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优惠政策摘选

来源:福建稳外资惠企政策汇编、龙岩市商务局 发布日期:2021-08-18【字体: 正常

一、《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二十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1〕51号)摘选 

(一)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对我市“5+N”重点产业中制造业企业实施的机器换工、智能化改造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改造提升的“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上年度生产性设备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业和信息化类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参加“创响福建”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费由市级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三)支持行业创新平台建设。对由工业企业牵头成功创建的国家级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行业技术开发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鼓励企业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支持企业产品创新。支持市内企业研发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在我市推广应用,对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的,按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6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工业重点新产品,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单家企业每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产品同时被认定为福建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和省级工业重点新产品的,按首台(套)奖励政策执行。

(六)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首次通过“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CMS)”评价并获得证书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支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对首次购买云服务的工业企业,按照不超过“上云上平台”服务费的 50% 给予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以5G技术改造生产现场网络和系统,每个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国家工信部、省工信厅应用标杆和典型案例(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加快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及推广应用。对本地新建运营的行业(区域)特色型工业互联网平台,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推广中心、安全运营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按实际投入的20%给予补助,单个平台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培育本地数字化服务资源。培育本地优质数字化服务商,对获评市级优秀软件产品、优秀应用解决方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提升网络安全服务水平,对首次取得信息系统业务安全服务资质1~3级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十)壮大龙头骨干企业。对年工业总产值(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工业总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增长12%以上,且实现税收总额增长4%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20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成长上规。对统计快报、年报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二)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加强能耗“双控”。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对工业企业自身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年可节约2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节约每吨标准煤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四)积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工业企业实施循环化改造,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对工业企业实施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利用项目有示范作用的,按投资额分档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五)加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首次评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的技术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工业企业实施的具有典型示范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六)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根据本省、市要求组织的办展、参赛(参评)和参展工作,按比选情况以购买服务形式给予第三方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经费补助。对举办市级“手拉手”活动的承办单位,根据实际支出情况,每场给予最高不超过8万元的经费补助。

二、《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0〕54 号)摘选

(一)支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对本市运输企业购置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蓄冷保温(隔热)箱、联运冷藏集装箱,总投资300 万元(以上)的,由交通部门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200 万元予以补助。

(二)支持建设改造冷库设施。支持现有冷库改造提升项目,对完善封闭式装卸站台、电动滑升式冷藏门和防撞柔性密封口等设施并实现全封闭式作业的,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对新建3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型高端冷藏设施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三)支持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生鲜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建冷库容积3000立方米及以上的冷藏设施、冷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低温物流专区的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四)支持零售企业建设终端低温设施。生鲜农产品零售企业建设低温仓储配送中心、冷库,购买冷藏车、冷柜、蓄冷保温(隔热)箱等设施设备,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龙岩“电动物流城市”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20〕114 号)摘选

(一)支持新车型开发。对市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含扩展车型)自获得国家《公告》和《推荐目录》起一年内销量达200 辆及以上的新能源物流车,每款车型由受益财政合计给予一次性新产品开发奖励5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四、《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加快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龙政办〔2021〕19号)摘选

(一)加快孵化器提质。支持现有孵化机构创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鼓励孵化器增效。经认定的孵化器,在孵化期内每成功培育1家高企,给予孵化器3万元奖励。奖励经费由市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市级财政与新罗区、龙岩经开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市级财政与其他县(市、区)按2:8比例分担,奖励资金用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运营。

(三)支持孵化器人才引进。鼓励孵化器引才招才,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的,每人奖励孵化器10万元(在外省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的人选,引进到我省,确认为B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每人奖励3万元)。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每人奖励5万元;确认为A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每人奖励10万元;确认为B、C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每人奖励3万元。

(四)支持企业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每家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与受益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五)鼓励企业发明创造。对企业新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给予资助。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给予10万元扶持经费。

(六)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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