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优惠政策摘选

来源:福建稳外资惠企政策汇编、厦门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1-07-30【字体: 正常

一、外资政策

鼓励外资企业投资我市重点发展产业,对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1000万美元及以上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新设外资企业到资奖励

1.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2.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到1000万美元后,从企业缴纳首笔增值税的当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100%奖励,后三年给予50%奖励。

(二)现有外资企业到资奖励

按企业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0万元人民币。

(三)外资并购到资奖励

按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2%对并购后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厦投资

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国家鼓励类项目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五)人才激励政策

年个人所得税8万元及以上的员工可享受个税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补贴。年纳税额8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50%;年纳税额超过8万元至25万元(含)的部分,补贴比例为75%;年纳税额超过25万元的部分,补贴比例为100%。

(六)其他

1.年缴纳税个人所得税达5万元及以上的非厦门户籍员工,可以参照本市户籍人员条件在厦购买商品房住宅。

2.员工在企业服务满三年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继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落户。

政策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8〕111号)

二、人才政策

(一)顶尖人才

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或国际一流创业团队,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申报一千万至一亿元项目资助。

政策依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16号)

(二)领军人才

1.高层次创新人才:10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可优先享受人才住房政策,子女可择校。

2.领军型创业人才:100万-500万创业扶持资金,100-500㎡场租补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业务收入1%给予奖励。

政策依据:厦门市高层次创新人才和领军型创业人才"双百计划"实施意见(厦委组〔2020〕33号)

3.杰出青年:最高100万元工作生活补助,可优先享受人才住房政策,子女可择校。

政策依据:青年英才"双百计划"暂行办法(厦委办〔2013〕10号)

4.高层次金融人才:最高20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9〕87号)

台湾特聘专家:五年累计可获得100-150万元生活补贴。

政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厦委发〔2016〕4号

(三)骨干型人才

1.“三高”企业骨干人才:同时满足年薪达到上一年度社平工资1.5倍、在企业服务满1年且已缴交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在企业法人所在地办理落户。(“三高”企业指“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

2.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年薪30万元以上的可获10-15万元薪酬津贴,柔性引进的可获个人薪酬总额20%、最高15万元薪酬津贴。

3.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可获得最高40万元补助。

4.台湾特聘专才:按用人单位所支付年薪的25%给予生活补贴,五年累计最高可获得60万元。

5.台湾金融人才:担任注册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大型金控公司或金融研究所(智库)的中层以上管理职务,且年薪符合相关要求的台湾金融人才,可获每年8万元补助,累计不超过5年。

政策依据:中共厦门巿委组织部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台湾特聘专家(专才)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20〕11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金融人才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9〕87号)

(四)基础人才

1.在厦就业创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或在厦合法稳定就业的年龄45周岁以下往届本科学历毕业生,或连续在厦缴交社会养老保险1-3年、年龄35周岁以下往届专科生可落户我市。

2.新引进落户的博士每人5万元、硕士每人3万元、“双一流”大学及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最新排前200名大学的全日制本科生每人2万元生活补贴。给予留厦稳定就业的本地高校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每人1万元生活补贴。

3.企事业单位博士后工作站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申请10万元/年、最长两年的生活补助。

4.新引进的外省籍部属免费优秀应届师范生可获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5.台湾创业青年获市级以上重要青年创业比赛奖项的可申请三年内2000元/月租房补贴。

政策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点群体来厦落户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社〔2018〕246号)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1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台湾青年来厦创业就业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5〕147号)

(五)柔性人才

1.符合条件的“飞地人才”,可申报我市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享受相应奖励或支持政策。

2.符合条件的柔性人才按薪酬总额的20%给予用人单位引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15万元。

3.柔性人才在厦工作期间租房,最高可参照本地高层次人才租房补贴标准全额兑现。

4.鼓励社会机构批量推荐优秀博士生来厦短期服务,经认定可享受2000元交通补助、最高3000元/月薪酬配套补贴,优先安排租住人才公寓。

政策依据:关于实施柔性引进人才激励支持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组〔2020〕17号)

(六)高技能人才

新引进技师、高级技师每人0.5万元、1万元一次性补贴;经认定的技工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最高50万元建设补助;新评定的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每人30万元、1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16号)

(七)配套政策待遇,五类人才子女入园或入学可享受择校一次:

1.国家人才(科技)计划入选者省级人才计划入选者

2.市“双百计划”人才、市拔尖人才、市重点人才

3.市“海纳百川”人才计划金鹭英才卡持有人

4.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高层次留学人员

(八)配套政策待遇,以下五类人才可享受个税奖励:

1.入选市级以上引才计划的领军型创业人才:可按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2.金鹭英才卡持有人:可按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奖励。

3.市级总部企业任职一年以上,并入选“海纳百川”人才计划的技术领军人才:可按工资薪金所得三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4.在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三高”企业任职且年薪个人所得税在10万(含)以上的各类人才:可按工资薪金所得5年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5.受聘于《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企业且年薪(税前)30万元以上、担任中层以上技术或管理岗位的专业人才: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享受奖励。自申报政策首年度起,连续申报3年。 

三、住房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安居

对高层次人才综合采取“租、售、赠、补”相结合方式,较大幅度提升高层次人才(A+、A、B、C类)安居保障力度。

1.新引进来厦工作的A+类人才,可按“一事一议”提供不高于200平方米免租10年的人才住房,在厦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的,经人社局认定可无偿获赠所租住房或领取1000万元;

2.A、B、C类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200万元、160万元、130万元;租房补贴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10000元、8000元、6000元;住房面积分别为最高150平方米、120平方米、100平方米。

政策依据: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委办发〔2019〕46号)

(二)“三高”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

对“三高”企业骨干员工采取“租、售”相结合方式,精准提升保障力度。一是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企业骨干员工、新就业毕业生、在厦稳定就业的无住房职工等“新市民”可通过用人单位申请承租集体宿舍型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赁标准计租并予以30%优惠,不限户籍、不限收入、不限单身年龄。二是保障性商品房保障,若企业被纳入“三高”企业培育库名单并在有效期内,可通过切块分配保障性商品房方式,销售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45%确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三高”企业骨干员工需具有本市户籍,不限单身年龄,不限落户年限,但须符合一定的薪金收入和工作年限(如本科学历满1年)要求。

政策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骨干员工住房保障若干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9〕69号)

四、科创政策

(一)支持行业领军企业牵头承担实施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企业所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最高1000万元。

(二)鼓励建设高水平创新载体:依托民营企业建设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资助200万元,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其他法人单位建设的,资助100万元;绩效考核评估优良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新获批建设的与厦门产业紧密结合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资助1000万元。

(三)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可获资助10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500万元,还可申请研发设备购置经费补助,最高至5000万元。

(四)推动建立科技金融体系,企业最高可获得2000万元的科技担保贷款、500万元科技信用贷款和300万元的科技保证保险贷款,还可享受一定比例的贷款贴息补助。

(五)运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奖励:企业为主建设、市场化运营的市级公共服务技术服务平台且服务绩效年度考评优良,按不超过年度技术服务收入10%给予奖励,最高50万元/年。

(六)鼓励开展技术交易。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本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0.8%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2%给予奖励,每个单位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6〕2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2019〕14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20〕20号)

五、“三高”企业政策

(一)鼓励企业增产增效

1.持续支持企业高速成长。对年度两税地方留成比上年度增加超过100万元的“三高”企业,以首次符合条件的上年度为基数,超过基数部分未达到1000万元(不含)的,对超过基数部分奖励20%,超过基数部分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超额累进方式对超过基数部分予以奖励:1000万元以内的部分奖励30%,1000-5000万元的部分奖励40%,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奖励50%。

2.鼓励企业增资扩产,“三高”工业企业进行技改,按年度给予设备投入的1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较上一年营收增长的规上“三高”工业企业,技改完成后再给予设备投入5%的奖励,最高奖励1000万元。

(二)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

1.推动企业自主研发项目攻关:项目最高给予2000万元补助。

2.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力度:科技成果转化自认定年度起两年内,按已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补助,最高500万元/年。

3.支持企业建设实验室:建设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4.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建设市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

5.鼓励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创办新型研发机构初期补助100万元,认定为重大研发机构补助增至500万元,购入仪器设备时给予购置经费50%的补助。5年内新型研发机构最高补助3000万元、重大研发机构最高补助5000万元。

(三)加大财政金融扶持力度

1.鼓励实行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其合伙人缴交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本人。

2.加大基金投资扶持:股权投资类机构投资我市初创期中小微“三高”企业亏损的,按投资亏损总额20%给予补助。

3.鼓励成立产业并购基金:重大产业并购基金市区参股出资。

4.推出科技信用贷款产品:科技信用贷款金额最高可达500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厦委发〔2019〕17号)

六、民营经济政策

(一)鼓励创新:对民营企业研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单项最高给予 500 万元补助。对经认定的省、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扩大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市属民办本科高校、高职院校分别给予 120 万元和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三级甲等和三级乙等的民营医院,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减税轻负: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2018年1月1日起新开办的上述小型微利企业在此期间其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即征即奖”给企业。

(四)缓解融资难:

1.提高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制定和完善民营企业金融服务尽职免责制度;建立无还本续贷“白名单”制度,实现还本续贷无缝对接。

2.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给予相应奖励。

(五)推动企业做大做强

1.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民营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度缴纳的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增量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奖励期限 3 年。民营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个人的,转为增资或在我市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部分,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全额扶持。

2.对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发〔2021〕5号)

作为发展民营经济的制度支撑,厦门市还出台有《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18〕29号),《厦门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厦府〔2019〕10号),《厦门市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厦府〔2019〕110号),《厦门市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若干措施》(厦府办〔2019〕10号)。

七、中介招商奖励政策

鼓励开展中介招商,对招商中介机构成功促成项目落户我市的,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

(一)奖励对象:项目信息引荐人、项目推动引荐人

(二)奖励条件: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厦门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2.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厦门市域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3.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三)奖励标准:

1.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对于投资项目信息引荐人,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金10万元人民币。

2.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对于投资项目推动引荐人,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或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或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最高300万元。

3.重点项目叠加奖励:项目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等企业可叠加奖励20万元等。

政策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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