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特区立法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近日,厦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厦门经济特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条例》,为厦门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引领工程,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此次全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条例,从管理与服务、促进与保障、规划与建设等方面作出修订。同时明确,厦门将支持高新区构建开放创新生态、发展高端高能产业、培育高质量创新主体、汇聚高素质创新创业人才,将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据了解,《高新区条例》于2002年3月制定,2014年第一次修订后实施至今已近十年,部分内容难以满足国家对高新区发展的新定位、新要求。新修订后的《条例》将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化“放管服”改革 取消“企业或项目入区核准”
聚焦企业需求,激发新动能,释放新活力。《条例》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了高新区“企业或项目入区核准”,并要求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政务服务水平;健全完善企业诉求反应机制,推动企业诉求依法依规及时解决。
在管理与服务上,《条例》鼓励高新区探索“管委会+公司”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机构运营模式,有序推进政企分离、管运分开。推动建设智慧园区,实现园区管理智能化、企业享受服务便捷化,提升园区行政效能和数字化治理水平。
激发持续创新力 多策并用引领产业发展
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高新区应当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完善产业链、供应链和创新链,加速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协同发展,构建高质量现代化产业集群。在促进与保障上,通过人才保障、资金支持、金融扶持、科技支撑等多个角度,打通从科技到产业的“强通道”。
高新区的持续发展离不开人才。《条例》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建立人才交流培育平台,加强人才专业化服务,为人才的引进和培育创造条件。同时解决人才的“后顾之忧”,要求高新区管理机构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推动创办中小学校,保障高新区企业人才子女就学需求,结合产业发展需求为人才提供相应住房保障。并鼓励企业发挥自主引才作用,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新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专家工作站。
投融资是扶持高新产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条例》鼓励高新区与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合作,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运用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研发创新,提供满足高新区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服务。《条例》还鼓励社会资本通过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等方式,为高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同时通过科技支撑,加速技术创新,推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国际化,支持高新区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提出在高新区建立实验室、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技数据等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服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与高新区企业进行深度产学研融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各类众创空间、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创业载体;鼓励个人、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高新区联合创办企业或者机构,构建创新联合体,从事技术创新研究开发活动。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平台,通过共建海外创新中心、海外创业基地和国际合作园区等方式,推动联合研发、离岸孵化和跨境技术转移,鼓励高新区企业开展国际创新合作和产业协作,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分工。
做好精细化服务 保障多元市场主体用地需求
强化土地要素保障是促进产业经济平稳增长的重要基础。《条例》提出,高新区内的工业用地可以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等多元化用地方式供地,以此提高工业用地保障能力,满足高新区工业企业因门类多、市场主体多、发展水平不同而产生的多元化土地需求。
在过去30多年的建设发展中,火炬高新区以占厦门不到3%的土地,实现了全市近43%的工业总产值。因此,如何盘活存量土地资源,让土地资源高效率、“活起来”,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条例》明确要求,高新区要探索有效的土地利用机制,通过合资、合作、租赁经营等方式盘活有效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