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商务〔2018〕169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健全统计、运行监测体系,根据《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5〕145号)、《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6〕967号)和省市有关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意见,结合《厦门市“十三五”期间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工作措施》(厦府办〔2016〕144号)的有关规定,厦门市商务局制定了本《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及运行监测办法》。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及运行监测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2018年6月19日
附件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及运行监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5〕145号)、《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6〕967号)和省市有关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意见,结合《厦门市“十三五”期间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工作措施》(厦府办〔2016〕144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工作积极性,健全统计、运行监测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企业统计员、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协助纳统的其他园区和协会为抓手,通过工作奖励力促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数据应统尽统。统计数据的审核、转报、加工、分析及运行监测方面可适当借助智库资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第三条 企业统计员考核奖励办法按照《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员考核管理细则》执行(详见附件1);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考核奖励办法按照《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认定管理细则》执行(详见附件2);协助纳统的其他园区和协会考核奖励办法按照《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相关协会工作考核管理细则》执行(详见附件3)。
第四条 本办法提及的服务出口特指服务出口中扣除离岸服务外包后的部分。本办法所述的奖励或补助标准均为最高标准,资金档次、考核标准可根据实际适当调整,具体以年度资金申报文件为准。对企业及相关单位虚报、伪报数据等情况,将纳入市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戒。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件:1.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员考核管理细则
2.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认定管理细则
3.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相关协会工作考核管理细则
附件1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员考核管理细则
一、统计报送对象
根据商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服务外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5〕145号)、《关于印发国际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制度的通知》(商服贸函〔2016〕967号)等文件要求,须报送服务外包、服务贸易统计数据的企业。
二、报送时间与方式
(一)服务外包统计
1.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http://fwwbqy.fwmys.mofcom.gov.cn);
2.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通过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上报以下报表:于初次申报合同时报送“服务外包企业基本信息表”,此后每年1月30日前报送上一年度报表;每月最后一天前报送上一月的“服务外包合同协议情况登记表”、“服务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登记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一季度的“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变更情况登记表”、“服务外包国际认证情况登记表”。
(二)服务贸易统计
1.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http://fwmytj.mofcom.gov.cn/login.html);
2.从事服务贸易的企业通过“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业务应用”填报企业服务贸易合同、收款信息,每一年度填报年报信息表。
三、工作制度
(一)统计人员制度
企业应指定专人担任统计人员,负责上报统计数据。企业应上报统计人员个人信息到市商务局服贸处备案;当企业统计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上报调整统计人员信息。统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及时报送;
2.报送的数据须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送,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3.报送数据不及时或者经常错误的,情况严重者,将通报给企业,并要求企业撤换统计人员。
(二)数据报送制度
统计员按照系统报送时间要求,及时准确报送数据。若政策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对报送数据内容进行调整的,数据报送及考核制度相应调整。
(三)统计培训制度
每年按照要求,参加我市服务外包、服务贸易企业(或机构)集中业务培训。
(四)奖惩制度
1.奖励措施。按年度对服务外包、服务贸易企业数据上报情况进行考核,根据得分情况分别给予分档奖励。 具体如下:
①总得分≥85,奖励金额3000元
②85>总得分≥70,奖励金额2400元
③70>总得分≥60,奖励金额1200元
以上为针对企业进行分档,单家企业由2人及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数据报送的,奖金由其内部自行协商分配。
2.惩罚措施。对不配合执行统计报表制度的企业,市商务局将其列为重点督查管理对象,直至取消其申报我局相关扶持资金的资格。
附件:1-1.厦门市服务外包统计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1-2.厦门市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附件1-1
厦门市服务外包统计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评分项目 | 总分 | 评分内容 | 计算标准 |
业务积极程度 | 30分 | 依据企业每月填报情况评分 | 企业需每月进行数据填报,每中断填报一个月即扣2.5分 |
工作量得分 | 35分 | 依据企业执行数据大小分层评分 | 当年度填报的执行数据大于5000万美元的,得分为35分;大于2000万美元,小于或等于5000万美元的,得分为30分;大于1000万美元,小于或等于2000万美元的,得分为25分;大于500万美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美元的,得分为20分;大于100万美元,小于或等于500万美元的,得分为15分;大于0万美元,小于或等于100万美元的,得分为10分 |
15分 | 依据企业填报合同数量评分 | 基础分10分,计算公式为:10+5×(企业填报合同数/当年度单个企业最大合同填报数) | |
填报准确率 | 20分 | 依据商务部打回企业上报数据的情况评分 | 未被打回的得满分为20分,每打回一条扣2分 |
附件1-2
厦门市服务贸易统计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评分 项目 | 总分 | 评分内容 | 计算标准 |
业务内容 | 50分 | 依据填报金额的大小及合同数量的多少评分 | 按每年工作量(有填报数据的企业该项最低分为10分): 1.按每年填报的合同数量分层计分,满分25分;当年度填报的合同份数大于500份得分为25分;大于200份,小于或等于500份的,得分为20分;大于100份,小于或等于200份的得分为15分;小于100份的,得分为10分 2.按填报的数据量分层计分,满分25分;当年度填报的执行数据大于1000万美元,小于或等于2000万美元的,得分为25分;大于500万美元,小于或等于1000万美元的,得分为20分;大于100万美元,小于或等于500万美元的,得分为15分;大于0万美元,小于或等于100万美元的,得分为10分 |
企业年报 | 8分 | 依据企业每年年底前填报公司年报的情况评分 | 每年填报年报可以得8分 |
企业直报 | 30分 | 依据每月按时填报直报数据评分(若数据相同且有在文化贸易系统或技术贸易系统或服务外包系统上填报则此项分值为满分) | 按年底各系统导出的数据显示的企业每月填报情况记分,按填报率逐级评分,最高分的满分 |
配合程度 | 12分 |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及相关会议,岗位衔接有序;协助主管部门邀请企业纳统,每纳统一家即可加2分 | 按每年培训和会议的到场率逐级评分,到场数最高的满分,最低得2分 |
附件2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认定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载体建设,推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发展、特色化发展,打造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集聚区,规范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的申报、认定和考核管理以及资金扶持工作,根据商务部对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综合评价的要求和我市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资金扶持办法,结合《厦门市“十三五”期间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工作措施》(厦府办〔2016〕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园区是指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特色园区(以下简称“特色园区”)。其中,“示范园区”是指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相对集中、规模效益比较显著、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开展各类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业务的园区。“特色园区”是指以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特色产业为支撑,产业集聚特征明显,产业融合发展的特色园区。
第三条 园区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依照透明、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四条 厦门市商务局(以下简称“市商务局”)负责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区、自贸试验区和火炬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配合对园区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五条 申报“示范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示范园区”拟申报单位组织机构健全,有专门负责推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公司;
(二)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和定位,把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作为“示范园区”经济发展的重点,在相关领域有较强的竞争力,企业集聚度较高。
(三)集聚20家及以上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每家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或服务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和年度服务出口额之和不低于2000万美元。
第六条 申报“特色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特色园区”拟申报单位组织机构健全,有专门负责推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发展的公司;
(二)“特色园区”要主题鲜明,在某一领域成效显著,对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特定领域或上下游产业的发展起到明显的推进作用,在集聚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提升服务竞争力、打造服务出口品牌、推动服务出口等方面有积极的作用,含片区、楼宇等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特色区域。
(三)集聚5家及以上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每家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或服务出口额达50万美元以上,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和年度服务出口额之和达到500万美元。
第七条 申请园区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或《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特色园区申请表》、《已入驻园区从事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三)包括园区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等证明材料。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园区的申请由申报单位提出,经报各区、自贸试验区和火炬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市商务局报送书面申报材料。
第九条 市商务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选出“示范园区”和“特色园区”名单并公示。
第十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市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示范园区”或“特色园区”。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 “特色园区”及“示范园区”采取积分制动态考评管理。自获批次年起,得分在100(含)-120分的,当年最高给予30万元;得分在80(含)-100分的,最高给予15万元;得分在60(含)-80分的,最高给予8万元;得分低于60分的,当年不予奖励。“特色园区”参照“示范园区”支持标准的60%给予奖励。
连续三年考核均低于60分的,由市商务局(市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撤销该“示范园区”或“特色园区”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获得认定的“示范园区”和“特色园区”要继续引进从事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促进园区集聚发展;同时加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全力配合所在区政府、自贸试验区和火炬开发区进行统计初审工作,力促园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企业应统尽统。
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认定的“示范园区”和“特色园区”进行业务指导,并定期对园区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已获评厦门市及市级以上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的,自动获得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资格,自次年起需接受考核;其他尚未认定“示范园区”和“特色园区”的园区,对协助完成市商务主管部门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促进工作任务的,参照 “特色园区”支持标准的60%给予奖励,并在申请“示范园区”和“特色园区”时优先予以认定。
附件:
2-1.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
2-2.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特色园区申请表
2-3.已入驻园区从事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2-4.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评分表
2-5.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特色园区评分表
附件2-1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申请表
园区名称 | |||||
所属区域 | 建园时间 | ||||
园区建筑 面积 | 入驻企业 使用面积 | 入园企业数 | |||
服务外包 企业数 | 服务外包 企业占比 | 服务外包企业占地面积 | |||
服务贸易 企业数 | 服务贸易 企业占比 | 服务贸易企业占地面积 | |||
园区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和年度服务出口额之和: 万美元 | |||||
曾被授牌 情况 | |||||
园区情况 介绍 | |||||
园区发展 计划 | |||||
各区/自贸试验区/火炬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 |||||
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 |||||
备注说明 |
注:1. 本表格可续页;2. 无数据部分请填“无”
附件2-2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特色园区申请表
园区名称 | |||||
所属区域 | 建园时间 | ||||
园区建筑 面积 | 入驻企业使用面积 | 入园企业数 | |||
服务外包 企业数 | 服务外包企业占比 | 服务外包企业占地面积 | |||
服务贸易 企业数 | 服务贸易企业占比 | 服务贸易企业占地面积 | |||
园区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额和年度服务进出口额之和: 万美元 | |||||
曾被授牌 情况 | |||||
园区情况 介绍 | |||||
园区发展 计划 | |||||
各区/自贸试验区/火炬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意见 | |||||
市商务局 审核意见 | |||||
备注说明 |
注:1. 本表格可续页;2. 无数据部分请填“无”。
附件2-3
已入驻园区从事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一览表
序号 | 企业名称 | 行业类别 | 入驻园区时间 | 上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金额(万美元) | 上年度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金额(万美元) | 上年度服务 出口金额 (万美元) |
合计(万美元) |
附件2-4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示范园区评分表
示范园区名称: | 总得分: | ||||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参评情况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一) 发展情况50分 | 园区新增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万美元的入统企业数 | 园区新增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入统企业 家 | 25 | 单位:家 >10,得25分, >5≤10,得20分, >1≤5,得15分 | |
园区新增入统企业服务出口额和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的加总额 | 园区新增入统企业服务出口额和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的加总额 万美元 | 25 | 单位:万美元 >3000的得25分, >1000≤3000的得20分, >300≤1000的得15分 | ||
(二) 机构设置30分 | 是否已设置专门负责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工作的企业,是否已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 专门的企业 名称: 工作制度名称(须随附): | 15 | 已设置专门的企业得8分,否则不得分;已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得7分,否则不得分 | |
是否已配备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 | 专职人员: 名 兼职人员: 名 | 15 | 有1名专职人员得7分,有1名兼职人员得2分,最高8分 | ||
(三) 宣传培训20分 | 是否已建立起包含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并做好维护更新 | 网址: 网页或专栏的日常维护工作说明及信息年更新的条数: 条 | 6 | 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已建成得6分,尚在建设、没有建成不得分,更新情况不理想的酌情扣分 | |
每季度向市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至少一篇对涉及自身工作开展情况、园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园区企业发展动态的报告 | 具体工作内容: | 4 | 每篇得1分,未报送不得分,最高4分 | ||
组织有关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培训或讲座 | 组织或参与组织培训或讲座: 期, 人次 | 10 | 组织1期得2分,最高10分 | ||
(四)附加分: 20分 | 园区新引进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数 | 年度新引进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企业数(须附企业名录) | 20 | 新引进1家企业加2分,新引进企业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0万美元的,额外加2分,达1000万美元的,额外加3分,最高20分 |
附件2-5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特色园区评分表
特色园区名称: | 总得分: | ||||
评分项目 | 评分内容 | 参评情况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得分 |
(一) 发展情况50分 | 园区新增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万美元的入统企业数 | 园区新增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入统企业 家 | 25 | 单位:家 >10,得25分, >5≤10,得20分, >1≤5,得15分 | |
园区新增入统企业服务出口额和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的加总额 | 园区新增入统企业服务出口额和服务外包执行金额的加总额 万美元 | 25 | 单位:万美元 >1000的得25分, >500≤1000的得20分, >50≤500的得15分 | ||
(二) 机构设置30分 | 是否已设置专门负责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工作的企业,是否已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 | 专门的企业 名称: 工作制度名称(须随附): | 15 | 已设置专门的企业得8分,否则不得分;已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得7分,否则不得分 | |
是否已配备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 | 专职人员: 名 兼职人员: 名 | 15 | 有1名专职人员得7分,有1名兼职人员得2分,最高8分 | ||
(三) 宣传培训20分 | 是否已建立起包含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并做好维护更新 | 网址: 网页或专栏的日常维护工作说明及信息年更新的条数: 条 | 6 | 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信息收集和发布平台已建成得6分,尚在建设、没有建成不得分,更新情况不理想的酌情扣分 | |
每季度向市服务贸易与服务外包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至少一篇对涉及自身工作开展情况、园区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情况以及园区企业发展动态的报告 | 具体工作内容: | 4 | 每篇得1分,未报送不得分,最高4分 | ||
组织有关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的培训或讲座 | 组织或参与组织培训或讲座: 期, 人次 | 10 | 组织1期得1分,最高5分 | ||
附加分: 20分 | 园区新引进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数 | 年度新引进服务贸易或服务外包企业数(须附企业名录) | 20 | 新引进1家企业加2分,新引进企业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300万美元的,额外加2分,达500万美元的,额外加3分,最高20分 |
附件3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相关协会考核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相关协会参与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直报工作,力促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应统尽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要求,结合《厦门市“十三五”期间促进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加快发展工作措施》(厦府办〔2016〕14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相关协会是指与我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相关的在厦行业商协会等组织。
第三条 相关协会在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由市商务局对相关协会协助开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促进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工作制度
第四条 相关协会将具体负责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产业促进工作的经办人员、分管领导和协会领导等联系方式向市商务局进行报备。
第五条 相关协会积极参加市商务局组织的各种统计培训和政策宣传会议,并组织会员企业开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专题培训和交流。
第六条 相关协会积极组织协会会员企业参加商务部和省市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重点展会。
第七条 相关协会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开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工作。
第三章 奖惩制度
第八条 对协助开展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统计、调研、宣传和培训等工作的协会,根据协助纳统情况给予相应奖励。
协助纳统数量方面,当年协助新增纳统企业数达20家且每家企业年度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万美元,最高奖励3万元,每超额纳统一家企业最高额外给予1000元奖励。
协助纳统金额方面,当年协助新增纳统企业当年度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0万美元,最高额外给予1万元奖励;金额超5000万美元,最高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金额超1亿美元,最高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督促系统内中断数据报送达1年以上企业续报数据的,参照新纳统企业标准的80%执行。单个协会年度奖励封顶30万元。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协助新增纳统企业由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相关协会申报。如协会之间、协会与园区之间存在异议的,以新增纳统企业最终核实的情况为准;数量和金额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外包管理信息系统终审数据为准。
附件:3-1.厦门市相关协会协助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纳统数量和金额自评表
附件3-1
厦门市服务贸易和服务外包相关协会协助纳统数量和金额自评表
协会名称:
自 评项 目 | 支持标准 | 自评情况 | 自 评奖 励 | 最 终奖 励 |
协助纳统数量 | 协助新增纳统企业数达20家且每家企业年度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万美元,最高奖励3万元,每超额纳统一家企业最高额外给予1000元奖励。 | 协助纳统企业 家。 其中:企业年度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达50万美元的企业数 家,超额纳统企业数 家。 (企业名单可附表) | ||
协助纳统金额 | 协助新增纳统企业当年度服务出口额或服务外包执行金额超1000万美元,最高额外给予1万元奖励;金额超5000万美元,最高额外给予5万元奖励;金额超1亿美元,最高额外给予10万元奖励。 | 协助纳统企业年度累计金额 万美元。 (企业名单可附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