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科学技术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税局、福建省地税局、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9-05【字体: 正常

闽科高〔2018〕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商务局、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国税局、地税局、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细化管理职责,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制定了《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19日






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条 省科技厅牵头并会同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共同组成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认定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并对认定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相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福建省(不含厦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遴选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

(四)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发布申报公告,明确具体的申报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时间,每年受理2次,受理时间为每年2月和10月。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不含厦门)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二)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1)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工作场所证明材料(网上提交原件扫描件,书面提交加盖企业印章的复印件);

(三)经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四)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加盖企业公章),并附服务(离岸服务)销售合同(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和销售票据(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需提供上一年度技术先进服务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五)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获本省或国家科技立项证明,获本省或国家科技奖励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可选报);

(六)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上年度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证明(加盖企业印章);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程序:

(一)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技先平台”,网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登录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2),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省级认定机构。省级认定机构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企业申报。注册成功的企业进入“技先平台”,按要求在线填写《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印章)至所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初审推荐。各设区市(区)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及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符合条件的,向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

(四)评审认定。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技术领域和服务行业,组织不少于5名相关技术领域和财务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经省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会商后,确定认定企业名单。

(五)公示结果。认定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等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发文认定,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认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公章)。

第八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政策事宜,享受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第十一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技先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4)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分别报送纸质材料(各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省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科技部门审核无误后报送火炬中心备案并保留原备案编号;对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重新核发备案编号。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于下一年度1月20日前在“技先平台”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5),由省市科技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商务及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做好跟踪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服务机制。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于每年6月10日前填写《**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附件6)》(加盖公章)上报省厅报备。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处理:

1、发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2、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请复核的;

3、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

4、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对复核证实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复核确属提供虚假信息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的复核由省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初步核审意见,省认定领导小组确定最终意见,并通过科技部“技先平台”备案。

第十六条 跨地区整体迁移的技先企业,在其技先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地区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七条 省市科技、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认定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福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本管理办法实施。

 

附件 

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

2、《企业注册登记表》

3、《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6、《**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软件技术服务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测试平台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 别

适用范围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  别

适用范围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附件2

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注册类型


所属行业


经营期限开始日  期


经营期限截止日期


住  所


登记机关


外资来源地


技术领域


企业注册地

(四级行政区域)

联系人

姓  名


手机号


邮  箱


法定代表人

姓  名


证  件

类  型

□身份证  □护照或其他证件

证件号


手  机


邮  箱


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

□国税 □地税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是否境内上市或挂牌

□是   □否

上市类型


股票代码


上市时间


是否境外上市

□是 □否

上市类型


股票代码


上市时间


是否属于国家高新区内企业

□是 □否

高新区名称


是否属于国家经济开发区内企业

□是 □否

经开区名称


股权结构

个人股东类型

姓名

身份证(护照)号码

出资额





法人股东类型

机构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资额





风险投资

是否引入风险投资

□是 □否

法人股东类型

机构名称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出资额(万元)






附件3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

 

 

 

 

 

 

 

 

 

 

 

企 业 名 称                                       (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报日期               

填表人                                            

                     电子邮件                    





二О一    年    月



填 表 说 明

本表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的主要依据,填表单位须参照《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各项要求以及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并在两年之内不受理申报。报送申报材料应按申报表、附加资料和附件的先后顺序装订成册(统一使用A4纸),并附申报材料清单。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家标准委制定的标准填写,参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二、服务业务范围可选择多个。

三、企业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四、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上述第(二)条(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类别)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的企业所取得的收入。

六、总收入:指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包括技术先进型服务收入。

七、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成立日期



企业所得税征收

机关



企业注册住所


注册资本



企业注册类型



经营范围



开户银行



服务业务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企业认定情况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集成电路企业

□认定为软件企业   □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100字以内)



企业上市地点


企业人员情况


姓 名

年龄

文化程度/学位

专业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







总裁(总经理)







人员变化情况

上年末职工总数




前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企业总收入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万美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

万元


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比重

%


净利润


交税总额

万元


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

%

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

主要离岸服务合同执行情况


项目名称

业务类别

ITO/BPO/KPO

发包国别

(地区)

合同标的额(万美元)

实收外汇 (万美元)


1






2






3






4





企业采用先进

技术情况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250字以内)



二〇一四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用于研究开发的

经费

      万元

研发经费占企业总收入的比重

     %


承担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情况


项目名称

立项年度

项目编号

级别

执行情况





□国家级

□省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国家级

□省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国家级

□省级

□已完成

□正在实施


获得科技奖励情况


奖励名称

获奖年度

级别

发证机关












自主知识产权数量


授权专利


软件

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其它


企业承诺

我公司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供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表》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附件4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企业名称

变更前


变更后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注册类型


注册地


职工总数


大专以上学历员工总数


企业总收入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从事离岸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


联系人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是否变更经营范围 合并、分立、转业、迁移

□是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转业;□迁移;□其他  

情况说明:

□否

企业名称历史变更情况(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后)

序号

变更时间

变更内容













企业更名原因(限100字内)

承诺:

以上填报内容及附件信息属实。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    年度)






企 业 名 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为各省级部门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跟踪管理提供依据。企业须参照属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

二、指标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填写本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即**省(市)×××区(县)国家税务局或**省(市)×××区(县)地方税务局

(二)服务业务范围可选择多个。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中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四)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


住所


企业注册类型


经营范围


是否上市


是否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

□是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转业; □迁移; □其他

情况说明:

 

□否

服务业务范围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上年末职工总数(人)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人)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人)


 

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总收入(万元)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万美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收入(万元)


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企业应缴所得税总额(万元)


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总额(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否享受当年税收优惠政策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总额(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资产负债率(%)


净利润(万元)


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万元)


研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例(%)


获得科技奖励情况(项)

国家级


省级


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数量(件)

授权专利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其它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区情况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250字以内)

 

 

 

 

企业承诺

    我公司填写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内容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以上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市(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年度报告








填报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基本信息

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量


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数量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注册类型及数量(家)

合  资


独  资




国  有


私  营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股份制


有限责任




其  它



服务业务范围的企业数(家)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软件研发及外包


其中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其中软件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其中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其中测试平台服务





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其中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其中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上市企业数量(家)



上年末职工总数(人)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人)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人)


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总收入

(万元)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万美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万元)



                 万元


净利润

(万元)


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总额(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

(万元)


研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例(%)



获得科技奖励情况(项)


国家级



省级



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数量(件)


授权专利


软件著作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其  它


享受当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数量(家)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总额(万元)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总结(500字)(包括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本《年度报告》内“企业”均指所在设区市(区)所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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