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商务〔2018〕199号
各有关单位、各外贸中小企业:
为继续支持我市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商务局关于修订<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企〔2015〕64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2018-2019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项目)扶持政策。具体如下:<!--厦门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境外展会平台项目
(一)支持企业参加境外展
1.基本补助标准:按照参展成本对境外展会国别和地区分为A类和B类,A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2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8万元/人;B类国别和地区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5万元,参展人员费用定额补助0.4万元/人;港澳展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定额0.2万元/人。
2.导向性扶持:对规模以上境外展会(指我市参展企业10家及以上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对我市“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加大展会扶持力度,对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展位不超过2个,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
(二)支持举办境外区域品牌展
2018-2019年继续加大力度打造区域品牌,计划在境外增加举办“精品厦门”或“品牌厦门”展会场次,重点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前20位的商品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含汽车、船舶基地)产品,以厦门整体形象集中在目标市场进行推介。
1.申办条件
(1)展览形式:展中展或自办展,专业展优先,展位应位于集中区域(展位规模为100个展位以下的,集中区域不少于展位数的80%;达到100个展位及以上的,每一集中区域不得少于50个展位)。
(2)展览规模:“精品厦门”展位数不少于5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企业不少于20家(汽车、船舶类展会不受参展企业家数限制);“品牌厦门”展位数不少于30个(其中特装展位不少于30%)且参展的自有品牌出口企业不少于10家。
(3)申办单位条件:一是申办单位为本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组展机构;二是申办展中展的,须具备展会一级代理以上资格;三是须按要求提交详细组织策划方案,对区域品牌展的公共布展、活动组织、客商邀请、宣传报道等方面做出详细安排。
2.补助内容
(1)展位费、人员费及展品运费补助
展位费补助不限展位数,展位费按展会举办地标准上浮20%予以补助,支持多展位特装,对4个及以上特装展位的,补助标准上浮50%;人员费用补助按展会举办地标准执行,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超过2个展位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
(2)公共费用补助
境外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3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30万元,5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40万元,80个展位(含)以上的公共费用补助不超过50万元,100个展位(含)以上的,每增加10个展位,公共费用补助可相应增加5万元,但总额不超过80万元。承办费用按境外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计算,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
(3)行业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
支持承办单位购买境外区域品牌展行业采购商信息供参展企业查询,给予每家参展企业5家采购商资信调查名额,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补助,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统一申请。
3.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市商务局按照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评分表(详见附件)对承办单位申报材料评分,评定得分90分(含)以上的项目为当年度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委托承办协议,项目执行完毕后实际规模未达到要求的不予享受上述补助。
(三)支持举办境外专业对接会
支持在境外举办推介上年度我市一般贸易出口额前20位商品及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含汽车、船舶基地)产品的专业对接会。组织单位须具备本市独立法人资格,本市参加企业达10家及以上(不含承办单位),在外行程中专业商务对接活动达70%(含)以上。补助内容:企业参加人员及组织单位工作人员按境外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每家企业不超过2人,组织单位不超过4人;对超过10家境外企业或机构参加的对接活动予以场所、设备租赁等公共费用予以全额补助,补助不超过2场,每场不超过5万元。企业参加境外专业对接会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四)支持组展机构提升资质
对于经我国主管部门批准于境外主办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独家代理和一级代理资格的本市组展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对于主办境外展会、获得境外展会总代理或独家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3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于获得境外展会一级代理资格,且组织本市企业参加该展会达到10家(含)以上的本市组展机构,奖励2万元;20家(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30家(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单家企业参展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组展机构不计入参展企业数。
二、国际营销网络项目
(一)支持企业通过设立境外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进驻批发中心(商品城、展示中心、大型超市)等形式扩大国际营销网络,对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租期不少于6个月)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长期外派(指连续在境外停留30天及以上)营销、技术人员费用参照我国驻外管理技术人员标准(930美元/月)给予50%的补助,每年每个网点上述两项费用补助合计封顶10万元。
(二)支持海外仓建设(运营)及运用
1.对企业在境外建设(运营)公共海外仓仓储面积达5000平方米(含)以上、年度服务本市企业达10家(含)以上且单家服务对象对海外仓所在国家或地区年度出口额达100万美元(含)以上或通过海外仓发货包裹量达12000个(含)以上的,按5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0万元。
2.支持企业运用海外仓分拨、分销产品,对自用海外仓的场所购置或租赁费用以及运用海外仓的仓储费、交易费(指订单处理费、退件处理服务费等,不含佣金)等费用按50%的标准予以补助;对于因运用跨境电商平台海外仓采用销售收入抵扣费用方式的,按年平均客单价分档予以补助,即:年平均客单价10(含)-50美元的,补助0.5元/单;年平均客单价50(含)-100美元的,补助1.0元/单;年平均客单价100美元(含)以上的,补助2.0元/单;不论采用何种计算方法,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万元。
三、跨境电商出口项目
(一)支持运用“跨境电子商务+海外仓”业务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在此业务模式下垫付资金按基准贷款利率的50%予以贴息,期限不超过90天,每年度封顶200万元,不计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
(二)支持利用跨境电商平台对境外销售自有品牌产品,对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按1.0元/单予以品牌交易补助,此项补助每年度封顶10万元。
四、其他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一)企业其他项目
1.支持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取得ISO9000、ISO14000系列认证、职业安全认证、卫生认证、食品安全认证等管理体系认证给予5000元补助。
2.支持企业产品认证。对企业取得CE、UL(CUL)、FDA、GS、FCC及E-MARK产品认证发生的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3.支持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对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开发费用给予5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万元。
4.对企业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2万元。购买境外品牌(注册商标)使用权的,按购买当年度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扶持,此项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5.支持企业运用主要B2B、B2C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推介推广,对单个平台定额补助1万元。
(二)支持设立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2018-2019年将积极利用各项资源,按照《厦门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操作办法》要求,增设海外投资贸易服务联络点,继续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服务于我市双向投资及开拓海外市场工作。
五、申报条件及封顶额度
(一)申报企业或单位条件
1.在我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650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含)以上;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海关统计进出口数据未达到上述要求的跨境电商进出口企业上年度加本年度9610跨境电商进出口数据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
2.我市企业经海关统计部门认定的二线出口数据以及通过与市商务局签订协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出口形成的出口数据,可计入本企业进出口额。组展机构、专业对接会承办单位、公共海外仓运营企业、海外联络点承办单位、经市商务局认定身份的服务贸易企业不受进出口额条件限制。
3.近五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报项目条件
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达1万元(含)以上,境外区域品牌展及境外专业对接会项目补助、不须审核费用支出的项目补助不受此限制。
(三)封顶额度
除奖励项目及另有规定限额的扶持项目之外,每家企业每年度最多可获扶持资金10万元。
六、其他事项
(一)一般贸易出口额前20位商品、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及B2B、B2C电子商务平台名单由市商务局在年度申报指南中明确。
(二)境外展会平台的部分项目(含境外区域品牌展的公共费用、行业采购商信息及资信调查费用、境外专业对接会、组展机构代理资格奖励)、国际营销网络项目、跨境电商出口项目、运用电子商务平台等补助以及设立海外联络点购买服务费用可由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支持。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获得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和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兑现2018年度和2019年度开拓国际市场项目。
特此通知。
附件: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评分表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0日
附件
年度境外厦门区域品牌展评分表 | |||||||
申办单位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电子邮件 | ||||
申办类别 | □精品厦门 □品牌厦门 | 举办时间 | 举办地 | ||||
依托展会平台名称(或自办展名称) | 展会类型 | □综合展 □专业展 | |||||
参展商品 类别 | 按附件2类别填写 | ||||||
评分项目 | 评判标准 | 分值 (分) | 得分 (分) | ||||
1.参展商品类别 | 是否符合本年度政策导向? | 5 | |||||
2.展会类型 | 是否符合专业展优先原则? | 5 | |||||
3.申报材料完整性 | 是否按要求提交完整申报材料? | 15 | |||||
4.展会代理资格 | 是否具备一级代理以上资格?自办(主办)境外展会视同符合此项条件。 | 10 | |||||
5.展位确认函或协议 | 是否取得足够集中区域展位? | 15 | |||||
6.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支持文件 | 是否获得主办方或组委会支持?自办(主办)境外展会提供境外展会场地租赁协议或合作协议。 | 10 | |||||
7.本市参展企业数 | 是否达到参展企业或自有品牌出口企业规模要求? | 15 | |||||
8.展位数 | 是否达到展位规模要求?按申办单位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签订的展位确认函或协议,精品展达到50个展位10分,每增加10个展位加2分;品牌展达到30个展位10分,每增加5个展位加2分。本市企业确认参展达申报规模50%(含)以上的加2分。 | 10(可加分) | |||||
9.特装展位数 | 是否达到特装展位规模要求? | 15 | |||||
合 计 | |||||||
评分人(签名): 处 室(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