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9-06【字体: 正常

厦府〔2018〕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贯彻落实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决策部署,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营造更加公平透明便利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特制定我市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扩大开放领域,提升投资自由化水平

(一) 全面落实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落实新修订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加强对《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的宣传解读,全面提升开放水平。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各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打造内外资一致、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贯彻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根据国家统一部署,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取消银行业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将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的外资股比放宽至51%,直至2021年取消外资股比限制。积极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和知名企业来厦发起设立各类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分支机构、业务中心及代表处。贯彻落实境外上市监管改革,支持外资企业、境外上市的优质企业通过厦门到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吸引更多境外长期资金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牵头,市商务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落实服务业、农业、制造业开放。落实交通运输、商贸物流、专业服务等服务业领域,种业等农业领域,汽车、船舶、飞机等制造业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措施的取消或放宽。对已取消限制的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加油站、船舶制造、飞机制造等相关领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厦门自贸片区范围内电信、文化、旅游等领域对外开放压力测试力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文广新局、旅发委、自贸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投资便利化水平

(四) 持续推进外资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及时承接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投资总额10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和管理。在全市范围实施负面清单以外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口办理”。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资金运用便利度。进一步简化资金池管理,允许银行审核真实、合法的电子单证,为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业务。鼓励企业申请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支持跨国企业集团办理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外汇局厦门市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提升外国人才来厦工作及出入境便利度。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出台支持政策,依法保障在厦工作外国人才享有基本公共服务。为符合国家支持导向的中国境内注册企业急需的外国人才提供更加便利的来厦工作许可管理服务,落实外国高端人才服务“一卡通”试点,进一步简化工作许可办理程序。落实《外国人才签证制度实施办法》,确保外国高端人才资质确认、人才签证审发、工作许可、工作类居留证件办理等各环节衔接畅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人社局、外侨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投资促进,提升引资质量和水平

(七) 优化外商投资导向。积极吸引外商投资及其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强化厦门自贸片区在扩大开放吸引外资方面的先行先试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平板显示、计算机及通讯设备、集成电路、机械装备、现代物流、软件信息服务、金融服务、文化创意等我市重点发展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进一步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境外所得抵免、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利润直接投资实行递延纳税的政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厦门市税务局、自贸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 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积极落实外商投资研发机构支持政策,及时跟踪国家对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认定标准,研究调整优化我市相应的各类研发机构认定标准,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资力度。进一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平台、科技研发机构等优惠政策,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领域。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 鼓励外资并购投资。根据市场化原则建立并购信息库,梳理我市具备被并购潜质的企业信息,引导我市企业主动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在我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执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权流转的公开透明程度,为符合条件的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提供公平机会。跟踪落实国家在外国自然人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政策调整。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国资委、金融办、厦门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 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成本。支持制造业企业用于工业生产的用地,提升集约化用地水平,在符合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按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不再增收增容地价款。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科学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通过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满足灵活用工需求。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根据多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切实履行已签署社会保障协定的条约义务,依据协定内容维护在厦的外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免除企业和员工对协定约定社会保险险种的双重缴费义务。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 加大投资促进工作力度。支持市、区(开发区)提供投资促进资金,强化绩效考核,完善激励机制。支持各区(开发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专项政策,对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及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充分运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有关政策,为重大项目洽谈、重大投资促进活动等因公出访团组提供便利。各区(开发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及土地、规划和环保等要求,注重综合改善营商环境,给予内外资企业公平待遇,避免恶性竞争。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商务局、外侨办,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升投资保护水平,打造高标准投资环境

(十二)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贯彻实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行为,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恶意抢注和商业标识混淆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保护外商投资的合法权益。严格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外商投资过程中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议定,各级政府部门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技术转让。加强维权援助和纠纷仲裁调解,推进纠纷仲裁调解试点工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文广新局、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市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 维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市、区两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涉及地方事权的制度性、政策性问题及企业反映的不公平待遇问题。各区(开发区)、各部门不得限制外商投资企业依法跨区域经营、搬迁、注销等行为。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开发区创新提升,强化利用外资重要平台作用

(十四) 促进开发区优化外资综合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开发区的优势,稳妥高效用好相关权限,提升综合服务能力。鼓励各类开发区复制推广上海市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创新探索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区中园、一区多园等建设运营。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 发挥开发区示范带动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作用。制定支持各类开发区改造的政策,优化土地存量供给,引进高技术、高附加值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时,对各类开发区主导产业引进外资、促进转型升级等用地予以倾斜支持。在各类开发区招商引资部门、团队等实行更加灵活的人事制度,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各类开发区建设的国际化水平。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国土房产局、建设局、商务局,各区政府、自贸委、火炬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 加大开发区引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类绿色环保基金,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支持外资参与各类开发区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为各类开发区引进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绿色环保基金投资各类开发区相关项目。鼓励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等服务,支持各类开发区引进境外创新型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推进创新驱动发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商务局、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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