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台商投资区创业园企业入驻、退出及扶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发布日期:2024-04-15【字体: 正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8]277号)、《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福州市工业(产业)园区标准化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办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福州台商投资区松山片区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的创新创业环境,更好发挥标准厂房(以下简称“厂房”)的解化器功能,扶持企业做大做强,力争将创业园打造成创新创业示范园,特制定本政续”

第二条 入驻产业范围

符合福州台商投资区环保要求及产业规划的台资企业;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业、汽车零配件制造业等相关产业;符合福州台商投资区产业定位的配套服务业和仓储业。

第三条 入驻企业条件

(一)原则上企业注册地在创业园内,具有入驻所必要的资金能力以及纳税能力(年纳税贡献指标不低于150元/平方米),税收关系登记在罗源县

(二)原则上每家入驻厂房企业使用的厂房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入驻厂房企业需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环保政策、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

(三)原则上厂房租赁合同五年一签。租赁期满,有续租意向的企业仍需满足入驻条件,条件相当可优先续租。入驻厂房五年以上且近三年税收均达到150元/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续租时按同等租赁条件下新入驻企业扶持优惠期的50%享受扶持期租金政策。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租金、物业费收取标准

(一)租金收费标准

1.原则上不允许单独租用厂房第一层,单独租用厂房第一层的,租金为15元/平方米/月,租金年增幅为8%;租用厂房第二层的,租金为10元/平方米/月,租金年增幅为5%;第三或第四层的,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租金年增幅为5%。

2.若企业租用整栋厂房的,租金为9元/平方米1月,若企业租赁该栋除已对外招租部分的其余面积厂房,租赁面积达该栋总面积80%以上或企业推荐他人共同租赁该栋厂房达到上述标准的,租金标准按租用整栋厂房执行;若企业租用半栋厂房的(根据厂房实际结构划分),租金为9.5元/平方米/月。租金年增幅为 5%。

3.若企业租用厂房第一至第二层的,租金为11元/平方米/

月;第二至第三层的,租金为8.5元/平方米/月;二至四层的,租金为8元/平方米/月。租金年增幅为5%

4.对于特殊情形,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租金收费标

准。

(二)扶持期租金政策

1.若企业租用整栋厂房的,第一年的前4个月(含装修期)作为扶持优惠期。

2.若企业租用半栋厂房的,第一年的前3个月(含装修期)作为扶持优惠期。

3.若企业租用厂房两层及以上的,第一年的前2个月(含装修期)作为扶持优惠期。

4.若企业分层租用厂房的,第一年的前1个月(含装修期)作为扶持优惠期。

5.台资企业(台资比例不低于25%)租赁厂房的,在上述扶持优惠期的基础上,另外给予50%扶持优惠期。

6.优惠期租金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按约定的正常租金标准一次性收取,待装修完成并经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局验收合格,按面积(含户内公摊)1元/平方米缴纳优惠期租金后,退还前期按正常标准收取的租金,

(三)物业费收费标准

物业费按租赁合同约定的面积(含户内公摊)1.5元/平方米/月收取。

(四)租金及物业赛收费日期

租金和物业费按季度收取,由福州合商投资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委属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在每个季度的首月10号(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统收取。

第五条 厂房租金奖补政策

(一)对入驻厂房的企业,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在扶持优惠期后,每个年度末由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对其税收贡献进行考核,年度税收达到15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则奖补当年年度2个月租金;年度税收达到3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则奖补当年年度3个月租金;年度税收达到45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则奖补当年年度4个月租金;年度税收达到60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则奖补当年年度5个月租金;年度税收达到75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则奖补当年年度6个月租金,其中奖补租金标准按扶持优惠期后第一年基础租金标准计算,奖补租金月数不超过当年缴纳租金月数,以上奖励金由委属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执行兑现。

(二)入驻厂房企业需按时缴纳租金、物业费,待结清所有费用后才能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三)入驻厂房企业如出现违规行为,在委属资产管理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后拒不配合整改的,按通知次数扣取奖励金额,1次扣取1个月奖励金,2次扣取2个月奖励金,3次以上扣取所

有奖励金.

(四)仓储企业不享受奖励政策。

第六条 其它政策

(一)入驻厂房企业做大做强后在福州台商投资区发展的,可优先供地。

(二)入驻厂房企业未按协议约定投产或入驻企业投产后未达到约定的税收要求,则优惠期租金应按10元/平方米/月(不含优惠期租金)补缴租金,入驻厂房企业应按租赁面积,向委属资产管理公司缴纳10元/平方米的租赁保证金和10元/平方米的装修保证金,并按所申请的用电容量,在供电公司的指导下预存电费。租赁保证金待合同期满且各项费用结清后,依申请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待厂房装修结束、机械设备或生产线调试且投产后,依申请无息退还。

(三)厂房提供基本的办公用电和用电容量不大于80kVA的生产用电保障,企业对生产用电有特殊需求的,由意向入驻厂房企业自行向电业部门申请安装变压器的供电设施

(四)厂房电梯由企业自行安装,租赁期满且入驻厂房企业不低于3个年度税收贡献达到150元/平方米及以上的,可由委属资产管理公司按评估折旧回购。

(五)对符合福州台商投资区发展规划的台资、高新技术、高税收贡献的规上企业,福州台商投资区可结合实际需要,对意向入驻厂房企业进行“一企一议”,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整相应入驻标准条件。

(六)已享受“一企一议”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原签订协议项目按原协议条款办理,协议到期后,与福州合商投资区管委会重新签订《投资协议》的可享受本政策

(七)未经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书面同意,企业不得将厂房进行二次招商和转包。

(八)如企业存在生产安全和环保事故,以及出现拖欠税费拖欠租金和物业费、拖欠工资以及其他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等情况将被取消奖补政策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七条 入驻审批流程

(一)入园项目(企业)在入园时必须签订入园协议,必须遵守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办法,以书面形式承诺接受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及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管和接受福州台商投资区退出条件。

(二)对于符合本政策规定入驻条件的企业,由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与其签订《投资协议》。

(三)入驻厂房企业根据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签订的《投资协议》或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出具的“一企一议”等专题纪要(如有),与委属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及《物业合同》。

(四)租金、物业费、租赁保证金、装修保证金等费用缴纳后,与委属资产管理公司完成厂房、水电配套等交接手续,经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开发建设局审核装修方案后,企业方可正式入驻,进场装修生产。

第四章 扶持政策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

每年度末为享受扶持政策申报时间。符合扶持政策的企业,持规定的相关材料向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中报,经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审计局和税务等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厂房租金奖补政策予以兑现。

1.申报时间:原则上,企业应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提出奖补申请。逾期申报的,不子奖励。

2.申报材料:企业应向委属资产管理公司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具体如下:

(1)《创业园入驻厂房企业租金奖补申请表》;

(2)当年年度完税证明;

(3)受理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3.奖励兑现:奖励金由委属资产管理公司负责执行兑现。在委属资产管理公司发出奖补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 园区企业的退出

第九条 入驻厂房企业合同期满,未再续的,自行退出创业园

第十条 入驻厂房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发出《退出通知书》,要求其限期退出创业园。拒不退出的,通过司法程序强制其退出:

(一)不按规定缴纳厂房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费用的;(二)严重或屡次违反创业园有关管理规定的;

(三)私自将企业厂房进行二次招商和转包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擅自变动或损坏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改扩建;

(五)发生拖欠工资、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等影响恶劣

(六)未按协议约定的时间投产或投资强度不达标的;

(七)发生其他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或其他不适宜继续生产经营的。

第十一条 入驻厂房企业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雷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办理有关手续,经委属资产管理公司审核验收后,方可确认退场。创业园不承担企业在入驻期问进行室内装修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政策由福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附表:创业园入驻企业租金奖补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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