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商务局、财政局(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鼓励引导我省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健康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等业务,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和“海丝”核心区建设,根据省财政厅、商务厅联合下发的《福建省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外〔2015〕30号)和《福建省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外〔2016〕32号)精神,现就2018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对外投资奖励
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按照不超过实际对外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对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按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奖励。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
(二)贷款贴息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国或地区的境外项目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按照不超过企业投资贷款或工程贷款总额5‰的比例给予贴息支持;对“一带一路”项目按不超过6‰给予支持。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一个项目限支持三年,一笔贷款限一次支持。
(三)前期费用补助
对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牧、渔、矿业合作,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而发生的前期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一个项目限一次支持,增资项目不予支持。
以上所称前期费用是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支出的费用,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支出的费用,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等所支出的费用,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四)资源回运运保费补助
企业开展境外农、林、牧、渔、矿业投资合作,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矿业等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
(五)物资运出运保费补助
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用于投资国或地区的境外项目建设所需物资材料和自用物品,对从境内口岸至境外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
(六)外派劳务培训补助
对开展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并组织考试的企业,根据实际考试合格并派出的人数,按照每人不高于3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中,派出人员属于国家级贫困县或我省23个扶贫开发重点县的,补助标准为每人不高于600元。
(七)保险费用补助
对企业投保海外投资保险、为在境外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中方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和工伤保险的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补助。其中,属于“一带一路”的项目,按不超过6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八)承包工程业绩奖励
对企业承包境外工程项目,按照完成营业额情况给予奖励。对完成营业额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增幅不低于10%的企业,每100万美元营业额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完成营业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增幅不低于5%的企业,每100万美元营业额给予2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对首次完成营业额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企业,另行给予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100万元。
企业承包的境外工程项目属于工程咨询、设计、监理等类型的,完成营业额条件按照工程建设营业额条件的1/10执行,增幅要求一致。
(九)承接援外项目补助。对企事业单位参加国家援外项目投(议)标及商务系统承接援外培训班,每个投(议)标项目或援外培训班,给予3万元补助。单个单位可获得最高支持金额为200万元。
申请以上各项支持的项目应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执行、发生或完成;“对外投资奖励”和“投资贷款贴息”限选一项申请;同一申请单位当年合计获得本专项资金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在我省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开展的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已在境外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同协议已生效。
2.已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开展相关业务资格或已通过备案(核准),并开展相关业务。
3.积极配合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各类相关商务统计报表、项目进展情况、调查问卷等。贯彻落实境外安全生产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相关规定。
4.境外投资项目应不属于限制类,且截至2017年12月31日必须已发生实际投资额20万美元以上。
三、申报、资金拨付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申报材料见附件1。
(二)各设区市企业申报材料请于7月10日前分别报送所在设区市商务局(外经科、处)和财政局(外经科、处)。省属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申报材料于7月10日前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和省财政厅(外经处)。
(三)各设区市商务局和财政局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通过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zxzj.mofcom.gov.cn/)填报申请企业申报的相关内容(由各设区市商务局填报),于7月31日前由两局形成书面联合请示件,连同企业申请资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省商务厅(外经处)和省财政厅(外经处)。
(四)省商务厅、财政厅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省商务厅、财政厅根据当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对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支持金额,确定扶持比例。当年已获得相同性质的其他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年度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扶持。
(六)企业收到扶持款后,须在一周内向省商务厅(外经处)报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到账确认函”(附件8)
联系人:省商务厅:郭 华 0591-87270316
李 倩 0591-87571808
省财政厅:薛承财 0591-87097430
附件: 1.附件1-2017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申报材料.xls
福建省商务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