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福建省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闽汇[2021]3号
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发布日期:2021-02-03【字体: 正常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外汇金融改革创新,便利台资企业跨境投融资,促进闽台经济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注册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非金融台资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一年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行政处罚记录);

(二)如为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其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 A 类。

第三条 参与试点业务的银行是指经营地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的银行,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二)上年度执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 B 类(不含B-)及以上(如有);

(三)具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资本金、资产变现账户内资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

第五条 试点企业可通过试点银行线上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支付及事后提交抽查材料。试点银行相关系统应能实现线上审核办理资本项目结汇、支付业务及审核企业事后提交抽查材料。试点银行应完善系统功能、制订相关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报备后实施。

第六条 试点企业可在不违反现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且境内所投项目真实、合规的前提下,依法以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或结汇所得人民币进行境内股权投资。

第七条 试点企业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专用账户。试点企业应按照规定使用外债专用账户。

第八条 允许已确定选择“投注差”模式借用外债的试点企业,调整为以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借用外债,一经调整不得变更。

第九条 允许试点企业借用外债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与签约币种不一致,但提款币种和偿还币种应保持一致。

第十条 除另有规定外,试点企业、银行应留存充分证明所涉业务真实、合法的相关文件和单证(含电子单证)等 5 年,以备事后监督查验。

第十一条 试点银行应遵循“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展业原则对试点业务进行事中事后监督。试点银行应于每月初 3 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地外汇局上报《全省台资企业试点业务月度报表》(见附 1)。所在地外汇局应于每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

第十二条 外汇局对试点业务进行事后核查和统计监测。不定期对试点银行办理试点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核查,视情况抽取部分试点银行就业务办理的合规性进行现场核查。外汇局根据核查结果,视情况对涉嫌违规银行采取约谈、风险提示、取消试点业务办理资格等管理措施。如发现试点企业行为违规将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按照现行外汇管理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汇〔2019〕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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