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发改委、数据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数据〔2024〕1836号)政策精神,加快培育壮大我省数据产业,现将《福建省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
2025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
(2025—2027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数字中国建设综合试点为引领,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统筹发展和安全,突出应用牵引、实数融合,全面构建数据要素赋能体系,促进全省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全国数据应用引领和数据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助力数字化全面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到2027年,全省数据产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数据产业规模年均复合增长率超过20%,打造5个以上数据产业集聚区、10个以上数据要素产业园,引育300家以上标杆和创新数据企业;培育120个以上公共数据典型应用场景,打造10个以上国家级示范场景;数据交易机构累计上线数据产品超3000款;培育20个以上行业垂直大模型,建成10个以上数据产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一、实施“数产集聚”行动,加快数据产业集聚发展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快构建“双核引领、两点支撑、多点融合”数据产业空间布局。以福州、厦门为双核,加快打造数据产业创新高地;依托数字福建(长乐、安溪)产业园,建设高性能数据中心集群;支持具备条件的地区充分发挥石油化工、电子信息、纺织鞋服、新能源、新材料、医疗健康、文化旅游等重点行业数据资源优势,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数据产业发展格局。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围绕数据产业集聚、数据技术创新、数据基础设施支撑等,高起点、高标准打造一批省数据产业集聚区,争创国家数据产业集聚区。引导各地发挥比较优势,探索构建以数据要素驱动、数字技术赋能、数字平台支撑、产业融通发展、集群生态共建为主要特征的产业组织新形态,打造一批“小而精、小而优”的省数据要素产业园。对入选的国家数据产业集聚区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对入选的省数据产业集聚区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对入选的省数据要素产业园给予不超过5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
(三)促进产业链协同发展。发挥各类数据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导龙头企业带动中小企业开展行业数据要素整合和开发利用,促进算力、算法和数据资源的精准配置和高效协同。加强产学研用协作,打造数据产业创新联合体,构建上下游协同创新的生态体系。支持建设一批数据产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二、实施“数企繁荣”行动,培育壮大数据市场主体
(四)梯度培育数据企业。探索构建“种子数据企业—创新数据企业—标杆数据企业”三级梯度培育体系,培育壮大综合型数据企业和数据资源、数据技术、数据服务、数据应用、数据安全、数据基础设施等专业型数据企业。建立省数据企业培育库,常态化开展数据企业入库工作,形成种子数据企业名单。支持数据企业按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认定,遴选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创新数据企业和规模实力领先、具有行业引领效应的标杆数据企业。
(五)提升企业数据管理水平。引导具备条件的企业设立数据业务独立经营主体,鼓励行业龙头、平台企业组建专业化数据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数据管理部门和首席数据官。支持数据企业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贯标,强化企业数据治理和质量管理能力建设,积极参与数据资源普查登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实施国有企业数据效能提升行动,加强行业数据资源整合,扩大行业高质量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
(六)发展第三方服务机构。培育和引进一批第三方数据服务机构,发展一批数据经纪、数据咨询、合规认证、安全审计、质量评价、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教育培训等专业服务机构。支持法律、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金融等机构面向数据资产化需求,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指引,规范数据产业服务生态。
三、实施“数值释放”行动,加速数据要素价值释放
(七)深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推进公共数据汇聚治理,建设全省“一数一源”标准,推动公共数据“一本账”管理、“一平台”运营、“一体化”应用。健全省市一体开发机制,优化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机制,探索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鼓励各地创新整体授权、分领域授权、依场景授权等模式,探索符合应用场景建设需求的授权运营方式,并制定完善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收费标准,推动纳入政府定价目录。
(八)推动数据赋能千行百业。支持举办“数据要素×”大赛、数字中国创新大赛数据要素赛道等活动,推动金融、医疗、制造等重点领域以赛促用、以赛促转。深化国家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加快推进数字化全面赋能工业制造。推动数据产业与无人驾驶、具身智能、低空经济等数据密集型产业融合发展,加速数智融合示范应用。积极探索卫星时空数据、实景三维数据应用场景创新,打造一批赋能高质量发展创新应用典型案例。支持各地各部门打造公共数据赋能产业发展重点应用,打造一批民生可感可及的公共数据应用创新成果,争创“公共数据跑起来”示范场景。
(九)推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完善数据流通交易相关制度,持续提升福建大数据交易所能级,深化运营模式建设。开展全省企业数据资源普查登记,加快打造特色行业数据专区,建立数据产品供需对接机制,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供给,培育壮大场内交易,规范引导场外交易,积极融入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推进数据知识产权试点,在重点行业领域打造一批产业数据价值化典型案例。支持金融机构创新数据资产融资授信、数据保险、数据信托等金融服务产品。
四、实施“数据筑基”行动,全面提升基础核心能力
(十)提升数据技术创新能力。深化数据创新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依托“揭榜挂帅”机制,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及具有创新能力的企业加大数据领域基础研究,开展数据传输计算、汇聚管理、可信流通、开发利用等数据领域核心技术联合攻关,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难题。强化数据技术推广应用和成果转化,支持创建一批省级以上数据领域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和数据产业孵化器。
(十一)强化数据基础设施支撑能力。加快建设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福建)区域功能节点、福州市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先行先试)数联网试点等,加强省内外数据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落实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参与共建企业数据空间、行业数据空间和城市数据空间。对在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获得国家先行先试工作试点、国家优秀(典型)案例的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选国家可信数据空间创新发展试点的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十二)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加强数据脱敏、数据水印、数据安全态势感知等数据安全技术应用,推进隐私保护计算、区块链等数据流通利用技术部署。培育壮大适应数据流通特征的安全服务业态,支持企业创新数据分类分级、隐私保护、安全监测、应急处置、流通安全检测评估、安全审计、数据托管等数据安全产品和服务。
五、实施“数据赋智”行动,数据赋能人工智能发展
(十三)积极发展数据标注。支持省数据标注基地先行先试,打造一批科技水平高、资源集聚强、辐射带动广的典型样板。引育一批重点数据标注企业,支持开展智能化标注工具研发,建设集数据、模型、工具、场景为一体的数据标注创新平台,大力发展数据标注外包业务。对在数据标注领域获得国家数据标注基地、国家优秀(典型)案例的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十四)建设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加快建设一批具有福建特色的行业高质量数据集,为“人工智能+”场景应用提供数据支撑。组织遴选行业领域数据集建设“链主”单位,指导形成本行业领域应用场景数据集建设清单。依托国家数据基础设施(福建)区域功能节点建设省级高质量数据集管理服务平台,建立数据集资源目录,提供基础信息、技术指导、开源资源和合作交流等服务。支持行业主管部门整合公共数据资源构建特色主题库,鼓励组建数据产业共同体。对在高质量数据集建设领域获得国家先行先试工作试点、国家优秀(典型)案例的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十五)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依法推动企业开展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备案和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备案,争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国家级备案数突破10个,深度合成服务算法国家级备案数突破150个。培育一批示范性强、带动性广、创新能力突出的行业垂直大模型项目,在制造、交通、医疗、教育、政务、文旅、海洋、金融、能源、气象、林业、商贸、农业、具身智能、低空经济、城市治理等重点领域打造一批行业示范应用场景。有序推进通用基础大模型在政务领域和人工智能计算中心等创新平台的私有化部署。积极争取重点领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项目落地布局。
六、实施“数据海丝”行动,深化数据领域交流合作
(十六)着力打响“数据海丝”品牌。发挥自贸试验区、“海丝”核心区、两岸融合发展示范区等多区叠加政策优势,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之间开放协作,打响“数据海丝”品牌。依托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世界互联网大会数字丝路发展论坛等对外交流平台窗口,创新分论坛、生态大会、创新大赛、主题交流活动等多种数据要素对话交流机制,着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知名度的高水平数据领域交流平台。
(十七)创新数据跨境流动探索实践。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探索数据跨境流动监管模式创新。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制定数据出境负面清单,促进和规范企业数据跨境流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国际数据港、数据跨境服务中心等,创新发展“来数加工、算力出海、游戏出海、文化出口、跨境电商”等跨境数据业务。
(十八)支持开展数据领域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平潭数据跨境流动服务枢纽平台和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的基础优势,持续提升跨境数据合规流动服务能力和安全监管水平,支持平潭探索建设数据跨境流动服务枢纽;支持福州新区持续推进港数闽存、港数闽算业务,进一步深化闽港数据领域合作交流;支持厦门高标准高水平建设数据港,打造数据跨境流动口岸,加快建设国际数据中心。
七、优化发展环境,构建数据产业发展生态
(十九)加强组织协调。在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强化系统规划、统筹协调和整体推进。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数据产业配套扶持措施,为数据企业在用数、用云、算力使用和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便利政策。推动成立各类数据产业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强化数据产业基础理论和应用实践研究,定期发布全省数据产业发展研究成果和数据产业发展优秀案例。
(二十)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发挥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等各类资金,支持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向数据产业,鼓励“投早投小投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数据领域的金融支持,围绕数据要素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推出“算力贷”“新兴产业赋能贷”等金融产品,为数据产业提供金融资源倾斜。
(二十一)强化数据人才支撑。支持高等学校数据领域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培养数据技术型人才,支持产学研联合打造数据人才培训基地,加快培养“数据+财务”“数据+法律”“数据+管理”等复合型人才。建立健全数据产业人才评价体系,推动数据领域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工作。推动将数据人才纳入福建省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支持数据相关人才申请数字经济省级高层次人才认定。
本行动计划中涉及的奖补措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日至本措施发布之日前符合奖补条件的可参照执行。有关支持措施与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厦门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