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8-05-11【字体: 正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市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包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申请经济贡献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福州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商投资合伙制企业,外资银行(含准金融类项目)证券、保险,中外合作办学并在福州市汇总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非独立法人机构可申请;

(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是2017年1月1日以后新设立的(企业名称变更的不作为新设企业),且投资总额1亿美元(含)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

(三)2016年(含)以前设立的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度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必须比上年度新增达10%(含)以上。

第四条 申请高管生活补助的高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个人所得税年缴纳额3万元(含)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享受高管生活补助;

(二)单个企业获此奖励人员以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为准,最多不超过10名;

(三)高管人员必须是高管花名册中在职人员,中外籍均可;

(四)高管人员所在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

第五条 申请实际到资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实际到资(即外方股东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的;

(二)享受奖励标准提高50%的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需是申报年度(含当年)三年内曾上榜美国《财富》500强或台湾《中华征信社》100大企业。

第六条 申请增资扩产奖励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用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的;

(二)外方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增加500万美元(含)以上;

(三)增资扩产需到属地商务部门进行外资增资备案。

第七条 申请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引荐人需经主投资方认定,并出具引荐证明;

(二)引荐人需初次接洽后1个月内凭主投资方引荐证明向市或县(市)区两级商务部门备案(落地县<市>的项目无需向市级商务部门备案),确认引荐人资格;<!--市--><!--市--><!--市-->

(三)引进的外资项目,外方年度累计实缴注册资本需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

(四)符合条件的引荐人需在项目公司实际到资后1年内申报领取引荐人奖励;

(五)符合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标准的项目,分次到资可多次申领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六)引荐人兑付奖励金时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由实际发放单位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七)引荐人不包括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八条 市、县两级商务部门负责审核委托招商申请方的资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与申请方签订《委托招商协议》,对申请方进行动态跟踪,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第九条 外资功能性机构,是指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采购中心、财务管理中心、结算中心、销售中心、分拨中心和其他功能性机构,以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地区总部。具体依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1799号、《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榕委发〔2017〕5号、《福州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榕发改服外〔2017〕34号)及《关于鼓励新引进企业总部四条措施》(榕政办〔2017〕362号)等执行。

第十条 符合科创支持的外商投资企业,《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榕委发〔2017〕5号及《关于落实<扶持“双创”工作七条措施>的实施细则》(榕科〔2017〕117号)执行。<!--扶持“双创”工作七条措施--><!--扶持“双创”工作七条措施--><!--扶持“双创”工作七条措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各县(市)、长乐区、福州高新区申报程序

自行制定申报办法,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并兑付奖励资金。由各县(市)、长乐区、福州高新区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兑付奖金;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每个部门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二)各城区(除长乐)申报程序

由项目所在区的商务部门会同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对企业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审核合格的正式行文报送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对各区审核通过的企业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报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批准后,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每个部门审核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申报材料

(一)经济贡献奖励

①福州市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

③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加盖公章复印件)

④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出具的验资报告(并附银行结汇水单)

⑤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情况表(附件2)

⑥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数据汇总表(附件3,表1、表2)

⑦企业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证明

(二)高管生活补助

①福州市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

③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加盖公章复印件)

④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出具的验资报告(并附银行结汇水单)

⑤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管人员增减花名册(附件4)

⑥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高管个税奖励申报名单(附件5)

⑦高管人员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证明

(三)实际到资奖励

①福州市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

③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加盖公章复印件)

④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出具的验资报告(并附银行结汇水单)

⑤企业属于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需提供上榜美国《财富》500强或台湾《中华征信社》100大企业佐证材料

⑥企业是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需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并购批复文件(加盖公章复印件)

⑦企业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需提供上市公司的审计报告(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增资扩产奖励

①福州市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

③商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增资批复文件(加盖公章复印件)

④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出具的验资报告(并附银行结汇水单)

⑤福州市外商投资企业纳税数据汇总表(附件3,表3)

⑥企业缴纳预提所得税证明

(五)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

①福州市利用外资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②所引进的重大外资项目正式投产或运营的证明材料(由项目所在县(市)区、高新区商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函)

③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复印件)

④商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回执(加盖公章复印件)

⑤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需在省会计师事务所优选库)出具的验资报告(并附银行结汇水单)

⑥福州市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附件6)

⑦申领者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提交法人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

涉及奖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城区(除长乐)企业及人员奖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县(市)、长乐区、高新区企业及人员奖金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一)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约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有权收回所发放的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奖励之外还可享受我市出台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福州市商务局                  福州市财政局

                                                                                2018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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