

(三)对注册地在工业园区的企业,在注册地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

六、《关于促进服务业稳增长的若干措施》(榕政办〔2020〕114号)摘选

(一)2021年1月1日起所有当年新增的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服务业企业,每新增一家给予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商业综合体和专业批发交易市场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

(二)按时报送统计报表的已在库非当年新增的规上企业、限上批发业企业、限上零售业企业、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其营业收入与增量营业收入达到如下标准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增量部分最高奖励50万元。

(1)规上企业年营业收入比增20%以上且增量达0.2亿元;(2)限上批发业企业年销售额比增20%以上且增量达1.5亿元;(3)限上零售业企业年销售额比增20%以上且增量达0.6亿元;(4)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年营业额比增20%以上且增量达0.1亿元。

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榕政办〔2020〕114号)摘选

(一)新引进市域外重点平台企业,按照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市级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80%、90%奖励(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

(二)2020年(含)以前落地的平台企业,以其上年度同期缴纳各项税费为基数,按照限上企业年纳统额2亿元(含)以上(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限上企业年纳统额5亿元(含)以上(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5000万元(含)以上),分别给予市级各项收益地方留成部分的80%、90%奖励(江海堤防工程维护费均给予100%)。

(三)限上平台企业当年纳统数据首次达30亿元、50亿元,或规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首次达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每年择优评定一批市级平台示范企业(有效期两年)并向社会公布,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八、《关于培育服务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榕政综〔2020〕261号)摘选

(一)年营收达百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营收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和高成长性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

(二)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等前提下,允许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国家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务业。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权利类型不变。

九、《关于培育工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榕政综〔2020〕261号)摘选

(一)激励工业龙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4%、5%进行研发费用分段补助;给予龙头企业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6%补助;对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税收1000万元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超过5%的高研发投入企业,在享受已有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基础上,按其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出上一年度的增量部分,再给予10%的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对年产值达10亿元(含)以上,且较上年度产值分别增长15%(含)-30%、30%(含)-45%、45%(含)以上的龙头企业,按照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市县两级地方留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15%、30%、45%予以分档财政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十、《关于培育软件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榕政综〔2020〕261号)摘选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或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或上市企业(不含新三板),或入围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综合竞争力百强、互联网百强的软件企业(集团),同时软件业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的企业,为软件业龙头企业。

(二)软件业龙头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分别给予100万元、12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家”“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集成电路“中国芯”等国家级荣誉,给予50万元奖励。持续上榜百强榜单,且排名较往届提升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

(三)软件业龙头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专项,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0%予以配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中标省外公开招投标项目,单个中标合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3%、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单家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奖励。

十一、《关于加快数字经济发展的七条措施》(榕政综〔2018〕140号)摘选

(一)对落地我市的数字经济重点企业,或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或分支机构(子公司),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落户奖励200万元,并在正式运营后第1年至第3年,每年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纳税市县(区)两级地方留成的50%给予补助。

(二)入驻福州软件园的软件企业、福建东南大数据产业园的大数据企业、福州高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2亿元(含)、5亿元(含)、10亿元(含),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可超额累进,最高不超过企业税收入库数。

(三)对首次采购或首次使用我市数字经济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各类信息系统解决方案,且采购费用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本市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采购费用30%的补贴,每家单位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关于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工作方案及政策措施》(榕政综〔2020〕261号)摘选

(一)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入围中国农业企业500强榜单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R&D占年销售收入(产值)1.5%以上、支出增速达15%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给予30万元奖励。

(三)对企业申请的设施农业用地采用备案制,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论证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

(四)列入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政府基础风险金”名单的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从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农产品、水产品等仓单质押,按银行实际利息的50%给予补助。

十三、《关于加快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十条措施》(榕政办〔2020〕114号)摘选

(一)新增国家级、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主体,分别奖补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

(二)新建符合省定六类标准的设施农业大棚,按省级补助资金的40%奖励。落地我市的深远海装备养殖平台按照省级(含)以上补助资金的25%、每台不超过100万元予以配套奖励。新建符合省级设施渔业建设要求并达到规定规模的设施渔业项目,参照省级补助标准给予奖励,已获得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

(三)对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福建省著名农业品牌和福州市知名农业品牌的创建主体,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原(良)种场和种苗种繁育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农业农村部认定的企业研发的拥有新品种权的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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