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九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1【字体: 正常

(龙政综〔2018〕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现将《龙岩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九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龙岩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日



龙岩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九条措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7〕10号)精神,为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外商来岩创新创业、投资发展,提出以下九条政策措施:

一、坚持产业导向

(一)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医药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改造提升龙岩市传统产业。符合条件的享受《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发展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3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十五条政策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7〕135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二)鼓励和支持外资参与我市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文旅康养、教育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实施意见》(龙政综〔2015〕274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二、 优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凡在我市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三、强化要素保障

(四)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享受扶持企业上市等有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享受龙岩市企业上市和“新三板”挂牌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五)对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外资向省级(以上)开发区、重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集聚。项目选址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优先予以审批调整为允许建设区使之符合规划;项目所在县(市、区)、经开区对使用林地指标予以倾斜和差别化管理;各地可根据外资企业经营状况及增资扩营需要,预留周边发展用地。

四、建立正向激励

(六)对新设外商投资工业企业纳税总额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的纳税贡献奖。

(七)对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总额1亿美元且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重大外资项目落地的县(市、区)、经开区,获批(备案)并到资15%以上的每个项目给予50万元招商工作经费补助。鼓励引进世界500强、台湾百大企业投资我市,对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世界500强、台湾百大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投产后每个项目给予所在县(市、区)、经开区20万元招商工作经费补助。

(八)对以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投资于本外商投资企业或在龙岩市辖区内再新设外资企业投产后,对企业按再投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九)对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产生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重大外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对重点外资企业、重点外资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业一策”,必要时由市与各县(市、区)、经开区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支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商引商,对项目引荐人实行专项奖励。

五、其他规定

本措施所涉及补助政策同一企业采取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措施所涉及的鼓励引进重大外资项目招商工作经费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他条款按“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由受益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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