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关于鼓励利用外资的若干措施

来源:福州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18-05-11【字体: 正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2017〕10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和鼓励境外投资者来榕投资兴业、创新发展,现制定措施如下:

(一)经济贡献奖励。对2017年起新设立的外资企业,投资总额1亿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0万元。对2016年以前(含2016年)设立的同类型的外资企业,从2017年起,按该企业年度环比新增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个纳税年度给予100%奖励,第三至第五个纳税年度给予50%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二)高管生活补助。对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正副董事长、正副总经理及其他同等级别人员)其所缴纳个人工薪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生活工作补助,单个企业获此奖励的管理人员不超过10名,每人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此外,符合我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福州市推动新一轮经济创新发展十项政策》(榕委发〔2017〕5号)。

(三)实际到资奖励。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环保规划的新设外资企业(房地产项目除外),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额的1.5%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奖励标准分别提高50%:(1)企业属于世界500强或台湾百大企业;(2)企业是以外资并购内资企业方式设立的;(3)企业属于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的。实际到资最高奖励1000万元。

(四)增资扩产奖励。对用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增资,外方实际增资金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按需缴纳预提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00万元。

(五)重大外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对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重大外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境外投资者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作用,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市实现重大外资项目落户且经投资方认定的引荐人实施奖励。对引进的外资项目外方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1‰奖励,超过3000万美元部分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3‰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引荐人不包括政府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鼓励开展招大商。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为我市产业链缺失环节的关键补链外资项目、对产业带动作用大的外资龙头项目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项目开展委托招商,通过授权委托中介机构、聘请高级招商顾问和通过协议方式对外开展招商,重点引进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及行业龙头项目。设立委托外资招商专项资金,用于制定对外开放战略和招商引资规划,建立高层次国际化招商引资网络,实行专款专用。符合异地招商政策的,参照《福州市推进园区特色发展鼓励异地招商试行办法》(榕委〔2016〕90号)执行。

积极引进外资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吸引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外资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管理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外资企业被认定为总部企业,奖励标准在榕委发〔2017〕5号文的基础上提高50%,再给予最高奖励500万元的开办补助,奖励分三年按照40%、30%、30%的比例兑现。

(七)加大用地支持。

1.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2.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工业园区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改造开发需变更原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规划修改和用地手续。

3.对全市范围引进的符合产业用地政策的项目可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按用途依法需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可在租赁环节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

(八)支持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挂牌或上市。奖励标准参照榕委发〔2017〕5号文执行。对异地“买壳”或“借壳”实现上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回本市且流转税、所得税等在本市申报缴纳,并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九)加大科创支持。外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创业创新示范中心,及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标准参照榕委发〔2017〕5号文执行。

(十)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简化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方便境外投资者来榕投资,重大外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无偿代办外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或审批等手续,积极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在全市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提升外资管理信息化水平。

(十一)本措施涉及奖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市本级企业及人员的奖金由市本级财政承担,五城区企业及人员奖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县(市)、高新区、保税区企业及人员奖金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措施相抵触的,以本措施为准。解释权归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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