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为进一步推动我区商贸流通业高质量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力,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商贸企业入统商贸企业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实现入统的,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新注册且实现当年月度入统的企业,按其当年入统批发销售额给予 0.5‰奖励、零售额给予 5‰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 50 万元。
二、支持批零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做大限额以上批发销售额1、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低于 5 亿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 30% 以上,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给予 0.8‰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 100 万元。2、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 5 亿元至 15 亿元(不含)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 25% 以上,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给予 1‰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 150 万元。3、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 15 亿元至 30 亿元(不含)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 15% 以上,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给予 1.2‰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 200万元。4、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 30 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批发销售额同比增长 10% 以上,按其当年增量部分给予 1.5‰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 300 万元。(二)存量奖励。对上年度批发销售额 15 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同比增长 10% 以上,按其上年度批发销售额给予 0.1‰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 100 万元。
三、培育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
(一)支持做大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额1、对上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低于 1 亿元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 15% 以上,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 5‰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100 万元。2、对上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1 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 10% 以上,按其当年度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 7‰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200 万元。
(二)存量奖励对上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 1 亿元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当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同比增长 5% 以上,按其上年度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给予 1‰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 50 万元。
四、壮大零售企业连锁经营鼓励我区大型超市、连锁便利店等在区外开设门店,区外门店销售额归集我区的,按照其区外门店销售总额的 2‰给予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 200 万元。
五、大力发展餐饮企业
(一)鼓励餐饮企业入统餐饮企业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实现入统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新注册且实现当年月度入统的餐饮企业,按其当年入统营业额给予 1% 奖励,单家企业奖励43上限为 50 万元。
(二)增量奖励1、对上年度营业额低于 2000 万元的限上餐饮企业,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 15% 以上,按其当年营业额增量部分给予 1.2% 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 100 万元。2、对上年度营业额 2000 万元以上的限上餐饮企业,当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 10% 以上,按其当年营业额增量部分给予 1.5% 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 200 万元。
六、重点发展汽车零售企业
(一)鼓励汽车零售企业入统汽车零售企业经营规模首次达到限额以上标准实现入统的,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新注册且实现当年月度入统的汽车零售企业,按其当年入统零售额给予 5‰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 100 万元。
(二)增量奖励1、对上年度零售额低于 2 亿元的限上汽车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 12% 以上,按其当年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 6‰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 150 万元。2、对上年度零售额 2 亿元以上的限上汽车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 8% 以上,按其当年零售额增量部分给予 8‰奖励,单家企业奖励上限为 200 万元。
(三)存量奖励对上年度零售额 2 亿元以上的限上汽车零售企业,当年度同比增长 5% 以上,按其上年度零售额给予 1.2‰奖励,单家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为 50 万元。
七、支持商贸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参加展会的商贸企业,在参加展会前提前 7 天向区工信局报备的,可以享受一定的参展展位费补贴。
(一)限上商贸企业单家年度展位补贴次数累计不超过 3 次,按实际展位费用 50% 补贴。其中限上汽车零售企业,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 15 万元;其他限上企业,年度累计补贴不超过 8 万元。
(二)限下商贸企业单家年度展位补贴次数累计不超过 2 次,单次补贴按实际展位费用 30% 补贴,年度累计不超过 2 万元。
八、支持开展各类商贸活动鼓励社会机构(协会)或商贸企业等社会力量,组织开展以商超、汽车等企业为主的商贸活动,活动前 15 天,由主办单位向区工信局报备的,可给予活动主办方实际活动费用的 80% 补助,单次补助不超过 80 万元。同一主办方每年申请同类活动的补助不超过 2 次;同一活动如有多个主办方,由一个主办方提出补助申请。
九、鼓励企业品牌创建
(一)“质量奖”奖励当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200 万元奖励;获得“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 150 万元奖励;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商贸企业,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
(二)“老字号”奖励当年度获得“中华老字号”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 万元奖励;获得“福建老字号”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奖励;获得“厦门老字号”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有多个品牌获评老字号,只奖励一次。45上述品牌创建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已享受下级奖励的,给予补足本级奖励差额。获得上述品牌的企业通过复评的,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
十、骨干员工经营贡献奖励上年度批发销售额 20 亿元或零售额 2 亿元以上,且当年度同比增长 10% 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对企业支付年薪酬达 30 万元以上的骨干员工给予年薪酬 3% 的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人数不超过 3 人。
十一、支持企业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补助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限上商贸企业,按当年度实际缴纳保费的 30% 给予补贴;对企业委托保险公司开展资信调查,按实际产生费用的 50% 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
十二、其他事项
(一)本措施适用于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统计关系归属我区且正常经营的商贸流通企业(不含第八条开展活动主办方),一事一议商贸业企业不再享受本措施。其中,获得“老字号”认定的企业不受商贸流通企业的限制。
(二)本措施中提及的零售额、销售额、营业额是指企业入统在海沧区商贸业的数额。当年新注册企业含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注册的企业。享受第二条、第三条的限上商贸企业不含新入统的企业。
(三)对享受第一条的企业,入统奖励与月度入统销售额奖励可叠加享受。对于享受第四条的企业,其在享受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时按其区内门店销售额计算。对于享受第六条的限上汽车零售企业,其批发销售额享受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扶持措施。申报本措施第一、二、三、四、五、六条的企业,当年不得重复享受我区涉及区级财政贡献的同类政策。若涉及享受本扶持措施与用地出让等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用地出让等其它规定优先。对招拍挂企业未达到监管协议规定条件的,不予享受本措施奖励。
(五)本措施资金来源由区财政统筹安排,纳入区工信局部门预算,涉及兑现当年度奖励的,原则上次年申报兑现。具体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申报条件以区工信局每年度发布的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六)享受本措施扶持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等不诚信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扶持资格,已经申领的追回已兑现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措施所涉及的数字,“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
(八)本措施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 2023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1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31 日期间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