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外资准入门槛进一步放宽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1-03-23【字体: 正常

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又一重要举措落地。近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外资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

原有规定亟需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配套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外资保险公司监管的基本制度依据。伴随着保险业新一轮对外开放进程步伐加快,以上制度也相应地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201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修改《条例》的决定,其中包括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外资保险公司,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此外,银保监会还在2019年12月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因此,无论是从落实《条例》规定,明确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机构准入条件的角度出发,还是从保持制度体系一致性的层面来看,都迫切需要对《实施细则》相关条款作出修改。

据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此次修改《实施细则》主要遵循三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对外开放原则,坚定不移地履行开放承诺,推动形成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二是坚持内外资一致原则,使中外资保险机构在同一规则下开展业务,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坚持防范金融风险,注重与现有保险监管制度保持有效衔接,坚持同类机构准入规则基本一致,防止监管套利。

外方股东增至三类

此前,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仅限于外国保险公司。而在《决定》对《实施细则》进行修改后,可以投资入股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股东增至三类,除外国保险公司外,还包括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以及其他境外金融机构。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保险和养老金研究中心研究总监朱俊生表示:“允许境外金融机构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意味着境外金融机构除了申请新的在华保险牌照和参股中资保险公司之外,还可以入股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多了一个进入中国市场的机会。而允许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意味着外资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将使更多的外国保险集团满足进入中国市场的条件,从而会吸引更多外资保险来华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有利于提升外资保险集团在中国市场的战略及财务灵活性,更好地在中国市场拓展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多元化主体持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丰富外资保险公司的股东类型和资金来源,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同时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保证外资保险公司的专业优势,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进一步规定外资保险公司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东应当为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

在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和境外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方面,《实施细则》参照外国保险公司的准入标准设定了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准入条件。考虑到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保险集团公司监管实践的差异性,《实施细则》还规定外国保险集团或者其主要保险子公司需要满足相关偿付能力监管标准。

作出三点补充完善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中另一个受到关注的焦点是删除了关于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但依据《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三分之一”。

对此,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应称,前期,银保监会发文取消了合资寿险公司的外资比例限制,此次修改删除了《实施细则》中有关外资股比的限制性规定,主要是巩固对外开放成果,保持制度的一致性。根据《条例》规定,外国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外资保险公司股东,其持股比例不受限制。保险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以外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东,以及外资保险公司的中方股东,将适用《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相关限制性规定。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对哪些制度作出了补充完善?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一是完善股东变更及准入要求。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变更股东,拟受让方或者承继方为外国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的,应当符合《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要求。二是完善境内保险集团公司管理相关制度。明确外国保险公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境内保险公司股东,设立保险集团公司的,可参照适用《条例》及《实施细则》关于股东资质和申请材料等相关规定。三是做好制度衔接。就外商投资安全审查作出原则规定,与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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