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沧区基金聚集区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办法

厦海政规〔2023〕3 号
来源: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 发布日期:2023-01-01【字体: 正常

第一章  总  则

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聚集,发挥金融引领创新作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特打造海沧区基金聚集区,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股权投资行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厦府〔2019〕279 号),结合海沧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海沧区基金聚集区”(下称“基金聚集区”)是指在海沧辖区内经认定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集聚区。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海沧区(含厦门自贸海沧片区)并入驻海沧区基金聚集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设立的直投类子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所称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统称为股权投资类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通过在基金集聚区内设立关联公司或分支机构,以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双普通合伙人等模式收取超额收益及 50% 以上管理费的,同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

第四条 落户奖励。

(一)对入驻基金聚集区的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实缴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5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40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的,奖励 80 万元;5 亿元以上的,奖励 150 万元;10 亿元以上的,奖励 300 万元;20 亿元以上的,奖励 500 万元。

(二)对入驻基金聚集区的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其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资产规模一次性落户奖励:实际募集资金 5000 万元以上的,奖励 20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 1 亿元以上的,奖励 50 万元;5 亿元以上的,奖励 100 万元;10 亿元以上的,奖励 150 万元;20 亿元以上的,奖励 300 万元;30 亿元以上的,奖励 500万元。

第五条 规模奖励。入驻基金聚集区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实际募集资金给予规模奖励:管理资金规模(实际募集资金)1 亿元以上的,按经营利润(不含投资收益分成,下同)的 0.5% 给予奖励;5 亿元以上的,按经营利润的 1%给予奖励;10 亿元以上的,按经营利润的 1.5% 给予奖励。

第六条 经营奖励。

(一)对基金聚集区内年度经营利润 200 万元以上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经营利润的 3.5% 给予奖励。

(二)对入驻基金聚集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配合招商引资政策,对本市实体企业股权投资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投资企业金额的 1% 对其委托管理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奖励。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的实体企业须在本市注册并实际运营,投资于自身关联企业、基建和39房地产项目不享受本奖励。同一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经营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 500 万元。申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奖励的股权投资类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股权投资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 5000 万元,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不低于 300 万元。上述资金仅限货币出资,市、区财政资金参股或认缴出资的部分应予扣除。

第七条 用房补助。

入驻基金聚集区的基金管理人及企业,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按以下标准给予用房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经认定符合条件次月起连续五年给予 25 元/ ㎡ / 月的租金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 300 ㎡。获得以上补贴的办公用房补助期间不得对外转租、出借或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不再享有租金补助且应立即退还已取得的租金补助。基金聚集区内提供一定面积的公共空间,作为会议室、路演厅、共享办公室等公共配套设施供入驻企业使用。

第八条 人才奖励。对基金聚集区内的基金管理人新引进、税前应发年薪达到 50 万元的员工,按全额累进方式给予如下补助:年薪 50 万元以上的,按年薪的 3% 给予补助,年薪 100 万元以上的,按年薪的 4% 给予补助,年薪 150 万元以上的,按年薪的 5% 给予补助,年薪 200 万元以上的,按年薪的 6% 给予补助。

第九条 项目引荐奖励。入驻基金聚集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引进市域外的实体项目(房地产、股权投资类除外),按引进项目实际到资规模的 0.5% 给予该股权投资类企业一次性引荐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第十条  对投资强度大、市场前景好、拉动作用强的重海沧区招商引资政策汇编202340大项目的扶持,可采取“一企一策”方式进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入驻基金聚集区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必须诚信经营,树立以实体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为导向的合理投资理念,规范募集资金行为。若在经营过程中出现有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列入违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不得享受本办法所列各项资金奖励和补助措施,已享受奖励或补助的,政府有权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同时符合市、区出台的同类扶持政策时,可择优但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及个人违反规定重复、多头申报扶持政策或者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追回已发放的扶持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沧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2023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办法印发之前入驻海沧区基金聚集区且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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