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工作部署,推动金融工作深度融入、高效服务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和新时代新福建建设,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促进金融业自身发展超越
(一)推动银行业高质量发展。力争到2025年末全省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8.2万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9万亿元。引导省内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坚守职能定位,落实业务分类管理。引导大型银行在持续做强的基础上,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展线上业务,增强普惠金融服务能力。推动股份制银行形成具有比较优势的业务模式。增强地方中小银行金融服务能力和抗风险能力。督促城商行建立审慎经营文化,合理确定经营半径。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农信社改制。(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
(二)推动证券期货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资本市场加快发展,不断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动直接融资规模显著提升。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定向增发、发行债券等方式,进一步提升资本实力。鼓励证券公司申请公募基金管理资格、基金投顾业务试点等,提升多元化服务水平,支持境外业务布局。加快资管产品公募化、净值化改造。支持期货公司进一步提升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实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鼓励期货经营机构积极对接优秀现货企业,大力推动期货交割品牌和期货交割库设立。(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三)推动保险业发展壮大。力争到2025年,全省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的年均增速超过全国平均增速。引导省内保险机构实现专业化发展,进一步提升风险定价、防灾防损、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的专业能力。推动保险机构实现精细化发展,改进业态模式,深耕细分市场,开发多元化产品,推动服务创新。支持发展健康和养老保险等机构,大力发展各类健康和养老保险业务。增强出口信用保险市场供给能力。推进再保险市场建设,完善巨灾保险。(责任单位: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四)规范发展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加强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规范经营。开展地方金融组织强基行动,壮大地方金融组织实力。推动银行、证券、保险等机构加强与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的合作,推动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业务顺畅循环。持续提升融资担保质效,力争“十四五”末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放大倍数达4倍、平均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内。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特色,为普惠金融发展提供有益补充。(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五)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竞争力。引导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继续加大资本补充力度,鼓励各级财政及国有企业参与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和发展需要。坚持创新发展与严格监管并进,推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改制上市步伐,持续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机构布局,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依法依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公司。鼓励有实力的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兼并收购境内外金融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国资委、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
二、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全方位发展超越
(六)提高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利用投贷联动、股债联动等产品,搭建覆盖科创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综合金融服务方案。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科创企业信贷评审制度,逐步将针对“资金流”的传统信贷评价模式升级为针对“技术流”的评分卡评审模式。大力推动省内符合条件的“硬科技”、“三创四新”和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上市融资。推动建立各方认可的无形资产中介评估和交易市场,加快推动知识产权等质押融资业务。用好用足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支持政策。引导政府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拓宽长期资金来源和退出渠道,引导创业投资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未来。引导保险机构有序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重点新材料首批次保险等业务。(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工信厅、科技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
(七)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大设备更新和技改信贷投入,为传统行业转型升级提供精准信贷支持。做好重点产业“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梯度培养一揽子金融服务。引导社会资本设立相关产业专项发展基金。鼓励业绩优良、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通过开展股权再融资、发行债券等方式获取资金。鼓励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融资引智的专业咨询服务,支持企业通过产业并购、跨境并购实现转型升级。(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工信厅)
(八)做好民生领域金融服务
1.保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资金需求。做好我省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保障。提升老旧小区改造等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服务,加大对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严格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避免在建项目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烂尾。加大对我省高水平医疗基础设施、养老设施、教育设施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民生社会事业发展超越。(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
2.配合实施居民增收计划。支持金融机构开发各类储蓄、理财、保险、基金等产品,为居民提供更多元的资产配置方案和投顾建议。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满足消费者终身、长期领取需求的多样化养老保险产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投资者教育,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共同促进和谐稳定的市场环境建设和居民财富稳健增长。(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3.持续推进金融促消费工作。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细化金融促消费政策,将金融促消费和商务促消费活动相结合,重点对接大宗消费、消费升级、新业态新平台等领域,激发消费潜力。支持金融机构针对家政、托幼、教育、租房、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消费新需求,开发专属金融产品。强化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创新应用。(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商务厅、发改委、金融监管局)
(九)大力发展普惠金融
1.提升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用好用足再贷款、再贴现政策,督促省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落实好全面降准、定向降准政策,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引导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确定融资成本和费用,向企业适当让利。推动更多银行机构参与“科技贷”、“商贸贷”、“外贸贷”等政策性优惠贷款业务。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展示、挂牌、股权托管、股权交易、发行可转债等融资服务。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为各类市场主体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工信厅、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
2.做好“三农”金融服务。鼓励各金融机构紧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创新金融产品,支持重要粮食物流枢纽节点、高标准农田、远洋渔业基地、渔港、冷链物流、海洋新兴产业等重点项目建设,创新支持乡村建设行动。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优化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能力,推动农业保险覆盖率和总保费稳步提升。引导主要涉农金融机构下沉服务重心,保持涉农贷款投放持续稳定增长。探索运用金融衍生品工具转移农业风险。大力推进移动支付示范县建设,力争到2025年建成30个示范县,每个示范县至少完成50个普惠金融服务点移动支付功能改造,将线上服务加载率提升到100%。(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海洋渔业局、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3.推进普惠金融试验区建设。积极支持宁德、龙岩国家级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强化配套政策支持,努力探索一批有特色、可操作、易推广的普惠金融“福建模式”。以试验区建设为示范引导,在全省范围内积极推广普惠金融创新试点、成熟经验,推动全省普惠金融纵深推进,进一步做大业务规模,争取建成广渠道、多层次、全覆盖、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发改委、财政厅,宁德、龙岩市政府)
(十)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引导金融机构扩大绿色贷款投放,绿色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推动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推动绿色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推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健全完善要素资源交易流转平台,打造全省统一的资源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加快推进三明、南平绿色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发改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三明、南平市政府)
三、推动闽台金融融合发展
(十一)推进机构入驻和信用合作。进一步落实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放宽台资金融机构准入与业务限制,出台更加积极的支持政策,引导实力强、信誉好的台资金融机构入驻福建。拓宽“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服务场景,将“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打造成两岸共同家园的信用文化品牌。建立闽台企业信息共享机制,探索企业资产评估互认。鼓励台商、台企协会组建信用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委台港澳办,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十二)推动台企金融服务便利化。加快建设厦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福州两岸金融创新合作示范区、平潭两岸特色金融集聚区。推动金融机构根据台资企业的经营特点和实际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引导银行机构为经营情况良好、符合续贷条件的台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服务。鼓励具备条件的金融机构为台资企业提供行业环境、汇率风险及避险产品等方面的咨询与培训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福州、厦门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三)支持台胞金融服务同等化。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将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办理银行保险业务的有效身份证件。推动银行机构在符合风控要求的前提下,适当简化1万元以下小额台胞信用卡的办理要求与业务流程。引导银行机构在遵循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基础上,为符合购房资格的台胞提供住房按揭贷款服务,按照与大陆居民相同的贷款条件办理。(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委台港澳办,省住建厅、金融监管局)
(十四)便捷两岸跨境投融资。持续深入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境内直接投资异地登记、境内股权再投资、外债注销登记、外债账户开立等五项台资企业资本项目管理便利化试点举措,并研究试点进一步升级的可行性,更好地服务台资企业跨境投融资。(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四、为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超越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十五)有序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建立不良贷款监测分析制度,重点关注不良贷款集中的区域、行业和企业,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实施提升上市公司质量行动计划,强化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债券违约等风险防控,力争未来五年全省风险类上市公司数量持续下降。落实“房住不炒”定位,防止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防范房地产企业风险向金融体系传导。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大力整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坚决遏制增量风险,稳妥化解存量风险。(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法院、检察院,省金融监管局、公安厅、财政厅、住建厅,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六)进一步完善监管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我省金融领域监管体系建设,完善监管制度,弥补监管短板。充分运用现代科技丰富监管手段,加强资金流向监测,提升跨行业、跨市场、跨境交叉性金融风险的识别、防控和化解能力。充分发挥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作用,加强与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福建省)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有机融合。推动各地参照省里建立健全相应的议事协调、风险处置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责任单位:省金融工作议事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督促金融机构加强销售人员管理、考核和培训,充分披露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有效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调工作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处理流程。强化金融广告治理协作机制,提升金融广告监测、甄别和处置工作实效。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力争“十四五”末全省开展金融教育工作的各类学校超过600所,创建国家级金融消费者教育基地1个、省级教育基地10个。(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法院、检察院,省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教育厅)
(十八)强化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持续做好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广金融领域企业红白名单制度。持续做好央行征信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拓展信用报告在社会生活、商务生活、政务生活等场景的应用。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失信造假、银行账户买卖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加大对失信企业和个人的惩戒力度。(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省法院、检察院,省发改委、公安厅、金融监管局)
五、保障措施
(十九)强化监督引导。建立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估机制,对各项目标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估,相关责任单位每年对本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梳理,由省金融监管局汇总后报省委和省政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落到位。(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二十)加强考核激励。在金融机构入驻、金融人才引进、金融服务创新、服务重点领域风险补偿等方面加大奖补力度,为金融业持续均衡发展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对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情况的考核评价和正向激励,引导金融机构有效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福建证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