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出台的《福建省21世纪海丝核心区建设方案》,鼓励各类企业赴境外投资,将优势产能稳步有序地转移到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在政策的引导下,我省企业加快了“走出去”的步伐。省商务厅的数据显示,我省2015年对“海丝”沿线国家地区投资增势强劲,投资备案项目达48个,投资额达13.8亿美元,同比增长2.7倍。
但与此同时,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全省“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仅有半数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以漳州市为例,该地区“走出去”的50户企业中, 有25户没有或已关、停实质对外投资经营。
据了解,目前“走出去”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对境外投资发展战略不清、涉税风险调控能力较弱、国际税收协定执行缺位等。如何找准“航道”,规避这些风险?对此,我省有关税务专家、企业代表等给出相关建议,为企业境外投资支招。
须防涉税风险
近日,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税企座谈等方式,省国税局课题小组完成了对我省企业境外投资相关情况的调研。调研发现,相当一部分闽企在海外经营过程中遭遇到出乎意料的“暗礁”。
“外面的世界并非都精彩。一些闽企‘走出去’以后,因不了解当地税收法律法规、投资环境,而被当地税务机关处罚。”泉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科科长林清说。
比如,泉州某石材企业于2008年首次到迪拜投资建厂,就由于不了解迪拜出租土地的有关法律,遭土地产权人索赔,导致境外投资折戟沉沙。
“现在中国企业‘走出去’与改革开放初期外企到我国投资有差异之处。”林清指出,当时来我国投资建厂的外企多来自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投资之前已进行了税收筹划,充分考虑了税收风险。而目前,我国“走出去”企业却欠缺这方面的意识。
调查显示,有高达94.12%的闽企表示并不完全清楚境外税收环境,仅有2.9%的闽企选择完全了解。
已成功走向俄罗斯、美国等26个国家的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均已实现盈利。该公司副总经理周辉芳认为,企业要在国外站稳脚跟,做好投资所在国税制的研究是关键,“为了妥善处理跨国投资、经营产生的税收问题,就要聘请专业的税务机构”。
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经理白嘉嘉表示,海外尽职调查是管控交易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她建议,企业在对拟并购目标进行尽职调查时,仔细梳理目标公司历史遗留问题,比如是否存在控股架构不合理导致的税负偏高问题,或税收优惠存疑、无法提供税务机关有效证明文件等。若尽职调查后,发现存在重大风险或标的有欺诈行为等,可及时终止并购意向,避免遭受损失。
做好税收筹划
2013年9月,20国集团峰会在俄罗斯圣彼得堡发布了关于税收问题的声明,并通过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推出的BEPS行动计划,号召世界各国有效解决当前困扰各国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
省国税局国际处处长吴桀云表示,随着BEPS行动计划的深入开展,各国将加强对避税行为的合规性审查,加大对设立空壳公司企业的关注度。因此,闽企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构建投资机构时,要谨慎选择,以防范转移定价的税收风险。
据了解,“一带一路”沿线多个投资热门国家属于20国集团或经合组织成员国,随着BEPS项目在各国的逐步实施,当地的税收政策法规及征管环境或将发生显著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境外处处长黄晓里表示,关注投资国反避税政策尤为重要,特别是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如果满足相关条件,一定要归并到居民企业纳税。
2015年5月,立达信绿色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投资的智造绿能有限公司,就向福建税务机关提出了认定中国居民企业身份的申请。“这既可保证我国税收管辖权的完整性,也能对其境外所得已征税款进行税收抵免。”长泰县国税局副局长林和金表示,智造绿能与其关联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可享受免税政策,大幅降低了立达信集团的税收成本。
白嘉嘉还提醒,跨国经营的企业务必密切关注当地法规动向,充分评估BEPS行动对中国及海外业务的影响,及时发现投融资架构、运营安排、关联交易、申报合规系统、信息采集系统等方面潜在的风险,并进行必要调整。
用好税收协定
调查显示,在全省804家“走出去”投资企业中,仅有三成企业享受到税收协定待遇,不少企业对利用税收协定感到迷茫。
据统计,2015年,全省审批通过的非居民企业,可享受国际税收协定的达到76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请备案有54件,而其中“走出去”企业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只有5户。
“听闻已有企业在投资国发生了税收争议,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税收磋商的申请。”吴桀云介绍说,一些“走出去”企业缺少主张适用税收协定征税的意识,甚至在遭遇目的地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查或其他税务调查时,缺乏对预约定价及避免双重征税双边磋商等相关救济手段的了解,导致税收协定难以发挥作用。
黄晓里指出,税收协定不受国内税收法律变动的影响,稳定性强,可以规范东道国限制税率、提供免税待遇、提高征税门槛等,有利于降低闽企在东道国的税负,消除双重征税。
黄晓里介绍说,企业首先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资料,通过税收协定里的项目进行磋商。如果磋商不顺利,则可以报到境内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国家税务总局与东道国主管税务当局进行磋商。
目前,我国已与101个主权国家签署了税收协定,其中97个协定已生效。此外,还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了2个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吴桀云表示,在中国日益强大的今天,世界各国将更加重视中国税务机关提出的双边磋商问题,“走出去”企业应积极利用税收协定,在境外发生涉税纠纷时及时向境内税务机关反馈,以提请税务总局启动双边磋商机制,寻求税收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