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出台实施意见 推动航运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来源:泉州晚报 发布日期:2024-03-14【字体: 正常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日前印发,为泉州首部惠及航运业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综合性惠企政策。

《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意见》施行之后,将有效提升泉州市航运产业的整体竞争力。在政策期内,预计每年新增船舶运力40万载重吨,拉动船舶投资12亿元。

为航运企业设定阶梯式奖励

《意见》鼓励新增优质运力。航运企业新增(不含省内过户)船龄在10年以内、自有并合法经营的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且该船舶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承诺在企业连续运营5年以上,按5000至2万载重吨(含)、2万至5万载重吨(含)、5万载重吨以上的不同标准,分别给予每载重吨100元、105元、110元的奖励。新增船舶如取得船检机构绿色生态船舶附加标志,每载重吨奖励标准增加5元。

新增光租运力奖励。从省外(含境外)光租的船舶,且落户前未被列入海事部门“重点跟踪船舶”和“协查船舶”的,船龄在5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1元的标准给予奖励;船龄在5年(含)至10年以内的船舶按每月每载重吨0.5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新增标准化发展奖励。标准化方面,鼓励航运企业自行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将结合《意见》中的“鼓励新增优质运力”条款以及控股股东的具体情况给予奖励。其中,航运企业被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评选为“安全诚信航运公司”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安全诚信航运公司”年度签注的每年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评“安全诚信船舶”“安全诚信船长”的也有不同奖励。

《意见》还将继续实施船舶贷款贴息、规模化发展奖励,并适当加大船舶贷款贴息力度、提升规模化奖励标准。

支持国有企业进军航运业

《意见》支持设立船舶交易中心,对有条件、有意向在我市设立船舶交易中心的交易商,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为其提供交易市场场所、租金减免、开业手续便捷办理等便利条件。

支持开展船舶保税燃油业务。支持有条件的炼化企业在港区开展船舶保税燃油业务,开创国际航行船舶燃油供给新业务。鼓励船运企业与炼化企业积极对接,提供开展船燃供应业务所需的运输船舶,实行跨行业的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支持修造船产业与航运业融合发展。全力支持泉州船厂快速复产,把泉州船厂打造成东南沿海大型的修造船企业。

支持国有企业进军航运业,重点支持有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进军航运业,组建国有控股的集装箱物流企业,鼓励本土及在外的泉籍集装箱船东入股,整合公路、港口、工贸、物流仓储等资源,推动港、航、产、城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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