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包括历史上的陆上丝绸之路和海上丝绸之路,覆盖的范围包括东南亚、南亚、中亚、西亚、北非及欧洲等地区。稍加留意,可以发现,一带一路地区包括了当今世界上主要的伊斯兰国家,如沙特阿拉伯、伊朗、埃及、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等,涵盖了大量的穆斯林人口。伊斯兰国家是一带一路项目中的重要伙伴,在中国企业进行“走出去”到伊斯兰国家发展时,必须尊重并符合伊斯兰宗教的相关要求,不仅如此,中国企业应当进一步加强在各方面与当地穆斯林的合作,促进共赢的局面,金融领域的合作尤为重要。
在当今的世界金融体系中,伊斯兰金融(Islamic Finance)区别于传统金融(Conventional Finance),构成了独特的一套金融体系,顾名思义,伊斯兰金融最重要的要求便是要符合伊斯兰宗教的相关要求,这些要求主要规定在伊斯兰教的宗教法律沙利亚(Shariah)中,其中最独特且广泛被人所知的特点便是对收取利息的禁止。
01伊斯兰金融的主要原则
(1)对里巴(Riba)的禁止
里巴在阿拉伯语的中字面意思是“非正义的增值(Unjust Enrichment)”,根据《古兰经》等伊斯兰教经典,里巴是对绝对禁止的。我们常说的利息是里巴的一种,也是里巴中最常见且典型的一种,但事实上里巴的范围更广,还包括其他的固定收益(如传统的债券、互换交易)。
(2)对高风险活动(Gharar)的规避
同样因为宗教经典的原因,伊斯兰金融系统普遍禁止高风险的金融活动(如高风险的期权交易、投机性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同样,在一般性的商业活动中,伊斯兰教也限制风险高即不确定性较大的交易,甚至规定如果交易的不确定性极高,司法机关可以判定交易合同无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伊斯兰教义中的交易公平原则,避免因为信息极度不对称等原因导致不公平交易的发生。
(3)对不合宗教规定的交易的禁止
众所周知,例如酒和烟草等商品和例如赌博和色情等活动是被伊斯兰教教义完全禁止的,故在伊斯兰金融体系中,任何基于被宗教所禁止的商品和活动的经济行为也是被禁止的。
02伊斯兰金融的典型交易模式
基于上述原因,伊斯兰金融也发展出了一系列独特的交易方式,使得金融机构能够在符合宗教教义和法律的基础上,提供丰富的金融服务并促进自身和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1)加价式销售(Murabaha)
因为伊斯兰教义禁止赚取利息,但是鼓励赚取交易中的利润,加价式销售便是将一定的利润增加在成本中,按照买卖的交易方式获取该部分利润。在这类交易中,金融机构(多数情况下是银行)会按照融资方,即银行的客户,的要求,按照一定价格购买指定的商品,并将该商品赊销给客户,客户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以加价后的价格再向银行购买该商品,银行从而收取了交易商品而产生的利润。
例如:厂商希望向银行融资购买一件价值100万元的设备,在该等交易模式下,银行首先会按照厂商的要求,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等设备并交付给厂商,双方约定厂商将在一年后以110万元的价格付款给银行,从而完成将该设备从银行手中购买的行为。这样下来,银行便可以在一年内获得因买卖设备而获得的10万元利润。
这种加价式销售是伊斯兰金融行业中最普遍的交易方式之一,在国际贸易、大宗商品交易中极为常见。
(2)租赁式交易(Ijara)
伊斯兰金融系统中的租赁交易模式与传统金融中的融资租赁模式较为类似,在该等交易中金融机构通过收取租金而获得利润,同时金融机构在租赁期间保留对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而融资方负有保管标的资产的义务。
例如:在汽车贷款中,客户希望向银行融资10万元购买一辆汽车,他可以向银行申请,请求银行按照10万元的价格购入他指定的汽车,此时银行获得汽车的所有权,银行再将该汽车出租给客户,双方约定,客户每月应向银行支付9千元的租金,分12月付清。在第12月的租金付清后,银行将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客户,同时银行可以获得8千元的利润,该等利润来源于租金。
租赁式交易在伊斯兰金融中也广泛存在,主要的应用领域包括交通工具和耐用品的融资,同时在房地产交易中也有广泛的适用。
(3)合资/普通合伙类交易(Musharakah)
这类交易模式最能反映伊斯兰教义下“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经济活动原则。参与此类交易额所有方全部按其出资比例享有对标的资产的权利,按照比例分享利润并承担损失。在这种模式下,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同时也会享有标的资产的权益(例如成为公司股东或登记成为不动产的所有者),就标的资产产生的利润,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其比例获得收益。同时金融机构也可以和融资方进行约定,例如融资方可以按照一定的价格、时间和方式购买金融机构持有的权益,该等买卖产生的收益也作为金融机构获取利润的一部分。
这种模式是伊斯兰金融所有交易模式下风险最大,同时潜在收益也是最大的一种,合资/普通合伙类交易在房地产交易和能源类交易中广泛使用。
(4)有限合伙类交易(Mudarabah)
在伊斯兰金融系统中的有限合伙类交易和传统金融中的有限合伙也有极大的相似之处,其特点都在于一部分人作为有限合伙人贡献资金,而普通合伙人提供管理服务,有限合伙人不享有对资金具体管理的权利,各方对利润和损失的分配按照事前的合同约定进行安排。
有限合伙类交易广泛适用在共同基金设立、管理和运营中,同时也是金融机构本身进行融资的重要手段,例如设立资金池等。
03中国投资者的潜在机会
在目前的一些“走出去”项目中,中国企业是提供资金的一方,而其资金的来源又主要以企业国内的自有资金或向中资银行借贷获得,以中国资本进行一带一路的项目建设。换言之,如果能充分利用投资国当地的金融资源,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将提供更大的支持,且能够更好地促进到当地项目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和其他一带一路国家的紧密联系,为中国企业“走出去”获得更大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