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促进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厦府规〔2023〕2 号
来源: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 发布日期:2023-01-01【字体: 正常

为推动海沧区文化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文化影视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新型文化影视强区,特制定本措施。本措施所扶持文化影视产业的企业是指列入国家统计局核定的“文化产业单位名录库”的企业。其中,影视企业是指从事影视作品创作、拍摄、制作、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等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包括分支机构)。影视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等。

一、大力培育文化影视产业主体

第一条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上规(上限)的文化影视企业,给予 12 万元奖励。同时,对本措施有效期内首次上规的文化影视企业跟踪扶持 3 年,对上规之后 3 年内的每一年度营业收入按增长超过 50%、100% 或 200% 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5 万元、10 万元和 20 万元。

第二条 奖励优秀获奖企业。对首次获评“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全国文化企业 30 强提名企业”,分别给予300 万元、1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福建省文化企业十强提名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福建省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给予奖励 2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厦门市最具成长性文化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二、推动文化影视产业集聚发展

第三条 支持文化影视产业园区发展。对入选国家级、海沧区省级、市级重点文化产业园区的,分别给予运营企业 300 万元、150 万元、50 万元奖励。

第四条 支持建设达标文化影视园区。对园区达到下列条件即可认定为达标文化影视园区:有固定运营场所、场所运营面积不少于 2000 平方米、有运营管理企业;实际入驻园区的文化影视企业达 20 家以上,其中,规上企业不少于 1 家。对达标文化影视园区的实际招商运营企业(对入驻企业提供租赁场所的企业)奖励 20 万元。对本措施有效期内首次达标的文化影视园区跟踪扶持 3 年,对达标之后 3 年内的每一年度园区所有文化影视企业营业总收入按增长超过20%、50% 或 100% 以上三个档次,分别对园区的实际招商运营企业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和 80 万元。

三、加大力度支持影视产业发展

第五条 支持影视企业落地发展。对新设立影视企业在海沧租赁场所用于办公经营的,自有影视业务收入起,给予每月 10 元 / 平方米租金补助(实际租金低于 10 元 / 平方米的,据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500 平方米,补助期限为自有影视业务收入当月起 36 个月;对在补助期间列入规上(限上)统计的企业,自列入规上(限上)统计起,余下的补助期的补助标准提高至每月 20 元 / 平方米租金补助(实际租金低于 20 元 / 平方米的,据实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0 平方米。

第六条 鼓励影视作品项目创作。对在福建省立项、备案,且由海沧区企业作为第一出品方的影视作品,在影视作品立项、备案成功,并实际开拍后,给予开展立项、备案和第一出品方的企业合计 10 万元奖励(如立项、备案企业和第一出品方企业为不同企业,分别奖励立项、备案企业和第35一出品方企业各 5 万元);对投资金额超过 1 亿元的电影、投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电视剧和投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网络剧,在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后,再分别给予第一出品方企业 15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本条款年度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鼓励影视剧组来海沧拍摄。对在海沧影视主管部门备案的影视剧组,按在海沧发生的住宿费给予一次性补助,达 30 万元(含)至 50 万元的补助 3 万元、达 50 万元(含)至 80 万元的补助 5 万元、达 80 万元(含)以上的补助 8 万元;租用海沧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器材(含道具服务)超过 10 万元(含)的,按租赁费用的 10% 给予补助。每个剧组住宿费、租用海沧摄影棚(含置景服务)和租用器材(含道具服务)补助合计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摄影棚运营企业发展。鼓励摄影棚运营企业提供影视综合服务,对年度综合服务收入超过 100 万元的摄影棚运营企业,按其年度服务收入(包括摄影棚、影视器材租赁收入和提供场所给剧组住宿及使用的租赁收入)的 5%给予摄影棚运营企业运营奖励,每个摄影棚运营企业该条款下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影视园区做大做强。对经营面积达 2000平方米(含)以上,入驻影视企业达 20 家(含)以上,入驻影视企业合计营收达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影视园区,按入驻影视企业年度累计营收 1.2‰给予实际招商运营企业(对入驻企业提供租赁场所的企业)奖励,每个招商运营企业该条款下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第十条 对市、区政策中同类型、同门槛的政策按“就海沧区招商引资政策汇编202336高不重复原则”。企业应优先申请市级政策奖励、补助经费,区级补足差额。

第十一条 本措施自印发后生效,有效期至 2027 年 12月 31 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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