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2018年利用外资专项资金开始申报

来源:省商务厅 发布日期:2018-07-12【字体: 正常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的《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提出2018年利用外资专项资金支持内容及相关要求,现就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一)企业到资奖励项目

1、支持内容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加快到资,对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累计外方实际到账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增资、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外资并购的企业按照外方实际到账资金的5‰给予奖励,新设及其他企业按外方实际到账资金的3‰比例给予奖励,以上最高奖励200万元。

2、申报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为2015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外方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2年内累计实际到账资金不少于500万美元,且至少有一笔资金在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到账。上市股份制公司先到资再办理工商登记的,如果其领取营业执照时间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最后一笔到资时间可放宽为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3)已通过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4)符合条件但扣除已支持部分后的到账资金不足500万美元的项目不予支持。

3、申报材料

(1)2018年到资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原件)。

4、申报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伙)。

(二)融资租赁风险补偿金项目

1、支持内容

对为我省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按一年内新增融资租赁合同额5‰比例予以风险补偿,单家企业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2、申报条件

(1)融资租赁企业应按照商务部《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商流通发〔2013〕3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如实填报有关数据;

(2)项目业务期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3、申报材料

(1)2018年融资租赁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 

(2)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融资租赁业务的专项审计报告(原件),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①新增融资租赁合同总额、笔数;

②新增为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合同总额、笔数,以及与我省中小微企业签定的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

③‚新增中小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明细,包括承租人、租赁物、数量、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实际融资金额、租赁方式、租赁期限、合同签定时间;

④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融资租赁对象企业在合同签订时为中型、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确认;

(3)融资租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主体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企业。

(三)外资并购奖励项目

1、支持内容

支持境外投资者并购我省企业,对外方并购金额和实际到账金额均达一定规模的,给予每个项目50万元的奖励。

2、申报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颁发时间和外方到账时间均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外方并购金额不少于500万美元,实际到账金额不少于并购对价的50%;

(3)已通过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4)与企业到资奖励项目不重复申报。

3、申报材料

(1)2018年外并购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原件)。

4、申报主体

有关企业。

(四)企业增资扩股奖励项目

1、支持内容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单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申报条件

(1)外方实际到账时间和领取营业执照时间均为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

(2)外方已缴纳增资部分预提所得税,且实际到账金额不少于500万美元;

(3)已通过商务部门审批或备案;

(4)与企业到资奖励不重复申报。

3、申报材料

(1)2018年企业增资扩股奖励项目扶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预提所得税相关证明(复印件);

(4)企业到资的验资报告(原件)。

4、申报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资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中外合伙)。

二、 注意事项

(一)以上凡涉及投资总额、实际到账资金门槛的项目,对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按最低标准的50%执行;符合深化与金砖国家经贸合作七条措施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福州、泉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利用外资项目。

(二)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商务部门按照上述项目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以及项目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材料完整、真实、准确,并对是否重复申报本项资金或省级商务其他同类专项资金严格把关;市级财政部门主要加强程序的完整性与合规性审核。初审完成后,两局应在2018年7月20日前联合行文,连同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资处、财务处各1份)和省财政厅(外经处1份)。

(三)项目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复印件须与原件核对一致后加盖公章,编制目录,并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