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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商部门采集的备案信息多久能上传至商务部系统?
答:
工商部门采集的备案信息基本可以实现实时传送至商务部系统。由于系统设置频次的设置限制,这里的实时约为1小时。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如何报送投资信息?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对不同情形下的信息报告主体、报送方式、报送内容等作了明确规定:一是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投资交易信息等。二是外商投资企业初始报告内的信息发生变更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变更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等信息的变更情况。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交年度报告,报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信息、企业经营信息和资产负债等信息。四是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或转为内资企业的有关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五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的,无需单独提交报告,全部信息均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至商务主管部门。
哪些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外商投资法》规定,外商投资是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根据上述规定,《办法》进一步明确,以下情形的外商投资需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投资信息:一是外国投资者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合伙企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下同);二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等;四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含多层次投资)设立企业。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性质是什么?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在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框架下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主要目的是为制定和完善外资政策措施、提升精准服务水平、做好投资促进和保护工作等提供信息支撑。
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是否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令2019年第2号)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报送投资信息作了具体规定: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及时报送投资信息,并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原则;未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报送投资信息本身不是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或其他手续的前置条件,也不是针对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的一项行政审批。
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是否还需要审批、备案?
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是“外资三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确定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之一。2020年1月1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时,“外资三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将同时废止,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的制度将不再实行。
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需要重复报送信息?
不需要,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的信息,将由市场监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推送;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企业的信息将完全通过共享获得,企业无须另行报送。
外国投资者或者外商投资企业报送的投资信息具体包括哪些?
《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62号),对初始报告、变更报告和年度报告等的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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